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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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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一、环境保护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一)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址、人文遗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良好的环境,是人类文明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使人类具备了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与日俱增。环境问题,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环境而引起的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环境破坏,指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如毁灭草原和山地植被、砍伐森林、围湖造田等。环境污染,指城市化和工农业大规模生产而引起的废水、废气、废渣(

2、三废) ,粉尘、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农药残余物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着人类生存与健康,降低了人类的生活水平,已经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正通过法律手段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环境问题。(二)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与赔偿难点环境污染能够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侵权行为并非直接加害于他人人身和财产,而是以环境污染为中介造成损害,加之现有科技水平的限制,确认侵权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易事。(2)损害的潜伏性。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通常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充分显示出来。(3)损害的广泛

3、性。环境污染会导致不特定的多数人同时受到损害。显然,以多头和分散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保护环境的重任,以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原告举证与过错责任原则)制裁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并不容易奏效。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环境保护法,由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执行环境保护与监督的职能,并综合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手段有效保护环境。(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和现状我国目前已经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等。其中,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4、和主要原则,对有效保护我国环境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应当兼顾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双重需要,一些环保标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此还有较大差距。但是,吸取其他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负面经验教训,我国近年来加快了环保立法的步伐,环保标准日趋严格,正逐步接近发达国家标准。这一方面给人们生活带来了福音,另一方面也会加大企业环保的投入成本,对企业产生更多的压力和挑战。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3)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4)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保护环境。(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三

5、、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一)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及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向已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始项目建设。(三)污染情况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或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

6、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负有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四、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度(一)污染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泉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二)防治污染设施强制使用制度严禁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

7、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防抬污染的设旋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三)排污登记、收费与治理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

8、,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四)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旋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五、损害环境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1.警告与罚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罚款:(1)拒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9、(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2.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旋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3.行政处分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0、4.责令停业、关闭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二)民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行政罚款不能替代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

11、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旋,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3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三)刑事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章小结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与管理学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界定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关键问题。由于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都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单一的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也就具有必然性。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适度干预。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政府分

12、别从产品质量监督、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干预市场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弥补市场机制不足,矫正企业行为有实质性功效。产品质量法的核心是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其中,缺陷产品责任(严格责任)的特征、演变和面临的挑战,深刻揭示了经济法律制度如何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整,不断完善其功能的过程。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般产品责任、缺陷产品责任,为企业找准改善产品质量的切入点、减少产品责任纠纷指引了方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公平交易。把握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和特征,自觉规

13、范企业经营行为,对提高企业素质,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有重要意义。为处于不利经济地位的弱者争取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履行经营者的义务,是每一个企业基本的行为准则。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消费者协会影响的普及,有组织的消费者力量将对企业市场决策形成直接的约束。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虽然并不是直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但对企业设立、经营及终止都有直接影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不得进入市场,已经进入市场的,必须限期整顿达标,否则,必须退出市场。尽管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存在种种不如人意之处,特别是执法薄弱,惩罚力度不足,导致许多重大环

14、境污染事故未能得到及时和妥善处理,但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污染检查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强制使用制度,排污登记、收费与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等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表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并正处在逐步的完善过程中。关键术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一般产品责任缺陷产品责任商业贿赂侵害他人商业秘密不正当削价竞销不正当有奖销售知悉真情权维护尊严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登记收费与治理制度复习思考题1.思考分析本企业最容易忽视哪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2.归纳本行业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和特点,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成长和市场经济发展的

15、直接危害性。3.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消费者的哪些权利容易被侵害?试总结出几个典型案例。4.分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企业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哪些环节起把关作用,在某些环节没有达到预期的功能的原因是什么?参考阅读书及法规1.房维廉、赵惜兵:新产品质量法释义与问答 ,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2.高言、曹德斌: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3.高言、倪瑞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4.陈仁:环境法概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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