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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规文件汇编.doc

上传人:rav7596 文档编号:7807727 上传时间:2019-05-26 格式:DOC 页数:63 大小:30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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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规文件汇编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2008 年 3 月 目 录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意见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防洪标准(GB50201 94) .5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6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 .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1999 .11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212001 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复核工作的通知 .25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26水利部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单位公示公告 .29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

2、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30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3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34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7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45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50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52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 .55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591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意见(水利部 水规198921 号)一、已建水库枢纽工程在除险加固设计中,提高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非常运用

3、洪水标准,由于投资过大或技术上的原因,执行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确有困难的,除位置特别重要的水利枢纽工程外,一般水利枢纽工程经过专门讨论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提高运用洪水标准,但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不得低于下表规定。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表防洪标准重现期(年)水工建筑物级别 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1 2000 10002 1000 5003 500 3004 5 二、当坝高小于 15 米时,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和基本资料等情况,其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可在水利水电枢纽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区)SDJ21687 表三规定的幅度内分析确定。三、在

4、工程除险加固设计中,如增加工程量不多就可以达到 SD11278 规定的非常洪水标准,则不再执行近期标准。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 年 3 月 22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78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

5、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第二章 大坝建设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

6、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

7、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三章 大坝管理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3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

8、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

9、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

10、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第四章 险坝处理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

11、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4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

12、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由于

13、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14、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防洪标准(GB5020194)(以上内容略)6.2 水库和水电站工程62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6.2.1 的规定确定。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表 6.2.1防洪标准重现期(年)山区、丘陵区 平原区、滨海区校核水工建筑物级别 设计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及其它水工建筑物土坝、堆石坝 设计 校核1 1000500 50002000可能最大洪水(PMF)或 100005000300100 200010002 500100 20001000 50002000 1

15、0050 10003003 10050 1000500 20001000 5020 3001004 5030 500200 1000300 2010 100505 3020 200100 300200 10 5020注: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 15m,上下游水头差小于 10m 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平原区、滨海区栏的规定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 15m,上下游水头差大于 10m 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山区、丘陵区栏的规定确定。622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 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

16、10000 年一遇;24 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623 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如果洪水漫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时,1 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 年一遇。624 低水头或失事损失不大的水库枢纽工程的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校核防洪标准可降低一级。625 水电站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6.2.5 的规定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作为挡水建筑物时,其防洪标准应与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626 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调节池,若容积较小,失事后对下游的危害不大,修复较容易的,其水工建筑

17、物的防洪标准,可根据其级别按表 6。2。5 的规定确定。 (以下内容略)6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 15 米以上或库容在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坝高小于 15 米、库容 1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第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70 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

18、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50 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 米以 上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第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 25 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 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 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

19、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章 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 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第六条 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 911 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 79 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 3 名。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 57 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 名。专家 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

20、院校的专家;5.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专家组中应含有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等各方面的专家。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认可办法另行规定。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程序可适当简化。1.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2.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工作,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3.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4.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审查安全分析评价报告、安全论证总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查报告,召开鉴定会议,讨论并提出

21、安全鉴定报告书;5.编写安全鉴定总结,上报和存档。第八条 组织安全鉴定的大坝主管部门的职责:71.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2.征询专家组意见,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3.组织有关单位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4.组织并主持现场安全检查,组织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5.编写安全鉴定总结,将有关的鉴定成果和文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存档。第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职责:1.审查大坝安全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安全论证总报告;2.审查现场安全检查报告,必要时进行重点检查;3.主持安全鉴定会,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评定大坝安全类别,并提出对工程

22、的加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大坝运行管理单位职责:1.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1)大坝勘测设计资料;(2)大坝施工资料;(3)验收交接有关文件资料和图纸;(4)续建、加固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资料;(5)历年管理运行情况资料;(6)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考证资料、历年观测资料整编成果和分析;2.编写大坝运行管理情况报告;3.参加并配合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4.配合专家组工作;5.按鉴定意见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第十一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通常包括对大坝的实际状况进行安全性的分析评价,和 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

23、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或委托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报告。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2.大坝抗震复核,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3.大坝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4.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包括变形稳定分析;5.大坝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工程老化分析;6.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第十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检查后,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报告。现场安

24、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第四章 大坝安全鉴定成果8第十五条 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专家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第十六条 大坝安全分类标准: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 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二类坝:实际抗御洪

25、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 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第十七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长期妥善保管。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运行意见和有关措施,对三类大坝,应即立项,安排计划,进行除险加固,限期脱险。在未除险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第五章 附

26、则第十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大坝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经费解决。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1998 年 6 月 24 日 国家计委、水利部 计投资1998118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大型重点危险水库,既威胁下游防洪安全,还影响蓄水、发电等多方面效益的发挥,为了尽快解除险情,使其发挥正常的防洪效益和经济效益,决定从中央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大型重点险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特制定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重点第二条 项目优先选择已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

27、,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和库容大、保护目标重要、险情严重的重点项目。第三条 在工程安排上,要按照轻重缓急,首先实施与防洪保安关系大且 2000 年前能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子项目。第三章 前期工作第四条 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已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续建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新开工的项目,须批准初步设计以后才能开工建设;未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续建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新开工的项目,仍按照关于进行第二批全国重点危险水库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030 号)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经审批

28、立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后才能开工建设。第五条 病险水库加固既非常必要、非常紧迫,同时又具有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对技术方案、开工时间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十分慎重,前期工作不成熟和单项工程资金筹集有缺口和不能按合理工期施工的项目,不得开工。与防洪安全关系大的有关事宜,必须实行责任制,责任要落实到人。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六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同时要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第七条 凡中央补助的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将由水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应的流域机构签定合同书,内容包括加固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期安全度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29、等,同时副本送水利部主管部门备课。特大型水库(如密云水库),年度单项工程建设计划,报水利部审批以后,再行实施。第八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加固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必须选择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掌握和控制施工质量。第五章 建设资金第九条 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补助的投资,已经审批过的项目,按照审批意见执行;尚未经过审批的项目,地方配套投资与中央补助资金的比例不能小于2:1。第十条 中央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六章 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水利部主管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加10固项目进行抽查,将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情

30、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个项目单位都要填报考核表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项目考核作为下年度投资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大型重点险库加固项目竣工以后,要严格组织验收。首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在地方初验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第七章 建后管护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以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五

31、条 项目建成投产,必须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按水利产业政策中水价三年到位的要求,在现有基础上对水价进行调整,实现“以库养库”的目标,否则中央将不给予加固投资补助。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负责解释。1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1 总 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

32、设。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

33、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 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 2/3 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34、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 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

35、予竣工验收。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 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 G。12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 16 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2 分部工程验收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 2 人为宜。2.0.3 分部工

36、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2 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3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2.0.4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2.0.5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其格式见附录 A。签证原件不少于 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3 阶段验收3.1 一般规定3.1.1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3.1.2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

37、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3.1.3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3.1.4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2 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3 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3.1.5 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 5.2.7、5.2.8 和 5.2.10 的规定执行。3.1.6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

38、“阶段验收鉴定书” ,其格式见附录 B。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3.1.7“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 5 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 1 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3.2 截滤前验收3.2.1 工程裁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3.2.2 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2 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3 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134 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5 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6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

39、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7 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3.2.3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1 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2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3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3.3 蓄引水验收3.3.1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3.3.2 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引水位要求。2 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

40、已落实。3 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4 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5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澜得初始值。6 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7 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8 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 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10 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11 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3.3.3 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1 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2 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3 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

41、情况。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5 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3.4 机组启动验收3.4.1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3.4.2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3 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4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5 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6 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2、。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14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9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10 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11 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12 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3.4.3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1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2 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3 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3.4.4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GB8564水轮发电

43、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 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3.4.5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 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3.4.6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 24h(含无故障停机)或 7 天内累计运行 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 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 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

44、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 2h。3.4.7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人运行的依据。3.4.8 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4 单位工程验收4.1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4.1.1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4.1.2 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2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

45、实)。3 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4 少量层工已妥善安排。5 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4.1.3 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4.1.4 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1 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2 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 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155 主持单位工程移交。4.1.5 投入使用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 5.2.7、5.2

46、.8 和 5.2.10 的规定施行。4.1.6 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鉴定书格式见附录 C。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28 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4.1.7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 5 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 1 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4.2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4.2.1 除 4.1.1 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4.2.2 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4.2.3 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

47、成,每个单位一般以 23 人为宜。4.2.4 完工验收主要工作: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2 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4 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4.2.5 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其格式见附录 C。鉴定书原件不少于 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5 竣工验收5.1 初步验收5.1.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5.1.2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 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

48、决算条件。3 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5.1.3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5.1.4 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会 14 天前将附录 F 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 1 套。5.1.5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1 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3 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4 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5 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6 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7 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

49、量做必要的抽检。8 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9 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5.1.6 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1 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2 召开大会。161)宣布验收会议程;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3 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4 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5 召开大会。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5.1.7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格式见附录 D。自报告通过之日起 14 天内,由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5.1.8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 1 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5.2 竣工验收5.2.1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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