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 设备 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一、主要通风机1运行的主要通风机、电气设备每月必须按规定作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小修一次,每年中修一次,三年大修一次。2风机、电气设备检修后,必 须反复、 详细检查各部零件、螺栓、叶 轮以及水柱计、电压 表、电流表等指示是否准确, 经验收合格后方 为完好设备,并认真填写好检修记录。3每月定期清除风机、电气设备、气体运 输管道内部的 积尘、污垢等杂渣,每年作一次防锈蚀漆刷处理。4对风机、 电气设备的修理,不准在运行中 进行。5备用通风机应保持完好,并在 10 分钟内能立即启动。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须停风时,必 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7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和功
2、率以及叶片角度时,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二、局部通风机1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迁移,由井填写安装申 请表,报安通部审批后实施。3实施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按批准的机型、功率、风筒规格、安装地点以及局部通风下达标准执行。安装完毕后,由井确定的负责人检查验收,并及 时填制在局部通风管理牌板上。4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运转。除 经批准外,不准随意停开,并安装使用消音器。5局部通风机的拆除,应事先报安通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 迟拆除。并将拆除情况及时填写在局部通风管理牌板上。6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转达 6 个月后应升井检修。正常运转的局部通风
3、机必须定期检查,检查项目为 :螺栓、 垫圈、导向器、叶轮、机体、电气等。如出现故障或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不全应及时更换。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特种 设备 管理制度1所有人员应熟练掌握计量检定规程和操作规程,了解各种仪表的结构、工作原理、性能和作用。2新购置的通风仪器仪表要集中验收,凡不合格的,无 “三证一标志”(即安全合格证、防爆合格证、检验证、标志牌)的,一律不准入井。所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均由通风科实行编码建卡管理,将校验合格的瓦斯检定器具体配发落实到每一使用者,专人专器使用保养,出现故障及时送修、校正,不得任意交换,做到人、卡、物相同,确保完好入井使用。3新出厂的仪器仪表须经维修站检验、校正
4、后方可投入使用。各 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均属精密仪器,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和损坏,对无故损坏或损失仪器仪表元件和检测性能的,按其 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并追究其责任。4仪器仪表在每次使用后,使用者应对仪器仪表表面的尘埃进行清理擦试,保证其整洁。光学瓦斯检定器所配药品和电池应定期更换,防止其失效和渗液腐蚀仪器。5各类仪器仪表必须经常维修,定期校正,不合格的 仪器仪表严禁入井。光学、电子瓦斯检定器和便携 仪每月进行一次校修,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检定;机械、电子风速仪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检定,并将检验结果重新填制曲线图。6风速仪、瓦斯检定器在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 规程,其他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都应按
5、产品使用操作说明书执行。7安全仪器仪表维修配件、元件的管理和使用由 维修站负责作好记录。 仪器仪表所需配件、元件、药品的采购计划,由维修站按期 编制,安通部初审后报供应部。四、安全监测1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通风计划,组织通风 科、生产科而况编制安全监测装置安装、维检计划,报矿长审批。2安全监测工作归口由通风科负责,并 结合矿井安全监测装置的设置情况,配齐安全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和检修人员。安全监测人员应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3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员、 维修员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经常 对各级管理人员、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以及有关机电员工进行特种 设备 管理制
6、度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和管理知识教育,发挥群管作用,保证安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4采用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在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 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其瓦斯报警浓度、断 电浓度 为 0.5%,复 电浓度小于0.5%。5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串联风流中含有瓦斯时,在 进入串联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的风流中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6逐步完善全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和监测中心站的设置。7井下所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水的巷道顶板下方 300 毫米处,且距巷帮不小于 200 毫米。8井下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主机或控制仪应安装在便于人员观察
7、调试、检验 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和杂物的巷内。9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进行调试。在投入运行后的最初 2 天内应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每 7 天进行一次调试校正。地面调试不合格的严禁入井;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升井维修。各种传感器检定周期为 6 个月。10监测维修工(电工)和瓦检员对井下安全监测装置进行巡回检查,每班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井下无法处理时,应立即向通 风科汇报,以便及时更换。11井下监测装置(包括电缆、主机、传感器等)由该 地点的采掘班组、瓦检员、电工 负责管理。凡发生监测装置被破坏的追究当班采掘班组长、瓦 检员的责任,并视 其情节予以处罚。造成
8、设备损坏的按其价格加倍赔偿。 对故意破坏的,除罚款和赔偿外,予以除名。12对需要经常移动的装置,只能由采掘班组长在瓦检员和电工的监护下按规定移动。 严禁任何人擅自移 动或停用, 对擅自移挪装置的,视其情节,给予 50-150 元的罚款;对擅自停用装置的,罚款 100500 元,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停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 电装置必须经总工程师、通风科长批准。装置停用后,由通风科组织维修人员 回收待用。13安装在掘进工作面的断电装置由瓦斯检查员进行监护,并经常检查,保特种 设备 管理制度证仪器正常运行。14安全监测装置应统一编号,集中管理,暂时不使用的装置必 须保持完好。15要配备一定数量的
9、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 修校正仪表,以保证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五、矿灯1矿灯必须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都应编号,经 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应专人专灯。凡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登记入册,并建立 发放灯牌台 帐,做到“帐、灯、人 ”三对照。入井人员凭矿灯牌(入井管理牌)或调度室手续领取矿灯。2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 10%。3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 够、 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 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 11 小时。4严禁使用矿灯的人员拆开、敲打、撞 击矿灯。人 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
10、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矿灯房。5收回的矿灯必须认真检查,如 发现灯锁、灯圈、玻璃、电缆损坏以及电液泄漏、接触不良等情况时须 立即处理;如发现使用者有意损坏矿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6矿灯发放人员在换班后两小时内,必 须对“灯、牌、员、帐” 进行清理,把该还而未还矿灯的人员的名单抄报井调度室和安全员进行处理。7入井矿灯完好率必须达到 100%,矿灯架上矿灯完好率必 须达到 95%,需要维修的矿灯必须放置在维修矿灯架上。8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9矿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井、队每月应对矿灯电 解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调整,矿 灯电池所用电解液、蒸溜水应符合规范要求,禁止用地下水、锅炉水。10矿灯使
11、用中,每 6 个月应将上盖拆开, 进行检查维 修。矿灯发放及管理人员,每班必须对自己分管的灯架、矿灯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1对正常使用达 12 个月的矿灯,必 须进行鉴定。必须报废更新的应进行更新,对尚能使用的要加强维护 和管理。特种 设备 管理制度12生产班组入井时可领取不超过 6 盏的备用矿灯。备用矿灯由各生产班组长到调度室开具手续领取并承担管理责任,每日下班后应及时归还矿灯房。13矿井应建立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严防丢失和损毁。14机电科、通风科每月应对矿灯完好率进行一次抽查,其抽 查结果作对矿井的安全考核依据。15根据矿井生产实际和矿灯正常损坏率,及 时配齐和补足矿灯。六、发
12、爆器1发爆器是供给爆破网络起爆电能的器具,必 须统一管理和发放,确保其安全、可靠。2发爆器必须定期检查和校验,凡各 项性能参数以及防爆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入井使用。3发爆器在入井前必须进行一次实验性检查,如 氖灯经充电 5-30 秒闪亮,表明发爆器正常,可以入井使用。氖灯不亮时不能敲打或撞击, 应定期更换电池。4若使用时间过长,应检查发爆器能否在 3-6 毫秒内 输出足够的电源和自动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如超出此范围,应及时维修或更 换电池。5定期检查时要用新电池作电源, 测量输出电流和主电容器充电电压以及充电时间,上述值低于额定 值时为不合格, 应作大修 处理。6发爆器在井下使用中发生故障时,不能就地修理。7不得将发爆器的两个接线柱短路放电,以免 击穿电容和其他元件,或 产生火花造成事故。8发爆器严禁乱扔乱放。发爆器的钥匙由瓦检员随身携带保管, 严禁转交他人。9 不到通电起爆时,任何人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从发爆器上拔出,摘掉母 线并扭结成短路。七、吊挂人车1吊挂人车应安设可靠的安全装置与制动装置、限速器、断 电器等,并保证灵敏可靠。2吊挂人车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种 设备 管理制度3吊挂人车上必须安设信号,并保证灵敏、可靠、有效。4吊挂人车的提升钢丝绳必须定期检查,并有 记录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