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通 知各单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0 一 0 年十二月三十日2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体现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各负其责”的原则,充分行使了安全否决的权力,对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
2、)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有着重要作用。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包括集体企业、参股企业。第二章 奖 励第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抢救事故中及时果断、抢救得力,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三、在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在控制3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显著作用的。四、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五、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第五条 对单位及个人的奖励执行表扬、表彰及发放一次
3、性奖金。第三章 处 罚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处罚。一、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没有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解决,作业场所尘毒危害严重,被指令整改后仍不及时整改的。四、不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五、不重视安全教育、不重视安全工作的。六、发生伤亡事故后,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推卸责任,或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七、对坚持贯彻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4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打
4、击报复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八、不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第七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执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第四章 考核办法第八条 发生责任轻伤事故的处罚一、轻伤事故超过公司下达的控制目标,超 1 人次扣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 2.5%;超第 2 人次及以上,每人次扣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 5%。二、每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扣罚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总额的 5%。如果由于违章操作造成他人伤害的,扣罚责任者当月工资总额的 10%。三、一次发生 3 人次及以上轻伤事故,按重伤事故处理。第九条 发生责任重伤事故的处罚一、认定为责任重伤事故的,每发生一人次,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
5、额的 5%;党政一把手和主管安全的领导、安全员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 10%。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 20%;如果造成他人伤害,除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 20%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三、年度内一个单位累计发生两人次责任重伤事故,原5则上按上述处理办法重复处理。四、年度内一个单位发生多起(三人次及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五、对造成重伤事故的其它有关人员及有关单位的处理,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六、发生一起多人(三人及以上)的重伤事故,参照死亡事故处罚办法进行处理。七、对年度内发生责任重伤事故的责任
6、单位、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安全员、事故所在工段的工段长、事故次要责任者,在年度内不得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第十条 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处罚一、认定为责任死亡事故的,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 10%;事故责任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和其他领导、安全员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 20%;党政一把手在单位职工大会上作检查。二、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 20%,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三、对造成死亡事故的其它有关人员及有关单位的处理,参照上述有关条款,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6四、因死亡事故受处罚的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年度内不得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五、发生较大责任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三
7、人及以上)的处罚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对隐瞒人身事故和未遂人身事故的处罚一、任何单位不得隐瞒人身事故,如经查确认,对责任单位按上述事故处罚条款加倍处罚。二、任何单位不得谎报、编造事故情节,不得破坏和伪造事故现场,也不得拖延、迟报事故。如经查确认,对责任单位按上述事故处罚条款处罚外,再加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1%。三、发生重大未遂人身事故,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不得迟报、瞒报。经安全环保部认定构成重大未遂人身事故,事故单位迟报、瞒报者,扣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 0.5-1%。扣罚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 300 元。第十二条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三条 对违章作业
8、、违章指挥的处罚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每发现 1 人次,扣责任单位200300 元,按月累计处罚。二、一个人在月度内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达二次者加倍处罚,且年度内不得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7三、对月度内多次(超过二次)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除经济处罚外,吊销其岗位操作证、停止工作,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另行分配工作。重新受教育期间停发工资,按事假处理。四、对易造成事故的关键要害部位、特种作业岗位上的人员(包括煤气使用,液化石油气贮存与使用,乙炔贮存与使用,氧气制造、贮存与使用,剧毒品的贮存、发放与使用,锅炉,受压容器,输配电,电气维修,电气焊,高空作业,起重,运输,天车,机动车驾驶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每发现一人次扣罚责任单位 3001000 元。违章情节严重者,吊销岗位操作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受教育期间停发工资,按事假处理。五、以上处罚,扣罚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处罚金额的 10%。第十四条 对不重视安全教育、不重视安全工作的处罚一、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入厂安全教育未按规定教育每发现一人次扣罚责任单位 300 元;特种作业未取证每发现一人次扣责任单位 500 元;“四新” 、复工、转岗未按规定教育每发现一人次扣责任单位 200 元。二、不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作业(工作)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每发现一项扣罚责任单位 200300 元;对提出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或隐患重复发生,每
10、一项扣责任8单位 400600 元;次月仍未整改者加倍处罚,依次类推直至整改。三、安全环保部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被通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或接收签字后而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行整改的或没有按期整改的,每一项扣罚责任单位 10002000 元。次月仍未整改者加倍处罚,直至整改。四、对外来从事生产活动的临时工、民工、施工和起重装卸运输等人员及有关的设备、机具、车辆等,雇用单位不进行安全教育、不制定安全措施构成事故隐患,经查实扣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 0.1-0.3%。五、以上处罚,扣罚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处罚金额的 10%。六、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问题和隐患重复发
11、生,除经济处罚外,对年度内多次重复发生较大安全问题和较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领导,调离领导岗位。第十五条 对不执行“三同时” 、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接临时管线规定的处罚一、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项目不履行安全审批手续,扣罚责任单位 5001000 元。造成事故隐患的,加倍处罚,限期整改。二、对危险作业、临时性工作(任务) 、临时拉接电源线,9不执行公司规定的,经查实确认对责任单位扣罚 4001000元。三、以上处罚,扣罚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处罚金额的 10%。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实行“安全管理考核”(按月考核) ,不合格的单位,扣罚该单位工资总额的1.5%。如果已按照第
12、四章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且由于违反了这些规定而导致不合格,本条不重复处罚。第十七条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不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给予处罚,奖罚考核标准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实行安全预奖,年度考核,奖罚考核标准按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被评为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对单位按人均 50 元进行奖励。第二十条 对年度完成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事故未超过控制目标的单位,进行全员(在岗)年度一次性奖励。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制度所涉及的罚款均由单位的工资总10额中扣出。所有罚款用于安全奖励。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依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集体单位、参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 0 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