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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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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婚 姻 家 庭 法 律 知 识 问 答(一)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袁维平编写一、婚姻法的原则有哪些?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有:(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二、婚姻法有哪些禁止性规 定?为保障上述原则的实施,婚姻法第三条作出了以下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三)禁止重婚;(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禁止家庭暴力;(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三、什么是重婚?婚姻法所说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它的表现形式有两

2、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没有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上所说的重婚与刑法所规定的重婚略有区别。刑法规定的重婚行为不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还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认定这一事实,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他人共同居

3、住者是有配偶的人;(二)是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三)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那就构成重婚了。(四) 共同居住是持续、稳定的。偶尔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六、什么是虐待?虐待是指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冷落、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根

4、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什么是遗弃?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八、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

5、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五)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六)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七)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夫妻之间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三)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四)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九、在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十、哪些财

6、产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十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 财产?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7、)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十二、婚前财产还能自动充公 吗?1993 年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993 年 11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6 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规定意味着婚前财产可以自动“充公”。2001 年 4 月 28 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

8、次会议对婚姻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是修改前的婚姻法所没有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所作的上述规定因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相抵触而失效,故此,2001 年 4 月 28 日以后,婚前财产不能再自动“充公”。十三、什么是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9、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 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 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一规定,目前的事实婚姻实际上是指 1994 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长久、持续地共同生活形成的一种婚姻形式。十四、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能

10、够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双方自愿离婚,并且能够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达成协议;(二)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不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无法证明双方办过结婚登记的,双方可以先办结婚登记,再办理

11、离婚登记。十五、在哪些情况下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十六、哪些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这里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

12、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十七、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 应负担哪些 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十八、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应具备哪些条件?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要求补偿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十九、哪

13、些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要求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要求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

14、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二十、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有没有法律依据?青年男女谈恋爱分手或者离婚的时候,一方认为自己吃亏了,往往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这样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对方的行为同时具备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男方采取欺骗手段诱使女方与自己同居,女方多次怀孕,多次做人流手术,致使女方终生不能生育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有损害事实发生;(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二十一、一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

15、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里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二十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长久、持续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不了结婚登记,或者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

16、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十三、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赠与他人财物,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婚前或婚后赠与对方财物,往往都是以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婚姻关系存续为条件,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所附条件不能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上述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

17、为条件。二十四、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二十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

18、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处理方法如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

19、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二十六、在哪些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

20、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婚 姻 家 庭 法 律 知 识 问 答(二)(继承与收养部分)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袁维平编写二十七、 什么是继承?所谓继承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行为。二十八、什么是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二十九、什么是继承人?继承人是指依法承受死者

21、遗产的人。继承人按继承顺序可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三十、什么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是

22、指遗留财产的死者。三十一、什么是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三十二、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所称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被宣告死亡。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

23、开始的时间。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三十三、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三十四、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也叫无遗嘱继承,是遗产继承方式的一种,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

24、进行的继承方式。三十五、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被代位人必须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第二,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三,代位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四,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如:甲有三个子女,其长子乙有两个子女丙、丁,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时,如果没有遗嘱和遗赠,他的遗产由配偶和子女四人共同继承,如果平分,四人各分得其遗产的四分之一,但由于乙在甲去世之前已经死亡,在此情况下,本来应由乙分得的四分之一,就转

25、由乙的两个子女丙、丁共同继承。三十六、什么是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转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第二,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放弃继承权。如:甲生前立下遗嘱,决定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在其死后由长子乙继承。2006 年 12 月 15 日,甲因病死亡,甲的遗产还未分割,12 月 18 日,乙因车祸身亡。在这种情况下,本来应由乙继承的这套房产就转由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乙的母亲、妻子和子女共同继承。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将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

26、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上述案例如果是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以后,那就不发生转继承的问题,因为自甲死亡开始,乙就对这套取得所有权。三天后,乙死亡,又是一个继承关系。三十七、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那些区别?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一)性质不同。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在转继承中,实际上是连续发生了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只对被转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权。(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的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转继承人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

27、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不限于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代位继承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四)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三十八、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

28、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五)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三十九、什么是遗嘱?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具有以下特征:(一)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二)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三)遗嘱是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四)遗嘱是要式民事行为。(五)遗嘱是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行为。四十、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概念,它优先于法定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

29、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制度。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四十一、遗嘱有哪些形式?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即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即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

30、,注明年、月、日。口头遗嘱,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用口述的方式对其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形式。遗嘱人只有在危急(如生命垂危或者自然灾害、战争危及生命)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记录遗嘱人的口头遗嘱,注明年、月、日,并由见证人、记录人签名。危急情况消失或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四十二、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四十三、哪些遗嘱无效?下列遗嘱无效:(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1、(二)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三)伪造的遗嘱无效;(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四十四、哪些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下列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涉及的遗产;(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所涉及的遗产;(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四十五、什么是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四十六、什么是收养?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

32、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四十七、哪些人可以被收养?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四十八、哪些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下列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四十九、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五十、收养

33、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哪些例外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例外规定有:(一)被收养人可以不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送养人可以不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可以不是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四)被收养人可以不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五十一、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哪些例外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例外规定有:(一)被收养人可以不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送养人可以不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可以不是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4、四)被收养人可以不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五)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五十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有哪些例外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例外规定有:(一)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二)不受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五十三、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有哪些例外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其例外规定有:(一)被收养人可以不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送养人可以不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三)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四)不受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

35、限制;(五)不受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限制;(六)不受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的限制;(七)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八)不受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五十四、如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五十五、办理收养登记的机构如何确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

36、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五十六、收养关系成立后将产生哪些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

37、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五十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五十八、收养关系解除后将产生哪些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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