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竞技体育贡献奖评定办法第一条 为表彰在奥运会、 亚运会、全运会等重大国 际、国内体育比赛中为我省竞技体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激励各地为我省竞技体育培养和输送更多高质量的后备人才,促进我省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体育局。第三条 竞技体育贡献奖分为人才输送奖励和成材效益奖励两种。统计评定的对象为各市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省队市办和有关社会办运动队的运动员。第四条 省队市办运动队运动员的计分条件和办法:省队市办运动队运动员招工与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运动员招工一样,必 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经浙江省相关项目运动管理中心考核确认,由浙江省
2、体育局审批同意后方能计算有关贡献奖。其中(一)省队市办计贡献奖的运动员是由省队市办所在市输送,贡献奖计入省队市办所在市。(二)省队市办计贡献奖的运动员是由其他市输送的,则人才输送奖励分和成材效益奖励分均分别计入该运动员输送市的贡献奖和省队市办所在市的贡献奖。(三)省队市办集体项目,只有运动成绩达到国家一级水平的运动员才能计竞技体育贡献奖。第五条 关于社会办运动队,只有该运动队代表我省参加全运会取得决赛资格,并且是浙江籍的运动员,给予运动员输送单位所属市体育局计竞技体育贡献奖。第六条 评定奖励内容(一)人才输送奖励1、每输送一名运动员进入省优秀运动队招工后(12 周岁以下的体操运动员转试训满 1
3、8 个月后),给予运动员输送单位所属市体育局计竞技体育贡献奖 250 分; 其中符合本周期省运会参赛年龄的每位运动员(试训以上),再加计运动员输送单位所属市体育局竞技体育贡献奖 250分;奖励输送运动员的 带训教练员人民币 7000 元、输送单位的训练管理人员人民币 3000 元。2、每输送一名运动员进入省队市办运动队招工后,给予运动员输送有关单位所属市体育局计竞技体育贡献奖 100 分;奖励输送运动员的带 训 教 练 员 人 民 币 3000 元 、输 送 单 位 的 训 练 管 理 人 员 人 民 币 1000 元 。3、每输送一名运动员进入有关社会办运动队,并且在全运会上获得决赛资格的,
4、给予运动员输送有关单位所属市体育局计竞技体育贡献奖 250 分;奖励输送运 动员的带训教练员 人民币 7000 元、输送单位的训练管理人员人民币 3000 元。4、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解放军代表队,并与我省实行双计分者,在全运会上获得决赛资格的,给予运动员输送单位所属市体育局计竞技体育贡献奖 250 分; 奖励输送运动员的 带训教练员人民币 7000 元、输送单位的训练管理人员人民币 3000 元。5、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各大专院校,双重注册后代表我省参加全运会并获得决赛资格的,给予运动员输送单位所属市体育局计竞技体育贡献奖 250 分;奖励输送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人民币 7000 元、输送单位的训
5、练管理人员人民币 3000 元。6、每输送一名省体校重点生,且该重点生在省运会举办年的 6 月30 日后仍在省体校训练的,给予运动员输送单位所属市体育局计竞技体育贡献奖 25 分。(二)成材效益奖励(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1、各市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省队市办和社会办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各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分别给予输送单位所属市体育局统计竞技体育贡献奖分。各市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具体计分标准如下:获 奥运会 1-8 名,贡献奖按 30、28、27、26、25、24、23、22 分计。获 世界锦标赛 、世界杯 赛(分站赛不计)1-8 名,贡献奖按23、21、20、19、18、17、16、15 分计。
6、获亚 运会、全运会 1-8 名,贡献奖按20、18、17、16、15、14、13、12 分计。获亚 洲锦标赛 、亚 洲杯、世界青少年比赛 1-8 名,贡献奖按15、13、12、11、10、9、8、7 分计。获 全国锦标赛 、全国冠 军赛、全国甲 A 比赛、亚洲青少年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比赛 1-8 名,贡献奖按 13、11、10、9、8、7、6、5 分计。获 全国青年比 赛 1-6 名,贡献奖按 7、5、4、3、2、1 分计。破以上各级别比赛 成绩纪录的,按各级别比赛第一名加计分。省队市办和社会办运动队的运动员获以上名次的,除全国青年比赛以外,给予运动员输送单位所属市体育局的竞技体育贡献奖分按
7、以上标准 2 倍计。2、各市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省队市办和社会办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输送单位的成材效益奖奖励如下:奖 励奥运会前三名运动员的输送单位成材效益奖分别为人民币10、5、3 万元,四到八名的分别为人民币 2 万元。奖 励世界 锦标赛、世界杯冠 军运动员的输送单位成材效益奖人民币 3 万元,二、三名的分别为人民币 1.5 万元,四到八名的分别为人民币 1 万元。奖 励亚运会冠 军运 动员的输送单位成材效益奖人民币 2 万元,二、三名的分别为人民币 1 万元,四到八名的分别为人民币 5 千元。奖 励全运会前三名运动员的输送单位成材效益奖分别为人民币5、
8、2、1 万元,其它名次分别为人民币 5 千元。获 得以上名次的运动员如果是从省体校转入省优秀运动队的,以奖 励 输 送 单 位 成 材 效 益 奖 的 二 分 之 一 奖 金 额 度 奖 励 省 体 校 有 关 教练 员 。第七条 以上第六条第二款第二点的成材效益奖用于奖励教练员和训练管理人员,其奖金分配比例为 11。第八条 一个市的运动员被另外一个市招收,并且输送到省队、省队市办队和社会办运动队(其中社会办运动队运动员代表我省参加全运会取得决赛资格)的,经省体育局认定,奖励运动员输出市竞技体育贡献奖 50 分。第九条 奖励办法(一)省运会竞技体育贡献奖的评定以 4 年一个周期的竞技体育贡献计
9、分累加,按总得分多少排列名次,在每届省运会上对总分排列前 6名的单位进行表彰并奖励。(二)人才输送奖励和成材效益奖励按年度进行统计,在每年年底予以公布并奖励。(三)表彰决定抄送获得表彰奖励单位的所在市人民政府。第十条 各市体育局和带训教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迟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应转为试训的运动员。每拒绝或推迟输送一名运动员,将减去该运动员注册代表资格所属市体育局竞技体育贡献奖励计分 500 分和训练单位管理干部人才输送奖 3000 元、带训教练员人才输送奖 7000 元。第十一条 各市在训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发生任何兴奋剂违规事件,按照违反兴奋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该评定办法本周期的竞技体育贡献奖从 2006 年 1 月 1日开始计算。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浙江省体育局。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原关于修订浙江省竞技体育贡献奖评定办法的通知(浙体训竞2004 49 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