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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公路重点工程试验研究和科研项目管理b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783980 上传时间:2018-04-2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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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公路重点工程试验研究和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重点工程试验研究和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 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交通厅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省高建局)负责管理的试验研究和科研项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试验研究系指为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试验;科研项目系指结合建设项目建设的实际,预期成果能够提

2、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环保,并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带有创新性、先进性和时代性的研究项目。第四条 试验研究管理工作内容:(一)试验研究过程管理;(二)试验研究经费管理;(三)试验研究成果验收;(四)监督应用试验研究成果和指导项目实施。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内容:(一)科研项目过程管理;(二)科研经费管理;(三)科研成果预审;(四)科研成果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五条 试验研究项目应以建设项目技术难题为主要研究对象,没有特殊关联关系的研究内容原则上不得在项目中立题研究。2 科研项目应紧密结合建设项目实际,针对寒区特点,着眼高新,突出重点,面向行业,注重实用。第二章 过程管

3、理第六条 试验研究和科研项目管理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制。第七条 试验研究和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程序:(一)试验研究项目的确定和科研项目的申报、初审及报批;(二)项目招、投标;(三)签订合同;(四)项目的实施及管理;(五)合同的变更。第八条 试验研究项目的确定(一)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部门或初步设计单位在编制相应文件时予以计列;(二)省高建局和项目公司(指挥部)认为有必要进行试验研究的项目,在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时一并提出,经省交通厅研究后决定是否在建设项目中计列;(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指挥部)针对施工技术难题认为有必要进行试验研究的,须向省高建局提出立项申请,

4、经省高建局初审后,将通过初审的项目上报省交通厅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设项目中随意增列试验研究项目。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初审及报批(一)申报1、申报材料的要求申报单位持下列材料进行科研项目的申报:(1) 黑龙江省交通厅重点科技项目申请书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科技查新报告 。2、申报的形式(1)项目公司(指挥部)自行提出拟研究项目并委托科研单位进行具体研究的形式,即由项目公司(指挥部)会同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对所需研究的具体内容进行初步论证,把认3 为有研究价值的科研项目上报省高建局;(2)采取除项目公司(指挥部)以外其他单位上报的形式,即由参与省高建局所辖

5、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行业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申报科研项目;可以由多部门联合组成项目组,以项目组的名义进行项目的申报,但必须保证在技术、管理和组织实施上有能力完成项目研究,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二)初审与报批省高建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上报省交通厅,待批准后立项。第十条 项目招、投标对于适宜招标的试验研究项目和科研项目,由省高建局负责按照有关招标办法进行招标。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通过招标或其他形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试验研究项目和科研项目,由省高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签订合同。第十二条 项目的实施及管理(一)省高建局负责依据合同对试验研究项目

6、和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组织有关单位并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和评估报告,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二)研究项目实行定期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试验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季度末向省高建局上报试验研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 5 月 31 日和11 月 30 日前向省高建局上报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对涉及合同中的目标、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事项,必须报省高建局批准。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四)在试验研究项目和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

7、,对于不能按时报告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省高建局将对其通报批评;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将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五)试验研究项目和科研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合同有效地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省高建局将要求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六)对研究管理混乱、经费使用不合理、未按合同进度完成的项目,省高建局有权中止合同,撤消项目承担单位的研究资格,并由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4 (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后,应向省高建局提出验收、鉴定(评审)申请;(八)

8、省高建局有权随时调用试验研究项目和科研项目的所有技术数据、技术文件和图纸。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一)试验研究项目和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高建局有权撤销或解除合同;1、实践证明立题不当;2、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已由他人率先完成;3、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动,致使项目无法执行;4、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二)项目公司(指挥部)若提出变更或中止合同,须向省高建局提出报告,说明原因,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或中止;(三)项目承当单位提出变更或中止合同,须征得省高建局和项目公司(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变更或中止。中止合同,有关经费及善后处理事宜由各方共同商定。第三

9、章 研究经费的管理第十四条 依托项目进行的科研课题需在建设项目中增列研究试验费时,必须在初步设计中予以明确,并在概算中计列该项费用。第十五条 研究经费的拨付应按照省交通厅和省高建局根据项目进度、质量提出的支付意见进行拨付。省高建局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对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暂停经费拨付,并责成限期整改。第十七条 省高建局将对研究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查。第十八条 省高建局将统一下达研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公司(指挥部)应按照研究项目年度计划使用研究试验费。第四章 验收、鉴定(评审)管理

10、5 第十九条 省高建局负责组织试验研究成果的验收工作。第二十条 省高建局负责对科研成果进行预审,通过成果预审的项目上报省交通厅,未通过的视具体情况限期整改或终止合同。第二十一条 省高建局负责协助省交通厅对科研项目进行验收、鉴定(评审)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推广应用第二十二条 试验研究和科研成果系指试验研究和科研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试验研究成果,省高建局负责监督项目公司(指挥部)应用和指导项目实施,并检查其应用情况,对其进行质量评价。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省高建局将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 加快建立试验研究和科研成果信息平台,加强宣传,扩大研究成果的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第六章 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承担试验研究和科研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能否承担试验研究和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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