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有关疏散口的规定: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00m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 5.3.2 规定的 2、3 层公共建筑。 表 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 2)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
2、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 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 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 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 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
3、楼;2 旅馆;3 超过 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 2 层的建筑;5 超过 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有关疏散距离的规定: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该房间相邻 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 1 个:1 房间位于 2 个安全出口之间 ,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 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
4、4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50m2 的房间。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 5.3.11 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 2 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 6 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
5、置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 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2)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 5.3.13 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 5.3.13 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 5.3.13 的规定减少 2m;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 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 15m 处;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 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 5.3.13 直接通向
7、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名称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20 15 医院、疗养院 35 30 20 15 学校 35 30 22 20 其它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30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 5m;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
8、可按本表规定增加 25%;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有关疏散宽度的规定: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 100 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 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
9、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m 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 1 人/m 2 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 0.5 人/m 2 计算确定;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
10、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 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 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 5.3.17-2 确定; 表 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 100 人的净宽度(m) 耐火等级 楼层位置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一、二层 0.65 0.75 10 地上三层 0.75 10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 1.25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0.75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10 表 5.3.17 -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 2) 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地上 第一、二层 地上
11、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及四 层以上各层 换算系数 0.80 0.85 0.77 0.60 有关设置电梯的规定: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313 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 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 一 883.1.4 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 24m 时,应设污物梯。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4.1.4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一 1999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
12、高度超过 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16m 时,可不设电梯。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人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一 87353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 20m 时,应设电梯。旅馆建筑
13、设计规范第 3.1.8 条 电梯。一、二级旅馆建筑 3 层及 3 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 4 层及 4 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 6 层及 6 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 7 层及 7 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有关设置消防电梯的规定: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6.3.1.1 一类公共建筑。6.3.1.2 塔式住宅。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6.3.1.4 高度超过 32m 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m2时,应设 1 台。6.3.2.2 当大于 1500m2但不大于
14、4500m2时,应设 2 台。6.3.2.3 当大于 4500m2时,应设 3 台。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0m2。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
15、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 60s 计算确定。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
16、应小于 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有关设置封闭楼梯间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 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 2 层的建筑;5 超过 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32m 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
17、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97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有关设置防烟楼梯间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18、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32m 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