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4月16日,酉阳县农民安勇、梁军、梁吉生等人共谋实施诈骗,并在酉阳县委党校附近选择尚某某作为诈骗对象:安勇先与尚某某搭讪取得其信任,然后梁军假装迷路,请求安勇与尚某某帮其带路到梁吉生住处,并承诺给二人两百元钱作为报酬,尚某某欣然许诺。在带路过程当中,梁军与安勇开始了诈骗“表演”:梁军自称身上携带有名贵药材“虫胶”,价格不菲,并当场拿出几粒展示给安勇和尚某某查看(所谓“虫胶”其实是口香糖做成) 。见尚某某未起疑心,梁军则“悄悄”告诉二人,自己已经与“ 药材收购老板 ”梁吉生谈好了价钱,梁吉生将以600元一粒的价格收购自己的“虫胶”。等抵达梁吉生住处后,安勇则利用梁军上厕所的机会,悄悄带
2、尚某某向梁吉生询问“虫胶”价格,梁吉生透露,现在虫胶的市场价已涨到800元每粒。此时安勇向受害人尚某某提议,可以向梁军大量买进“虫胶”抛售赚取差价。见有利可图,尚某某听后砰然心动。安勇则又表示自己资金不够,邀请尚某某与自己合伙,尚某某遂向安勇“投资” 了6.5万元。钱财到手,安勇等人逃之夭夭。2011年6月15日、6月18日,被告人梁吉生、安猛、安廷进、吴胜等又分别在在彭水县境内、武隆县境内以相同手段骗取王某某现金1万元、陈某某现金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吉生、安勇、梁军、吴胜、安廷进、安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涉案
3、金额及认罪悔改情况,判处梁吉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安勇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吴胜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梁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安廷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安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2011年5月,吴秀芳、罗荣秋再次从缅甸将赊购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16000余颗带回重庆。同年六月,吴秀芳先后将2400颗“麻古”以55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维(另案处理) 。2011年6月2日,公安人员将吴秀芳等人捉获,并在罗荣秋家里查获毒品海洛因1640.9克
4、、 “麻古”1246.3 克。经鉴定, “麻古”中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经审理查明,吴秀芳系吴锡英妹妹,罗荣秋与吴锡英系夫妻。2011年3月,吴秀芳、罗荣秋二人将1640.9克海洛因碾成粉末后从缅甸带至罗荣秋、吴锡英在重庆的家中。之后,吴秀芳联系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周嫂”(另案处理)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秀芳以贩卖为目的,从境外运输毒品海洛因1640.9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6000颗(重约1447.03克)到境内后,再运输到重庆市,并将其中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410颗(重约200.73克)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荣秋、吴锡英受吴秀芳指使参与走私、运输
5、毒品海洛因和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一下判决。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吴秀芳、罗荣秋、吴锡英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吴秀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荣秋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被告人吴锡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日晚7:30许,两被告人租乘被害人的出租车来到一偏僻马路上,被告人胡林生持砍刀对着被害人、另一被告人持玩具手枪顶着被害人的脑袋,抢走被害人
6、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之后要被害人开车返回新余市区,当车行驶至新钢“比一比” 超市门口时,趁二被告人不注意,被害人逃离出租车。经鉴定,被抢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390元。10月4日晚和10月7日晚,二被告人又采用同样手段抢得现金1180元、白色三星手机一部、银色紫光牌手机一部共价值1730元。2011年10月8日下午,二被告人在新余市火车站附近的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作案,劫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72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胡林平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国庆期间持玩具枪疯狂抢劫,两累犯屡教不改终被判重刑。3月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胡林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胡林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