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担保法,第一节 概述,一、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1、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2、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1、无效的担保合同(P284)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国家机关、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4)对外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2、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界定(P284)(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
2、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P285),第二节 保证,一、保证人,资格 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
3、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3)国家机关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补充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共同保证(保证人2人)(P289),1、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2、连带共同保证 “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四、保
4、证期间 (P288),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五、保证责任,(一)保证担保的范围(P288)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二)债权人转让债权(P290)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债务人转让债务(P290)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
5、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四)主合同的变更(P290)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1、减轻 承担保证责任; 2、加重 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避重就轻,六、保证、抵押并存 (P289),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1)物保是“主债务人” 严格的先后顺序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是“第三人” 没有先后顺序,七、其他规定(P290),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专款专用:一般保证注册不足:连带保证,3、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