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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学总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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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事法学总论导 言一、医事法学概述(一)医事法学的概念医事法学(Medical Jurisprudence)与医事法(Science of health law)是有密切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医事法从字义上讲是关于医事的法,即关于医药卫生的法。医事法学则是以医事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研究医事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二)医事法学的性质和任务产生 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必须也必然要调整各种关系,包括人的健康与自然界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与人类自身卫生行为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都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规范调整,由此逐渐产生了大量规范、调整社会医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医事法

2、律规范。20 世纪 60年代后期,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日渐被蓬勃兴起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所取代,就是在这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孕育和形成了一门以医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医事法学。性质 医事法学属于理论医学的范畴;是法学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从职能看,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内容具有综合性;从学科结构看,它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法学和医学相互交叉渗透的边缘学科。任务 是将医学、药物学、卫生学、生物学等基本理论和法学基本理论相结合起来,服务于医药卫生事业实践,用法律手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三)医事法学的构成和研究对象构成 两大部分;理论构成,综合运

3、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阐述医事法学的基本理论,为医事立法提供科学依据;实践构成,制定和实践医事法律规范,保护人体健康。研究对象 以医事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下列问题:1医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2、医事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3、医事法的范畴、要素、内容和体系;4、医事法的本质、特征、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地位和作用;5、医事法的渊源和效力;6、我国现行的各种医事法律制度及其制定;7、医事法的实施和监督;8、医事法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9、外国和国际医事法学理论、医事立法和司法实践;10、如何运用医事法学理论来解决医学科学和医药卫生事业以及医事法治建设发展中的新问题等。随着社会经济

4、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事法学的研究内容将不断充实和发展。 二、医事(卫生)和法的关系医事(卫生)“卫生”古代原始含意是指“养生”和“护卫生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卫生的概念发展变化为含义广泛的医事活动。从现代广义来理解,医事(卫生)泛指为维护人类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医事(卫生)是指一种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措施,它包括:优生优育,防疫与保健,医疗与康复。其次, 随着地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提升,医事(卫生)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重要社会事业。再次,医事(卫生)已发展成为具有科学内涵的学科体系,这就是医学科学。 (二)法法是由统治阶

5、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共同利益,经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和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医学(卫生)和法律的关系自从有了国家,法律便开始对医事进行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医与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1、医与法之间有相联相通的密切关系首先,法律的社会性与医直接相联相通。其次,实现生命健康权利是医学与法律共同的价值追求。 2、医对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对法律意识, 医药卫生的发展常常影响或启迪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导致法律思想观念的改变。对立法,首先从法的内容看,翻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汇编,到处可见医药卫生对法的影响。例如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环境保护法

6、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等,都离不开医学的指导与实践。更主要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需要以立法予以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从而导致大量新的立法问题的出现。还导致了一系列有关医学科技管理法律规定的产生。医药卫生的发展,还把大量原来属于纯技术规范的各种标准引入到法律当中,形成了新的法律规范形式法律技术规范(技术法规)。对执法和司法,医药卫生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对法学研究,突出表现为现代医学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为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导致法律体系中新的部门法的产生。3、法对医的影响和作用也是多方面的。首先,法为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在医药

7、卫生的组织、经费、人员、发展计划、运行、服务和技术系统,都发辉着其它管理手段无可代替代的作用。其次,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第三,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医药卫生技术本身具有利弊两重性。法律可以抑制和防范在利用医学,达到既促进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又抑制它的消积作用,实现兴利除弊的目的。 第四,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三、医学法学、医事法学与卫生法学 该谓医学法学(Jurisprudence of medicine),医事法学还是卫生法学(Science of health law),对这个问题,尚无统一认识

8、。就科学理念而言,“卫生”比较“医学”显得粗狭。现代大医学观念,无论在内涵或外延方面,似比“卫生”更为丰富和广泛。就维护人体健康而言,西方对 “Health”(健康)的理解比国人广大。牛津辞典对“Health”和“Medicine”(医学、医术)的权威定义分别是:“Soundness of body or mind ”和“ Art of restoring and preserving health”, 即分别为“心理与机体的园满状态 ”和“恢复和保持健康的技艺”。从这个定义看,“卫生法学”似不如“医学法学”合适。“医学法”与“卫生法”并无本质区别,而只是注重和强调的方面不同。美国大陆既用“S

9、cience of health law”也用“Jurisprndence of medicine”, 前者意为强调对卫生法律条文的科学,偏于应用;后者意为对医学中法律原理的研究的学科,带有较为厚重的学术气和文化精神。而卫生更重视实证性,对表征学科的深刻的学术性有所不足。就实际情况看,在行政系列,重于政策指导和应用,可选用“卫生法学”。从学校教育,学术研究,专业著述,则以“医学法学”或“医事法学”为好。我们更倾向于选用医事法学这一称谓。首先,医事一词即医药卫生之事务,较之卫生和医学更为宽泛。第二,在广泛的医疗卫生实践和法律实务中,通用“医事”与其他法律实务用语更相适应。第三,就现实来看,“医事

10、”一词早已成为世界各国约定俗成的法律专用术语。 综上,用“医事法学”作为学科名称,更加符合用法律术语表达法律问题的要求,既与现代法律实践及其发展趋势相吻合,也有利于与世界接轨。因此,本书采用 “医事法学 ”称谓。 四、医事法的历史发展外国医事法历史与发展 1.古代社会的医事法 在人类历史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共卫生和加强医疗保健,已有数千年历史。公元前 3000年左右,古埃及就颁布了一些有关医药卫生的法令;古印度制定的摩奴法典;古巴比伦王国于前 1750年颁布的汉漠拉比法典都有医药卫生方面的条文。 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医疗卫生法律最为发达,前 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科尼利拉法、得森

11、维尔法等,对医疗卫生都作了明文规定,古罗马人在历史上首先规定了行医许可制度,反映了奴隶制时代的医药卫生法学体系己开始萌芽,为世界医事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元 5世纪到 15世纪,欧洲封建国家时期不少国家加强了医事立法,医事法所规定和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12世纪,西西里王罗格尔二世颁布了欧洲历史上最早的禁止未经政府考试的医生行医的法令;13世纪,威尼斯制定了药剂师管理法;14 世纪,威尼斯、马赛等地颁布了检疫法,开创了国境卫生检疫的先河。英国、法国的医事成文法形成了近代医事法律雏形。2、近代社会的医事法 17 世纪以后,实验医学的革命和资产阶级工业文明,引发了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资本主义的医事

12、立法也进入了发展阶段。1601年,英国制定了伊丽莎白济贫法,其影响持续了 300年之久。19世纪以后,专门性的医事法律不断出台。欧洲的德、法、意等国吸取了英、美的法律实践经验,但又保持了除特殊规定由专门医事立法外,其余所增条款均散在民法、行政法和经济大法之中,保持了欧洲医学法制建设的特色。亚洲的日本是较早并较完善地致力于医事法制建设的国家之一,从 1874年制定医务工作条例开始,陆续又颁布了药师法医师法和著名的国民医疗法药事法等。二战以后,医事立法迅速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原因是:卫生事业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卫生事业在发展中产生的许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制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来调

13、整;防治疾病,保护健康和生命作为人的权利被认识,医事立法在各国普通受到重视,由此,在孕育医学科学革命同时,医事法律的构建迅速深化和延伸,开始引起广泛关注而迅速发展:首先在宪法上,规定了保护公民健康权的条款。其次,医事立法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在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医政管理、药政管理、医疗保健等方面各类系统的医事配套法律得以制定。环境保护立法空前兴旺,出现“公害罪”,明确规定了法人犯罪问题。在劳动保护方面,各国分别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还先后制定了优生法,以及控制传染病法律,卫生检疫法律等。在社会福利事业上,各国相继制定了老人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福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等。医事立法从医药卫生管理到

14、健康教育等 20多个方面,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二战以来世界各国医事立法发展还呈现出两个新的特点:一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医事立法得到了大力加强。二是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向法律提出了挑战,导致了医事法上新的立法问题的不断产生,不少国家都在研究立法对策。二战以后,特别是 20世纪 60年代后期,各国对医事立法的普遍重视,不仅使医事立法得到了迅速发展,而且推动了医事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的学科的诞生和发展。国际医事立法地球是一个总的生态系统,健康不取决于个体行为和孤立事件。近代以来,工业经济的发展对人类健康和地球生态环境的日益明显的影响,使不同国家的人民迫切地感到,需要国际合作来解决人类面

15、临的种种卫生问题,这就导致了国际医事法的出现。保护人体健康的国际协定,可以追溯到 19世纪中叶,其动因则是早年工业国家,为了国际贸易以及减轻战争带来的疾病而达成的国际检疫协议。1851年,巴黎,十一个国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产生了第一个国际卫生公约。1905年,美洲 24个国签定了泛美卫生法规。二战以后,国际医事法发展步伐日益加快: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成立后,把提出国际卫生公约、规划和规范,作为自已的任务之一,并积极推动国家间卫生立法的交流合作,WHO 近年来还加强了对医事立法的研讨,并主持召开了一系列国际卫生立法会议。联合国及其

16、他有关机构,也制定了多项与保护人体健康有关的国际卫生条约或形成了有关决议和宣言;医事立法还得到了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大力支持。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世界医学会(WMH),它所制定一系列世界性的医学原则为国际医事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国际医事法的内容涉及到,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临床医学,职业卫生,人口与生殖健康,特殊人群健康保护,精神卫生,卫生资源,药物管理,食品卫生,传统医学等诸多方面。中国医事法简史1. 古代社会的医事法。早在二千多年前就有了医事(卫生)方面的法律规范,是世界上最早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医事的国家之一。奴隶制时代的医事法,是我国医事立法的启蒙时期。商朝就已产生了医事法律条文,周代

17、有世界上最早的病历记录和报告制度,在个人与环境卫生、预防保健方面也有一些规定。进入封建社会,医事立法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时期。秦代起有了比较系统的法典,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规定也在这些法典中出现。如秦律有禁止杀婴、堕胎等,秦朝还重视环境卫生,当时的田律是我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从两晋经隋唐至五代,封建社会近 700年上升时期,医事立法有了较大发展。唐律中,对医师误伤、调剂失误、针刺差错、贩卖毒药、行医欺诈等行为均有刑罚规定,对饮食卫生、卫生管理也有一些规定。唐显庆四年(659 年),颁布了可称世界史上第一部由国家编撰的药典唐新修本草,比西欧至少早 48个世纪。宋金元时期,医药卫生制度在许多

18、方面沿袭唐制,但医事立法上有所发展。北宋王安石颁布了市易法,对药品检验制度作了规定。宋朝于 12世纪颁布的安剂法,规定医务人员人数和升降标准,这是我国最早的医院管理规章。宋法严治庸医。著名医学家宋慈所著的洗冤录,是现存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自 13至 16世纪 600年间,被历代法官和检察官奉为经典。元明清各朝代也都颁布过一些医事方面的法令。元典章中明确规定禁止假医假药,禁止贩卖毒药;对医生三年一大考,合格者方可行医;对误人性命的庸医,必须酌情惩处;还专门规范了医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和免除医户差役、赋税等内容。如医生和百姓发生争执和诉讼时,管民的官和管医的官共同决断。明代大明会典,清代大清律、新清

19、律,对于医家行医,考试录用,庸医处罚等一系列医事法规都具有权威性,奠定了中国医事法律的基础,是古代中国医事法制建设的一次界碑性转折。但是,由于明清之前的中国封建时代是诸法合体,国家并不存在专司医事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纯粹调整医事问题的法律文件也不多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医事法。新中国成立之前有两个情况,其一是中华民国时期的医事法,是我国医事立法专门化、具体化时期,他仿效西制国家设卫生部负责全国医药卫生工作,医药卫生管理制度日趋完备,曾制定了全国海港检疫条例、公立医院设置规则、中医条例及医师法、药师法、医事人员检核办法、传染病预防条例等法规。虽然这些法律由于历史原因并未全面实施,而且也

20、缺少完善的监督执法体制,但它却是中国医事法律初步形成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其二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医事法,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制定的。根据地在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机构,大力加强卫生工作同时,进行了医事立法,先后颁布实施了卫生法规、卫生运动纲要、卫生防疫条例、暂行传染病预防条例、医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医事法规,在中国医事法史上揭开了新的一页。这些法规的实施,使根据地医疗卫生事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新中国的医事立法奠定了基础,新中国的医事法就是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医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医事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即社会

21、主义医事立法时期。其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新中国建立到 1954年第一部宪法公布。党和政府十分关心人民健康事业和医事法制建设,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提出:“推广卫生医药事业,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1952年,全国第二届卫生工作会议提出了医事立法和卫生事业发展的四大方针:预防为主,面向工农兵,中西医结合,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并以此为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医事法规和规章,其中由政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医事法规就有 46件,如中央人民政府卫生组织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交通检疫暂行办法、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条例等。这是医事立法的起

22、步阶段。第二阶段, 1954 年至 1966年,为医事立法初步发展阶段。在宪法的指导下,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医事法规。其中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医事法规有 31件,卫生部也制定了 500多件医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 1954年,卫生部颁发了卫生防疫暂行办法,稍后又发布了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保证了卫生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1955 年,卫生部颁发了传染病管理办法。 在劳动卫生和食品卫生方面,先后颁发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暂行卫生标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管理暂行条例、饮用水质标准等。值得一提的是,1957 年 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

23、检疫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医事法律,成为中国医事法治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该条例及国务院公布的实施细则,使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有了法律保证。在药政方面,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管理毒药、限制剧毒药暂行规定等,1965 年又再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有这些都有力地促进和保证了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这一时期的医事立法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国内医事立法经验不足,也不注重借鉴外国医事立法的经验,整个国家也存在着轻视法治的思想,医事法制建设未达到应有水平。 1966年至 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破坏殆尽,医事法制也遭到践踏,不仅医事立法处于停滞状态,连原有的医事法律法规也不

24、能正常发挥作用,医事法发展中断。第三阶段,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医事立法有了突破性进展,医事法制建设进入了健康、稳步、兴旺发展的新阶段。1982 年宪法中,有关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为新时期医事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1985 年,卫生部组建了医疗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制定了医疗卫生行政立法规则。1988 年,卫生部又成立了政策法规司,使医事法制建设有了组织保证,随后又组建了卫生监督司,以强化全国卫生监督的调控、管理和指导。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更为医事立法工作创造了空前良好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

25、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完善,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医事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显著。1997 年 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推进卫生法制建设,要加快步伐,完善以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各类卫生标准。要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这就进一步指明了新时期医事立法的方向,为卫生事业发展走向法制化轨道,规定了具体任务和明确的工作目标,医事立法步伐大大加快。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

26、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十部医事法律。国务院制发和批准了 20多个医事行政法规,如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医事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400余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和卫生规章近400件。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医事法律体系,卫生事业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医事法制建设的发展,医事立法的加强,促进了医事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这一新兴学科在我国出现于 20世纪 80年代中期,1987 年,卫生部在沈阳召开了首届全国卫生法学

27、理论研讨会。1992 年 11月,卫生部原政策法规司主办的中国卫生法制创刊发行。1993 年 9月,中国卫生法学会在北京成立,标志着医事法学这门学科在中国正式建立。此后这些年来,医事法学队伍逐步壮大,北京、广西、安徽、吉林、江苏相继成立了省级卫生法学会。徐州、乌鲁木齐成立了市级卫生法学专门团体,还成立了国境卫生检疫专业法学团体,全国现有卫生法学会会员上千人。从卫生法学会的建立到国内国际理论研讨的开展,从教学委员会的建立到医事(卫生)法学课程开设和教材、案例的编写出版,从医事(卫生)法制专业刊物的创刊到法规性文件的编纂,从医事法律咨询到医事法律服务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成绩。此外,根据与MHO的合

28、作项目,卫生部定期举办了卫生立法研讨班,开展卫生立法国际学术交流。1998 年,中国卫生法学会首次参加了第十二届世界医学法学大会,并成为该组织会员。2000 年 8月,有 8位专家参加第十三届医学法学大会,世界性的学术交流,既进一步了解了世界医事法学进展,又介绍了我国医事法学的现状和特色,有利于促进我国医事法制建设和我国医学科学及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中国医事法学体系并未最后形成,尚缺乏一支高水平的医事法学学术研究队伍和医事法律司法人员及医事律师;除少数几所医学院校从 1996年起,探索性地先后开设了医事法律专业外,从学校到社会医事法学的总体教育水平尚十分有限;较发达国家医事法学的学术研究还有

29、相当距离,有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未深入讨论或几乎没有触及,许多人员仅限于实践医事法律活动,缺乏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和有一定学术功底的专著。这片园地,正等待新一代具有医学与法学复合型知织结构的学者去开发与耕耘。 医事法学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的发展进步,医药卫生所涉及的范围和研究领域不断扩大,其功能与作用越来越重要,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因此,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加需要有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同时,法律也要随着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而改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今,医学科学枝术的飞速发展,使医事法学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诸如:医药卫生资源的配置,死亡方式的转变,高技术生殖的应用,脏器移植及人工

30、器官的应用和行为控制,人体实验,遗传工程,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与人类健康,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正因为上述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健康与生存,需要制定明确的准则,并将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所以,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不断加快医事立法进程,努力完善医事法律体系,并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1.理论研究深入化。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医事法学这门学科,开展了医事法学的教育工作,有的医学院和法学院开设了医事法学课程,并应用医事法学理论指导医事立法和执法工作。2.法律体系完整化。立法起步较早的国家,将从单项立法到综合立法逐步过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医事法律体系。3.立法范

31、围扩大化。一是随着医学科学新技术和社会的发展,制定一批新的医事法律,诸如器官移植和利用人工器官法,生殖技术法,病人权利法,基因工程应用法等。二是医事立法开始涉及一些以往不可能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如死亡的权利、标准、方式,计划生育和堕胎等。三是通过立法促进个人生活方式和行为健康化,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法,老年保健法,社会心理和卫生行为法,同时加强医疗保险和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立法,普及全民卫生保健。四是加强环境、药品、食品等的法制管理,使人人都有一个宁静、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4.技术规范法律化。现代医药卫生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现代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展开的。现代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给人

32、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也带来了许多复杂的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用其利,避其害,就涉及到很多技术规范。由于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属于不同的范畴,因此,必需把技术规范上升为技术法规,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才能达到保护人类健康的目的。五、研究医事法学的方法1.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学习和研究医事法学,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运用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正确认识医事法的性质及其产生、变化、发展的根据和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对医事法的本质和作用作出全面、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医事法和医事法学,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2.比

33、较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是学习医事法学的重要方法之一。要了解各国医事法律制度和国际医事立法情况,既要吸收各国的科学性内容,又要去其不合理成分;既要避免盲目照搬,又要克服全盘否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加以取舍和改造,有分析有选择地学习和吸收。用比较的方法学习研究外国医事法律制度时,至少要考虑四个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自然条件的不同;民族文化的不同。通过比较研究,吸收外国的科学成果,并且在不断总结自已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事法学。 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医事法学是一门应用理论科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习和研究医事法学,必须密切结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深入研究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规范和医事法制建设实践,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使医事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发展,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医事法制,发挥医事法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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