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交通事故保险赔付注意事项(交通事故赔付)投保容易索赔难,这是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业中的现状。造成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利益点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少车主对车辆索赔缺乏必要的常识,所以引起索赔时的困难。引起这种困难,既可能是投保对保险条款的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事故发生后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投保时不认真考虑只是留下了隐患,而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而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则真的是损失惨重。赔偿的额度、指定维修厂家的修理质量、车辆丢失后的赔偿金额,赔偿的期限,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标准和工作流程,熟悉这些,既可以为您选择投保的公司作参考,也可以使您在出险后做到心中有数。作为被保险人
2、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3)不属于除外责任;(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 48 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2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
3、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增加的赔偿费用。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归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性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 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
4、之日起 1 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事故发生后,切记要及时报案,不能私下了结,否则保险公司不会承认这种私下了结的行为。“免赔”详解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实行绝对免赔,即被保险人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这是为了增强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也以此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 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 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
5、对免赔率为 20%.免赔率规定了不同责任驾驶人员所获赔款的扣除比例。在规定中,所谓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3害引起的事故。保险车辆因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和事故其他方查寻不着的,视同单方肇事事故,应扣除赔款的 20%.保单对接期交通事故赔付有说法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尚未投保交强险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老保单,出了险是仍按老办法赔,还是按新的办法来赔?发生赔偿纠纷法院该如何审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说法。日前,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
6、明确,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旧商业三责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对接期”遭遇赔付尴尬据了解,目前的车险业务中仍有相当部分是 7 月 1 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由于其保险期限为一年,因此老保单将一直存续到明年 6 月 30 日止,到明年 7 月 1 日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才能全部“对接”上,届时所有的车辆都应该且必须持有交强险。这个“对接期”,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
7、理赔查勘中难免存在“两套标准、两种赔付”的局面。4假如投保了交强险的 A 车与持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的 B 车相撞,由于交强险要赔偿物损,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因此 A 车必须向 B 车最高赔付 2000 元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 400 元。而B 车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一定要向 A 车赔偿。如此,虽是同一起车祸中的受害人但可能获赔不一,甚至出现无责方须为肇事者买单的局面。“对接期”赔付尴尬,主要是由于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赔偿原则、范围不同所致。交强险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的,交强险除保障人身伤亡外,还要保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且不论机动车车主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
8、该立法精神在全世界来看都很超前。对条例第 45 条各地法院执行不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45 条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交强险。对于这条规定,各地法院执行不一。主要分歧在于 2006 年 7 月 1 日前出单、7 月 1 日后出险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按照条例规定的新的赔偿标准。分歧由来已久。2004 年 5 月 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有关问题就露出端倪。当年,保险监管部门受理的机动车三责险合同纠纷类投诉急剧增加。事实上,自新道交法实施之日起、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保险公司就面临来自法院方面要求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9、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标准进行赔偿的压力。从 7 月 1 日起,交强险已实施了一个多月。当前在地方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人为地把商业三责险划出 6 万元保额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来赔,超出 6 万元部分才按商业三责险合同来赔。这样的措施刺激了相关诉讼案件大量增加,令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经营风险,利益受到很大影响。5最高法院给出司法解释记者从保监会了解到,今年 4 月 19 日,最高法院就针对浙江省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正式函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函明确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指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7 月 26 日,最高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该函,请各院参照执行,同时将该函抄送保监会。8 月初,保监会已将最高法院相关函件悉数下发至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监会产险部主任郭左践说,“这次最高法院向全国转发,相当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 条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司法解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