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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784340 上传时间:2018-04-2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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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宿迁市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0 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 17 号)精神,加 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规范肉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商务厅、公安厅、农委、工商局、质检局、药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商秩发2010 704 号)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整治重点(一)突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农贸市场内活禽宰杀点、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点等重要场所。(二)突出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购销台账、检验检疫、瘦肉精检测、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三)突出屠宰加工、批发交易、商场、超市、连锁店

2、、市场零售等重点领域。二、整治目标(一)有效遏制私屠滥宰、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2(二)增强企业作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三)推进肉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三、工作任务(一)加强检疫监管,开展病死畜禽非法交易整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活禽和生猪(牛、羊)的产地检疫,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严肃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开展屠宰检疫,对进入屠宰厂(场)的活禽和生猪(牛、羊),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活畜禽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认真做好同

3、步检疫工作,切实规范检疫证章使用,监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二)加大检测力度,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农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加大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工作,防止喂食瘦肉精生猪(牛)进入屠宰环节;督促定点屠宰厂(场)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3(三)深入开展注水肉、私屠滥宰专项整治,提高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注水肉、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注水、私屠滥宰高发区域和时段的巡查,依法严厉

4、查处对生猪(牛、羊)注水(或其他物质)以及为注水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惩不法分子。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发现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牛、羊)注水(或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一经发现,报请市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切实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八项制度:

5、检疫检验制度、产品进出厂管理制度、肉品配送制度、屠宰加工质量管理制度、台账登记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厂长经理责任制度、生产加工卫生制度;两个规章屠宰和肉品检验操作规程、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两个档案:生猪屠宰档案、肉品检验质量档案。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四)严把市场准入关,集中清理定点屠宰企业。4严把市场准入关。进入市场销售的猪肉及其副产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农业、商务、工商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人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47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宿迁市 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宿政办

6、发 2010151 号)文件精神,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凡外埠猪肉及其副产品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前,由市屠管办牵头组织商务、工商、农业、卫生、环保等部门对其屠宰加工厂(场)所进行评估确认,符合 3A 级及以上加工生产条件的企业的合格产品方可准入,鲜、冻片猪肉必须符合 GB9959.1-2001 三级肉以上标准。进入我市销售的外埠猪肉及其副产品一律到市屠管办办理相关溯源记录、凭证等。农业部门在对批量进入我市动物产品查验过程中发现外省产品所持检疫证明无我市指定道口印章,一律予以退回。对检疫证明过期,证物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集

7、中清理整顿,坚决淘汰不达标企业,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取消定点资格;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 则,优化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进一步提5高产业集中度和技术装备水平。到 2013 年,全市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 40%,屠宰厂(场)数量不超过 50 个;到 2015 年淘汰 55%,屠宰厂(场)数量不超过 36 个,其中市区 10 个、沭阳 10 个、泗阳 7 个、泗洪 9 个。市区设置1-2 家三 A 级及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区保留 1 个二 A 级及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

8、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需要可设 1 个一 A 级及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城区、交通不便,难以组织配送服务的乡镇,可设置 1 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畜禽屠宰厂(场)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重新登记,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推动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五)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量整治,保障肉品质量安全。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确保肉品均来自定点屠宰厂(场),检验检疫合格;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肉

9、品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猪肉、病害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6消费环节,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推 行 “场 厂 挂 钩 ”、“场 地挂 钩 ”、挂 牌 经 营 ,督 促 市 场 开 办 者 落 实 进 场 肉 品 质 量 安 全 管理 责 任 ,严 把 畜 禽 肉 品 质 量 市 场 准 入 关 。质 监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肉制 品 生 产 企 业 原 料 肉 采 购 的 监 督 检 查 ,严 厉

10、查 处 使 用 无 检 验检 疫 证 明 的 不 合 格 原 料 肉 行 为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对 餐 饮企 业 采 购 的 畜 禽 及 其 产 品 开 展 专 项 抽 查 ,严 肃 查 处 采 购 、使 用私 宰 肉 和 病 死 或 死 因 不 明 的 畜 禽 及 其 产 品 等 行 为 。(六)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商务、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肉品安全案件,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快速有效惩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和制售病

11、死病害畜禽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时间安排第一阶段(8 月 10 日至 15 日)动员部署阶段。请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屠宰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本通知要求,自上而下,层层动员,迅速将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7第二阶段(8 月 15 日至 9 月 15 日)全面检查和肉品质量抽查阶段。各县区商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执法力量对辖区内所有肉品市场和畜禽屠宰企业设施配置、人员素质、管理制度、台账记录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对肉品质量进行抽检。第三阶段(9 月 15 日至 10 月 31 日)

12、整改处理阶段。对 辖 区 内 所 有 肉 品 市 场 和 畜 禽 屠 宰 企 业 设 施 配 置 、人 员 素质 、管 理 制 度 、台 账 记 录 等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后 仍达 不 到 要 求 的 ,依 法 取 消 经 营 资 格 ;对 质 量 抽 检 中 发 现 瘦 肉 精肉 、病 害 肉 、注 水 肉 等 危 害 人 民 生 命 健 康 的 违 法 行 为 ,坚 决 依 法查 处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第四阶段(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总结提高阶段。对“ 强 化畜禽屠宰厂(场)监管确

13、保肉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 的开展情况进行 总结。通过总结,深入分析本地畜禽屠宰厂(场)监管状况和肉品质量安全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监管、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肉品质量的措施,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放心。第五阶段(12 月 1 日至 12 月 20 日)检查验收阶段。为迎接国家联合检查组来我省检查,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关市、县(市)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8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商务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省厅相关要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

14、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逐级落实整治任务。切实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二)加强协作配合。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畜禽屠宰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密切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猪肉产销全过程的监管。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沟通、紧密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具有震慑力的打击声势。(三)健全长效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对屠宰企业实现信用管理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屠宰企业诚信不良记录的收集、管理、通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实施“ 黑名单” 制度,建立 违规退出机制;根据企 业信用记录状况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

15、效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强化溯源管理,打造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体系。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开展强化畜禽屠宰厂9(场)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要求,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保证监管人员和经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四)加大宣传力度。充 分 发 挥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等 媒 体 的 作 用 ,大 力 宣 传食 品 安 全 法 、动 物 防 疫 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生 猪 屠 宰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积 极 宣 传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取 得 的 成 效 、典 型 事 例 、好 的 做

16、法 和 成 功 经 验 ,为 专 项 整 治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氛 围 ;要 利 用 好 12315、12365 等 热 线 电 话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快速 、便 捷 的 举 报 、投 诉 、咨 询 渠 道 ,拓 宽 专 项 整 治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形 成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群 防 群 治 局 面 。(五)建立报告制度。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工作,从 2010年 8 月起,每月 30 日前汇总当月工作进展情况,2010 年 12月 20 日前,汇总上报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六)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地方政府 负总责 ,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 的责任体系。 强化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执法违法等行为,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10联系人:李凤安 联系电话:84311202张煊 联系电话:84338550主题词:商务 屠宰 整顿 通知 宿迁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0 年 8 月 10 日印发共印 8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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