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 品 质 量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产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上 的 标 识 必 须 真 实 ,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有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 ( 二 ) 有 中 文 标 明 的 产 品 名 称 、 生 产 厂 厂 名 和 厂 址 ; ( 三 ) 根 据 产 品 的 特 点 和 使 用 要 求 , 需 要 标 明 产 品 规 格 、 等 级 、 所 含 主要 成 份 的 名 称 和 含 量 的 , 用 中 文 相 应 予 以 标 明 ; 需 要 事 先 让 消 费 者 知 晓 的 ,应 当 在 外 包 装 上 标 明 , 或 者 预 先 向
2、 消 费 者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 四 ) 限 期 使 用 的 产 品 , 应 当 在 显 著 位 置 清 晰 地 标 明 生 产 日 期 和 安 全 使用 期 或 者 失 效 日 期 ; ( 五 ) 使 用 不 当 , 容 易 造 成 产 品 本 身 损 坏 或 者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的 产 品 , 应 当 有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 裸 装 的 食 品 和 其 他 根 据 产 品 的 特 点 难 以 附 加 标 识 的 裸 装 产 品 , 可 以 不 附加 产 品 标 识 。 第 三 十 六 条 销 售 者 销 售 的 产 品
3、的 标 识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条 售 出 的 产 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销 售 者 应 当 负 责 修 理 、 更 换 、退 货 ; 给 购 买 产 品 的 消 费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销 售 者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 ( 一 ) 不 具 备 产 品 应 当 具 备 的 使 用 性 能 而 事 先 未 作 说 明 的 ; ( 二 ) 不 符 合 在 产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上 注 明 采 用 的 产 品 标 准 的 ; ( 三 ) 不 符 合 以 产 品 说 明 、 实 物 样 品 等 方 式 表 明 的
4、质 量 状 况 的 。 销 售 者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负 责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 赔 偿 损 失 后 , 属 于 生 产 者的 责 任 或 者 属 于 向 销 售 者 提 供 产 品 的 其 他 销 售 者 ( 以 下 简 称 供 货 者 ) 的 责 任的 , 销 售 者 有 权 向 生 产 者 、 供 货 者 追 偿 。 销 售 者 未 按 照 第 一 款 规 定 给 予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的 , 由 产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或 者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生 产 者 之 间 , 销 售 者 之 间
5、 , 生 产 者 与 销 售 者 之 间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承 揽 合 同 有 不 同 约 定 的 ,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第 五 章 罚 则第 五 十 四 条 产 品 标 识 不 符 合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 责 令 改 正 ; 有 包 装的 产 品 标 识 不 符 合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四 ) 项 、 第 ( 五 ) 项 规 定 , 情 节 严 重的 ,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 销 售 , 并 处 违 法 生 产 、 销 售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百 分 之 三 十 以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6、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装 载 机 技 术 要 求 ( 制 定 机 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械 行 业 标 准 ? )一 、 总 体 要 求 1、 机 组 的 防 振 、 防 潮 、 防 火 、 防 噪 等 各 项 技 术 标 准 均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工 业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 符 合 HSE 安 全 操 作 要 求 。 2、 整 机 柴 油 机 及 所 配 电 器
7、和 设 施 必 须 满 足 石 油 企 业 HSE 要 求 ; 满 足 油气 区 域 施 工 防 火 防 爆 要 求 ; 满 足 国 家 对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排 放 要 求 ; 设 备 工 作 噪音 不 得 大 于 95db(A); 整 台 机 器 不 得 有 漏 水 、 漏 油 、 漏 电 、 漏 气 现 象 ; 在 各传 动 部 位 设 计 有 防 护 罩 ; 高 温 , 高 压 ,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防 护 装 置 和 警 示 标识 , 需 要 人 员 操 作 , 检 查 , 维 护 的 部 位 必 须 有 适 合 中 国 人 体 形 与 习 惯 的 安 全空 间
8、, 易 碰 挂 的 部 位 必 须 使 结 构 件 棱 角 倒 钝 。 3、 使 用 环 境 : 环 境 温 度 -30 +45 , 适 合 风 沙 大 , 冬 季 严 寒 , 夏 季 酷暑 , 昼 夜 温 差 大 的 气 候 特 点 。 海 拔 高 度 1000m(3000m 以 内 , 海 拔 高 度 每 增加 1000m, 柴 油 机 功 率 允 许 降 低 8%10%), 相 对 湿 度 90%等 环 境 条 件 下 ,机 组 性 能 稳 定 , 可 靠 运 行 。 4,整 车 应 为 正 式 在 国 家 注 册 的 成 熟 , 可 靠 的 标 准 产 品 ;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9、,并 有 国 家 “3C“认 证 书 ; 满 足 需 方 的 车 辆 落 户 要 求 。 5,整 机 采 用 集 中 自 动 润 滑 系 统 , 并 安 装 发 动 机 低 温 启 动 预 热 装 置 , 上 车梯 子 及 护 栏 要 结 实 牢 固 , 增 强 抓 管 爪 子 头 部 耐 磨 性 (随 机 再 带 1 套 备 用 ),座 椅 为 气 垫 式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10、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