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解答编者按:根据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 号 )的规定,对外资企业 2010 年 12 月 1 日 (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 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那么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在执行中存在哪些常见问题呢,本文对此进行整理,以期对纳税人有所帮助。1、从何时起对外资企业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2、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 号)决定,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进一步明确,对外资企业 2010 年 12 月 1 日(含) 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 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 2010 年 12 月 1 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是否有变化?2010 年 11 月 7 日,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
3、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 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 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 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 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审批。目前有些省已经下文将地方教育费附加调整为 2%,如海南省规定从2011 年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标准为 2%。预计 2011 年全国大部分省市地方教育费附加会提到到 2%。3、税务部门检查出 2010 年 12 月 1 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在2011 年 1 月 1
4、 日后入库,是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答:税务部门检查出 2010 年 12 月 1 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在2011 年 1 月 1 日后入库,不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关于支付境外企业的技术使用费时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是否应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答: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外国企业适用国务院 1985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 1986 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代征、代扣代缴“三税” 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支付境外企业的技术使用费时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应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
5、教育费附加。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答:凡缴纳“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答: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 3%的比率征收。7、有哪些外资企业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6、内的所有外资企业均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又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8、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7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 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适应税率,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 三税”税额)39、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期限?答:申报期限:随“三税” 规定的申报时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期限:同“三税” 的纳税期限一致,在缴纳“ 三
7、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答:纳税人缴纳“三税” 的地点即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地点。11、扣缴义务人对“ 三税”负有扣缴义务,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有扣缴义务?答:代扣代缴“三税” 的单位,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代扣代缴单位适用税率和费率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是否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答: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8、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以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企业应自收到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免抵增值税审批资料次月 15 日内,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3、实施“即征即退 ”优惠政策的可否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答:对“三税” 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 三税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 返)还。14、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是否能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答: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购买税控设备抵扣的营业税,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抵减?答: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可抵免当期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不能抵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6、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规、规章是否适用外资企业?答:1985 年及 1986 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