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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登记的司法救济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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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婚姻登记瑕疵”的法律效力及司法救济途径Analysis of “Marriage registration” the legal effect and the way judicial relief【摘要】 如何认定婚姻登记瑕疵的法律效力和选择司法救济途径是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婚姻登记瑕疵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范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但在现实中婚姻登记瑕疵的种类各不相同,加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存在诸多的障碍,

2、使得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效力和司法救济途径存在分歧。本文试图从婚姻登记瑕疵的种类、认定原则、和结合具体的案例出发,探求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救济途径,以便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1。【关键词】 婚姻、瑕疵登记、效力、救济、途径一、婚姻登记瑕疵的种类和原因1 作者简介:肖利民(19790718),男,汉族,江西宁都人,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济法学硕 士研究生,地址,贵州省黔 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邮编 556000,联系电话:18008558102, e-maI : 。(一)婚姻登记瑕疵的种类 婚姻登记瑕疵是指在一个婚姻登记行为中存在主体或者申请资料或者登记程序之一不完全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

3、记条例要求的行政确认。依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必须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具体来说,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结婚年龄符合法定要求,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即双方均无配偶;第四、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依据相关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患者;性病患者未治愈的;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2。形式要件主要有: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

4、关申请婚姻登记、登记机关进行合理的审查、婚姻登记证书错误记载等等,婚姻登记瑕疵正是缺乏上述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二) 婚姻登记瑕疵的原因 婚姻登记瑕疵是婚姻登记中的一种不规范现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男女双方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 强娟娟,关于结婚要件的一点思考,载江宁、法治网 2007(9)而故意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结婚证。比如,未达到结婚年龄的男女想提前结婚而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另一方面,婚姻登记机关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违反法定程序登记或是由于登记人员疏忽大意而把有关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登记错误。二、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认定瑕疵婚姻登记

5、效力的基本原则 婚姻登记瑕疵效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是关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因为瑕疵婚姻登记既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本文认为,在探讨认定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之前,有必要对认定思路有一个总体把握,确定一些基本原则,以便从宏观上明确认定的思考方向。下文对几个主要的认定原则进行了归纳:1、实质要件原则。所谓实质要件原则就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必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但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具备实质要件的婚姻登记自然应属于无效婚姻。反正,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登记瑕

6、疵应该不宜轻易否定其效力。2、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原则。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稳定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婚姻法的立法旨意更加注重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一律认定瑕疵婚姻登记为无效或可撤销, 显然和婚姻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所以只要瑕疵登记只要不给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允许当事人补正或补办,最大程度上保持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3、形式审查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是对男女双方提供的资料应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在 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认为,登 记机关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原因如下:第一、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要进行实质审查。

7、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户 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由该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登记实行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一般而言,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相关行政机关即可准予登记而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有无瑕疵等 3。第二、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每一份材料实质审查不现实。我国人口众多,每年结3 节选自上海离婚律师网。婚登

8、记的人数不在少数,结婚材料的来源牵涉到多个部门,如果要求登记机关对结婚材料实质审查,既超出了登记机关的职权范围也容易导致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当然,一旦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明显的瑕疵,那就应该对其进行实质审查。(二)婚姻登记瑕疵的法律效力 1. 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瑕疵婚姻登记是无效婚姻或不能成立的婚姻。这类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是法定条件,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婚姻违法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理应自始无效或不能成立。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还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

9、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满足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就不得再要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2、欠缺婚姻登记形式要件的婚姻瑕疵登记的法律效力应区别对待。欠缺形式要件的瑕疵婚姻登记种类较多,其法律效力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务实中主要表现为:(1) 当事人使用瑕疵证件、证 明的婚姻登记瑕疵。笔者认为,只要双方结婚是自愿的,没有违反禁止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就应当认定其婚姻登记有效。理由在于,该婚姻属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虽然没有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存在一定瑕疵。但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没有发现其他违法情形,该婚姻应当认定成立有效

10、4。(2)非本人亲自登记。我国婚姻法第八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也同样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结婚行为具有很大的人身依附性,只有男女双方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有关手续才能明确结婚行为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实质要件,如果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婚姻关系自始不能成立。(3)婚姻登记证书错误记载。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由于登记人员疏忽大意导致结婚证书记载错误的情形是存在的,但笔者认为,这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理由是,婚姻登记的本质是行政确认,在结婚登记前,双方事

11、实上已经满足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只是把这种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公示出来,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当事人登记后也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完全符合合法有效婚姻的法定要件,所以登记的失误并不影响到婚姻关系的效力,婚姻登记机关完全可以采取补正失误或换发结婚证等补救措施。(4)非管辖地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这就是所谓的管辖的登 记。笔者认为,非管辖地登记不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理由是:第一、条例设立婚姻4王礼仁.“婚姻登记瑕疵”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J.人民司法,2010(11)登记管辖的目的不是为了否定婚姻效力而

12、是出于方便当事人登记和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如果以管辖登记瑕疵否定婚姻效力有违立法的初衷。第二、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必须赋予其对公众的“信赖 利益”, 才能构建和 谐的行政管理关系,提高行政行 为的公信力。第三、婚姻管辖登记不影响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由此可以,管辖瑕疵登记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同和保护。三、瑕疵婚姻登记司法救济途径辨析上文已经对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做了分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选择正确的诉讼渠道解决这些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确存在分歧,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以后,有人就认为,婚姻登记瑕疵应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不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

13、范围。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的商榷,下文将结合一个典型的案例做出具体分析案情简介:原告刘甲(女) 与被告赵乙(男)在打工期 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因刘甲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且未婚先育,情急之下便借用其姐姐刘丙身份证,自己照片与赵乙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后来被告赵乙外出打工,从此再未与原告联系达三年之久。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本案在庭审中出现了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 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14、诉讼”,因结婚登记 的是刘丙和赵乙而非刘甲,故属于登记存在瑕疵,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离婚而非撤销婚姻登记,虽然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所以法院应当受理。判决要旨: 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告刘甲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丙的身份证与被告赵乙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原告刘甲与被告赵乙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因此,原告刘甲与被告赵乙的婚姻关系成立。现原告刘甲与被告赵乙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 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被告赵乙下落不明已三年有余,双方夫

15、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刘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准许原告刘甲与被告赵乙离婚的判决。评析:笔者认为,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是为瑕疵登记结婚纠纷中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而不是限制其民事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该严格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查,对于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应立案审理,具体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离婚而非撤销婚姻登记,离婚纠纷显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庭审中的第一种意见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解。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婚姻瑕疵登记纠纷中当事人选择的诉讼请求和途径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

16、和裁判结果。就本案而言,由于刘甲、赵乙和刘丙在该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各方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选择不同的司法救济渠道,笔者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如下分析:(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看,该司法解释为大量的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提供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理由有二:第一、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难以界定,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对结婚登记的要件和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要按照规定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就不存在登记程序上的

17、瑕疵,把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规定而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视为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对 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公正的,也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和谐和稳定。第二、事实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难以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首先,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过短。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诉讼法第 3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2 条规定,不知道行政

18、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除不动产外,最长的诉讼时效是 5 年,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实中的婚姻登记瑕疵纠纷也远远超过了三个月的时效,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将被因时效问题而驳回。其次,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协调之处。一方面,婚姻法对可撤销的婚姻的条件作了严格的界定,只能是胁迫结婚。如果再允许以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允许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无形中扩大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另一方面,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 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最后,中华人

19、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要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就不存在违法性。本案中并不存在胁迫和登记机关违法的情形,故以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缺乏法律依据。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确实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是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纠正或补办结婚证。综上,瑕疵婚姻登记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就目前来看,还要解决许多实际的问题。对当事人来说,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并不是最佳选择途径。(二)民事诉讼司法救济途径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正如上文所述,不管是刘甲还是赵乙

20、作为结婚的双方当事人能否要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婚姻关系在起诉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 规定的以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故当事人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缺乏法律依据。2、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毫无疑问,离婚必须满足二个条件:其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其二、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上文已经分析过刘甲和赵乙的婚姻是有效的,故刘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只要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应当准许。3、请求认定婚姻关系不能成立或以侵

21、犯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这 主要是针对刘丙而言,赵乙和刘丙之间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和相互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故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是登记机关把他们登记为结婚对象必将影响到刘丙以后的生活,甚至由于该错误的登记给刘丙以后的结婚带来麻烦。显然,刘丙不管是要求离婚还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都缺乏事实依据。因为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根本谈不上确认无效和离婚。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本为认为,刘丙可以请求认定婚姻关系不能成立或以侵犯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众所周知,一方面,婚姻关系成立和生效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而这种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

22、规定的前提下就是生效。本案中,赵乙和刘丙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所以该结婚行为不能成立,法院应该做出婚姻关系不能成立的判决,待法院判决后,刘丙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另一方面,由于刘甲和赵乙为规避法律对结婚年龄的限制恶意串通借用其身份证登记结婚, 这种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损害了刘丙的利益,刘丙可以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结语:俗话说“徒善不足以 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 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正确解决瑕疵婚姻登记除了完善相关的立法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社会的人文环境。作为司法机关更应该

23、担负起责任,不但要能熟悉法律条文,更要理解立法精神,妥善解决好婚姻瑕疵登记纠纷案件,在当事人选择途径不当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主动释明,尽量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提供司法保障。参考文献:【1】强娟娟,关于结婚要件的一点思考。 【J】,江宁、法治网。 2007(9)2樊 非,刘兴旺.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J.人民司法,2009(16).【3】王礼仁.“婚姻登 记瑕疵 ”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 J.人民司法,2010(11)。【4】新婚姻法适用要点与实例,M 法律出版社 2012 年一月版。5 刘俊英, 瑕疵婚姻登记的法律适用。【J】载 http:/ 林晶,探研婚姻登 记瑕疵的处理.J 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171071&author=1088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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