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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方案1.pptx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78786 上传时间:2018-03-10 格式:PPTX 页数:20 大小:250.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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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石家庄市排污权交易服务中心2015年10月9日 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 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主要内容 一 其他 二 方案解读 三 案例 3二 三 3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排 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2、 术语和定义 2.1 排污单位 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排污许 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二 三 3 2.2 现有排污单位 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 策并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 敏感区域,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

2、审批但未投入生产 的建设项目。 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 从产能、工艺、主要生产 设备、产品等方面逐一分析排污单位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 一、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二 三 3 2.3 初始排污权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和分 配取得的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2.4区域可分配排污权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可分配给现有排污单位 的排污权。 2.5 可出让排污权 可出让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采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所削减的可用于出让的“富 余排污权指标”。 一、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二 三 3 3、初

3、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3.1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权限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实行排污许可分级管理。 省厅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 产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 市局负责:其他现有排污单位中,由省、市(含省直管县(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总装机 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除外 )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 县(市、区)负责:由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 一、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二 三 3 3.2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的确定 以本行政区域现有排污

4、单位“十二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目标为依据,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 农业源排放量以及政府预留排污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可分配排 污权。 政府预留排污权在省、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两级预留。 3.3 初始排污权核定原则 3.3.1已制定排放绩效值的行业,按照绩效值核算排放量,与环 评价批复的总量比较后,取小值作为初始排污权。(火电、钢铁 、水泥、造纸、印染和玻璃行业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排放绩效值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 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河北省钢铁水泥电 力玻璃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规范(试行)(冀 环办发2014157

5、号)等文件,并结合应执行排放浓度限值 折算后的绩效值综合确定。 一、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二 三 3 3.3.2未制定绩效值的行业,根据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排放标准、 排放废气(水)量核算排放量。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 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其中,工业企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污水处理 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算排放量。核算 结果与环评批复的总量比较后,取小值作为初始排污权。 排污单位排放废气(水)量的确定,应遵循以下顺序: (一)排放标准中废气(水)排放量的规定; (二)生产规模达到设计负荷时,环评预测的废气(水)排放量 (三)国家规定的物

6、料衡算方法; (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相关行业产排污系数 ; (五)根据行业采用的主导工艺,参照其他各类经验系数确定。 一、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二 三 3 3.3.3环评文件或经批复的环评报告未明确排放总量的,其初 始排污权以排放绩效值或排放标准确定。(一控双达标) 3.3.4已通过有偿方式获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其排污权 指标大于按本方案要求核定的排污权指时,初始排污权按照有 偿取得的指标取值。 3.4 初始排污权分配原则 3.4.1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 污权核定之和不得超过区域可分配

7、排污权总量。 3.4.2 初始排污权之和超过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总量的,应在 本行政区域内按行业进行等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重点削减等 方式重新核定排污权。具体削减比例应根据减排目标、行业污 染物排放强度、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二 三 3 3.4.3 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且已投产,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其核算初始排污权,但在 核发排污许可证前暂缓分配。 3.4.4 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分 配给排污单位。 3.5 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 35.1 现有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初始排污权核算

8、 技术报告(核算技术报告内容见附件)。 3.5.2 现有排污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附件1、2(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3.5.3 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书面通 知排污单位并予以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3.5.4 现有排污单位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 核申请,环保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一、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二 三 3 4可出让排污权的核定 4.1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权限:与初始排污权核定权限一致。 4.2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原则 4.2.1 现有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为减排措施完

9、成前的初始排污 权核定值与减排措施实施后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差值。 减排措施实施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依据以下材 料综合确定: (一)与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 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二)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三)减排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数据; (四)委托省或设区市(省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 境监测机构取得的监测数据。 一、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二 三 3 4.2.2 现有排污单位通过全厂或部分生产设施淘汰、关停等减少 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其可出让排污权等于淘汰、关停生产设施的 初始排污权。 4.2.3 现有排污单位因以下原因之一造

10、成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减少 的,不予核定可出让排污权: (一)降低生产负荷、减少产品产量,及因市场技术等原因临时 停产的; (二)仅部分时段改用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的; (三)其他无法长期稳定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 一、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二 三 3 4.3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4.3.1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与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一致。 4.3.2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排污许可证和有偿获得排污权的有效凭证; (四)减排工程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五)淘汰、关停的企业或生产线

11、应提供当地政府关停文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一、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二 三 3 5、其他规定 5.1 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排污权核定结 果进行复核。 5.2 国家对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对其他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其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方法,可参照本方案制定。 一、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3 核算公式: 1、电力 M i =(CAP i 5500+D i /1000)GPS i 10 -3(1) 式中:Mi为第i台机组污染物总量指标,吨/年; CAP i 为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 i 为

12、第i台机组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计 算公式为: D i= H i 0.2780.3 (2) 式中:D i 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 i 为第i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二、案例3 表1 火电机组排放绩效值表 注:环发2014197号只确定燃煤机组的绩效值,燃油、燃气机组排放绩 效值,根据建设项目所用燃料对应的单位发电量 烟气排放情况及允许排放浓 度限值予以核定(排放标准法);冀环办发2014157号燃煤、燃油、燃气 机组均以绩效值予以核定。 二、案例 重点地区 2国标 绩 效 值( 克/ 千 瓦时) 超低排放 绩

13、 效值( 克 / 千瓦时) 对应排放 标准(国 标/省标) 二氧化硫 0.175 0.1225 50/35 氮氧化物 0.35 0.175 100/503 二、案例 SO2=(25*5500+3018121*1000* 0.278*0.3/1000 )*0.1225*10 -3 =47.6783 2、钢铁 钢铁企业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相 应生产线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二、案例 地区 生产线类 型 单 位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重点地区* 烧结 机 千克/ 吨烧结矿 0.54 0.9 球团 焙烧设备 千克/ 吨球团 0.45 0.75 高炉 千克/ 吨生铁 0.1

14、3 0.39 轧钢 千克/ 吨钢 材 0.09 0.183 3、水泥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模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重点地区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二氧 化硫按0.310千克/吨熟料取值(需按标准修正0.248) MCAPiGd 式中:M水泥企业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单 位为吨; CAPi水泥企业每天熟料生产量,t熟料/d; G吨熟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kg/t熟料; d年运行天数,d/a,(以年运行天计). 二、案例3 3、水泥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模 ,采用绩效方法核定,重点地区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二氧 化硫按0.310千克/吨熟料取值(需按标准修正0.248) MCAPiGd 式中:M水泥企业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单 位为吨; CAPi水泥企业每天熟料生产量,t熟料/d; G吨熟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kg/t熟料; d年运行天数,d/a,(以年运行天计). 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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