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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PPP项 目特 许 经 营 协 议二 一 六 年 *月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I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1第 1条 术 语 定 义 和 解 释 . 2第 2条 声 明 和 保 证 7第 二 章 协 议 主 体 9第 3条 政 府 主 体 9第 4条 社 会 资 本 主 体 10第 三 章 合 作 关 系 13第 5条 特 许 经 营 权 13第 6条 土 地 使 用 18第 7条 合 作 履 约 担 保 19第 四 章 投 融 计 划 及 融 资 方 案 .21第 8条

2、项 目 投 资 21第 9条 融 资 方 案 22第 五 章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 24第 10条 前 期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24第 11条 前 期 工 作 费 用 . 24第 六 章 工 程 建 设 26第 12条 双 方 的 工 程 建 设 义 务 .26第 13条 建 设 工 期 、 质 量 及 管 理 要 求 27第 14条 工 程 变 更 32第 15条 除 污 水 处 理 厂 以 外 工 程 的 检 验 和 完 工 .33第 16条 污 水 处 理 厂 工 程 的 检 验 与 完 工 34第 17条 竣 工 决 算 37第 18条 工 程 放 弃 与 延 误 .3

3、8第 19条 考 古 、 地 质 及 历 史 物 品 的 保 护 40第 七 章 项 目 运 营 运 营 维 护 .40第 20条 项 目 运 营 维 护 . 40第 八 章 收 入 和 回 报 48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II第 21条 购 买 服 务 付 费 . 48第 九 章 特 许 经 营 监 管 . 50第 22条 监 管 原 则 50第 23条 监 管 内 容 50第 24条 临 时 接 管 53第 25条 中 期 评 估 54第 十 章 项 目 移 交 56第 26条 项 目 移 交 56第 27条 移 交 后

4、的 保 证 . 58第 十 一 章 不 可 抗 力 60第 28条 不 可 抗 力 60第 十 二 章 违 约 与 赔 偿 . 62第 29条 违 约 与 赔 偿 62第 十 三 章 终 止 和 补 偿 . 65第 30条 终 止 65第 31条 提 前 终 止 补 偿 . 67第 十 四 章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68第 32条 项 目 协 调 委 员 会 协 商 机 制 68第 33条 诉 讼 69第 十 五 章 其 他 约 定 70第 34条 保 密 70第 35条 保 险 70第 36条 通 知 71第 37条 协 议 生 效 条 件 . 72第 38条 协 议 构 成 及 优 先

5、 次 序 .73第 39条 协 议 份 数 及 适 用 法 律 .74附 件 1 绩 效 考 核 标 准 76附 件 2 调 价 公 式 77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1 / 79第 一 章 总 则本 合 同 由 以 下 甲 乙 双 方 于 2016年 月 在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签 订 。甲 方 :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管 委 会乙 方 : 公 司 。鉴 于 :为 了 响 应 国 务 院 关 于 创 新 投 融 资 管 理 模 式 的 要 求 , 促 进 政 府 职 能转 变 、 完 善 财 政 投 入 及 管

6、 理 方 式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融 资 机 制 鼓 励 社 会 投 资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460号 ) 、 财 政 部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操 作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金2014113号 )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和 政 策 文 件 , 区 管 委 会 决 定 采 取 PPP模 式投 资 建 设 运 营 本 项 目 。经 过 公 开 招 标 程 序 确 定 公 司 为 本 项 目 社 会 资 本 ,公 司 与 区 管 委 会 授 权 的 漳 州 市 角 美 城 市 发 展

7、 有 限 公 司 在 台 商 投 资 区注 册 成 立 PPP项 目 公 司 ( 即 乙 方 ) 。 由 乙 方 负 责 项 目 的 融 资 、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 移 交 等 工 作 , 在 运 营 期 届 满 后 将 本 项 目 无 偿 移 交 给 区 管 委会 或 其 指 定 机 构 。甲 、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准 与 规 范 , 遵 循 自 愿 、 平 等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经 友 好 协 商 签 订 本 合同 ,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8、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2 / 79第 1条 术 语 定 义 和 解 释1.1 术 语 定 义除 非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本 协 议 中 出 现 的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 协 议 ” 系 指 福 建 省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包 含 所 附 的 附 件 。“ 附 件 ” 系 指 福 建 省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所 附 的 附 件 。“ 本 项 目 ” 系 指 福 建 省 漳 州 台 商

9、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 甲 方 ” 或 “ 区 管 委 会 ” 系 指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管 委 会 , 是 本 特 许经 营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乙 方 ” 系 指 由 漳 州 市 角 美 城 市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与 中 标 的 社 会 资 本共 同 出 资 组 建 的 项 目 法 人 , 在 本 协 议 中 亦 称 “ 乙 方 ” 。“ 双 方 ” 系 指 甲 方 和 乙 方 的 统 称 。“ 一 方 ” 系 指 甲 方 或 乙 方 任 何 一 方 。“ 社 会 资 本 ” 系 指 其 投 标 已 被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10、 区 管 委 会 所 接 受 ,作 为 本 项 目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主 体 , 即 公 司 。“ 特 许 经 营 权 ” 系 指 甲 方 授 予 乙 方 在 特 许 经 营 期 内 按 本 协 议 约 定的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投 资 、 建 设 、 运 营 、 运 营 维 护 和 获 得 合 理 收 益 的 权 利 。“ 建 设 期 ” 指 各 子 项 目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止 的 期间 。 “ 运 营 期 ” 或 “ 特 许 经 营 期 ” 指 各 子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至特 许 经 营 期 结 束 止 。“ 合

11、作 期 ” 包 括 建 设 期 和 运 营 期 。“ 运 营 ” 系 指 乙 方 在 甲 方 授 予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范 围 内 从 事 项 目 管理 、 运 营 、 服 务 及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3 / 79“ 维 护 、 维 修 ” 系 指 为 使 本 项 目 保 持 正 常 运 营 所 需 的 各 项 条 件 和技 术 要 求 而 进 行 的 保 养 、 修 护 及 维 修 等 工 作 。“ 使 用 者 付 费 ” 系 指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管 委 会 或 其 下 属 有

12、 关 部 门 向使 用 单 位 或 个 人 收 取 的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费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付 费 ” 系 指 在 符 合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条 件 下 , 甲 方 向乙 方 支 付 的 购 买 服 务 付 费 。“ 移 交 日 ” 系 指 乙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应 当 将 项 目 设 施 移 交 给 甲 方管 理 、 支 配 之 日 。 特 许 经 营 期 满 移 交 的 , 移 交 日 是 指 特 许 经 营 期 满 之次 日 ; 在 运 营 期 内 合 同 解 除 或 提 前 终 止 的 , 移 交 日 为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甲 方 接

13、管 日 或 甲 方 实 际 接 管 日 。“ 日 ” 除 特 别 指 明 外 , 系 指 日 历 日 。 本 协 议 中 按 日 计 算 期 间 的 ,开 始 当 日 不 计 入 ,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 期 间 最 后 一 日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天24:00( 北 京 时 间 ) 。“ 工 作 日 ” 系 指 除 法 定 节 假 日 外 的 每 个 周 一 到 周 五 的 工 作 时 间 或因 法 定 假 日 调 休 而 安 排 正 常 工 作 的 周 六 、 周 日 的 工 作 时 间 。“ 元 ” 系 指 人 民 币 元 。“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 系 指 当

14、时 适 用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所 公 布 的 金 融 机构 人 民 币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批 准 ” 系 指 包 括 审 批 、 审 查 、 许 可 、 登 记 、 核 准 、 核 备 、 备 案等 , 其 具 体 含 义 根 据 法 律 及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解 释 和 应 用 。“ 保 证 期 ” 指 项 目 资 产 移 交 日 起 的 十 二 ( 12) 个 月 。“ 谨 慎 运 营 惯 例 ” 指 现 行 的 同 类 项 目 运 行 时 所 普 遍 采 用 或 接 受 的惯 例 、 方 法 和 做 法 。 该 等 做 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15、) 项 目 设 施 设 备 完 好 率 不 低 于 95%;( 2) 正 常 运 行 条 件 下 及 合 理 预 测 非 正 常 条 件 下 拥 有 所 需 的 充 足 材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4 / 79料 、 资 源 和 供 应 品 ;( 3) 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使 用 适 当 设 备 、 工 具 和 程 序 实 施 正 常 运 营 维 护和 修 理 , 以 确 保 项 目 设 施 长 期 、 可 靠 和 安 全 地 运 行 , 各 类 技 术 管 理 人员 应 保 持 适 当 的 比 例 ;( 4) 有 足

16、够 数 量 、 充 足 经 验 并 经 过 培 训 的 工 作 人 员 , 以 恰 当 有 效 地按 照 项 目 设 施 各 项 有 关 设 备 的 操 作 手 册 和 规 范 运 行 , 并 能 够 处 理 紧 急情 况 ;( 5) 制 定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 ;( 6) 经 常 进 行 恰 当 的 监 测 和 测 试 , 以 确 保 项 目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 7)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规 定 安 全 平 稳 运 行 本 项 目 设 施 ,保 证 员 工 、 公 众 及 环 境 的 安 全 , 并 遵 守 有 关 设 施

17、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及 各项 限 制 性 要 求 ;( 8) 符 合 城 市 文 明 创 建 的 要 求 , 包 括 室 内 外 环 境 、 设 施 设 备 、 卫 生管 理 等 。“ 不 可 抗 力 ” 指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的 不 能 合 理 预 见 、 不 能 克 服 并 且 不可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情 形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及 政 策 变 更 ” 指 中 国 立 法 机 关 或 甲 方 上

18、级 政 府 部 门 颁 布 、修 订 、 修 改 、 废 除 、 变 更 和 解 释 的 任 何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地 方 性 法 规 、单 行 条 例 、 规 章 、 标 准 、 司 法 解 释 及 其 它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或 者 甲 方 的 上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在 本 协 议 签 署 日 之 后 修 改 任 何 批 准 的重 要 条 件 或 增 加 任 何 重 要 的 额 外 条 件 , 并 且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导 致 :( 1) 适 用 于 乙 方 或 由 乙 方 承 担 的 税 费 、 税 费 优 惠 或 关

19、税 发 生 任 何 变化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5 / 79( 2) 对 本 项 目 的 融 资 ( 包 括 有 关 外 汇 兑 换 和 汇 出 ) 、 建 设 、 运 营 、运 营 维 护 和 移 交 的 要 求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乙 方 的 资 本 性 支 出 或 运 营 维 护成 本 发 生 变 化 。1.2 协 议 的 解 释1.2.1 对 本 协 议 的 解 释 应 依 照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 1) 除 非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或 明 示 , 其 中 提 到 的 条 款 和 附 件 均 指

20、 本 协议 的 条 款 和 附 件 ;( 2) “ 元 ” 指 “ 人 民 币 元 ” , 为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 3)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 一 方 ” 或 “ 各 方 ” 应 为 本 协 议 的 一 方或 各 方 , 本 协 议 的 各 方 均 包 括 其 它 各 自 的 继 任 者 和 获 准 的 受 让 人 ;( 4) 所 指 的 日 、 星 期 、 月 和 年 均 指 公 历 的 日 、 星 期 、 月 和 年 ;( 5) 所 指 的 “ 维 护 ” 应 始 终 解 释 为 包 括 修 理 和 更 新 , 除 非 本 协 议 另有 规 定 ;( 6)

21、本 协 议 任 何 章 、 条 或 款 的 小 标 题 不 应 视 为 对 协 议 的 当 然 解 释 ;( 7) 在 本 协 议 中 , 无 论 何 处 及 由 任 何 人 发 出 或 颁 发 任 何 通 知 、 同 意 、批 准 、 证 明 或 决 定 , 除 另 有 说 明 外 , 均 指 其 书 面 形 式 ;( 8) 提 及 本 协 议 时 应 包 括 以 任 何 方 式 修 改 、 补 充 和 替 代 的 本 协 议 及其 附 件 。1.2.2 标 准 更 新 的 处 理( 1) 如 果 上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颁 布 了 新 的 标 准 、 规 范 致 使 本 协 议 所

22、 引用 的 标 准 、 规 范 不 再 适 用 , 本 协 议 各 条 款 所 引 用 的 标 准 、 规 范 自 动 适用 新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 2) 如 果 上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颁 布 了 新 的 标 准 、 规 范 致 使 乙 方 的 资 本性 支 出 或 运 营 维 护 成 本 增 加 ,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申 请 一 般 补偿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6 / 79( 3) 各 标 准 之 间 如 有 矛 盾 , 以 颁 布 时 间 最 新 的 标 准 为 准 。漳

23、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7 / 79第 2条 声 明 和 保 证2.1 甲 方 的 声 明 和 保 证甲 方 在 此 向 乙 方 声 明 和 保 证 :2.1.1 甲 方 有 权 签 署 本 协 议 并 按 本 协 议 履 行 义 务 , 所 有 为 授 权 签 署 和履 行 本 协 议 所 必 须 的 组 织 内 部 授 权 和 批 准 均 已 完 成 ;2.1.2 甲 方 保 证 本 协 议 的 签 署 和 履 行 将 不 违 反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任何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和 合 同 性 文 件 的 约

24、 定 ;2.1.3 如 果 甲 方 在 此 所 作 的 声 明 被 证 实 在 作 出 时 存 在 实 质 方 面 的 不属 实 , 并 且 该 等 不 属 实 声 明 严 重 影 响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项 目 的 顺 利 进 行 ,乙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协 议 ;2.2 乙 方 的 声 明 和 保 证乙 方 在 此 向 甲 方 声 明 和 保 证 :2.2.1 乙 方 是 依 据 中 国 法 律 正 式 成 立 的 独 立 法 人 , 有 权 签 署 本 协 议 并按 本 协 议 履 行 义 务 , 所 有 为 授 权 其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协 议 所 必 须 的 公 司

25、内部 授 权 和 批 准 等 均 已 完 成 ;2.2.2 本 协 议 的 签 署 和 履 行 将 不 违 反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任 何 法 律 、 法规 规 定 和 合 同 性 文 件 的 约 定 ;2.2.3 乙 方 股 东 协 议 、 公 司 章 程 及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动 、 运 营 管 理 所 有 实质 性 方 面 与 本 协 议 保 持 一 致 ;2.2.4 乙 方 在 其 成 立 后 至 签 署 本 协 议 之 前 , 不 存 在 任 何 与 本 项 目 有 关的 、 由 乙 方 作 为 一 方 签 署 , 并 可 能 对 项 目 或 甲 方 产 生 重 大

26、 不 利 影 响 的合 同 、 协 议 和 ( 或 ) 任 何 未 决 或 即 将 进 行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2.2.5 乙 方 保 证 其 投 资 建 设 本 项 目 的 资 本 金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并 满足 金 融 机 构 融 资 要 求 ,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批 准 , 不 得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8 / 792.2.6 乙 方 保 证 具 备 充 分 的 财 务 能 力 、 人 力 资 源 、 技 术 支 持 和 经 验 以便 于 投 资 、 建 设 和 运

27、营 维 护 本 项 目 , 并 履 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2.2.7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保 证 不 从 事 本 项 目 以 外 的 其 他 经 营 活动 ;2.2.8 如 果 乙 方 在 此 所 作 的 声 明 被 证 实 在 作 出 时 存 在 实 质 方 面 的 不属 实 , 并 且 该 等 不 属 实 声 明 严 重 影 响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项 目 的 顺 利 进 行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协 议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9 / 79第 二 章 协 议

28、主 体第 3条 政 府 主 体3.1 主 体 资 格本 协 议 政 府 主 体 为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管 委 会 ( 甲 方 ) , 系 按 照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正 式 组 织 和 存 在 的 政 府 组 织 , 是 本 项 目 的 特 许 经 营 权授 予 方 。住 所 : 福 建 省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角 美 镇 文 圃 大 道 1号授 权 代 表 : *3.2 权 利3.2.1 有 权 对 乙 方 在 投 资 、 建 设 和 运 营 维 护 本 项 目 过 程 中 履 行 相 关 法律 、 法 规 和 本 协 议 义 务 的 情 况 实 施 监 管

29、,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项 目 融 资 及资 金 到 位 和 使 用 情 况 、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安全 生 产 、 设 施 运 营 维 护 等 监 管 ;3.2.2 在 实 施 监 管 过 程 中 , 甲 方 或 甲 方 相 关 部 门 有 权 指 派 专 门 人 员 进入 本 项 目 设 施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此 等 进 入 不 得 妨 碍乙 方 正 常 建 设 和 运 营 维 护 ;3.2.3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报 送 投 资 、 建 设 和 运

30、营 维 护 情 况 报告 ;3.2.4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报 送 财 务 报 告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或 本 协 议 约 定 要 求 乙 方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审 计 监 督 ;3.2.5 有 权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乙 方 报 送 的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公开 或 公 示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10 / 793.2.6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可 能 影 响 公 众 利 益 时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31、或 本 协 议 约 定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临 时 接 管 ;3.2.7 特 许 经 营 期 满 后 , 有 权 无 偿 接 收 本 协 议 26.3条 款 约 定 的 项 目 设施 ;3.2.8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3.3 义 务3.3.1 协 调 乙 方 与 甲 方 相 关 部 门 的 关 系 , 协 助 乙 方 进 行 项 目 未 完 成 的审 批 和 取 得 融 资 及 建 设 所 必 须 的 证 明 文 件 等 工 作 , 协 助 乙 方 办 理 政 府有 关 部 门 要 求 的 各 种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批 准 事

32、 项 ;3.3.2 依 法 授 予 乙 方 特 许 经 营 权 , 并 保 障 特 许 经 营 权 的 完 整 性 ;3.3.3 审 核 并 履 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购 买 服 务 付 费 义 务 ;3.3.4 负 责 本 项 目 财 政 预 算 、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 决 算 评 审 等 全 部 相 关 工作 ;3.3.5 特 许 经 营 期 内 , 协 助 乙 方 争 取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符 合 国 家 、 省 、市 的 优 惠 政 策 或 资 金 补 助 ;3.3.6 甲 方 或 其 指 定 机 构 负 责 排 洪 港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招 标 工 作

33、, 并 签 订合 同 和 支 付 监 理 费 用 ,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 继 排 洪 港 项 目 监 理合 同 并 履 行 监 理 合 同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3.3.7 甲 方 负 责 项 目 用 地 的 报 批 、 征 地 拆 迁 等 工 作 , 提 供 征 地 拆 迁 相关 手 续 及 资 料 , 并 依 法 依 规 提 供 土 地 ; 负 责 协 调 施 工 环 境 , 确 保 工 程建 设 不 受 当 地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3.3.8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4条 社 会 资 本 主 体4.1

34、 主 体 资 格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11 / 79本 协 议 社 会 资 本 主 体 为 * ( 乙 方 ) , 系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法 律 正 式 设 立 、 登 记 注 册 及 运 作 的 企 业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4.2 权 利4.2.1 在 特 许 经 营 期 内 享 有 本 项 目 特 许 经 营 权 ;4.2.2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收 取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付 费 ;4.2.3 请 求 甲 方 或 甲 方 相 关 部 门 制 止 和 排 除 侵 害 特 许

35、经 营 权 的 行 为 ;4.2.4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本 协 议 约 定 , 自 主 开 展 涉 及 本 项目 投 资 、 融 资 、 建 设 和 运 营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 法 律 、 法 规规 定 可 以 自 行 建 设 、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的 , 甲 方 及 甲 方 相 关 部 门 无 权 拒 绝不 得 无 故 干 预 乙 方 行 使 该 等 权 力 ;4.2.5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4.3 义 务4.3.1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协 议

36、 约 定 , 接 受 甲 方 及 其 相 关 部 门 的监 督 管 理 , 并 履 行 向 甲 方 报 告 的 义 务 ;4.3.2 按 照 本 协 议 约 定 , 承 担 本 项 目 投 资 、 融 资 、 建 设 和 运 营 维 护 、移 交 等 工 作 并 承 担 风 险 ;4.3.3 乙 方 负 责 组 织 具 备 经 验 和 能 力 的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管 理 本 项 目 投资 、 建 设 和 运 营 维 护 , 并 根 据 项 目 需 求 完 善 机 构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备 ;4.3.4 承 担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项 目 申 报 审 批 事 项 , 有 义 务

37、 满 足 获 得 项 目 相关 批 准 要 求 的 条 件 ;4.3.5 按 照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进 度 、 质 量 标 准 完 成 所 有 工 程 的 建 设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12 / 794.3.6 在 特 许 经 营 期 内 稳 定 、 安 全 、 可 靠 地 提 供 运 营 维 护 服 务 , 未 经甲 方 批 准 不 得 停 止 提 供 服 务 , 也 不 得 停 业 或 歇 业 ,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除外 ;4.3.7 遵 循 谨 慎 运 行 惯 例 , 按 照 本 协 议 约 定 负

38、责 项 目 设 施 的 运 营 维护 , 确 保 项 目 设 施 完 好 并 正 常 运 行 , 特 许 经 营 期 满 时 , 将 项 目 设 施 无偿 移 交 给 甲 方 或 其 指 定 的 机 构 ;4.3.8 项 目 投 资 、 建 设 和 运 营 维 护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 行 业 及 地 方 的 相关 标 准 和 规 范 进 行 。 如 果 国 家 、 行 业 或 地 方 颁 布 了 新 的 标 准 、 规 范 ,从 新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4.3.9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接 受 甲 方 对 本 项 目 实施 的

39、 临 时 接 管 或 征 用 ;4.3.10 乙 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确 定 或 变 更 情 况 , 以 及 对 本 项 目 有 重 大影 响 的 事 项 及 时 报 告 甲 方 ;4.3.11 依 法 纳 税 ;4.3.12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13 / 79第 三 章 合 作 关 系第 5条 特 许 经 营 权5.1 项 目 内 容5.1.1 项 目 概 况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 下

40、称 “ 本 项 目 ” ) 总投 资 初 步 估 算 36.89亿 元 ( 甲 方 指 定 城 发 公 司 直 接 投 资 低 干 渠 项 目 A部 分 8.31亿 元 , 甲 方 支 付 征 地 补 偿 费 1.19亿 元 , 剩 余 部 分 由 乙 方 投资 ) , 建 设 内 容 分 为 四 个 子 项 ( 见 下 表 所 示 ) 。 项 目 初 步 计 划 分 三 期实 施 完 成 , 实 施 步 骤 如 下 :一 期 工 程 (2016 年 )包 括 : 排 洪 港 项 目 ; 农 村 污 水 及 生 活 垃 圾项 目 中 4 个 重 点 村 的 农 村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部

41、分 、 环 卫 部 分 ; 低 干渠 项 目 中 A 部 分 近 期 工 程 。 总 投 资 约 118609.8 万 元 ( 乙 方 投资 65915.3 万 元 , 甲 方 投 资 征 地 补 偿 费 9600.44 万 元 , 城 发 公司 直 接 投 资 43094.02 万 元 ) 。二 期 工 程 ( 2018 年 ) 包 括 : 低 干 渠 项 目 A 部 分 远 期 、 B 部 分 工程 ; 角 美 污 水 处 理 厂 项 目 近 期 扩 建 部 分 。 总 投 资 约 107534.69万 元 ( 乙 方 投 资 66757.11 万 元 , 甲 方 投 资 征 地 拆 迁

42、费 777.58万 元 , 城 发 公 司 直 接 投 资 40000 万 元 )三 期 工 程 ( 2020 年 ) 包 括 : 农 村 污 水 及 生 活 垃 圾 剩 余 部 分 ;角 美 污 水 处 理 厂 远 期 扩 建 部 分 以 及 厂 外 总 管 工 程 。 总 投 资 匡 算约 142782.8 万 元 。 ( 乙 方 投 资 141260.38 万 元 , 甲 方 投 资 征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14 / 79地 拆 迁 费 1522.42 万 元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43、PPP项 目 子 项 目编号 子 项 目 名 称 产 品 和 服 务 内 容 项 目性 质 总 投 资 近 期 /远 期( 万 元 )1 排 洪 港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简 称 “ 排 洪 港 项 目 ” ) 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排 洪 港 综 合 改 造工 程 北 起 左 干 渠 , 南 至 九 龙 江 。设 计 河 道 底 宽 2030米 , 河 道 蓝 线宽 3550米 , 陆 域 控 制 范 围 宽5580米 ( 含 两 侧 绿 化 623米 ) ,总 占 地 规 模 42.5公 顷 。 排 洪 港 综合 改 造 工 程 又 包 括 河 道 工 程 、 壶屿 港 水 闸

44、与 泵 站 工 程 、 水 闸 工 程 、景 观 工 程 、 截 污 管 工 程 及 桥 梁 工程 等 六 部 分 内 容 新 建 69060.96 一 期2 漳 州 台 商 投资 区 农 村 污水 及 生 活 垃圾 收 集 处 理工 程 ( 简 称“ 农 村 污 水及 生 活 垃 圾项 目 ” ) 农 村 污 水 工程 拟 新 建 4座 农 村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新 建 4745.63 一 期拟 新 建 约 189 km污 水 截 流 管 、1767个 截 流 井 、 22座 一 体 化 污 水提 升 泵 站 、 40座 一 体 化 污 水 处 理设 备 新 建 44500.89 三

45、期环 卫 部 分 新 购 置 140个 垃 圾 收 集 厢 、 37辆 垃圾 运 输 车 和 44座 公 厕 , 6个 垃 圾 中转 站 新 建 1709.15 一 期3 九 龙 江 北 引低 干 渠 综 合整 治 工 程( 简 称 “ 低干 渠 项 目 ” ) A部 分 1) 防 洪 工 程 新 建 83094.02( 不 含征 地 和 移 民 安置 补 偿 费 ) A部 分分 一期 和二 期实 施 低 干 渠低 干 渠 起 点 至 沃 头 水 闸 河 段 , 规划 长 度 约 1.76km, 规 划 设 计 水 位为 4.754.39m, 设 计 河 宽 为 20m。低 干 渠 沃 头 水

46、 闸 至 杨 厝 村 河 段 ,规 划 长 度 约 为 6.51km, 规 划 设 计水 位 为 4.454.19m, 设 计 河 度 为1620m。低 干 渠 杨 厝 村 至 排 洪 港 河 段 , 规划 长 度 约 为 8.41km, 规 划 设 计 水位 为 4.123.94m, 设 计 河 度 为20m。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15 / 79低 干 渠 排 洪 港 至 白 礁 水 闸 河 段 ,规 划 长 度 约 为 5.96km, 规 划 设 计水 位 为 4.203.48m, 设 计 河 宽 为20m。 林 美 渠

47、规 划 长 度 约 为 2.36km, 规 划 设 计水 位 为 .314.45m, 设 计 河 宽 为25m。2) 排 涝 工 程 , 新 (改 )建 9座 水 闸 ,泵 站 2座 , 滞 洪 区 1115亩 。3) 防 枯 工 程根 据 低 干 渠 河 道 的 生 态 用 水 要求 , 从 九 龙 江 北 江 引 水 , 利 用 上游 低 干 渠 和 高 干 渠 之 间 的 分 流 闸进 行 分 流 , 其 中 有 6m3/s引 至 低 干渠 , 将 来 规 划 作 为 低 干 渠 的 生 态环 境 用 水 。4) 截 污 纳 管 工 程 : 中 心 城 区 南 片区 截 污 水 量 18

48、6.26L/s, 接 入 同 城大 道 污 水 干 管 ; 龙 池 片 区 截 污 水量 208.26L/s, 接 入 龙 池 大 道 污 水干 管B部 分 1) 水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38627.41( 不 含征 地 和 移 民 安置 补 偿 费 ) 二 期治 理 农 田 面 积 92hm2, 恢 复 河 道 滨岸 植 被 带 47hm22) 滨 水 生 态 景 观 工 程景 观 绿 化 面 积 20.10hm2, 硬 质 铺装 面 积 18.50hm2, 景 观 构 筑 物 面积 2.45hm2。4 角 美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扩建 提 标 及 厂 外 污 水 总 管工 程

49、( 简 称 “ 角 美 污 水处 理 厂 项 目 ” ) 近 期 扩 建 5.2万 m3/d, 远 期 扩 建 15万 m3/d 近 期 投 资28907.28 二 、 三期远 期 投 资 污 水厂 56597.38, 管网 41684.55 总 计 368927.2漳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16 / 795.1.2 乙 方 先 实 施 一 期 项 目 。 二 三 期 项 目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 建 设 规 模 和标 准 由 甲 方 提 出 要 求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二 期 三 期 的 项 目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编 制 方 案 并 报 甲 方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后 实 施 。 低 干 渠 AB部 分 全 部 施 工 完 成 后 交 由 乙 方 运 营 。 二 期 三 期 双 方 根 据 甲 方 提 出 的 建设 规 模 和 标 准 要 求 确 定 建 设 工 期 、 技 术 标 准 、 验 收 、 付 费 、 技 术 风 险分 担 、 绩 效 考 核 细 则 等 , 并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5.2 特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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