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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辉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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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 科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题目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学院名称 文法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 08-2 学生姓名 王长辉 导师姓名 刘宇光 年 月 日目 录摘 要 .1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述 .2(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 2(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3(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必要性 4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 .5(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保护现状 5(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内法保护现状 6三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方面的立法展望展望 .6(一)保护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别法制定的必要性 6(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特别法保护 8(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

2、利行使的限制 12(四)判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及救济途径 12参考文献 .14致 谢 .15山东轻工业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摘 要我国拥有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潜在的文化价值和日益凸现的商业价值使其权利纠纷日益增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也越来越为国际、国内社会所关注。为了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繁荣和使其能更好地发展、流传,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一种迫切需要,也是一种趋势,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详尽的规定。文章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必要性,认为应通过制定特别法的方式保护民间

3、文学艺术作品。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必要性 特别法 法律保护ABSTRACTThere is a variety of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in our country. With the increase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the potential cultural values and the increasingly apparent commercial values of the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works cause the increase of the rights disp

4、ute of folklore.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folklore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ocial concer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works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s prosperity and make it better development, spread, carrying on the legislation protection is an urgent need, and also is a

5、kind of trend. However, the present legal system of civil protection of folklore has no detailed provision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folk literary and art works that necessity, by formulating a special law to protect the folk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Key words: Folk literary

6、and art works; Necessity; Special law; Legal protection 山东轻工业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2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欲论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必须先将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作一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概念在本质上与“民间文艺” “民间文艺表达”“传统文化表达”等术语是一致的。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及突尼斯、墨西哥、印度尼西亚等不同地域的数十个国家大都将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特定群体创作且世代相传的文学艺术成果” 。但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

7、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共同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非法利用与其他损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将保护对象界定为“民间文艺表达” ,而 1977 年关于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将保护对象界定为“民间文艺” ,中国著作权法中采用的术语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相同的客体在不同的立法、研究等相关文件中之所以用作不同的术语,因为不同的国际组织、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以及各自的侧重点不同。突尼斯版权法是最早

8、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立法,其把民间文艺定义为“由祖辈遗传下来并通过习俗、传统维系的艺术遗产以及民间创作的任何方面,如民间故事、写作、音乐与舞蹈” 。1977 年的班吉协定在在非洲地区以及不少发展中国家具有广泛影响力,其在 1999 年修改后将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由某社群或是被该社群认可为体现其传统艺术诉求的个人所发展和传承的传统艺术遗产的特征性因素所构成的成果,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歌,民歌以及器乐、民间舞蹈及娱乐形式,仪式的艺术表达以及民间艺术成果等” 。作为权威国际组织制定的示范法 WIPO-UNESCO1982 年示范条款中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述为“由一国的某社群或是能体现该社群传统艺术

9、诉求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有的传统艺术遗产的特征性因素所构成的成果” 。 1汉语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字面中可以看出包括“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两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通常含义可分别从“民间文学”与“民间文艺”的含义中汇总得来。根据辞海 , “民间文学”指“民间集体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在流传中不断有所修改、加工的文学样式。包括民歌、民谣、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谜语、平话、谚语、说唱、戏曲等形式。 ”而现代汉语大辞典则专门解释了“民间文艺”: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在劳动群众中广泛流传的艺术,包括音乐、舞蹈、造型艺术、工艺美术等。将以上两个解释结合,可构成汉语中“民间文学艺术杨鸿:民间文艺的特别知

10、识产权保护-国际立法例及其启示 ,第 1 版.,法律出版社 2011 年.山东轻工业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3作品”的通常含义。笔者结合各种国际立法及不同的学说,认为应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在特定群体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该群体中身份不明确的人创作或传承的,反应该群体共同的生活历史、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等特征的,经过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及相关领域的智力成果。(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属于文学艺术类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在智力成果的性质上都具有无形性,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同时又具有公开性的特点。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有不同于

11、一般的知识产权法客体的特性。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核心特征在于:第一,创作者的不确定性: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于民间,其创始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进,它不断受到后人的再创作,形成一个群体的风格、智慧、感情和艺术造诣。所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是由特定群体中的身份不明确的成员集体创作完成的,是特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经历了世代变迁的不断发展,其创作者根本无从知晓。第二,内容的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创作到流传,每一步的改编补充都离不开特定群体的参与。这个群体往往是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的某一个民族,有着自己特定的信仰和文化传统。与这种主体密切联系的民间文学艺术深受当地地理条件、自然环境和文化

12、传统的影响,带有很强的地域性特色。由这一群体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反应的是该群体共同的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社会文化特征、自然环境等。因此,其内容具有很强的群体性。第三,传统的延续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往往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从古至今,经过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而流传下来,并为人们所广为传颂和喜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该作品的延续性。延续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创作时间长、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不难想象,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具有延续性,即作品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失传或被切断,恐怕就没有今天的中华五千年文明了。因而一定

13、程度上可以认为中华文化之所以有今天的博大精深、渊远流长、丰富多彩,很大程度上是文化延续性的结果。 1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传统的延续性特点。第四,时代的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特定区域由全体成员代代相传、互相传诵,在传播和延续已经形成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同时,在时代的变迁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会被注入新的活力,打上时代的烙印。同时由于其表刘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5 年总 53 期山东轻工业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4达形式多为口头和动作,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貌会因模仿者和传承者的个人表现手法的不同和再创作而多少有些改变。因此,民间文学艺术

14、作品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其产生之日起,经历不同的时期,有着前后的变迁。但是前后之间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反映了特定群体特有的风情、习俗等。第五,流传的区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只在某一具有相同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的特定区域内的民族或人群中流传,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 1当然,现在越来越多的经过改编的体现民族特色的作品都能被其它民族所接受,“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第六,作品的不可转让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特定的区域,由特定的群体集体创作完成,反应的是特定群体的生活习惯、历史传统、社会文化特征,它的产生、流传都需要自己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一旦转让,其体现的特定群体的特色就会消失,它也失

15、去了存在的价值。所以,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不可转让性。(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必要性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又是一个民族众多,幅员辽阔的泱泱大国。这就决定了我国民间文艺作品必然丰富多彩,源远流长。上至阳春白雪,下至下里巴人,既有“夸父逐日” 、 “牛郎织女”这样美丽的传说,也有陕北民歌中乡土男女间最直白的情话唱词。如苗族古歌 、藏族的格萨尔王传 、傣族的葫芦信 、 召树屯 、白族的望夫云 、 蝴蝶泉 、 蛇骨塔 ,宏伟巨著;还有像江西九江小乔梳妆台、龙门的来历;江苏镇江法海洞;藏族文成公主的故事;维吾尔族阿凡提的故事;布依族黄果树瀑布的传说;真可谓浩如烟海,璀璨夺目

16、,美不胜收。 2民间文学艺术反应的是某一特定群体共同的生活历史、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等特征,对维系民族团结、传承民族精神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全球化、工业化的时代进程当中,民间文学艺术越来越受到现代化的影响,为了迎合当代人的需求被“不断创新” 、改造、异化。如改编自民间传说的宝莲灯电视剧演绎了该传说传统情节中的“劈山救母”等主要内容,还加入了不少原传说中并不包括的围绕沉香的爱情戏份。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商业化过程中给复制者、演绎者、改编者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但是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起源群体并没有因此而获利。如郭颂作为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人可通过行使各种著作权获得经济利益,而该曲真正的来源赫哲族

17、人民却难以享受著作权,无法享受任何利益。改编自江苏民间小调的茉莉花一年的版权费有 12万,但这些收益只属于歌曲的著作权人何仿先生,而与其来源群体或民族杨小兰: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07 年第十六卷 第五期高等学校民间文学教材编写组编, 民间文学作品选(下册) 第 1 版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 年 山东轻工业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5无任何关系。 1再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任意被商业组织复制、表演、改编的过程本身可能存在对其所包含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当代艺术家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以改编等演绎方式创作出新作品后,该作品完全成为该艺术家的个人作品,却只字

18、不提其来源。当一个民族赖以维持自身精神传承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改造的“面目全非”时,对这个民族的将来是否意味着无法挽回,甚至导致丢失自我的损失?商业社会成员在任意使用各种传统的民间文艺用以赢利时,是否应认可并尊重创造并维系、保有民间文艺的传统群体所具有的某种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这一问题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群体所提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被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所重视。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大国,理应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并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保护现状二十世纪中叶,世界各国就开始关注民间文学艺术,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就,

19、如 198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 、1989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 25 届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 、1995 年联合国的专门工作组发表的保护土著人遗产的原则和方针方案 、2000 年 12 月成立的专门机构遗传资源、传统文化、民间文化的政府间委员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反映较多的国际公约及地区性条约分别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班吉协定 。在 1971 年修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文本中第 15 条(4)款中也规定:(a)对作者的身份不明但有足够的证据足以推定该作者是本同

20、盟某一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该国应以法律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 (b)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而指定主管当局的本同盟成员国应以书面声明的形式通知总干事,声明中写明被指定的当局全部有关情况。总干事应将此声明立即通知本同盟所有其他成员国。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暗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性条约。但该条款仅保护已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依版权法国家的规定那些还没有被有形载体固定的表达则不在保护之列” ,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充分全面的法律保护 2。1972 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1982 年生效的班吉协定的附件七“版权与文化遗产”是世界上第一部跨国版权法。

21、附件七并不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必需体现在有形物上,即口头作品也同样受版权杨鸿:民间文艺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立法例及其启示 ,第 1 版,法律出版社 2011 年.杜心:付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郑州大学学位论文,2003山东轻工业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6法保护;作者对作品享有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第二编对“文化遗产”下了一个很宽泛的定义,不但包括民间传说,而且包括历史遗迹、纪念碑、宗教文物,还包括科学史、技术史、军事史、社会史有关的物品,包括在 25 年以上的硬币、图章、度量衡用具等,甚至还包括稀有动植物标本、矿物标本等。显然,这其中的许多客体要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是难以得到认

22、可的 1。目前,世界上通过版权法或地区性版权条约中明文保护民间文学的国家已经超过 40 个,其中非洲国家占大多数,如突尼斯、阿尔及利亚、贝宁、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刚果、加纳、几内亚等。 2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1976 年,突尼斯在突尼斯发展中国家版权示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为本国遗产的一部分,任何人具有营利目的的使用均需取得文化部的授权。其 1994 年通过的文学艺术产权法进一步规定,取材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也要征得文化部的许可。 3突尼斯发展中国家版权示范法充分重视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为它提供了可类比普通版权的专有权,从而具备极高的保护水准。 4

23、(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内法保护现状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状况主要体现在:我国 1990 年通过并于 2001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 6 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 1990 年至今已十多年过去了,在这期间,知识产权的发展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迟没有出台。2002 年出台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3 年又将该草案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至今该立法进程仍在继续,并且值得注意的是,2007 年提交国务院的该草案新增了关于私权保护的内容 5。除了著作

24、权法之外我国一些地方立法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2005 年云南省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第 2 条对民族民间文化的范围作了界定,除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之外,还包括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自然场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能,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等。除此之外还有,2002 年贵州省颁布了贵州省民间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苏州市人民政府通过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方法,2004 年四川汤璇:传统知识及其保护模式初探 ,山东大学学位论文,2006郑成思:版权法 ,第 2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25、年.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 ,第 1 版,法律出版社,2003 年杨鸿:民间文艺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立法例及其启示第 1 版, 法律出版社 2011 年同民间文艺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立法例及其启示第 1 版, 法律出版社 2011 年山东轻工业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7省实行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方法 1。以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颁行,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但是,这些都是地方性法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标准,并且都是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保护,而不是通过私法来规定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三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方面的立法展望展望(一)保护间文学艺术作品特

26、别法制定的必要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6 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表明我国立法者想通过著作权法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笔者认为选择著作权法模式并不是很妥当,原因在于:第一,虽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属于文学艺术类智力成果,但是其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存在着一些差别,如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创作的延续性和变异性等,这些是著作权法所无法调整的。第二,民间文学艺术除了少部分具有鲜明的作品的特征之外,绝大多数都可能不具备固定的形态,也无法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固定下来 2。 第三,著作权法上所明确保护的作品往往具有有限的时间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

27、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

28、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而对于产生时间不确定,形成又需要漫长的过程的民间文学艺术来说,显然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契合。基于以上叙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选择著作权法模式并不是很妥当的方法。有些学者认为利用邻接权保护模式来保护民间文学作品主体的权利 3,笔者认为也不是很合适。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而根据世界知识国慧霞:河北省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 法制经纬2012 年第 2 期.俞信吉 俞欣妙:论民间文学艺术的

29、法律保护 , 法制与社会2008.08(下).张楚主编.知识产权法2007 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 62 页.山东轻工业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8产权组织的定义,邻接权是指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的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从邻接权的概念和内容出发来考察,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内容的保护来说,邻接权所能触及的保护主体范围仍然是十分有限的,主要体现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民间舞蹈、音乐、戏剧等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者。 1况且只是片面强调传播者的权利,必然会造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起源群体的权利的忽视

30、。笔者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应舍著作权法而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别法,原因在于:第一,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都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很好的保护;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特定民族或群体的精神维系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各民族的特性和民族团结;第三,我国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在市场经济过程中这些资源对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第四,现在很多发达国家通过改编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推行其价值观,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于抵抗发达国家的文化霸权主义有着重要的作用。综上所诉,我国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别法势在必行。该法律应定性为以私法为主为主、兼顾公

31、法、综合调整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特别保护法。该特别法的内容应包括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保护客体、权利主体、保护内容、保护期限、权利限制、判断侵权的标准、侵权责任以及救济途径等。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客体具有复杂性、广泛性、私有性、公有性等诸多属性,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的基础上应鼓励各地方权力机关根据其地方特点制定相关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或规章。(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特别法保护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作品”与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并不是同一含义。“作品”一词在著作权法领域的一般含义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

32、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但是在民间文学艺术的领域作品的含义应该是:在民间的文学艺术、传统工艺、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等领域内能反应特定群体特征的、世代相传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含义中自然不含有“独创性”这一特征,因为其是世代相传、不断变迁的,后人大都是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基于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变化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变,但是这种改变具有继承性,法律对其独创性也不应该做硬性要求了。在此之所以用“作品”一词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是为了尊重我国的法律习惯,我国现行法律是运用俞信吉 俞欣妙: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 法制与社会2008.08(下).山东轻工业学院

33、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9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所以会使用这一术语。在国际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艺”等词是一致的,前边已说明,在此不在赘述。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这个“度”既不能过宽,又不能过窄。如果过宽,则有可能在具体操作中会发生重叠保护的现象,反而阻碍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发展。例如,非洲知识产权在组织 1977 年制定的班吉协定 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按照这一定义,就会把某些本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对象的客体纳入其保护范围之内

34、。在实际操作中,就会显得更加复杂,而且还会出现法律冲突的现象。如果过窄,又不能起到真正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效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于 1982 年提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 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条规定的范围比较合理,保护范围内的传统知识应在以下几类表达形式中体现: “(1)语言表达形式,例如民间传说、民间诗歌和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器乐,动作表达形式,例如民间舞蹈、戏剧和美术形式;(4)物质形式,如民间工艺品乐器、服饰、建筑等。”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包括以下这些种类: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

35、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 1。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的主体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长期以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国家作为产生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地区或某个民族的总代表,应该成为权利主体 2。也有人主张版权管理机关或指导下的全国、地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才应该是权利主体 3。还有人认为,现有的单

36、位和组织都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而应成立一个专门的民间组织,法律规定其为权利主体 4。笔者对此均不敢苟同,原因在于以上述观点混淆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所有者与权利代为行使者之间的界限。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一个地区或者一个民族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创作,经过该群体世代不断地加工、修改、完善而形成,反映了该群体共同的思想感情和愿望,是整个群体智慧的结晶。因而权利主体应该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起源群体。张永: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 26 卷第 1 期杜心:付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郑州大学,2003蒋志培:关于民间文学著作权是否保

37、护的问答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张辰: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 知识产权文丛(八) ,2002 年 11 月第 1 版, 第 117 页山东轻工业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0虽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力主体是其起源群体,但是为了具体的法律操作便宜,应设立一个权利代为行使的机构。笔者认为可以设立一个官方指导下的民间文学艺术协会,这种协会类似于著作权管理组织。可以由该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认证并归类编撰,统一进行管理,行使权利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其行使权利获得的商业性使用报酬,除补贴或维持自身正常运转外, 应主要将该收益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提起民间文

38、学艺术作品侵权诉讼的主体有真正的权利主体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起源群体和权利代为行使者。但在实际案例中,真正的权利人是不明确的,只能通过权利代为行使者提起诉讼,也就是民间文学艺术协会。这就大大限制了适格当事人的范围,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某特定群体,其本身承载着一些公共利益,故对其的保护超过一般的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不为过。为了避免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协会怠于行使权利而对文艺作品保护不完善,笔者认为应该引进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相关组织和行政机关、检察院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

39、法律责任的活动。大多数观点认为能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社会团体、地方行政机关和检察院。把公益诉讼制度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嫁接起来,扩大当事人适格的范围,改进权利代为行使者诉讼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争议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即权利代为行使者、地方行政机关和检察院等都可提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诉讼。只有这样才能够改变目前我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时,当事人无法提起诉讼或法院以不符合起诉资格为由驳回其诉讼的困境。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内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内容,也就是应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到什么程度。权利的内容直接决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过高的保护水平,会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

40、品的发展与传播。而过低的保护水平,又不能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充分的保护。笔者认为应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目的方面来考查:一方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是为了给权利主体以经济上的补偿,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及滥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与传播,因此,法律就不应当过度限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创作活动。 对此,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应该包括两方面: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应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注明作品来源权。正如著名歌唱家郭颂演唱的乌苏里船歌,在相关出版物中被标明为郭颂与汪云才的创作歌曲,事实上该歌曲

41、是从赫哲族的想情郎等民歌改编而来。这一状况持续多年,直至 2000 年饶河县赫哲族乡政府将郭颂等相关人诉至山东轻工业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1法院,经过法院两审一致判决郭颂等人的作品应构成对相关民歌的改编作品,在以任何方式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注明出处。还有刀郎的成名歌曲2002年的第一场雪实际上是将西部民歌木卡姆的旋律稍加改编填词而形成,但是大多数人都知道这首歌曲,但是很少有人知道木卡姆民歌。郑成思教授认为,改编者“注明出处”是对民间文艺创作者的广义上精神权利的一种尊重,把改编成果混同于原创成果近乎于“剽窃”。 1注明作品来源权与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有着相似之处,都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42、,都是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人身权利。但是二者又有着很多不同之处:首先,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作者可以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被视为作品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这都是确定的个人或组织。但是注明作品来源权中的“来源”只能为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起源群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次,署名权是作者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由于是一种权利,作者可以行使亦可以放弃,即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亦可以不公开。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对传统的继承和不断创新中形成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因而基于对对创作者的尊重,在其利用过程中注明起源群体是必须的。最后,署名权的内容中包含着署名方式的选择权,即可以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

43、,但在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标明的来源必须是真实的、明确的。(2)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不少商业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商业利用,为了迎合市场需求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有形式、内容进行歪曲、滥用。这些行为破坏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真实性,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源群体的感情和尊严造成了伤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性的权利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不同的,其不同主要体现在: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对修改权的救济,当作品主题的完整性、表达形式的完整性、情节的完整性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被改变了的,可以通过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救济。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达形式大都通过口头或动作,况且民间

44、文学艺术作品随着社会的发展总是被加入新的因素,在代代相传、口头传送中改变情节是不可避免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性主要强调是保护作品对起源群体情感表达的完整性,也就是无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何变更,总是要体现起源群体的风俗习惯、生活历史等情感和愿望,改变了这些即使表达形式没有变化也是侵犯保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经济权利具体体现为使用许可权,这可以看作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发展和传播的一种鼓励。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后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利用、表演和传播,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许就会“销声匿迹”。但如果未经许可,任何人都可对其进行利用,就会导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滥郑成

45、思:版权法 ,第 2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年山东轻工业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2用。这一使用许可权具体又应该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应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权利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经济权利大同小异,但是我国司法机关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权利的保护力度是应该反思的。如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和北京市高级法院均“认定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郭颂、中央

46、电视台关于乌苏里船歌属原创作品的主张,不予采纳”。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内容中包括“1,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2,北京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刊载未注明改编出处的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出版物。 ”这表明了法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精神权利予以了保护。但是既然认定了是改编权,却在判决中对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提出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40 万元,精神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这令大家匪夷所思。为什么同一份判决中承认了侵权且保护了精神权利,却对财产权利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从根本上还是说明了司法机关对于司法

47、机关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强,不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放在同一个基点上。这是我们需要反思的地方也是我们制定特别法需要解决的问题。综上,笔者认为这三项项权利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应享有的基本权利。4.权利的保护期限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是无期限保护。这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下: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作者的不确定性以及尚未公开发表,因而根本不可能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第二,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流传性的特点,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随着时间不断积累、沉淀形成的,过分的对其保护期限进行约束,将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的完善和发展。

48、第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限过短,即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可能才刚刚发展完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推向公有领域,这样不管对权利人还是对我们国家来说都是不公平且不利的。第四,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限规定为无限期将更加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的发展以及传播 1。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无限期的保护于公于私都是最好的选择。(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行使的限制尽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主要作为私权予以保护,但要注意其与普通私权李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 经济与法 ,2008 年第 12 期山东轻工业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3的区别,在权利行使上应该有所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

49、一,权利处分的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一个地区或者一个民族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创作,经过该群体世代不断地加工、修改、完善而形成,反映了该群体共同的思想感情和愿望,是群体智慧的结晶,并不是单单属于某个个人或某个组织的,所以任何一个个人或组织都无权放弃或转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同时也因为是群体智慧的结晶,所以也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有权限制群体中任何一个人以合法的途径使用这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二,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该允许一些对权利人损害不大的非商业方式免费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在不经过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付费使用,但应该标明作品的来源,并不得侵犯作品的其他权利。笔者认为具体的利用方式应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大体相同,在此不在赘述。(四)判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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