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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市容貌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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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备案号:杭州市城市管理工作技术规范HZCGHZCG 082007杭州城市容貌规范(征求意见稿)2007-发布 2007-实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联 合 发 布杭 州 市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办 公 室HZCG 0820071杭州城市容貌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沿街建(构)筑、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标志、城市照明设施、城市水域、公共场所、施工工地等的容貌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

2、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通用符号) CJ/T 121999 城市容貌标准 CJJ 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DB33/T10012003 城市街容标准HZCG0012005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建成2000192 号)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04 年 7 月 30 日起施行,第三次修正)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78 号)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市政府令第 215 号)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30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建(构)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空调外机、空调架、遮阳(雨)檐蓬等设施。3.2 公共设施包括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其它公共设施。3.2.1 市政设施3.2.1.1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

4、等。3.2.1.2 桥涵设施HZCG 0820072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 、地道、隧道等。3.2.1.3 排水设施包括各类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等。3.2.1.4 路、桥名牌3.3 广告标志包括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各种宣传牌、标志牌等。3.4 城市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3.5 公共场所包括道路、车站、机场、码头、公园、集贸市场、游乐场、影剧院、体育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广场、停车场、洗车场等。4 临街建(构)筑4.1 临街建(构)筑物4.1.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设计和建造,主要道路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及

5、色彩风格应与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4.1.2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动,并符合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4.1.3 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区周边的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玻璃金属板类、贴面砖石材类、高层建筑的立面每年清洗不少于 1 次,其它建(构)筑物立面每两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建(构)筑物立面为喷涂材料的每五年粉饰不少于一次,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维护。不得影响整体观瞻。4.1.4 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区临街建(构)筑物门前屋后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特殊情况除外) ,

6、分界一般易采用绿篱、花坛(花池) 、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栏。围栏高度不超过 180cm。4.1.5 街巷设置的围墙,其造型、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4.2 沿街建(构)筑物上的附属设施4.2.1 基本要求4.2.1.1 安装牢固安全,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4.2.1.2 定期维护,随脏随洗,保持整洁、无破损、锈蚀。空调室外机和遮阳(雨)檐蓬顶端无残留垃圾杂物。4.2.1.3 丧失功能或闲置的附属设施应及时拆除。4.2.2 空调室外机、空调支架4.2.2.1 空调室外机应统一按建筑设计的指定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支架设置应具备兼容性,并统一设置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予以遮挡。已建建(构)筑物空

7、调室外机应逐步统一设置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予以遮挡。4.2.2.2 底层空调室外机空调支架底端距地面不低于 240 cm,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也不得低于 190cm。4.2.2.3 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地排放。4.2.3 临街遮阳(雨)檐蓬HZCG 08200734.2.3.1 主要道路两侧及重要窗口、景区建(构)筑物上不得擅自搭建遮阳(雨)檐蓬。4.2.3.2 同一建筑物上的遮阳(雨)檐蓬规格要求基本一致,其下沿高度不得低于 240 cm,宽度不超过道路红线,材质应采用防锈、防老化材料。在满足功能的同时,设计应美观大方。4.2.4 其它附属设施4.2.4.1 门窗、阳台、平台、屋顶等无

8、垃圾、杂物,无乱堆放、乱晾晒、乱搭建、乱吊挂。屋顶等公共部位应有效落实卫生保洁制度,无积水、暴露垃圾、卫生死角。4.2.4.2 临街建(构)筑物上外露的管、线、架等,应保持整齐、功能完好。4.2.4.3 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区建(构)筑物上不得安装外挑式防盗窗,经封闭的阳台、平台外墙立面色彩和外观应与原建筑物立面基本一致,且不得超出外墙立面。5 公共设施5.1 基本要求5.1.1 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标志明显、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5.1.2 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完好;随脏随洗(扫),保持整洁,无非法涂写、招贴。5.1.3 各类杆柱式公共设施,发生倾斜、断裂、倒地时应及时扶正或更换,

9、保持整齐、醒目。5.1.4 各类管线检查井(孔)和箱盖无沉降、缺损、破裂或影响交通和安全现象。发生破损或丢失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安装。5.1.5 已建的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悬挂,并按规划逐步移入地下。5.1.6 在有足够空间的公共设施上,应标示管理部门、权属单位的投诉电话等信息。5.1.7 废弃公共设施、固定障碍物应及时清除。5.2 环卫设施5.2.1 公厕标志及指示牌按 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通用符号) 第 3 条、第4 条、第 5 条要求设置,新(改)建公厕应不低于 CJJ 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规定的

10、二类标准,并保持公厕内部及周边环境整洁。5.2.2 垃圾中转站无垃圾堆埠,日产日清,除臭、隔臭、消毒设施设置齐全,保持周边环境整洁。5.2.3 废物箱、垃圾容器间、垃圾容器箱(桶)应保持洁净,无积存垃圾,周围无废弃物、乱堆放现象。废物箱每日清洗不少于 1 次,垃圾容器间、垃圾容器箱(桶)清运作业后,应清洗干净,无散落、残留垃圾和污水、污迹。5.2.4 主要道路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和桶) 。5.3 市政设施5.3.1 道路设施5.3.1.1 保持平整,无破损、坑洼、积水。5.3.1.2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作业时应按规定维护,悬挂标志牌。5.3.1.3 按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盲

11、道上不得设置各类公共设施,不得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5.3.2 桥涵设施5.3.2.1 应当保持牢固,确保安全。按标准设置照明设施,确保照明度要求。5.3.2.2 定期清洗桥梁栏杆和高架道路隔音板,金属主体或构件定期养护,无锈蚀、残损现象,整体HZCG 0820074应保持洁净、美观。5.3.2.3 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桥下地面应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无乱搭建(构)筑物,无盲流、乞讨人员聚居。5.3.3 排水设施5.3.3.1 应保持通畅,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做到雨、污水不溢出,积水能及时排除。5.3.3.2 城市排水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污水分流。5.3.4 城市路、桥名牌5

12、.3.4.1 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5.3.4.2 牌面整洁,清晰醒目,文字规范并按标准配套汉语拼音和英语。5.3.4.3 路、桥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名牌。5.4 其它公共设施5.4.1 报刊亭无亭外设摊、吊挂现象。5.4.2 城市供水的计量水表无围压、堆占、掩埋,水表穴内洁净。5.4.3 公交候车亭造型简洁、美观,并配置废物箱,站牌完整清晰,方便阅读,配有照明设施。5.4.4 各类岗亭等设施应按规划设计、行政许可的规定设置,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废弃物等。5.4.5 健身设施、城市雕塑、园林小品应定期检修,保持外观完好,使用安全正常。6 城市绿化6.1 城市绿化以绿为主,植

13、物采取乔木、灌木、地被、草坪合理配置的方式,突出乔木的种植数量,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构建点、线面相结合,山、水、林、园、城相融合的城市绿地系统。6.2 城市行道树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路段的行道树品种一致、排列整齐,不影响机动车通行,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6.3 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植物配置合理,并适当设置亭、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6.4 城市绿地植物生长良好、形态优美、地面整洁、无泥土裸露。6.5 城市绿地内树穴盖板、绿化带侧石、园路、园林小品、绿化取水栓等各种绿化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6.6 景观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物。6.7 古树名木生长良好,有明显的标志。7 广告标志 7

14、.1 户外广告、招牌、宣传栏、信息栏等设置合理,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定期检查、维护,发现破损、断字断亮、残缺、陈旧现象应及时修复、更换或及时拆除。7.2 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户外广告右下角需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业主、广告经营维护者和有效时间及联系电话。7.3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宣传栏等不得空置,内容应定期更新。7.4 店招店牌实行一店一牌,同一建筑物上的店招店牌设置高度应基本一致,招牌的风格、色彩与主体建(构)筑物相协调7.5 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并保持整齐、HZC

15、G 0820075醒目和完好。7.6 国定节日或大型活动时经批准设置的横幅及布幔、气模、气球和庆祝标语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并加强维护、保养,出现残损、陈旧及时更换,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拆除。7.7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影响交通视线。7.8 主要道路两侧的各种商店橱窗应展示企业文化和经营特点,并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新颖。8 城市照明设施8.1 新建、改建道路上的道路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8.2 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具类型、外型配色应整体协调,整齐美观。8.3 城市照明

16、设施缺亮、破损应在 24 小时内修复。路灯亮灯率不小于 98%。8.4 路灯、灯具应定期清洗,保持灯具应有的发光亮度和容貌。8.5 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城市主要入城口的高层公共建(构)筑物、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应当按城市夜景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8.6 夜景灯光的设置不影响白昼的效果,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损坏公共设施,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不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不有碍城市容貌。8.7 居住区附近的照明设施,应采用节能、柔和的光源,避免过强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作息。9 城市河道9.1 定期疏浚、科学引水、配水调度并符合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9.2 河

17、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9.3 河道两岸建(构)筑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和垦植。9.4 河道附属设施定期检查、养护、维修,保持其完好。9.5 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倾倒各类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不得洗涤、游泳、洗澡、垂钓和用网箱等工具从事河道养殖或捕捞作业。9.6 河面定期清理和打捞,无漂浮物。水体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9.7 河道驳坎保持完好无缺损,应有地域特色。9.8 航道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船只停靠在规定码头,并保持整洁、完好。废弃船只及时清理,不得影响其它船只通行。9.9 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

18、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船舶垃圾不得倒入河道。9.10 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做到清澈,无垃圾杂物漂浮。10 公共场所10.1 应保持洁净、有序, 合理配置环卫设施,并有效落实卫生保洁制度,无纸屑、烟蒂、果皮、污水、污物,无垃圾满溢,保持整洁。10.2 容貌秩序井然,无占道经营、乱堆乱挂乱建、违章设摊、人员露宿、流浪乞讨、拉客拍照现象,无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无派发印刷品广告,无非法涂写招贴。10.3 沿街经营单位应保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卫生整洁。HZCG 082007610.4 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标志完整醒目、车身完好、车容保持整洁。车辆运载散体、流体货物应该密闭、覆盖,生活(建筑)

19、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率 100%,运输途中无抛撒、滴漏、吊挂。10.5 批准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应按审批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定时定点设摊、收摊,自备垃圾容器,并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不影响市容环境、交通,保持环境整洁。10.6 经批准设置的早点摊、夜市、小市场等应统筹安排、规范定点,保持地面整洁,按时撤摊。10.7 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10.8 洗车场应保持经营场地和周围环境整洁,无违章占道经营。场地内部地面硬化,排水畅通,无污水横流,无乱堆放垃圾、杂物,无乱挂晒现象。设有污水处理和泥沙沉淀设施,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经收集处理后回用。10.9 机动车、

20、自行车库(场)设置地点合理规范,车辆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和绿化带。11 建筑工地11.1 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 220cm 的围护设施,保持稳固、整齐、清洁。11.2 施工场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并保持完好、整洁。11.3 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同时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保证净车出场。11.4 工地污水按规范排放。11.5 施工现场合理配置足够的环卫设施,生活(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暴露堆放,施工用的散体材料应当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有序。11.6 施工现场作业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不得污染周围环境。11.7 工棚整洁、整齐、美观、统一、协调。11.8 工程竣工时应做到工完场清,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为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 ,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管办草拟了杭州城市容貌规范 (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截至时间 2007 年 8 月 1 日。联系人:张琳,联系电话(传真):85177046 HZCG 08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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