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報告人:張智瑋 報告日期:2009 年 11 月 28 日篇名:救荒活民書 ,卷二, 常平 。【一】救荒之法不一,而大致有五:常平以賑糶 1、義倉以賑濟 2、不足則勸分 3于有力之家;又遏糴有禁 4、抑價有禁 5。能行五者,則亦庶乎?其可矣。至于檢旱也、減租也、貸種 6也、遣使也、弛禁也、鬻爵也、度僧也、優農也、治盜也、捕蝗也、和糴 7也;存恤流民、勸種二麥 8、通融有無、借貸內庫 9之類,又在1 常平以賑糶:常平倉起源於春秋中期管仲治齊時所行的斂散法,和戰國初年,李悝佐魏文侯作盡地利之教所行的平糴法。 (王德毅, 宋代災荒的救濟政策 (台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70) ,頁 28-
2、29) ;(宋)高承, 事物紀原利源調度 常平:漢宣帝時數豐稔,耿壽昌奏諸邊郡以穀賤時增價糴入,貴則減價糶出,名曰常平 ,此其始也。 宋代常平倉的設立,始於太宗時期。據載,太宗淳化三年(992)六月,詔:京畿大穰,物價至賤,分遣使於京城四門置場,增價以糴。令有司虛近倉貯之,命曰常平 ,以常參官領之。歲歉,減價以糶,用賑貧民,以為永制。 此為宋代設立常平倉之始。 (宋會要輯稿 , 食貨常平倉 ,食貨五三之六)2 義倉以賑濟:隋以前有義租而無義倉,義倉之設始於隋文帝開皇五年(585)五月,因度支尚書長孫平的建議,用備水旱。唐代義倉更為發達,天寶以後,積儲尤富。五代戰亂相仍,其制遂廢,至宋始復。 (
3、王德毅,頁 38)太祖建隆四年(963)三月,詔曰:多事之後,義倉廢寢,歲或小歉,失於備預。宜令諸州於所屬縣各置義倉,自今官中所收二稅,每石別輸一斗貯之,以備凶歉,給與民人。 此為宋代設置義倉之始。 (宋會要輯稿 , 食貨義倉 ,食貨六二之一八)3 不足則勸分:飢荒流行以後,政府發常平米以賑糴,義倉米以賑濟,或截留上供米封椿穀以賑貸,仍感不足時,乃勸分於富室或豪民之家。為鼓勵富豪出粟賑糶或賑濟,政府常以爵位官職為號召。 (王德毅,頁 147)太祖乾德二年(964)正月,詔諭諸州長吏曰:朕以農為政本,食乃民天,必務穡以勸分,庶家給而人足。今土膏將起,陽氣方升,苟播種失時,則豐登何有?卿任隆分土,
4、化洽編氓,所宜課東作之勤,副西成之望,使地無遺利,歲有餘糧。勉行敦勸之方,體我憂勤之意。 (宋會要輯稿 , 食貨農田雜錄一 ,食貨一之一六)4 遏糴:禁止妨礙穀米流通。孝宗淳熙七年(1180)九月二十四日勑:兩浙、江東、湖北旱傷,全藉鄰路豐熟去處通放客米。訪聞得熟州郡輒將客販米斛邀阻禁遏,奉聖旨劄付諸路帥漕,各檢坐指揮條法,遍下州軍,不得遏糴 ,如敢違戾,仰逐司覺察按劾。 (朱熹, 朱子文集 ,卷二十一, 乞禁止遏糴狀 )5 抑價:抑止米價上漲。熙寧十年(1077)五月癸亥趙抃知越州時:兩浙旱蝗,米價踊貴,餓死者什五六。諸州皆牓衢路,立告賞,禁人增米價,抃獨牓衢路,令有米者任增價糶之,于是諸州
5、米商輻輳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二百八十二,頁6906)6 貸種:借貸二麥之種子。孝宗乾道九年(1173)九月十二日,錢端禮言:奉御筆,令臣督責守、令,多方勸誘廣種二麥。見今屬縣縣官躬行阡陌,分行勸誘。其間有高仰可種麥田空閑未種處,委是無力。欲以官中收糴種子量酌借貸,候至來年成熟,催理還官。其諸縣、諸鄉富貴之家,有質當過二麥種子,恐闕錢取贖,乞從本州行下州縣,並令貸借,及時布種,候二麥收成,依鄉原例交還本錢。 (宋會要輯稿 , 食貨農田雜錄 ,食貨六三之二二一)7 和糴:以議價交易為名向民間強制徵購糧食。始於北魏。 魏書食貨志:又收內郡兵資與民和糴,積為邊備。 新唐
6、書宦者傳上高力士:和糴不止,則私藏竭,逐末者眾。 (漢語大辭典電子版)8 二麥:春麥、秋麥合稱為二麥,孝宗曾在宮中親自種植以為提倡。中興聖政卷五十一載孝宗乾道八年(1172)九月壬申:上曰:近時民俗多尚奢侈,纔遇豐年,稍遂從容,則華飾門户,鮮麗衣服,促婚嫁,厚裝奩,惟恐奢華之不至,甚非所宜。今年遠近豐登,趁此秋成,2隨宜而施行焉。參考資料:一、 宋會要輯稿 , 食貨役法 ,食貨六六之三嘉定二年七月十二日,起居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實錄院檢討官、兼太子右諭德曾從龍言:勸分一說,實旱備之先務。今不必盡責以賑濟,但能隨其力之所及,或出粟賑糶以平糴價,或假貸蠲息以賙貧民,廣而及一鄉,狹而及一都,縣為之
7、核實保明,以申于州,州申于常平司,量其多寡而與之免役。多者免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夫民之憚役,甚于寇盜。今既與之免役,彼將欣然樂從而無難色。乞下旱歉州郡,今後富民上戶有能賑、糶、貸者,並申常平司,與之斟酌免役。庶幾人皆樂從,誠旱備之一助也。 二、 宋會要輯稿 , 刑法禁約二 ,刑法二之一二紹興元年三月十九日,詔:比來行在米價騰踊,或重稅以困其興販,或遏糴以扼其流通,或奪舡以害其往來。今後仰州縣特蠲收稅,嚴止遏糴,及不得奪裝載米斛舟船。如違,並以違制論。 【二】常平煟曰:常平之法,專爲凶荒賑糴。穀賤,則增價而糴,使不害農;穀貴,則減價而糶,使不病民,謂之常平者此也。比年州縣窘匱,往往率多移用,差
8、官覈實,亦不過文具而已。有乾道間 10給降會子一百萬道,起諸路常平錢一百萬貫,而郡縣遂多侵用。義倉後雖許用會子措置和糴,其間未免抑配 11,當時甚患之。然則平糶之法遂不可行乎?曰:不然。 臣前于李悝 12、後于和糴篇論之詳矣。但官司糴時不可籍數,定價須視歲上、中、下熟 13,一依民間實直,欲使民間各務儲積,以為悠久之計。將來宜降詔戒諭,仍趁時廣種二麥,以備水旱之用。 (皇宋中興兩朝聖政 ,卷五十一)9 內庫:封椿庫之簡稱、別名,監當局名。宋太祖乾德三年(965)三月,太祖於講武殿後置內庫,號封椿庫 ,掌歲終國用贏餘錢物,以備北伐軍用與飢荒。太平興國三年十月,太宗改封椿庫為景福內庫,歸隸內藏庫,
9、直隸御前,積歲餘經費以備非常之用。 (宋代官制辭典 ,頁 332-333)10 乾道間:1165-1173 年。11 抑配:強行攤派。 (宋)蘇轍論雇河夫不便札子:兼訪聞河上人夫,亦自難得,名為和雇,實多抑配。 (漢語大辭典電子版)12 李悝:李悝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之善射也,乃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訟者,令之射的,中之者勝,不中者負。 令下而人皆疾習射,日夜不休。及與秦人戰,大敗之,以人之善射也。 (韓非子 ,卷 9,頁 552)13 上中下熟:漢書食貨志: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畮,治田勤謹則畮益三升,不勤則損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
10、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石矣。又曰糴其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3寧每計升高于時價一二文,以誘其來。何患人之不競售哉!蓋官司措置,惟欲救民之病,財用非所較。若以私家理財規式處之,則失其所以爲常平之意矣。 對照:救荒活民類要 , 清江縣社倉規約 ,頁 42-43。隨路皆有水利、有渠已開,而水利未盡其地者,分以誘其來,何人之不競售哉!盖官司措置,惟欲救民之病,財用非較。若以私家理財規模處之,則失所以爲常平之意矣。參考資料一、 (唐)杜佑, 通典 ,卷十二, 食貨典常平漢 ,頁 287:漢宣帝時,歲數豐穰,穀至石五錢,農人少利。大司農中丞耿壽昌請令邊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價而糴以
11、利農,穀貴時減價而糶,名曰常平倉 ,人便之。上乃下詔賜壽昌爵關內侯。元帝即位,罷之。二、 宋會要輯稿 , 食貨常平倉 ,食貨五三之一八:宣 和 七 年 ( 1125) 二 月 六日,太宰白時中奏:臣竊以常平之法,元豐成憲,比歲以來,任非其人,官失厥守,侵紊隳廢,浸失本旨,或並緣為奸,謂如詭名、冒請官吏,同為侵盜之類。或倚公市私,謂如以本同錢物獻納之類。或名色混殽,用成侵蠹,謂如諸司錢物袞同收貯,致有侵用之類。或徇情假貸,致有失陷,謂如諸司私相那用之類。或散歛無實,而本息交廢,謂如州縣散歛,轉息為本之類。或檢察無方,而名實代易,謂如州縣監司點檢,已有易無,互換諸司錢物之類。遂使良法善治殆成虛文。
12、願詔執事,覈散給之實,嚴執奏之令。參稽本末,灼見稽弊,講畫措置行下,申之以告誡,勵之以賞罰。庶幾前日成效,漸可追復。 三、 宋會要輯稿 , 食貨市糴糧草三 ,食貨四之四八:乾道五年(1169)七月二日,太府少卿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葉衡言:今夏自二麥收成之後,米價日就減損,乞支降官會數百萬道付三總領司趁時兌易錢銀,收糴米糧,以為儲蓄之備。 詔令左藏南庫支降會子一百二十萬貫,均付三總領所,候秋成,收糴米斛,令項樁管,不得擅行支用。【三】一常平法 14本無歲不糴,無歲不糶。上熟糴三而舍一,中熟糴二,下熟糴一,賤,其傷一也。善為國者,使民毋傷而農益勸。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孰。上孰其收自四,餘
13、四百石;中孰自三,餘三百石;下孰自倍,餘百石。 (漢書 ,卷二十四,食貨志食 ,頁 1117)14 玉海 ,卷一百八十六, 食貨紹興復常平法:常平之政有提舉官,自熈寧始。建炎元年(1127)六月,併歸提刑司,常平之財所存一二猶以億萬計。二年(1128)八月癸丑朔,4此無歲不糴也。小饑則發小熟之斂,中饑則發中熟之斂,大饑則發大熟之斂,此無歲不糶也。近來熟無所糴,饑無可糶,其間有司之吝,閉爲埃塵,良可嘆息。對照:救荒活民類要 , 清江縣社倉規約 ,頁 42-43。又曰:常平本法無歳不糴,無歳不糶。上熟糴二而舎一,中熟糴二,下熟糴一,此無歳不糴也。小饑則發小熟之歛,中饑則發中熟之歛,大饑則發大熟之歛
14、,此無歳不糶也。近來熟無所糴,飢無所糶,其間或有司之吝,閉爲塵埃,良可嘆息。 參考資料一、 (唐)杜佑, 通典 ,卷十二, 食貨典常平 ,頁 275:魏文侯相李悝曰:糶甚貴傷人,此人謂士工商。甚賤傷農,人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善為國者,使人無傷而農益勸。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餘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少四百五十,不足。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
15、耕之心,而令糴至於甚貴者也。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熟。上熟其收自四,餘四百石;平歲百畝收百五十石,今大熟四倍,收六百石。計人食終歲長四百石,官糴三百石,此為糴三舍一也。中熟自三,餘三百石;自三,四百五十石也。終歲長三百石,官糴二百石,此為糴二而舍一也。下熟自倍,餘百石。自倍,收三百石,終歲長百石,官糴其五十石,云下熟糴一,謂中分百石之一也。小飢則收百石,平歲百畝之收,收百五十石,今小飢收百石,收三分之二也。中飢七十石,收二分之一也。大飢三十石。收五之一也。以此推之,大小中飢之率。故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則糴一,使人適足,價平則止。小飢則發小熟之所斂,官以斂藏出糶。中飢則發
16、中熟之所斂,大飢則發大熟之所斂,而糶之。故雖遇飢饉水旱,糶不貴而人不散,取有餘而補不足也。行之魏國,國以富彊。【四】一常平錢物不許移用,不知他費不許移用,至于救荒,正所當用。若必待報,則事無及矣。今遇旱傷去處,州縣仰一面計度,用常平錢于豐熟處,循環收糴,以濟飢民。俟結局日,以糴本撥還常平,可也。復諸路常平官。十月壬戌,詔翰學葉夢得等討論常平法條,具取旨青苗斂散永不施行。又命戸書吕頥浩,十二月戊午頥浩等言:此法不宜廢,如免役、坊場亦可行,惟青苗、市易當罷。三年(1129)正月庚寅追還糴本。紹興八年(1138)冬李光言:常平法本於耿壽昌,豈可以安石而廢。九年(1139)復提舉官,使掌其政。十五年(
17、1145)八月己未,復命提舉茶鹽官兼領常平。 5對照:救荒活民類要 , 清江縣社倉規約 ,頁 42-43。又曰:常平錢物不許移用,不知他費不許移用;至於救荒,正所當用。若必待報,則事無及矣。今遇旱傷去處,州縣仰一靣計度,用常平錢於豊熟處,循環収糴,以濟飢民。俟結局日,以糴本撥還常平,可也。 參考資料一、馬端臨, 文獻通考 ,卷二十一, 市糴考常平義倉租稅宋 ,頁 206-3:真宗景德三年詔:於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江南、兩浙各置常平倉惟沿邊州郡則不置,以逐州戶口多少,量留上供錢一二萬貫,小州或二三千貫,付司農司係帳,三司不問出入,委轉運使併本州委幕職一員專掌其事。每歲秋夏加錢收糴
18、,遇貴減價出糶。凡收糴比市價量增三五文,出糶減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大率萬戶歲糴萬石,止於五萬石,或三年以上不經糶,即回充糧廩,別以新粟充數。二、 宋會要輯稿 , 食貨義倉 ,食貨六二之一八:太祖乾德三年三月,詔:比置義倉,以備凶歲,若上言待報,則恐乖軫恤。自今人戶欲借義倉粟充種、食,委本縣具災傷人戶申州,州即處分計口賑貸,然後以聞。仍令及時止依元數送納。至時如別有災沴,亦當更與容限。或人戶衆多,義倉賑貸不足,亦具奏聞,別發廩充給。 【五】常平賑糶,其弊在于不能遍及鄕村。今委隅官 15、里正 16監視,類多文具,無實惠及民。宜倣富弼靑州監 17,散米豆之法,變通而行之。但水脚之費 18,搬
19、15 隅官:職役名。朱熹曾論載:某保甲草中所說縣郭四門外置隅官四人,此最緊要,蓋所以防衛縣郭以制變,縣有官府、獄訟、倉庫之屬,須是四面有箇防衛始得。一箇隅官,須各管得十來里方可;諸鄉則只置彈壓之類,而不復置隅官。 (朱子語類 ,卷第一百一十一,論民 )開禧二年(1206)八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申飭監司、郡守,嚴督所部巡尉下謹擇隅官,分委正長,團結甲戶,俾鄉井有相保之義,盜賊絕窺伺之心。其隅官、保正幷本甲長,並從所屬追斷。 (宋會要輯稿 ,兵十三之四四) ;朱熹與星子諸縣議荒政書:根括貧民,請詳本軍所立帳式,行下諸都隅官、保正,子細抄劄,著實開排,再三叮嚀說諭,不得容情作弊,妄供足食之家,漏落
20、無告之人。如有未當,就令改正,將根括隅官保正重行責罰。 (朱熹, 朱子文集 ,卷 26, 與星子諸縣議荒政書 )16 里正:職役名。其職為催督課賦。如置里副,與之分上、下半月輪差。以鄉戶差充。二年或一年一換。縣官追催公事,多責之里正,動輒扙撻。 (宋代官制辭典 ,頁 557-558) 宋史食貨志上五:淳化五年(994) ,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里正。 17 宋仁宗慶曆七年(1047)五月壬午條:壬午,。徙知鄆州、資政殿學士、給事中富弼為京東路安撫使、知青州。 18 水腳之費:山堂考索賦稅門:今二稅之額秋苗自正數之外有所謂正耗有所謂義倉有所謂本州耗又有所謂合令又有所謂隨蘿斛面出剰及倉例掃撮又有頭子
21、勘合朱墨水脚市例縻費。 (山堂考索後集,卷五十三,頁 1335)6運之折,無所從出,故縣不敢請于州,村不敢請于縣。不知饑荒之年,人患無米不患無錢。每升增于官中所定之價一文,以充上件廩費,則自無折閱 19之慮矣。何患賑糶之米,不能遍及村落哉。但當逐保給歷零賣,以防近上戶之人頻買興販之弊。對照:救荒活民類要 , 清江縣社倉規約 ,頁 42-43。又曰:常平賑糶,其弊在於不能遍及郷村。縣令委里正、主首監視,類多文具,無實恵及民,宜倣冨弼青州 20監,散米豆之法,變通而行之。但水脚之費,般運之折,無所從出,故縣不敢請于州,村不敢請于縣,不知飢荒之年,人患無米不患無錢。每勝増於官中所定之價一文,以充上件
22、縻費,則自無折閱之慮矣。何患賑糶之米,不能遍及郷村。但當逐保給曆零賣,以防近上人戸頓買興販之弊。參考資料一、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 369,頁 8893,哲宗元祐元年閏二月:元祐元年(1086)閏二月壬寅,右司諫蘇轍言:。近歲富弼知青州,是時河北流民百萬,轉徙京東。弼既設方略,振活其老幼,而招其壯悍者為軍,不待朝旨,皆刺指揮二字,其後皆為勁兵,百萬之眾,無一人為盜者。 二、馬端臨, 文獻通考 ,卷二十六, 國用考振恤宋 ,頁 252-1:慶曆八年,河北京東西大水,大饑人相食。詔:出二司錢帛振之。 流民入京東者,不可勝數。知青州富弼擇所部豐稔者五州,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廩,隨所在貯之。擇公
23、私廬舍十餘萬區,散處其人,以便薪水。官吏自前資、待闕、寄居者,皆給其祿。使即民所聚,選老弱者廩之,山林河泊之利,有可取以為生者,聽流民取之,其主不得禁。官吏皆書其勞,約為奏請,使他日得以次受賞於朝。率五日,輒遣人以酒肉糧飯勞之,人人為盡力。流民死者為大冢葬之,謂之叢,自為文祭之。及流民將復其又業,各以遠近受糧。凡活五十餘萬人,募而為兵者又萬餘人。上聞之遣使慰勞,就遷其秩。弼曰:救災,守臣職也。 辭不受。前此救災者,皆聚民城郭中煮粥食之。饑民聚為疾疫,及相蹈籍死,或待次數日不食,得粥19 折閱:損所閲賣物價曰折閲(宋任廣撰, 書叙指南 ,卷 17,頁 96) ;宋大詔令集 政事置市易物詔:天下商
24、旅貨物至京,多為兼并之家所困,往往折閱失業。 (宋大詔令集 ,卷 184, 政事置市易物詔 )20 青州:今山東省青州市。 宋史地理志:青州,望,北海郡,鎮海軍節度。建隆三年以北海縣置軍。淳化五年(994) ,改軍名。慶曆二年(1042) ,初置京東東路安撫使。崇寧戶九萬五千一百五十八,口一十六萬二千八百三十七。貢仙紋綾、梨、棗。縣六:益都,望。壽光,望。臨朐,緊。博興,上。千乘,上。臨淄。上。 (宋史 ,卷八十五, 地理一京東路 ,頁 2108)7皆僵仆。名為知人,而實殺之。弼所立法簡便周至,天下傳以為法。【六】一紹興庚午, 21高宗皇帝謂執政曰:國家常平以待水旱,宜令有司以陳易新,不得侵用
25、。若臨時貸于積穀之家,徒爲文具,無實效也。 對照:救荒活民類要 , 清江縣社倉規約 ,頁 42-43。宋紹興庚午,髙宗謂執政曰:國家常平以待水旱,宜令有司以陳易新,不得侵用。若臨時貸於積榖之家,徒爲文具,無實效也。 參考資料一、 宋會要輯稿 , 食貨義倉 ,食貨五三之二五:紹興二十年(1150)九月一日,時上諭宰執曰:國家設常平倉,正為儲蓄以待水旱賑濟。宜令有司以陳易新,不得妄有侵移。若臨時措畫,假貸積穀之家,徒為虛文,無實效也。 二、 宋會要輯稿 , 食貨義倉 ,食貨五三之三二:乾道五年(1169)二月二日,知寧國府錢端禮言:常平米雖有以陳易新之法,而州縣涉嫌官吏不敢移易,年月既深,陳蛀損壞
26、,腐為塵土。乞今後有上供去處,將見在常平米擇其不陳腐者,許兌撥本年上供,卻將收到新米依數樁管。內無上供州縣,聽以陳易新,則常平所貯,歲皆新米,無陳腐折欠之患。 詔諸路州軍,將見在常平米先以本州支遣數目以新易陳。若州縣支遣數少,兌換不盡,即依今來所乞,委自守臣審實,以堪充軍食米兌作上供起發,卻將收到新米依數撥還,如法樁管。【七】一蘇軾奏:臣在浙中二年 22,親行荒政,只用出糶常平一事,更不施行餘策。若欲抄劄貧民,不惟所費浩大,有出無收,而此聲一布,貧民雲集,盜賊疾疫,客主俱斃。惟有依此條,將常平斛出糶,卽官司簡便,不勞抄劄、勘會、給納煩費,但得數萬石斛在巿,自無壓下物價。境內百姓,人人受賜。古今
27、之法,莫良于此。 臣謂:蘇軾之法,止及于城市,若使縣鎮通行,方爲良法也。况賑濟自有義倉並行不悖,此又爲政者所當知。 21 紹興庚午:南宋高宗紹興二十年(1150) ,歲次庚午。22 元祐四年到六年(10891091)蘇軾知杭州, 宋史蘇軾傳:(元祐)四年,積以論事,為當軸者所恨。軾恐不見容,請外拜龍圖閣學士、知杭州。既至杭,大旱,饑疫並作。軾請於朝,免本路上供米三之一,復得賜度僧牒,易米以救飢者。明年春,又減價糶常平米,多作饘粥藥劑,遣使挾醫分坊治病,活者甚眾。 (宋史 ,卷 338, 列傳蘇軾 ,頁10801)8對照:救荒活民類要 , 清江縣社倉規約 ,頁 42-43。昔宋文忠公蘇軾奏:臣在
28、浙中二年,親行荒政,只用出糶常平米一事,更不施行餘策。若欲抄劄飢貧,不惟所費浩大,有出無収,而此聲一布,飢民雲集,盗賊疾疫,客主俱斃。惟有依條,將常平斛斗出糶,即公私簡便,不勞抄劄、勘會、給納煩費,但得數萬石斛斗在市,自然壓下物價。境内百姓,人人受賜。古今之法,莫良於此。 然蘇軾之法,止及於城市,若使縣鎮通行,方爲良法。况賑濟自有義倉並行不悖,此又爲政者所當知。參考資料一、 蘇文忠公全集東坡奏議 ,卷九, 乞將上供封樁斛應副浙西諸郡接續糶米劄子 ,頁 911-913:元祐六年(1089)七月十二日,翰林學士承旨左朝奉郎知制誥兼侍讀蘇軾劄子奏:伏見浙西諸郡二年災傷,而今歲大水。蘇、湖、常三郡水通
29、為一,農民栖於邱墓,舟栰行於市井。父老皆言耳目未曾聞見,流殍之勢甚於熙寧。臣聞熙寧中,杭州死者五十餘萬,蘇州三十餘萬,未數他郡。今既秋田不種,正使來歲豐稔,亦須七月方見新穀,其間饑饉變故,未易度量。吳人雖號柔弱,不為大盜,而宣、歙之民勇悍者,多以販鹽為業,百十為群,往來浙中,以兵杖護送私鹽,官司以其不為他盜,故畧而不問。今人既無食,不暇販鹽,則此等失業,聚而為寇,或得豪猾為之首帥,則非復巡檢、縣尉所能辦也。恭惟二聖視民如子,苟有可救,無所吝惜,凡守臣監司所乞,一一應副,可謂仁聖勤恤之至矣。然臣在浙中二年,所行荒政,只用出糶常平米一事,更不施行餘策,而米價不躍,卒免流殍。蓋緣官物有限,饑民無窮,
30、若兼行借貸俵散,則力必不及,中路闕絕,大誤饑民,不免拱手而視億萬之死也。不如并力一意,專務糶米,若糶米不絕,則市價平和,人人受賜。縱有貧民無錢可糶,不免流殍,蓋亦有限量矣。臣昨日得杭州監稅蘇堅書報臣云:杭州日糶三千石,過七月無米可糶,人情詾詾,朝不謀夕。但官場一旦米盡,則市價倍踊,死者不可勝數。變故之生,恐不可復以常理度矣。 欲乞聖慈速降指揮,令兩浙轉運司限一兩月內,約度浙西諸郡合糶米斛,酌中數目,直至來年七月終,除見在外,合用若干,急遞奏聞。候到,即指揮轉運使官吏并轄下諸路封樁及年計上供錢斛內,擘畫應副,須管接續起發赴浙西諸郡糶賣,不管少有闕絕,仍只依地頭元價及量添水腳錢出賣,及賣到米腳錢並
31、用支買金銀還充上供及封樁錢物,所貴錢數流通,不致錢荒。所有借貸俵散之類,候出糶有餘,方得施行。以此計置,雖是數目浩瀚,然止於糶賣,不失官本,似易應副。但令浙西官場糶米不絕,直至來年七月終,則雖天災流行,亦不能盡害陛下赤子也。如蒙施行,即乞先降手詔,9令監司出榜曉諭軍民,令一路曉然知朝廷已有指揮。令發運司將上供封樁斛斗應副浙西諸郡糴米,直至明年七月終,不惟安慰人心,破姦雄之謀,亦使蓄積之家知不久官米大至,自然趁時出賣,所濟不少。惟望聖明深愍一方危急,早賜施行。貼黃稱:臣去歲奏乞下發運司於豐熟近便州軍糴米五百萬石,蒙聖慈依奏施行,仍賜封樁錢一百萬貫,令糴米,而發運司以本路米貴為詞,不肯收糴。去年若
32、用貴價收糴,不過每斗七十足錢,盡數收糴,猶可得百餘萬石,則今年出糶,所濟不少。其發運司官吏不切凜遵之罪,朝廷未嘗責問,習玩號令,事無由集。今來若行臣言,即乞嚴切指揮發運司,稍有闕誤,必行重責。所貴一方之民得被實惠,所下號令不為空言。 【八】一或謂減價出糶官廩,以壓物價,固善矣。然饑荒之年,常平無米,則如之何?臣曰:不然。元祐元年 23四月,左司諫王巖叟言:訪聞淮南 24旱甚,物價湧貴。本路監司,殊不留意。詔發運司 25截留上供米一十萬石,比市價量減,出糶與關米人戶,每戶不得過三石,其糶後起錢發上京,又何患于無米。 卽此例前賢行之甚多,盍不再舉。對照:救荒活民類要 , 清江縣社倉規約 ,頁 42
33、-43。或謂减價出糶,官廩以壓物價,固善矣。然飢荒之年,常平無米,則如之何?曰:不然。但將已糶官本,令人於豊熟有米去處糴米,尅除水脚之費,比市價量减,岀糶與缺食人戸,毎戸不得過三石,循環應濟,又何患於無米耶?此法前賢行之甚多,兹不再舉。 參考資料一、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 370,哲宗元祐元年閏二月條:元祐元年(1086)閏二月辛亥,蘇轍又言:訪聞淮南久旱,雨全未足,二麥並已枯死。浙中米價雖賤,而運河無水,客旅不至,米斗直一百七十23 元祐元年:1086 年。24 淮南:淮南路。 宋史 地理志淮南路:舊為一路,熙寧五年(1072) ,分為東西兩路。東路。州十:揚,亳,宿,楚,海,泰,泗,滁,真
34、,通。軍二:高郵,漣水。縣三十八。南渡後,州九:揚、楚、海、泰、泗、滁、淮安、真、通,軍四:高郵、招信、淮安、清河,為淮東路,宿、亳不與焉。 (宋史 ,卷八十八, 地理志淮南路 ,頁 2178)25 發運司:官司名,為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發運使治所。宋太祖建隆二年(961)九月十二日,始設京畿東路發運使,至道元年(995)七月,置江、淮、兩浙發運使、副。咸平二年(999)擴大為江、淮、兩浙、荊湖六路發運使。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卷一百二十二,紹興八年(1138)冬十月丁卯:祖宗時,發運所領,乃轉輸東南之粟,以實中都。 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十二之四十:發運司視六路豐儉,轉輸、和糴,以供京師。 (宋
35、代官制辭典 ,頁 479)10以來,民間闕食,甚覺不易。而所在官吏並未見賑濟及奏請別作處置。臣竊見,頃立義倉,至今已十年,所聚糧斛數目甚多,每遇災傷,未嘗支散一粒,民情深所不悅。臣欲乞指揮淮南官司,先將所管義倉米數,隨處支與闕食人戶,兼將常平米減價出賣,及取問監司、州、縣,因何並不曾申請擘畫。兼乞體訪諸路,如有似此闕食去處,一例施行。 二、 宋會要輯稿 , 食貨賑貸上 ,食貨五七之九:元祐元年(1086)四月初二日,左司諫王巖叟言:訪聞淮南旱甚,物價踴貴,本路監司殊不留意。 詔發運司截留上供米一十萬石,比市價量減出糶與闕食人戶,每戶不得過三石。其糶到錢,起發上京。11【問題與討論】在本卷中,董
36、煟開宗明義地指出,救荒之法大致有五種方法是:常平、義倉、勸分、不抑價、禁遏糴。除此之外,還有一些輔助的辦法,如檢旱、減租、貸種、遣使、弛禁、鬻爵、度僧、優農、治盜、捕蝗、和糴、存恤流民、勸種二麥、通融有無、借貸內庫之類,對此董煟在其下各節中都一一做了詳細的論述。其次,董煟認為救荒沒有固定的方法,因為風土不一,山川異宜,惟在預先講究。 即事先調查研究,而守臣的措施要講求實惠,斷然可行者,不拘件數,條具奏聞與斟酌可否。 26董煟本書可以視為一種荒政教戰手則,透過對歷代各法的考察以及保留相關文獻資料的作法,進而提出自己對於歷代各法的見解以及救荒的具體辦法以供後代參考。董煟在卷二首先指出關於常平法的考
37、察:常平之法專爲兇荒賑糴。 在北宋建立以後,仿效前代的作法,在諸路州縣城內設置常平倉,其規定的運作方法為:豐收之年穀賤則增價而糴,使不害農穀 ,大量收購農糧儲備於倉;而遇欠收災荒之年,穀貴則開倉減價而糶,使不病民。 熙寧二年(1069)王安石參照他在鄞縣的經驗,制頒了青苗法,並決定先在京東、淮南和河北三路試行,號為常平新法,目的在於振貧乏、抑兼幷、廣儲蓄,以備百姓凶荒。 27然而王安石的青苗法受到強烈的抨擊,並使得青苗法的施行最終還是以失敗收場。而宋代以救荒為目的的倉儲,原已有義倉和常平倉,分別用於賑濟和賑糶,但二者都設於城邑,對農家的幫助有限,南宋又新創用於賑貸的社倉,設於鄉村,易於發揮濟助
38、農民的功用。但根據董煟的記述,可以見到實際上地方州縣官員並非如實地運作,往往將用於糴糶的錢物移作他用。同時他似乎也批評王安石行青苗法為財用非所,較若以私家理財規式處之,則失其所以爲常平之意矣。關於近人相關的論著,王德毅師宋代災荒的救濟政策 28完整探討宋代救濟政策,此書分預防措施 、 平時救濟 、 災時及災後救濟政策三部分。庚堯師的南宋的農村經濟 29及南宋的社倉 30文則對民間救濟多所關注。在前書中庚堯師於第五章中分別就均賦 、 貧窮救濟 、 家族互助三方面明南宋農村的經濟協調;後文則就制討南宋社倉的起源與發展,指出儒家思想透過農村中的士人,轉化為社倉,發揮穩定社會的功能。大陸學者張文宋朝社
39、會救濟研究 31運用現代社會學理論,對宋代社會救濟與及倉儲制度給予新的闡釋。以上為文非僅限於常平部分,而是較全面的探討宋代社26 董煟, 救荒活民書 ,卷二, 守臣到任預講救荒之政 。27 宋會要輯稿補編 , 青苗28 王德毅, 宋代災荒的救濟政策 (台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70)29 梁庚堯, 南宋的農村經濟 (台北:聯經出版社,1984)30 梁庚堯, 南宋的社倉 , 史學評論4(1982.07):1-33。31 張文, 宋朝社會救濟研究 (重慶: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12會救濟的問題。而針對常平法或常平倉的研究,前輩學者似乎多從王安石及其變法等相關議題著手,茲簡列數例以
40、供參考。羅彤華唐朝官倉的出貸與糴糶以義倉、常平倉為主 32一文針對唐代的常平倉法等賑濟倉法進行討論,並指出唐代義倉、常平倉應依一定的規範來運作,惜因諸多人事之弊,讓良法美意失色,而削弱了不少開倉成效。羅文可以讓我們理解宋代以前的常平法的實施及其作法,作為理解宋代施行常平倉的背景研究。大陸學者王文東宋朝青苗法與唐宋常平倉制度比較研究 33一文,從制度的運行方式、制度本身的缺陷和農戶負擔三個方面,對青苗法和常平倉制度的優劣問題進行了再探討,並認為常平倉在運作上比青苗法更靈活、更多樣。對於董煟卷二關於常平法的討論,則簡單的提出以下幾點問題:一、關於各種倉儲的運用宋代以救荒為目的的倉儲,原已有義倉和常
41、平倉,分別用於賑濟和賑糶,但二者都設於城邑,對農家的幫助有限,南宋又新創用於賑貸的社倉,設於鄉村,易於發揮濟助農民的功用。社倉之制,一般雖認為創始於朱熹,而實淵源於北宋王安石的青苗法,二者同為一種以抑制農村高利貸為目的的農貸措施。但從董煟的理解中,似乎可以見到其認為有社倉具有義倉賑濟的性質,可是朱熹所推行的社倉,可以視為農民透過社倉法來協助自己儲蓄,以解決農民本身的問題。 34因此董煟在其後的拾遺中,將朱熹行社倉之舉記載其中,並說:社倉乃公私儲積,救濟小民,使兼併者無所肆其侵漁之心。儻天下郡邑諸鄉,皆能行之,為利甚薄。 35因此是否董煟或者是宋代地方官員多以(已)混淆了常平倉、義倉(甚或是社倉
42、)之間性質的差異,而未加以區辨實際的功用,使其真正的功能無法達到預防及急難救助的目的。例如義倉具有急切與短暫的民間救荒性質,而常平倉則具有較為長期的穩定物價的官方性質,兩者之間應該具有相輔相成的作用。但當各倉的性質有所混淆而致相互流用的現象產生時,一旦遇到災荒時則往往無法發揮真正的效用。其次,如朱熹所言常平之弊:令所在常平倉,都教司法管,此最不是。少間太守要侵支,司法如何敢拗他!通判雖管常平,而其職實管於司法。又,所在通判,大率避嫌不敢與知州爭事,韓文公所謂例以嫌不可否事者也。且如經、總制錢、牙契錢、倍契錢之類,盡被知州瞞朝廷奪去,更不敢爭。可知地方上的各種倉儲管理,常致使相關的救濟政策無法正
43、常發揮其功能。32 羅彤華, 唐朝官倉的出貸與糴糶以義倉、常平倉為主 , 台大歷史學報39(台北,2007.06):139-183。33 王文東, 宋朝青苗法與唐宋常平倉制度比較研究 ,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3(福建,2006):29-36。34 梁庚堯, 南宋的農村經濟 ,頁 283-286。35 董煟, 救荒活民書拾遺13二、災荒賑濟時的城市與鄉村差異董煟所謂:常平賑糶,其弊在于不能遍及鄕村。 並以蘇軾之法為例。然而為何在鄉村無法有效施行賑糶,主要在於今委隅官、里正監視,類多文具,無實惠及民。 顯示實際的政策,是難以落實在最基層或遠離城市區域的一般農民百姓。雖然舉富弼在青州所施行的辦法,指出
44、從舊有辦法經過變通後,即能有效的行荒政以賑濟災民。而富弼的作法,實際上與蘇軾並無太大的差異,只是將運輸等成本由官方吸收,以鼓勵糧食在災荒時期的流通,進而達到賑濟的效果。因而從這個角度來看,對於宋代時期國家透過對官僚體系的層層節制,達成較前代更為強力的集權中央體制,國家對地方的控制也逐漸的強化。然而若以常平賑糶無法遍及鄉村的現象來看,宋代鄉村與城市之間的關係如何來界定,若單純以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在宋代糧食逐漸成為商品經濟的一環的環境背景之下,城市與鄉村或許可以看做一種區域性市場關係,富弼的作法可以說明常平賑糶有其運輸物流成本上的問題,同時假若如相關市場經濟研究指出宋代以漸發展出全國性市場, 3
45、6那麼在災荒時期的商品糧的流通是否成為賑濟的關鍵?但若就以國家控制的觀點來看,則應該如何來說明城鄉間的關係與差距,則似乎有待於進一步考慮。【相關論著】王德毅, 宋代災荒的救濟政策 ,台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70。梁庚堯, 南宋的農村經濟 ,台北:聯經出版社,1984。鄧廣銘, 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 ,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王文東, 宋朝青苗法與唐宋常平倉制度比較研究 ,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3(福建,2006):29-36。羅彤華, 唐朝官倉的出貸與糴糶以義倉、常平倉為主 , 台大歷史學報39(台北,2007.06):139-183。36 龍登高, 中國傳統市場發展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