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烟草高级考试案例分析[1].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818162 上传时间:2019-05-2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烟草高级考试案例分析[1].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烟草高级考试案例分析[1].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烟草高级考试案例分析[1].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烟草高级考试案例分析[1].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烟草高级考试案例分析[1].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余某擅自收购烟叶案:案件处理的基本评价:主体合法;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基本恰当;程序基本合法。具体评析:1、主体方面:该案的处罚主体是县烟草专卖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县一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符合处罚主体资格,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是实施了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当事人,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2、事实、证据方面:当事人擅自收购烟叶事实基本清楚,有具体的法律文书记载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程度等,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内容等。因本案当事人己销售一

2、部分烟叶(得款13680 元) ,涉及需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调查取证过程中未涉及擅自收购烟叶的价值金额,这一具体事实应该说尚未完全调查清楚,取证不够详实,导致本案的违法所得金额(购销差价即经营利润金额)无法计算确认,当属事实证据稍有欠缺。3、定性、适用法律方面: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本案行政处罚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的判断准确,并有明确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处罚的依据也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与烟草专卖法、法规的法条相印证。4、处理方面:处理适当。本案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罚的幅度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

3、害程度相当。5、程序方面:基本合法,但存在瑕疵。本案中行政处罚机关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处罚;每一阶段的执法活动的内容、方式、结果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报上级审批、送达执行的具体方式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但本案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上,先做出行政处罚,然后再移送追刑,不符合国务院令的有关规定,需要予以纠正。应当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后,连同涉案物品一并移交司法机关追刑,如果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将案件发还后,再进行行政处罚。1、 涉及法规:烟草专卖法条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

4、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杨某擅自收购烟叶案:1、处理的总体评价:本案从立案到调查取证、案件定性、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均作到了认真细致,尤其是在检查时依法由公安部门开具搜查证 ,这些方面都值得给予肯定,但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显然属于处罚畸轻。2、具体评析: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根据专卖法实施条例条款规定:擅自收购烟叶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本案杨某擅自收购烟叶达公斤,依法应予以全部没收。在此,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什么“自由裁量权” ,法定的从重处罚(没收)被裁量为从轻给予的罚款和收购显属降格处罚,处罚畸轻,属于滥用职权,应予以纠正。涉及法规:专卖法条实施条例条。*王某无

5、准运证运输卷烟拒检案:一、主体方面:处罚主体为市烟草专卖局,符合处罚主体资格条件;被处罚主体王某,25 岁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案卷中没有收集王某的身份证、驾驶证等复印件。二、证据及事实方面: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案卷附有运输工具照片、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对违法事实记载较清楚。3、定性方面:定性准确,但案由表述不正确、不规范。4、适用法律及处罚方面: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处罚适当。引述处罚依据时表述不准确,应表述为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第二项 3 目,而不是第 55 条第二款。5、程序方面:有违法之处。在实施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6、2、主要总题:该案由为“无准运证非法运输卷烟抗拒检查”不当。 专卖法 实施条例对运输烟专卖品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做了明确规定,无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属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上述法律、法规未对“无准运证运输卷烟抗拒检查”做出直接规定, “抗拒检查”属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严重情节,因此,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第二项对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属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依据。所以,

7、该案案由表述“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即可,将从重处罚情节(抗拒检查)列为案由不当。*某信息中心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一、主体方面:某市烟草专卖局符合处罚主体资格条件,是合法的处罚主体;某市信息中心是独立的法人,承运人袁某,29 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合法的被处罚主体。二、证据及事实方面: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均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能够印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三、定性方面:定性准确、合法。四、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对本案货主处罚合法准确,但对承运人的处罚过轻,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第(三)项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

8、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承运人明知卷烟而违法运输且案值较大,违法情节严重,按照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应并处违法运输 300 件卷烟价值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五、程序方面:程序合法。*赵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一、应予肯定之处:本案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处罚主体是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被处罚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且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案件当事人。而且

9、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二、存在的问题:适用法律有误,处罚幅度过重。从本案的具体情节来分析,赵某系自运行为,不具备加重处罚情节,不应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而应依据烟草专卖法第 31 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 20%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张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一、对处理的总体评价:被处罚主体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二、具体评析:(一)主体方面:被处罚主体认定不准确,现有证据标明本案中该批卷烟草所有权不属司机郑某,郑某只是承运人,不能认

10、定为托运人或自运人。 (二)事实及证据方面:现有证据单一,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该局执法人员既未找张某核实调查,也未追查卷烟来源,仅凭郑某的交代就定为无证运输,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适用法律,处理方面: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适当。应根据司机所提供的线索通知张某前来接受调查,如果确有此人并有证据证明该批卷烟确属其所有,张某则为无证运输被处罚主体,司机郑某作为承运人,应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列第 55 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以违法运输卷烟总值 10%20%的罚款;如果没有张某此人或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张某是该批卷烟的所有者,应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发

11、布公告,张贴通告的方式寻找当事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则按无主货物处理。(四) 程序方面:严重违法,主要表现:1、行政执法过程中只有一名执法人员。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17 条、第 21 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共同进行。2、未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第 32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告知当事人的申请复议的期限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 60 日内向上一

12、级行政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卓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对处理的总体评价:处罚主体不合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存在瑕疵。1、主体方面:某市烟草专卖分局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条件,处罚主体错误;货主和承运人均超过 18 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承担行政责任能力,是合法的被处罚主体。2、证据及事实方面: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均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开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能够印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3、定性方面:定性准确,案由表述正确。4、适用法律及处罚方面:适用法律准确,但对承运人执行罚款数额错误。对承运人白某处以承运卷烟价值 48000 元月

13、20%的罚款,计 9600 元,但盖有某市烟草专卖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显示对承运人白某罚款金额为 10000 元整,表明多收 400。5、程序方面:基本合法,但多收 400 元,且未实行罚缴分离,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王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本案处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基本准确,但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被处罚主体认定存在问题。本案是当事人无准运证自运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其货主和承运人身份合一。但在处理中却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某货主和承运人的身份分别予以处罚,属处罚主体认定不够准确。应当认定王某作为货主自运烟草专卖品的事实

14、,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2、适用法律及处罚错误。当事人王某作为货主无准运证自运烟草专卖品,应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第(一)项规定,对王某应处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 20%50%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某市烟草专卖局错误适用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错误地对王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200 元的处罚。3、程序有违法之处。未实行罚缴分离。*刘某某无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案:本案处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1、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某市烟草专卖局没有搜集和掌握当事人实施卷烟批发行为的证据和事实,批发

15、对象也不明确,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存在“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不存在批发违法事实,该案中的无证批发卷烟行为属他人所为,应另案查处,故某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刘某无证批发卷烟行为不能成立。2、定性不准,缺乏事实根据。从“询问笔录”及事实状态分析。刘某某的行为应属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3、适用法律及处罚错误。4、程序违法。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刘某的卷烟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无法律依据。*某实业公司无证批发卷烟案:本案主体合法,无证批发的事实清楚,提取的证据比较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存在以下问题:1、在法律适用上,某市烟草专卖局将烟草专卖法第 33 条作为认定无证批发的依据显然错误

16、,此条为处罚依据,而不是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2、在处罚幅度上,根据烟草专卖法第 33 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57 条的规定,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应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 5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而本案中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实业公司只实施了 20%的罚款,在法定的最低幅度之下,显属是减轻了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 57 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本案违法行为人实业公司只是认错态度较好,并不具备法

17、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3、本案遗漏了另一被处罚主体百货店,对百货店应按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行行政处罚。*某县烟草公司超越许可证范围销售卷烟案一、 主体方面:该案的处罚主体是省烟草专卖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符合处罚主体资格,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是实施了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县烟草公司(委托批发企业) ,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二、事实、证据方面: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案中省局依烟草专卖法赋予的职权,依法查处超载许可证范围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违法销售卷烟的事实清楚,有具

18、体的法律文书记载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当事人事实的违法行为性质、内容等。三、定性、适用法律方面:该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本案行政处罚机关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性质的判断准确,并有明确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处罚的依据也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法条相印证。四、处理方面:处理适当。本案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罚的幅度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五、程序方面:程序合法。本案中行政处罚机关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处罚;每一阶段的执法活动

19、的内容、方式、结果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具体方式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龚某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案本案在处理中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某市烟草专卖局取得的主要证据就是对当事人龚某所作的询问笔录。龚某在笔录中只承认 968 条卷烟是从本市其他人体卷烟经营户处购进,在此基础上,某市烟草专卖局既没有对这几个个体卷烟户作进一步调查,也没有取得龚某跨省、市、县购买卷烟、无证运输卷烟的相关证据,使该批卷烟的来源不明,所谓无证运输的事实不清,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二、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在龚

20、某的卷烟店内查获的国产卷烟 968 条,龚某虽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但在龚某只承认卷烟从本市购入,且烟草专卖机关在没有取得其他否定证据的情况下,不应以无证运输定性。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应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60 条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 5%10%的罚款。如果无法查清龚某的违法进货总量,就只能认定该 968 条卷烟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且龚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则只能根据 968 条卷烟的数额处以 5%10%的罚款。三、程序违法。违法采取了无法定职权的暂扣卷烟的

2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肖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本案在处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该批卷烟在当事人家中查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过无证运输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第 22 条规定,无证运输的前提条件为自运或托运烟草专卖品 ,而在本案中,既无法证实当事人是自运人,也无法证实是托运人。二、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由于主要的事实和证据欠缺,必然导致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三、处罚错误。即使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成立,该局对其作出的处罚也不当,对当事人 39 件价值约 41588 元的国产卷烟作全部没收处理没有

22、法律依据。四、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开具公安机关搜查令的前提下,该局专卖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家中进行搜查,严重超越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违法暂扣卷烟,超越法定职权;行政处罚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错误(应为 60 天) 。五、办案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应使用某某市烟草专卖局文件以及处理决定的格式。应规范制作为某某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本案在处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主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中,该批卷烟是在当事人杨某烟店中查获的,没有当事人杨某己将该批 394 条国产卷烟一次性销售给他人或正在一次销售给他人,也没有当事人杨某一次销

23、售卷烟超过 50 条的事实。二、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对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三、处理不当,假设该案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也不能以烟抵罚 ,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刘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一、对处理的基本评价:主体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幅度适当。二、具体评析:(一)本案关键之一在于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烟草专卖法第 1 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 50 条以下)即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本案

24、当事人刘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即违反了上述规定,其非法零售烟草制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业务案件应无异议。二、本案关键之二为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烟草专卖法第 35 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61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因此,本类案件行使处罚

25、权主体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本案中,该烟草专卖局在检查中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并在案件事实初步查证后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了本案处罚主体合法。*刘某、苑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一、 应予肯定之处:本案处理适当,能按法律要求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且在发现当事涉嫌犯罪后就连同涉案物品一并移送,完全符合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在移送公安机关追刑前所做工作扎实、细致,为顺利移交、追刑打下了坚实基础。二、存在问题:本案追刑定性不准确,不应认定非法经营罪,而应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按照刑法第条追究刑事责

26、任。*吴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案:一、 本案在烟草专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应根据年月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号国务院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是移送公安机关追刑。至于罪名问题,则应由司法机关根据本案案情、案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只有公安机关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并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后,行政执法机关再依法作出处理。所以,该市烟草专卖局不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尚未刑事定案前就作出行政处罚。二、如果此案案卷被退回,不作为刑事案件,只作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就该烟草专卖局的处理而言:(一)主体方面:该案

27、的处罚主体是某市烟草专卖局,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行政处罚权的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事实、证据方面:该案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其中一个关键证据就是非法生产的卷烟显然成为无源之水。 (三)认定、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方面:该案定性准确,使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的判断准确,并有明确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具体条款相印证。处罚的依据也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四)程序方面:程序基本合法。本案中行政处罚机关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每一阶段的执法活动的内容、方式、结果,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

28、执行的具体方式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沈某某无证运输卷烟案:一、 对处理的总体评价: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依据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二、具体评析:(一)主体方面:处罚主体为某市烟草专卖局,该市烟草专卖局为依法设立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符合处罚主体资格条件;被处罚主体沈某某,岁,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实及证据方面:该案是在运输环节查获的,查获当时,专卖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随后沈某某本人承认该批卷烟系从邻市某县购买,没有准运证,这一事实有沈某某和驾驶员耿某“询

29、问笔录”为证。据此,证明沈某某无证运输的证据己经形成了前后呼应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其违法行为。 (三)定性及适用法律方面:有确凿的证据和清楚的事实为基础,沈某某的行为确实构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处罚时应当适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第一项。(四)处理方面:对沈某处以违法运输的卷烟总价值的罚款,并收购违法运输的卷烟,没有超越法定的处罚幅度。 (五)程序方面:程序合法。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案主要问题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将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与处罚依据相混淆,引用法条不恰当,同时没有引用收购卷烟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认定当事人存在无证运输违法行为的依据应

30、当是烟草专卖法第 22 条、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 35 条、36 条;处罚依据应当是烟草专卖法第 31 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本案将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 31 条混为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指出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69 条的规定,按照当地市场批发价格的收购违法运输的卷烟。*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一、主体方面:该案处罚的主体是某市烟草专卖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主体资格合法,被处罚主体是实施了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的当事人,但当事人逃逸,无人前来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被处罚主体无法

31、认定,属无货主案。二、事实、证据方面: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该市烟草专卖局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等,在询问笔录中证人也对该次违法活动作了证实,检测报告也证明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还有举报记录等法律文书记载了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逃逸,该局依法发布通告寻找当事人,但无人前来认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三、定性、适用法律方面: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该市局认定本案为非法运输卷烟。鉴于当事人逃逸,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67 条相吻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四、处理方面:本案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当,处理适当。五、程序方面:本案中,行政机关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针对当事人逃逸,依法履行了通告的义务,每一程序都有相关的法律文书记载,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合法。本案是常见的无证运输当事人逃逸案件,负责处理本案的烟草专卖局不因为当事人逃逸而减化法定的办案程序,而是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采取张贴通告的措施日后无法找到当事人,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对依法查封扣押的烟草制品进行变卖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