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 19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 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3、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 64 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 年 10 月 1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 年 7 月 1 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4、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 8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
5、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离休干部抚恤金。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 号)规定办 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 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本通知下发后, 民
6、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 号)即行废 止。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二七年五月八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 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
7、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 64 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36 号)规定,参加 统筹地区工 伤 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 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
8、次性抚恤金标准,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
9、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 104 号)规定办理退 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本通知下发后,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 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二 OO 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