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安全教育培训的种类:1、新上岗人员三级安全培训(公司、车间、班组) 。2、岗位变动人员及复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车间、班组)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4、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5、在职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安全教育培训。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有关人员岗位操作培训及安全教育培训。7、其它安全教育培训:外来参观实习、事故责任人、 “三违”人员等。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一) 、三级安全培训内容:1、公司级安全教育的内容:(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
2、、法令和规定。(2) 、企业的性质、生产特点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3) 、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消防知识,结合公司生产特点教育。(4) 、典型事故及其应吸取的教训。2、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1) 、本单位的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2) 、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3) 、安全设施、急救器材、消防器材以及各人保管的消防用品性能及使用方法。(4) 、本单位曾经发生的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3、工段(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1) 、本工种、岗位作业特点,工艺流程及应注意的事项。(2) 、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 、本工种、岗位的设备、装置等的性能特点,安全装置的使用,
3、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方法。(4) 、本岗位及本流程曾经发生的事故应及吸取的教训和预防再发生的措施。(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执行培训大纲,由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确定。三、教育培训对象(一)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象新调入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人员、哺乳假期满人员、内部岗位变动调整人员。(二)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对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对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规定,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 电工、配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起重机(含电梯)司机、厂内机动车司机(含电机车司机) 、压风工、爆破工、通风工、测风测尘工、井下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安全员、提升机操作工
4、、信号工、皮带工、危险化学品操作工、押运工、储存保管员等。四、安全培训时间(一) 、三级安全培训的时间1、公司级:地面及露天作业人员不少于一天;井下作业人员不少于二天2、车间级:地面及露天作业人员不少于二天;井下作业人员不少于三天。3、班组级:地面及露天作业人员不少于三天;井下作业人员不少于四天。(二)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时间1、新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时间由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确定。 2、原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按规定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方能上岗。五、安全教育培训的程序(一)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1、新调入人员、复工人员、哺乳假期满人员、内部岗位变动调整人员必须由安环部、劳培部协调统一
5、管理,员工持劳培部发的安全教育通知书到安环部,安环部发安全教育培训卡(或复工、岗位变动培训登记卡),对新调入人员先由安环部进行公司级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并登记后,立即转入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2、员工本人持安全教育卡到二级单位进行车间级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登记后到班组进行班组级安全培训考核和登记。3、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三级安全教育考试试卷归档,员工持安全教育卡到安环部转换安全培训合格的通知,劳培部根据安全培训合格的通知,确定岗位和起薪日期。(二)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先经政府安全监督培训部门或取得相应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
6、操作证后,再由公司安环部下达培训合格通知劳培部安排上岗。2、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作业人员必须保持岗位稳定,未经安环部同意,二级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其工种。确需变换时应提前 2 个月将预调整人员报劳培部备案经审核同意,按程序进行培训,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三) 、其它安全教育培训1、中层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联系具备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做到持证上岗;工段、班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公司安环部会同劳,培部、工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2、在职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利用每周安全活动日及“安全生产月” 、 “百日无事故”等活动组织开展,参加安全活动必须签名登记,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竞赛成绩必须登记,并交安环部归档。3、在进行技术改造的同时,由安环部劳培部及相关技术部门配合,有针对性地对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岗位操作培训。4、一般事故,由车间级组织对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大事故,由安环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将事故调查结果通报,使全体员工接受教育;对“三违”人员由安环部会同查处单位及被查处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外来参观实习人员,由安环部会同主持接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六、本规定自二五年八月执行。七、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