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药物的研究与审批 DRUG RESEARCH AND REGISTRATIO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 品 注 册 司 2002年11月,2,药物的临床前研究 药物的临床研究 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报与审批,药物的临床前研究 药物的临床研究 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报与审批,4,药学研究: 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等。药理毒理研究: 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内 容,(16),5,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
2、始材料的质量标准、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内 容,6,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GLP。,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内 容,(17),7,必须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对研究机构的要求,(18),8,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不具有的,必须经国家药监局批准。,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单独申请药物制剂,(19),9,申请人委托其他机
3、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应当与被委托方签定合同。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申请人负责。,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委托研究,(20),10,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 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经国家药监局认可后,方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 国家药监局根据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考察。,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研究资料,(21),11,国家药监局和省级药监局根据需要对研究情况进行核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并派员现场考察试验过程。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
4、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重复试验,(22),12,参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采用其他的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药物的临床前研究,技术要求,(23),药物的临床前研究 药物的临床研究 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报与审批,14,药物的临床研究,必须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必须执行GCP。,临床试验 生物等效性试验,药物的临床研究,(24),15,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研究。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
5、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在补充申请中,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或者生产工艺等有重大变化的,需要进行临床研究。,药物的临床研究,范 围,(25),16,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 期。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I、II、III 期临床试验。有些情况下可仅进行II 期和III 期,或者III 期临床试验。,药物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分期,(26),17,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 目的: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I 期临床试验,药物的临床研究,18,药物的临床研究,II 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 目的: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
6、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 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19,药物的临床研究,III 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 目的: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 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20,药物的临床研究,IV 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 目的: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等。,21,应当根据临床研究的目的,符
7、合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和本办法所规定的最低临床研究病例数要求。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研究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必须经国家药监局审查批准。,药物的临床研究,受试例数,(27),22,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试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临床研究。,药物的临床研究,特 例,(28),23,确定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及临床研究参加单位。与选定的临床研究负责和参加单位签定临床研究合同。,药物的临床研究,实施前申请人的职责,(29),24,提供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样稿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手册。完善临床研究方案
8、,并提请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对临床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和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药物的临床研究,实施前申请人的职责,(30),25,在临床研究实施前,将临床研究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药监局备案,并报送有关的省级药监局。 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要的费用。 向临床研究单位免费提供临床研究用药物和对照用药品,附样品检验报告书。 对临床研究用药物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药物的临床研究,实施前申请人的职责,26,制备车间:符合GMP条件。 制备过程:严格执行GMP的要求。 根据审查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研究。,药物的临床研究,对临床研究用药物的要求,(32),27,自行检验:按照国家药监局
9、审定的药品标准。 委托检验:中检所或者国家药监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所。 国家药监局可以指定药品检验所对临床研究用的药物进行抽查检验。,药物的临床研究,临床研究用药物的检验,(33),28,疫苗类制品 血液制品 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 境外生产的临床研究用药物,药物的临床研究,临床研究用药物的检验,必须经国家药监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29,确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监督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发现临床研究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研究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临床研究,或者终止临床研究,并将情况报告国家药监局和有关省级药监局。,药物的临床研究,实施过程中申
10、请人的职责,(35、36),30,申请人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药监局和有关省级药监局提交临床研究和统计分析报告。临床研究时间超过1 年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年向国家药监局和有关省级药监局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告。,药物的临床研究,实施前申请人的职责,(37),31,应当在被批准后2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重新申请。,药物的临床研究,实施的要求,(38),32,熟悉供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 了解临床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 获得由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药物的临床研究,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的职责,(39),33,
11、药物的临床研究,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的职责,临床研究记录:及时、准确、真实对申请人违反GCP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和国家药监局报告。,(40),34,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密切注意临床研究用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级药监局和国家药监局及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药物的临床研究,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临床研究者的职责,(41),35,(42),药物的临床研究,对已批准的临床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进行常规的或者有
12、因的现场考察或者数据稽查。,36,临床研究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监局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改临床研究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未及时、如实报送临床研究进展报告的;,药物的临床研究,(43),37,(五)已批准的临床研究超过原预定研究结束时间2年仍未取得可评价结果的; (六)已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七)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八)临床研究中弄虚作假的; (九)违反GCP其他情况的。,药物的临床研究,38,国家药监局作出修改临床研究方案、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
13、研究的决定,申请人或者临床研究单位应当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药物的临床研究,(44),39,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申请人和临床研究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研究。,药物的临床研究,临床研究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时。 有证据证明临床研究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45),40,使用由临床研究者负责。不得销售。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研究用药物仅用于该临床研究的受试者,其用法与用量应当符合研究方案。研究者不得把研究用药物转交任何非临床研究参加者。,药物的临床研究,临床研究用药物的管理,(46),41,
14、(一)临床研究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 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不受理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新药的申请)。,药物的临床研究,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境外申请人 向国家药监局提出申请,(47),42,(二)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研究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药物的临床研究,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43,(四)临床研究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研究报告报送国家药监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
15、究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多中心临床研究的全部研究资料。,药物的临床研究,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44,药物的临床前研究 药物的临床研究 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报与审批,45,申报资料:完整、规范。 数 据:真实、可靠。 文献资料: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新药的申报与审批,申报资料的要求,(48),46,(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二)未
16、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抗艾滋病病毒及用于诊断、预防艾滋病的新药,治疗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快速审批,(49),47,省级药监局:审查;提出意见。国家药监局:在受理时,确定。,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快速审批的确定,(50),48,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的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注册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除本办法第四十九条(一)、(二)规定的药物外,新药申请批准后每个品种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不得分由不同单位生产。,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17、,(51),49,第四十九条(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50,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技术要求由于相同品种在境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的,维持原技术要求不变。,新药的申报与审批,(52),51,临床研究的审批,52,完成临床前研究。 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 向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报送药物实样。,新药的申报与审批,申请人,(53),53,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组织对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考察,抽取检验用样品。 向确定的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18、。 将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家药监局。 通知申请人。,新药的申报与审批,省级药监局,(54),54,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 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检验报告书和复核意见报送国家药监局。 同时报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药监局。 通知申请人。,新药的申报与审批,药品检验所,(55),55,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药物实样。 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技术审评。 以药物临床研究批件的形式,决定是否批准其进行临床研究。,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国家药监局,(56、57),56,国家药监局审查药品注册申请期间,
19、除创新的药物成份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一般不得补充新的技术资料。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新药的申报与审批,申请的撤回,(61),57,药品检验所认为申报的药品标准无法控制质量的,申请人可以撤回新药申请。 撤回的新药申请,申请人在重新进行研究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提交申请,并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未撤回的,国家药监局经审核其药品标准确属无法控制质量的,予以退审。,新药的申报与审批,申请的撤回,(59),58,样品检验不符合其申报的药品标准的,国家药监局在核实后对该新药申请予以退审。被退审的申请: 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报。,新药的申报与审
20、批,退 审,59,新药生产的审批,60,完成药物临床研究。 向所在地省级药监局报送临床研究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 向中检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新药的申报与审批,申请人,(62),61,应当在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GMP的要求。,新药的申报与审批,为申请新药所生产的3批样品,(64),62,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组织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考察,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 向确定的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
21、国家药监局。 通知申请人。,新药的申报与审批,省级药监局,(63),63,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检验报告书报送国家药监局。 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药监局。 通知申请人。,新药的申报与审批,药品检验所,(65),64,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对所报资料进行全面审评,以药品注册批件的形式,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 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国家药监局,(67),65,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国家药监局在批准新药申请的同时,发布该药品的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由国家
22、药监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核准。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并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申请。 必须按照国家药监局的规定印制。,药品说明书,(68),66,在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 经国家药监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 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有效期内。,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可上市销售,(69),67,新药监测期的管理,68,国家药监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设立监测期,对该新药的安全性继续进行监测。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药监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新药的申报与审批,监测期的设立
23、,(70),69,新药的监测期自批准该新药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5年。对于不同新药,根据其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不同的监测期限。,新药的申报与审批,监测期的设立,(71),70,新药进入监测期后,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的新药申请。省级药监局应当将已经收到的申请退回申请人。,新药的申报与审批,监测期的设立,(72),71,监测期内的新药,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监局报告。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检验、监督的单位发现新药有严重质量问题、严重的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省级药监局报告。,新药的申
24、报与审批,监测期内的新药,(73),72,省级药监局对于新药有严重质量问题、严重的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履行新药监测期责任的,省级药监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新药的申报与审批,监测期内的新药,(74),73,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批准之日起2年内没有生产的,国家药监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继续进行监测。,新药的申报与审批,(75),74,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符合规定的,可以批准生产或者进口。 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申请。,新药的
25、申报与审批,新药进入监测期时,已获准临床研究的:,(77),75,退回。该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申请。,新药的申报与审批,新药进入监测期时,未获准临床研究的:,(78),76,可以继续审批。 符合规定的,国家药监局可以批准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申请。,新药的申报与审批,进口药品首先获准上市,已获准临床研究的:,(79),77,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其他申请人药物临床研究的,该项申请应当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申请。,新药的申报与审批,进口药品首先获准上市,未获准临床研究的:,继续审批,退回,自行撤回,新
26、药进入监测期,受 理,批准生产,批准临床研究,一并监测,继续审批,退回,自行撤回,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上市,受 理,批准生产,批准临床研究,80,药物的临床前研究 药物的临床研究 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报与审批,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已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取得GMP证书。 申请品种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和 GMP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报与审批,申请资格要求,(80),可申报、审批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在规定时限内,取得GMP认证。 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GMP,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并由SDA注销。,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报与审批,新开办企业和车间、增加生产剂型,(81),受理:由各省级药监局负责。 对需进一步评价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品种,SDA可暂停受理和审批,如PPA。 不受理依据国家试行标准提出的申请。 取得批准文号前在GMP车间生产的样品, 经SDA确定药检所检验合格,可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报与审批,有关事项,84,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