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 岩 社 会 福 利 慈 善 事 业 基 金 会公 益 赞 助 申 请 办 法一 、 目 的财 团 法 人 龙 岩 社 会 福 利 慈 善 事 业 基 金 会 ( 以 下 简 称 本 会 ) 本 着 回馈 社 会 、 关 怀 弱 势 之 精 神 , 协 助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组 织 团 体 推 展 各 项福 利 服 务 , 以 促 进 弱 势 族 群 获 得 妥 善 照 顾 。 本 会 接 受 各 社 会 福 利服 务 组 织 团 体 以 公 开 方 式 提 出 方 案 计 划 , 申 请 经 费 补 助 。二 、 送 件 时 间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6 月 31 日 止三 、
2、 申 请 办 法( 一 ) 申 请 资 格1. 已 立 案 且 非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之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组 织2. 各 大 专 院 校 登 记 有 案 之 服 务 性 学 生 社 团( 二 ) 方 案 执 行 时 间 : 自 补 助 日 起 至 97 年 12 月 25 日 止( 三 ) 申 请 数 据 与 格 式申 请 单 位 应 备 齐 相 关 数 据 , 于 公 告 之 申 请 截 止 日 前 提 出 申 请 ,逾 期 不 再 受 理1. 公 文 2. 申 请 表 格 ( 附 电 子 档 案 一 份 ) 3. 企 划 书 ( 附 电 子 档 案 一 份 ) A. 以 方
3、案 计 划 提 出 经 费 申 请 , 并 说 明 活 动 内 容 及 宣 传 方 式B. 详 细 经 费 预 算 编 列 , 包 括 : 目的、主(协)办单位、时间(或期程) 、地点、参加对象、内容、效益、经费概算、经费来源及收费基准等项( 需 注 明 募 款 情 况 , 含 政 府 及 民 间 单 位 补助 情 况 ) 4. 立 案 证 书 复 印 件 乙 份5. 该 年 度 呈 报 内 政 部 之 年度经费运用情形概况表 (学生社团可免附)6. 寄 送 地 址 : 338 桃 园 县 芦 竹 乡 南 山 路 一 段 177 号 1 楼 四 、 赞 助 原 则( 一 ) 以 弱 势 团 体
4、 为 核 心 或 提 供 弱 势 团 体 特 殊 需 求 为 补 助 重 点 。( 二 ) 为 有 效 整 合 资 源 , 补 助 项 目 以 不 重 复 政 府 或 其 它 单 位 之 补助 为 原 则 。( 三 ) 经 本 会 审 查 核 准 补 助 之 经 费 , 须 符 合 专 款 专 用 之 原 则 , 未经 本 会 同 意 , 不 得 流 用 其 它 补 助 项 目 。五 、 赞 助 项 目 :( 一 ) 办 理 社 会 福 利 方 案 计 划 之 训 练 、 研 习 、 推 广 、 辅 导 等 服 务过 程 必 要 之 相 关 业 务 经 费 。 包 含 场 地 费 、 讲 师
5、钟 点 费 、 项 目 人事 费 、 讲 义 费 、 交 通 费 、 办 理 与 服 务 相 关 之 评 估 费 、 调 查 访 问费 以 及 其 它 经 本 会 认 可 之 项 目 , 核 准 金 额 以 内 政 部 等 政 府 单 位补 助 标 准 为 参 考 依 据 。( 二 ) 申 请 执 行 方 案 相 关 之 设 备 器 材 费 。( 三 ) 申 请 机 构 大 型 活 动 办 理 之 经 费 。六 、 赞 助 方 式( 一 )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组 织 : 依 方 案 计 划 所 需 经 费 , 再 由 本 会 裁 定 。( 二 ) 各 大 专 院 校 登 记 有 案 之
6、服 务 性 学 生 社 团 : 依 方 案 所 需 经 费 ,再 由 本 会 裁 定 。( 三 ) 于 本 会 函 件 通 知 后 , 请 先 开 立 正 式 捐 款 收 据 , 并 附 转 帐 银行 户 名 及 账 号 复 印 件 , 俾 利 本 会 核 拨 相 关 款 项 。 七 、 公 告 方 式( 一 ) 本 会 网 站 公 告 及 函 件 通 知 赞 助 单 位 。( 二 ) 举 办 颁 奖 仪 式 。( 三 ) 寄 发 活 动 邀 请 函 。八 、 审 查 内 容1. 组 织 层 面 -包 含 组 织 架 构 健 全 度 、 会 务 实 务 、 服 务 管 理 、财 务 运 作 、
7、 过 去 服 务 经 验 等 。2. 方 案 层 面 -考 虑 方 案 的 目 标 、 需 求 、 投 入 资 源 、 执 行 专 业性 、 创 新 发 展 性 、 预 期 效 益 等 。九 、 公 开 征 信 : 为 使 社 会 大 众 了 解 本 会 补 助 成 果 , 善 尽 责 信 义 务 , 接受 方 案 补 助 之 单 位 需 于 方 案 执 行 相 关 活 动 、 会 议 、 各 项 成 品 、 网 站 或购 买 设 备 上 , 须 标 明 本 会 赞 助 之 字 样 或 标 章 ; 或 配 合 将 相 关 资 料 刊 登于 本 会 出 版 品 与 网 站 。十 、 结 案 与
8、核 销于 方 案 结 束 后 两 个 月 内 或 于 97 年 12 月 31 日 前 , 检 附 结 案 报 告 一份 ( 附 电 子 档 案 一 份 ) 及 支 出 原 始 凭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十 一 、 补 助 单 位 若 经 查 证 有 下 列 情 事 , 经 他 方 书 面 限 期 通 知 后 仍 未 改善 , 本 会 将 依 法 诉 究 , 并 得 追 回 全 部 补 助 款 项 , 并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 一 ) 未 函 知 本 会 并 经 同 意 , 擅 自 变 更 原 订 计 划 。( 二 ) 未 函 知 本 会 并 经 同 意 , 擅 自 移 用 补 助 经 费 。( 三 ) 经 本 会 催 缴 , 仍 未 办 理 结 报 工 作 。( 四 ) 未 配 合 征信相关事项。十 二 、 本 会 保 留 补 助 案 通 过 与 否 及 方 案 评 鉴 之 权 力 , 并 得 以 随 时 修 改公 告 内 容 , 其 它 未 尽 事 宜 , 请 随 时 注 意 网 站 公 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