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劳社文2008349 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2005 年 4 月份,我省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文件下发以来,宁德等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多次询问,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是否包括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5148 号)第二条,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的规定中, “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是指伤残农民工根据劳社部发200418 号文的规定,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一次性待遇包含了(除首次可以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待遇外)所有应享受的各项长期待遇。二、伤残农民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在未确定选择一次性或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可以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其首次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伤残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首次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