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拉善盟 2012 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的基本原则。逐步扩 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范围,今年根据全盟实际情况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迅速提升我盟农业保险整体服务能力,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我盟农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 保费补贴品种 1、国家、自治区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 含油菜、葵花等各种油料作物品种)、糖料作物(指甜菜)。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奶牛、能
2、繁母猪、育肥猪。 2、地方保费补贴品种 温室及附加内部作物、西瓜、蜜瓜、棉花、葡萄。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雹灾、旱灾、冻灾以及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 2、温室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雹灾、风灾、暴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附加内部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为温室因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导致内部农作物的损失。 3、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
3、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能繁母猪、育肥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 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 保障水平 我盟农业保险
4、保费补贴以“低保障、广覆盖” 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分旱地和水浇地,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水地玉米、水地小麦、马铃薯每亩各400 元,旱地玉米和旱地小麦每亩 220 元,大豆每亩 200 元,油料作物中葵花每亩 250 元。 西瓜、蜜瓜每亩各 350 元,棉花每亩 450 元,葡萄每亩1000 元。 温室及附加内部作物保险金额:按照温室各构成部件平均建设或购置成本分项确定,具体保额为:温室每亩 12500元;附加温室内部作物的保险金额分叶菜类每亩 200 元和非叶菜类每亩 800 元两个类别。 养殖业保险金额:参照投
5、保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奶牛按不同等级品种、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 4000 元、5000 元和 6000 元三个档次,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 70;能繁母猪每头 1000 元;育肥猪每头 500 元。 (四) 保险费率 种植业:种植业保险费率为:玉米 9,小麦 7,大豆、甜菜、油料作物 7.5,马铃薯 6,西瓜、甜瓜、棉花、葡萄10%。温棚保 险费率 3,附加温棚内部作物种植保险的保险费率 5。 养殖业:奶牛 8,能繁母猪 6,育肥猪 6。 (五) 保费补贴比例 玉米、小麦、大豆、马
6、铃薯、甜菜、油料作物中央财政补贴 40;盟财政补贴 2;各旗区财政补贴 8;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1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级财政补贴。 温棚及附加内部作物、西瓜、蜜瓜、棉花、葡萄地方种植保险盟财政补贴 20;各旗区财政补贴 50;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30的保费。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50;盟财政补贴 2;各旗区财政补贴 8;各地的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1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补贴。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50;自治区财政补贴 20;盟、旗区财政各补贴 10;其余 10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7、育肥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各补贴 10,盟财政补贴 16;旗区财政补贴 40;其余 24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并报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盟行政公署、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 (六)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 为了便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盟旗区协调配合、健全机构、积累经验,2012 年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8、公司阿盟分公司承担全盟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 (七) 农业保险理赔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 20126 号) 规定的程序及时查勘、定损、理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盟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公司全盟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 200。 参加保险的奶牛如果出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疫情,政府实施了捕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捕杀奶牛的保险金额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由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偿。 三、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
9、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农牧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牧区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创新性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入对各旗区民生工程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抓紧、抓好、抓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基础上,确保种植业保险面积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头数有明显增加,确保温室及附加内部作物、西瓜、蜜瓜、棉花、葡萄地方特色品种
10、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盟旗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和解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本地工作情况。各旗区按照阿拉善盟 2012 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必须尽快研究制定出本地区的 2012 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旗区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要认真负责本地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盟级专家组,重点做好查勘定损的指导、协调和调解仲裁工作。对于盟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仲裁结果有异议的,盟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仲裁。 盟旗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进度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承保开始到 2012 年 7 月
11、 1 日 参保进度 5 日一报, 7 月 1 日 到 12 月 31 日 勘灾定损理赔等进度每 15 日一报,进度数据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签单结束日期为 2012 年 7 月 1 日 。各级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相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关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保险业务。 (二) 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阿拉善盟农牧业、财政、保监、气象、金融办等部门是阿拉善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灾等各项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共
12、同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重点致力于为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盟旗区财政部门要规范和简化补贴资金划拨手续,加强补贴资金专户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时限,及时足额划拨补贴资金。农牧业部门在发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职能的同时,继续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基层农牧业服务机构要对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等相关工作给予适当协助;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测定数据、灾情评估及
13、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保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农业保险行业监管,结合农业保险特点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及时通报当年农业保险现场检查有关情况,积极研究符合我盟实际情况的保险模式。 (三) 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由各级财政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必须列入当年预算并及时拨付。各旗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承担补贴比例,种植业和养殖业规模、预计参保数量、保额、费率等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旗区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自治区将中央、自
14、治区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盟财政,盟财政原则上将其中的 20下拨至旗区,其余补贴资金全部由盟财政直接拨付至盟级保险经办机构。种植业保费补贴资金划拨过程中,旗区财政部门必须于每年 8 月底前将盟下拨资金及本旗区配套资金划拨至保险经办机构。盟、旗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金 2009600 号) 规定,在收到保险经办 机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 10 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数额时,盟、旗区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自治区财政协商清算。盟、旗区财政及审计部门要
15、加强对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审计。 (四) 建立自治区种植业保险大灾风险保障机制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按照“丰年积累、平年结余、大灾调剂、稳步发展、逐年滚存、封闭运行” 的原则,建立自治区农业保险种植业大灾风险保障机制。以自治区保险分公司为核算单位,各保险经办机构的总保费收入扣除其运营费用、代办费用、合理赔付后,其余部分作为大灾风险基金和保险分公司的经营利润。具体大灾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 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牧户投保 各级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
16、广大农牧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提高农牧民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充分发挥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农户、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联动效应,加强产品设计创新;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牧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整村投保。鼓励、支持整村投保,引导组织以嘎查村、自然村为单位,将种养户符合条件的种粮地块、牲畜全部参加保险,提高本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投保面,降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道德风险。各级政府要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牧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品种及面积(头数)、保险金额、保险经办机
17、构报案受理电话等信息。要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 险” 。各农业保险经办 机构不得以旗区或苏木乡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牧民投保。 (六) 强化管理,建立奖惩、考核评价和准入、退出机制 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盟、旗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工作进行实绩考核,促进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全区农业保险市场充满活力。以旗区为单位进行考评,根据上年度考评结果,在本盟内采取末位调整,通过调整尽快引入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加快市场化进程,尽快放开市场,通过有序竞争迅速
18、提高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同时,对种植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办种植业保险旗区未建立正式服务机构、业务规模与服务能力不匹配、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规定区域范围内养殖业保险各经办公司未完成计划任务、由于经办机构自身原因导致的投诉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性质恶劣的以及旗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要求退出的经办机构,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客观性、公平性进行审慎复核和批准后退出。如果发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虚报承保面积和数量、套取国家保费补贴资金和被有关监察、审计部门查出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承办自治区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资格。考核综合成绩突出的,适当给予表彰和增加业务规模。各旗区要按照考评管理办
19、法及时组织好考评工作,全区考评工作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后另行下发。 (七)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工作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农业保险嘎查村级公示制度,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和理赔情况。内容要包括参保农牧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保险服务“三农” 的能力,在 农业生产季节开办业务的苏木乡镇必须设立临时农业保险服务站(所、办
20、公室),必须有固定工作场所,负责农业保险宣传、服务咨询、资料整理、组织投保、组织查勘灾害、组织理赔等各项工作。由苏木乡镇提供服务办公场所,保险公司负责人员聘用、培训、设备配套和管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提升现有分支机构和人员的服务能力,配备各种必要的设备,健全完善旗区农业保险服务机构,使自身软硬件建设全面适应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的需要。旗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同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基层有关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业务、查勘定损、防灾减灾、赔款发放等所需要的经费,属于农业保险日常经营费用,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各盟农业
21、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代办工作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该盟市总保费收入的 4。农业保险代办工作费用的使用要向旗区特别是苏木乡镇从业人员和专家倾斜。各地区要积极利用财政部门“一卡通” 系统发放保险赔款,减少现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防止理赔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或“一卡通” 打卡发放机构,在收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理赔资金和赔款发放资料后,要及时组织赔款发放,并在赔款发放到户 5 个工作日内,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赔款发放明细或赔款到户对账凭证。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发挥自身特长,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大力推广,为农业保险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农业保险新产品、新
22、业务的开发情况将作为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业绩的重要指标。 (八) 严格监督检查,保障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牧户,认真了解农业保险面积落实、保单签订、赔付资金发放等重点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走样,农牧民实惠不减少。在签单承保和查勘理赔的关键时期,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检查和指导,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将理赔结果及时向参保农牧户公布。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行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
23、要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保监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机构,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种养户中宣传农业保险政策、签订保单、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工作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其做好基础工作,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今后国家、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如有调整,将由盟财政局、农牧业局联合行文予以明确,没有调整的,按此方案执行,盟行署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内蒙
24、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定 3、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4、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5、内蒙古自治区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暂行) 6、阿拉善盟温室保险条款及附加内部作物种植、西瓜、蜜瓜、棉花、葡萄保险条款(暂行)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使我区农业企业或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特开办种植业保费补贴险种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及其附件( 包括保 险凭证或通知单等)组成保险合同。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25、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凡生产经营正常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企业、集体、个人、承包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 险 标 的 第四条 凡符合当地标准化种植技术操作规程,生长正常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包括: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甜菜、油料作物(油菜、葵花等),均可成为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作物,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里的作物均不属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 第五条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 险 责 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
26、失”) ,且 损失程度达到20、冻灾和旱灾与病虫鼠害损失达到 3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区分水、旱地在保额内负责赔偿。水地:具备保证灌溉条件、能灌能排;旱地:无任何灌溉条件。 (一) 暴雨; (二) 洪涝( 政府行蓄洪区除外 ); (三) 风灾; (四) 雹灾; (五) 冻灾; (六) 旱灾; (七) 病虫鼠害。 责 任 免 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保险标的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 (三) 地震、地陷; (四) 政府行政行为
27、或执法行为; (五)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六)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因人为因素、技术水准与标准化操作技术规程不符及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 (二) 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三)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作物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四)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确定标准为农作物生
28、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依此标准确定的农作物种植保险的具体保险金额见附表一、附表二。 保 险 期 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从出苗起至成熟止) 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 险 人 义 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勘。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约定提供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
29、任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 20 个工作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指保险费未到保险公司帐户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权属变更、耕种品种变更、耕种面积变更,足以影
30、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更改保险条件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按当地标准化种植操作技术规程,积极做好田间管理、建立田间档案,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防灾、抗灾、防损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农作物生长状况周边环境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防灾防损的合理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做到:
31、(一) 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事故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应及时提供全部索赔材料。 赔 偿 处 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32、,投保人、被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应提交如下书面索赔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气象部门出具的灾情证明书或农业技术部门出具的损失鉴定书; (三)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赔偿: (一) 每次保险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 10。 (二) 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不同生 长期对应赔偿比例见附表三)。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 金额 绝收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10%) (三) 部分损失。在发生
33、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成数。在保险责任终止后进行赔付。 按照承保旗县前五年农作物单位平均产量确定标准产量。 保险赔付按照国家计灾标准起赔,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 、风灾、雹灾损失程度在 20以下(含 20)的和旱灾、冻灾、病虫鼠害 30以下(含 30)的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程度在 20以上或 30以上至 100的,损失按以下公式进行赔偿: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 金额 损失程度成灾面积(1-10%) 第二十一条 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当保险面积小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
34、赔偿金额。当保险面积大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 议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时发生查勘定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35、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 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 洪涝: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土壤排水能力致使土地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三) 风灾:指风力达 6 级、风速在 12 米 秒以上的自然风。 (四) 雹灾: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造成农作物机械性损伤的灾害。 (五) 冻灾:指春
36、末秋初,由于冷空气的入侵,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空气层的温度骤降到 0 以下,使植物原生质受到破坏,导致植株受害或者死亡的一种短时间低温灾害。 (六) 旱灾:指因某一具体时段降水量比多年平均水平显著偏少而发生的土壤水与农作物蓄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损失的灾害。 (七)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 (八) 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地陷: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九) 故意行为:指投保人、被保险人预见到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但仍希望其发生或听任其发生的行为。 (十
37、) 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一)政府行政行为、执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附表一: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农作物名称 保险金额(元/亩) 保险费率() 保险费 (元) 备注 玉米 水地 400 9 36 旱地 220 9 19.8 水地 400 7 28 小麦 旱地 220 7 15.4 大豆 200 7.5 15 葵花籽 250 7.5 18.8 马铃薯 400 6 24 油菜等 170 7.5 12.8 甜菜 4
38、00 7.5 30 附表二: 玉米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日 期 生育期 赔偿比例 月 日 月 日 出苗拔节 40% 月 日 月 日 拔节抽雄 50% 月 日 月 日 抽雄吐丝 80% 月 日 月 日 吐丝成熟 90% 月 日 月 日 成熟收获 100% 小麦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日 期 生育期 赔偿比例 月 日 月 日 出苗分蘖 40% 月 日 月 日 分蘖拔节 50% 月 日 月 日 拔节抽穗 70% 月 日 月 日 抽穗灌浆 80% 月 日 月 日 灌浆成熟 90% 月 日 月 日 成熟收获 100% 大豆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日 期 生育期 赔偿比例 月 日 月 日 出苗分枝 40% 月 日
39、月 日 分枝开花 50% 月 日 月 日 开花结荚 70% 月 日 月 日 结荚成熟 90% 月 日 月 日 成熟收获 100% 葵花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日 期 生育期 赔偿比例 月 日 月 日 出苗现蕾 40% 月 日 月 日 现蕾开花 50% 月 日 月 日 开花成熟 80% 月 日 月 日 成熟收获 100% 油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日 期 生育期 赔偿比例 月 日 月 日 出苗现蕾 40% 月 日 月 日 现蕾开花 50% 月 日 月 日 开花成熟 80% 月 日 月 日 成熟收获 100%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日 期 生育期 赔偿比例 月 日 月 日 萌发出苗 60% 月 日
40、月 日 出苗现蕾 70% 月 日 月 日 现蕾盛花 80% 月 日 月 日 盛花茎叶衰老 90% 月 日 月 日 茎叶衰老成熟 100% 甜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日 期 生育期 赔偿比例 月 日 月 日 萌发出苗 60% 月 日 月 日 出苗叶纵成型期 70% 月 日 月 日 叶纵成型期块根生长期 80% 月 日 月 日 块根生长期糖分积累期 90% 月 日 月 日 糖分积累期成熟 100% 附件 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 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定 为推动我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科学、准确、合理地核定种植业保险灾害损失,提高查勘、定
41、损、理赔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 导、市 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的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完善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运行机制,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灾后补偿和服务体系,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保障 农民权益,促进农 村和谐。要坚持“ 科学、准确、合理”的保 险理赔方针,切实 提高参保农作物的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三、组织领导 做好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任务,涉及面
42、广,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必须在各级政府和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完成。在发生自然灾害,尤其是大面积灾害时,各级政府和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农业、财政、气象、统计等部门和嘎查村委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受灾农户的稳定和安抚工作,杜绝群体事件、上访问题的发生,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迅速开展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人员和必要的查勘、定损、理赔工具,按照工作程序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43、,并根据灾害情况和工作进度,及时向各级政府和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通报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查勘、定损、理赔流程 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提高重视程度,充分认识查勘、定损、理赔服务的重要性。 (二)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查勘、定损、理赔制度与操作流程,查勘、定损、理赔要做到有章可循,根据种植业保险的特点和条款的规定,准确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 (三) 构建完整有效的查勘、定损、理赔组织框架体系,针对种植业保险技术性强、确认损失程度复杂等特点,组成由各方参与的种植业保险专家组和仲裁委员会,解决查勘、理赔、定损工作的疑难问题,科学、准确、合理地核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化解查勘、定损、理赔纠纷,更好地服务农户。 查勘、定损、理赔实务流程图 现场查勘、估损确定保险责任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