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东海新村区块私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 加 快 推 进 定 海 旧 城 区 改 造 建 设 步 伐 ,提 升 城 市 品 味 ,改 善 居 住 环 境 ,提 高 居 住质 量 ,保 障 征 收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条 例 ,结 合 东 海新 村 区 块 实 际 ,制 订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征 收 范 围东 至 环 城 东 路 、西 至 朱 家 塘 弄 、南 至 东 海 东 路 、北 至 护 城 河 范 围 内 的 房 屋 及 一 切附 属 设 施 。 二 、征 收 补 偿 与 安 置(一 )私 人 住 宅 征 收
2、 :私 人 住 宅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可 以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或 者 实 行 货币 补 偿 与 产 权 调 换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被 征 收 人 有 权 选 择 具 体 补 偿 形 式 。产 权 调 换 或 货币 补 偿 的 面 积 ,按 照 被 征 收 房 屋 (以 下 简 称 原 房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结 合 实 际 房 屋 结 构面 积 ,凭 房 管 部 门 确 认 的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1、产 权 调 换 :(1)安 置 地 点 :东 海 新 村 原 征 收 改 造 区 块 。(2)安 置 房 交 付
3、时 间 :在 政 府 做 出 征 收 决 定 并 在 征 收 决 定 规 定 的 搬 迁 腾 空 期 限 日后 三 年 内 交 付 。(3)安 置 房 户 型 :小 高 层 、高 层 安 置 ,户 型 拟 定 为 58 型 、70 型 、85 型 、95 型 、105 型 、115 型 、125型 、140 型 。上 述 户 型 含 建 筑 公 摊 面 积 ,实 际 建 筑 面 积 待 安 置 房 竣 工 后 以 房 管 部 门 实 测 为 准 ,按 实 结 算 ,多 退 少 补 。(4)安 置 原 则 与 结 算 办 法 :按 原 房 面 积 150%的 范 围 内 结 合 安 置 房 户
4、型 进 行 安 置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与 安 置2房 面 积 相 等 部 分 差 价 ,由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按 定 海 城 区 同 类 地 段 市 场 价 各 自 评 估 后 结算 ,增 加 50%部 分 面 积 按 安 置 房 市 场 评 估 价 的 38%结 算 ,未 达 到 该 部 分 面 积 的 ,不足 部 分 按 3000 元 / 补 偿 。原 房 面 积 增 加 50%后 ,按 就 近 原 则 选 择 的 安 置 房 户 型 面 积 超 原 房 面 积 150%部 分 ,按 安 置 房 市 场 评 估 价 优 惠 1000 元 / 结 算 ,不 足 5 的 ,不
5、 足 部 分 按 1000 元/ 进 行 补 偿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安 置 后 再 要 求 扩 大 面 积 的 ,视 房 源 情 况 均 按 安 置 房 市 场 评 估 价计 算 。对 原 房 面 积 较 小 、经 济 上 又 比 较 困 难 的 被 征 收 户 ,可 以 选 择 产 权 共 有 的 安 置方 式 ,另 行 签 订 产 权 共 有 和 租 赁 协 议 ,具 体 年 限 、租 金 以 协 议 明 确 为 准 ,但 选 择 的 安置 用 房 不 得 大 于 原 房 面 积 的 150%(58 户 型 除 外 )。考 虑 到 安 置 小 高 层 、高 层 建 筑 结 构 与
6、原 房 之 间 的 建 筑 结 构 公 摊 面 积 的 差 异 ,对 以 下 面 积 按 安 置 房 市 场 评 估 均 价 进 行 经 济 补 偿 :原 房 为 一 层 平 房 的 ,安 置 在 小 高层 、高 层 每 单 元 只 设 一 部 电 梯 的 按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24%计 算 ,设 二 部 电 梯 的 按 原 房 建筑 面 积 28%计 算 ;原 房 为 多 层 的 ,安 置 在 小 高 层 、高 层 每 单 元 只 设 一 部 电 梯 的 按 原 房建 筑 面 积 12%计 算 ,设 二 部 电 梯 的 按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16%计 算 。被 征 收 人 属 于
7、 低 收 入 家 庭 (家 庭 成 员 含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其 被 征 收 住 宅 房屋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36 或 人 均 小 于 16 (家 庭 成 员 在 市 区 内 有 其 他 住 宅 房 屋 的 ,合 并计 算 )并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的 ,征 收 人 提 供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36 或 人 均 不 小 于 16 成 套住 宅 房 屋 作 为 安 置 用 房 。被 征 收 人 房 屋 评 估 价 低 于 安 置 用 房 评 估 价 格 的 ,征 收 人 与被 征 收 人 互 不 结 算 产 权 调 换 的 差 价 。本 款 所 称 低 收 入
8、家 庭 是 指 在 征 收 期 限 内 持 有 房 屋 所 在 地 民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最 低生 活 保 障 证 或 困 难 群 众 救 助 证 的 家 庭 。(5)其 他 :车 棚 :征 收 区 域 内 原 车 棚 或 架 空 层 车 棚 按 市 场 评 估 价 给 予 补 偿 ;安 置 房 车 棚3根 据 规 划 设 置 统 一 安 排 公 共 停 车 棚 ;被 征 收 人 需 要 购 买 车 (位 )库 的 ,根 据 规 划 可 能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抽 签 决 定 并 按 车 (位 )库 市 场 评 估 价 优 惠 20%购 买 。可 视 费 及 物 业 专 项 维 修
9、 基 金 等 其 他 附 属 设 施 及 按 规 定 代 收 的 相 关 费 用 ,待 安置 房 交 付 时 另 行 向 被 征 收 人 按 实 结 算 。在 安 置 用 房 建 设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新 房 时 ,如 先 期 确 定 的 安 置 房 市 场 评 估 价低 于 该 安 置 用 房 实 际 可 销 售 价 格 ,按 安 置 房 市 场 评 估 价 结 算 ,高 于 该 区 块 实 际 可 销售 价 格 的 ,则 按 实 际 可 销 售 价 格 结 算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临 时 安 置 过 渡 用 房 由 被 征 收 人 自 行 解 决 ,临 时 安 置
10、 补 助 费按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每 平 方 米 12 元 /月 计 算 ,补 助 期 限 为 原 房 搬 迁 之 日 起 ,至 安 置 房 通 知交 付 后 4 个 月 止 。 征 收 人 超 过 征 收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限 未 提 供 安 置 用 房 的 ,应 当 自 逾 期之 日 起 按 照 原 标 准 的 二 倍 支 付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过 渡 期 限 为 三 十 六 个 月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每 户 不 足 650 元 /月 的 ,按 650 元 /月 补 助 。超 过 650 元 /月 的 ,按实 补 助 。凡 被
11、征 收 人 家 庭 成 员 中 有 七 十 周 岁 (以 原 房 腾 空 为 计 算 时 点 )以 上 年 长 者 且 在被 征 收 房 屋 中 实 际 居 住 并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选 择 产 权 调 换 并 自 行 解 决 临 时 安 置 过 渡 用房 ,一 次 性 增 发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3600 元 /户 ,在 安 置 过 渡 期 间 ,达 到 七 十 周 岁 的 ,一次 性 增 发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1800 元 /户 。在 安 置 房 通 知 交 付 之 日 起 ,二 年 内 免 交 物 业 管 理 费 ,以 后 按 规 定 缴 纳 。(6)奖 励 办
12、 法 :按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给 予 2000 元 / 的 签 约 奖 。腾 空 原 房 经 验 收 合 格 ,未 损 坏 原 房 结 构 装 饰 的 (如 有 损 坏 照 价 赔 偿 ),给 予10000 元 /户 搬 迁 奖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在 规 定 标 准 基 础 上 奖 励 每 平 方 米 12 元 /月 ,奖 励 期 限 为 原 房搬 迁 之 日 起 ,至 安 置 房 交 付 通 知 后 4 个 月 止 。4上 述 、项 奖 励 在 征 收 人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签 约 并 搬 迁 腾 空 原 房 的 ,全 额 奖 励 。虽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13、 约 ,但 在 腾 空 期 限 内 签 约 并 腾 空 的 ,签 约 奖 减 半 。虽 在 规 定 期 限内 签 约 ,但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腾 空 ,取 消 签 约 奖 。在 按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强 制 搬 迁 前 ,经 协商 达 成 协 议 并 搬 迁 腾 空 原 房 的 给 予 适 当 的 补 助 ,按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强 制 搬 迁 的 取 消 以上 奖 励 。以 上 奖 励 款 项 暂 不 提 现 ,不 计 息 ,待 安 置 用 房 交 付 结 算 时 抵 扣 新 旧 房 屋 之间 的 差 价 ,多 退 少 补 。2、选 择 货 币 补 偿 的 :(1)货
14、币 补 偿 标 准 :私 人 住 宅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的 ,原 房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评 估 机 构 按 市场 价 评 估 后 ,按 货 币 补 偿 金 额 再 给 予 30%的 补 偿 。(2)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按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每 平 方 米 12 元 /月 支 付 ,补 助 期 限 四 个 月 。凡 被 征 收 人 家 庭 成 员 中 有 七 十 周 岁 以 上 年 长 者 且 在 被 征 收 房 屋 中 实 际 居 住 并 公 示 无异 议 的 ,一 次 性 增 发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500 元 /户 。(3)奖 励 办 法 :按 原 房
15、建 筑 面 积 给 予 2000 元 / 的 签 约 奖 。腾 空 原 房 经 验 收 合 格 ,未 损 坏 原 房 结 构 装 饰 的 (如 有 损 坏 照 价 赔 偿 ),给 予10000 元 /户 搬 迁 奖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在 规 定 标 准 基 础 上 一 次 性 奖 励 4 个 月 ,每 平 方 米 12 元 /月 。上 述 、项 奖 励 在 征 收 人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签 约 并 搬 迁 腾 空 原 房 的 ,全 额 奖 励 。虽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约 ,但 在 腾 空 期 限 内 签 约 并 腾 空 的 ,签 约 奖 减 半 。虽 在 规 定
16、 期 限内 签 约 ,但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腾 空 ,取 消 签 约 奖 。在 按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强 制 搬 迁 前 ,经 协商 达 成 协 议 并 搬 迁 腾 空 原 房 的 给 予 适 当 的 补 助 ,按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强 制 搬 迁 的 取 消 以上 奖 励 。(4)所 有 款 项 待 被 征 收 房 屋 搬 迁 腾 空 并 上 交 房 产 证 、土 地 证 后 ,十 五 天 内 向 征 收人 一 次 性 领 取 。53、整 体 签 约 、腾 空 进 度 奖 :为 调 动 广 大 被 拆 迁 人 签 约 积 极 性 ,根 据 区 块 实 际 情 况 ,对
17、签 约 期 限 内 协 议 签 约率 达 到 90%以 上 (含 90%)并 按 规 定 期 限 腾 空 的 签 约 户 ,按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给 予 600 元/ 的 奖 励 ;对 签 约 率 达 到 95%以 上 (含 95%)的 ,给 予 1000 元 / 的 奖 励 。以 上 奖 励 待安 置 用 房 交 付 结 算 时 抵 扣 新 旧 房 屋 之 间 的 差 价 ,多 退 少 补 。另 外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协 议签 约 率 达 到 95%以 上 时 ,对 整 幢 房 屋 签 约 率 达 到 100%的 ,再 给 予 150 元 / 的 奖 励 。此 奖 励 在 协 议
18、 生 效 原 房 腾 空 后 一 个 月 内 兑 现 。虽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约 ,但 在 腾 空 期限 内 签 约 并 腾 空 的 ,以 上 奖 励 减 半 。4、其 它 附 属 设 施 补 偿 :(1)管 道 煤 气 :选 择 产 权 调 换 的 凭 有 效 管 道 煤 气 户 头 卡 由 征 收 人 负 责 迁 移 至 安 置房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的 凭 有 效 管 道 煤 气 户 头 卡 补 偿 4000 元 。(2)有 线 电 视 :凭 有 效 有 线 电 视 户 头 卡 ,补 偿 初 装 费 (300 元 /次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补 偿 一 次 ;
19、选 择 产 权 调 换 ,补 偿 两 次 。(3)电 话 迁 移 费 :凭 近 期 电 话 话 费 发 票 ,补 偿 移 机 费 (108 元 /次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补 偿 一 次 ;选 择 产 权 调 换 ,补 偿 两 次 。(4)宽 带 网 络 移 机 费 :凭 发 票 补 偿 移 机 费 (110 元 /次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补 偿 一 次 ;选 择 产 权 调 换 ,补 偿 两 次 。(5)原 房 室 内 装 修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评 估 机 构 评 估 后 按 实 补 偿 。(6)搬 迁 费 :按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10 元 / 补 偿 ,不 足
20、 650 元 /户 的 ,按 650 元 /户 补 偿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补 偿 一 次 ;选 择 产 权 调 换 ,补 偿 两 次 。(7)未 经 批 准 的 或 超 过 批 准 期 限 的 临 时 建 筑 不 作 产 权 确 认 ,但 可 以 按 材 料 成 本价 收 购 。经 规 划 批 准 未 超 过 批 准 期 限 的 临 时 建 筑 ,由 征 收 人 按 重 置 价 格 结 合 剩 余 期限 评 估 后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二 )房 屋 变 更 用 途 的 认 定 和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原 则 :1、房 屋 变 更 用 途 的 认 定 办 法 :6(1)被
21、征 收 房 屋 的 用 途 以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登 记 的 用 途 为 准 。认 定 房 屋 用 途 以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的 合 法 有 效 文 件 作 为 依 据 。(2)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未 明 确 用 途 的 ,由 产 权 登 记 部 门 依 照 职 权 或 者 根 据 房 屋 所 有人 的 申 请 ,按 照 本 条 前 款 的 规 定 调 查 确 认 。(3)房 屋 所 有 人 要 求 改 变 原 登 记 用 途 的 ,可 以 在 其 房 屋 被 列 入 征 收 范 围 前 ,持 有关 文 件 向 产 权 登 记 部 门 申 请
22、变 更 登 记 。(4)1990 年 4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施 行 前 已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并 以改 变 后 的 用 途 延 续 使 用 的 ,根 据 房 屋 所 有 人 的 申 请 ,按 改 变 后 的 用 途 认 定 ,由 房 管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变 更 登 记 ;其 中 改 为 商 业 用 房 的 ,应 当 持 有 合 法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5)1990 年 4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施 行 后 至 2002 年 6 月 30 日之 前 未 经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同
23、 意 改 变 用 途 从 事 商 业 经 营 ,并 以 营 业 用 途 延 续 使 用至 今 ,且 持 有 合 法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部 门 完 税 证 明 的 ,根 据 房 屋 所 有 人 的 申 请 ,经规 划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可 以 按 照 改 变 后 的 用 途 认 定 。(6)被 征 收 房 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进 行 房 屋 用 途 变 更 认 定 :2002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未 经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自 行 改 变 房 屋用 途 的 ,按 原 用 途 认 定
24、 。私 有 住 宅 改 变 为 非 住 宅 并 将 其 出 租 的 。二 层 以 上 (包 括 二 层 )的 住 宅 以 及 车 库 、车 棚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阁 楼 。一 层 建 筑 变 更 认 定 为 商 业 用 房 的 ,其 进 深 超 过 该 房 屋 沿 街 建 筑 面 宽 (以 结 构自 然 间 为 基 数 )2.5 倍 以 及 进 深 超 过 10 米 以 上 部 分 。(7)改 变 房 屋 用 途 ,按 规 定 应 当 交 纳 土 地 出 让 金 的 ,房 屋 所 有 人 应 当 在 变 更 登 记前 依 法 补 交 土 地 出 让 金 。2、被 认 定 为 商
25、 业 用 房 的 征 收 补 偿 与 安 置 原 则 :(1)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可 以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或 者 实 行 货 币 补偿 与 产 权 调 换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被 征 收 人 有 权 选 择 具 体 补 偿 形 式 ,其 中 单 位 商 业 用 房7实 行 货 币 补 偿 。产 权 调 换 或 货 币 补 偿 的 面 积 ,按 照 被 征 收 房 屋 (以 下 简 称 原 房 )依 法认 定 商 业 用 房 的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2)被 征 收 房 屋 的 货 币 补 偿 金 额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评
26、估 机 构 按 市 场 价 格 评 估 确 定 。(3)实 行 产 权 调 换 的 安 置 区 域 :就 近 相 应 地 段 沿 街 店 面 。安 置 房 在 政 府 做 出 征 收决 定 并 在 征 收 决 定 规 定 的 搬 迁 腾 空 期 限 日 后 三 年 内 交 付 。(4)实 行 产 权 调 换 的 按 征 一 还 一 原 则 进 行 置 换 ,征 收 人 与 被 征 收 人 应 当 结 算 被征 收 房 屋 和 安 置 用 房 的 差 价 。原 房 和 安 置 房 相 同 建 筑 面 积 部 分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评 估 机构 按 定 海 城 区 同 类 地 段 市 场 价
27、 各 自 评 估 后 结 算 差 价 ,安 置 房 超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部 分 按市 场 评 估 价 优 惠 20%结 算 。安 置 不 足 的 ,不 足 部 分 按 原 房 市 场 评 估 价 120%结 算 。(5)征 收 商 业 用 房 ,被 征 收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签 订 征 收 协 议 的 ,按 征 收 的 营 业 面 积给 予 2000 元 / 奖 励 。按 时 搬 迁 腾 空 房 屋 经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房 屋 的 , 给 予 10000 元 /户搬 迁 奖 。其 中 商 业 用 房 和 住 宅 用 房 属 于 同 一 被 征 收 人 的 必 须
28、同 时 符 合 规 定 的 时 限 要求 并 按 一 户 进 行 奖 励 。(6)实 行 产 权 调 换 的 ,造 成 停 产 、停 业 引 起 的 经 济 损 失 以 及 搬 迁 、安 装 、过 渡 等 费用 ,由 征 收 人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补 助 金 额 经 评 估 后 确 定 。(7)实 行 货 币 补 偿 的 ,按 被 征 收 房 屋 市 场 评 估 价 加 20%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偿 (包 括 停产 、停 业 引 起 的 经 济 损 失 、过 渡 费 用 等 补 助 )。(8)装 修 补 偿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评 估 机 构 评 估 后 按 实 补 偿
29、。以 上 款 项 (除 货 币 补 偿 )暂 不 提 现 ,不 计 息 ,待 安 置 用 房 交 付 结 算 时 抵 扣 新 旧 房 屋之 间 的 差 价 ,多 退 少 补 。3、无 法 认 定 为 商 业 用 房 的 营 业 性 用 房 征 收 补 助 办 法 :对 私 有 住 宅 自 行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从 事 商 业 经 营 ,并 以 营 业 用 途 延 续 使 用 至 今 ,且持 有 合 法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部 门 完 税 证 明 但 按 政 策 不 能 认 定 为 商 业 用 房 的 ,在 按 原 用途 (住 宅 )补 偿 安 置 后 可 以 按 营 业 面 积 、
30、经 营 年 限 给 予 经 济 补 助 ,具 体 补 助 办 法 如 下 :(1)营 业 面 积 参 照 商 业 用 房 营 业 面 积 的 认 定 标 准 执 行 。8(2)经 营 不 足 半 年 的 ,补 助 1000 元 ;满 半 年 不 足 一 年 的 补 助 2000 元 ;经 营 满 一 年的 ,按 营 业 用 房 实 际 用 途 评 估 价 与 原 用 途 评 估 价 的 差 额 的 1%予 以 补 助 ,每 增 加 一 年增 加 差 额 的 3%,最 高 经 济 补 助 不 超 过 差 额 的 55%,不 足 3000 元 /年 的 ,按 3000 元 /年 计 算 。(3)车
31、 库 、车 棚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阁 楼 及 一 层 建 筑 变 更 认 定 为 商 业 用 房 或 按 营业 用 房 享 受 补 助 政 策 后 其 进 深 超 过 该 房 屋 沿 街 建 筑 面 宽 (以 结 构 自 然 间 为 基 数 )2.5倍 及 进 深 超 过 10 米 以 上 部 分 变 更 用 途 的 ,不 能 享 受 补 助 政 策 。(4)待 商 业 安 置 用 房 竣 工 后 ,视 房 源 情 况 同 等 条 件 下 可 优 先 购 买 。三 、搬 出 期 限 :以 公 告 为 准 。四 、本 方 案 由 舟 山 市 定 海 旧 城 区 改 造 建 设 指 挥 部 负 责 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