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质检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质检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 )的规划和管理,提高省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省中心建成为服务产业进步、助推经济发展的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省中心是指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规划、批筹、验收的专业化检验检测检定实验室。省中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具体负责承建;或由其他单位建设划归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所有;或通过资源整合,联合社会力量建立,由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控股。省中心必须具有第三方公正性
2、地位,主要承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科研研发,标准(规程)制(修)订,产品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第三条:省中心建设要遵循“统筹规划、围绕产业、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高点筹建、持续发展”的原 则,要符合山东省“十二五” 质 量技术监 督事业发展规划 及七大技术服务平台规划有关要求。第四条:省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所有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各种法律权责由省中心或依托法人单位承担。第二章 分 工第五条:省局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省中心的规划、论证、批筹、立项、验收、考核等工作。省局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参与做好有关工作。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省中心的规划、论证
3、、报批、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省中心的规划、论证、报批、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省局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制定全省系统省中心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2、牵头负责省中心的规划、论证、批筹、立项、验收、考核等各项工作。3、组织协调省局各有关部门落实联合论证、验收及实验室认证认可、业务指导等工作。4、组织协调省中心技术合作、交流工作。5、负责与省中心有关的其它工作。第七条:省局各有关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省中心的资金落实、人才引进、论证、验收、实验室认证认可、业务指导等工作。第八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局各直属单位负责以下工作:1、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省中心建设管理办
4、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论证、制定本部门省中心布局规划。3、组织实施、具体落实省局批复的省中心建设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4、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省中心。5、负责本单位与省中心有关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规 划第九条:省中心规划工作由省局主管部门根据我省产业发展政策、质量监管重点任务、各单位申报情况等研究制定。第十条:省中心规划的优先条件有:1、优先支持产业集中度高、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列入地方政府统一规划的项目。2、优先支持公共安全领域,如: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3、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填补省内空白领域。4、优先支持列入省局与各市地方政府备忘录中重点支持的项
5、目。5、优先支持以往省中心建设和发展业绩显著的市、县级技术机构。6、优先支持技术能力完备,在相应领域内多次主导或参与技术攻关,有实力冲击国家质检中心的省中心项目。第十一条:省中心规划的具体条件有:1、产业集中度较高。申请筹建的省中心相关产业应符合全省的产业发展政策,是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原则上区域内产业的总产值或总产量应占全省同类行业总量15%以上。2、政府支持较大。市、县级单位申请筹建省中心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应在土地、基建、技术装备、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省中心一定的支持。3、技术实力较强。申请承建省中心的技术机构原则上应具有一定的相应产品检测资质,并具有
6、2年以上检测经历。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可适当放宽。4、建设业绩较好。能按照筹建要求落实省中心建设各项预期目标。原则上省中心应在24月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建设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可适当放宽。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局直属单位省中心建成率应高于50%。5、后续发展前景较广。申请筹建的省中心应具有较为可靠的收入来源,保障整个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制定详实的技术能力、科研水平、人才引进发展计划,确保省中心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第四章 申 报第十二条:省中心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局直属单位组织申报。其他单位不得越级提出申请,不受理社会申请。第十三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局直属单位
7、负责申报材料的核查、初审,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省局主管部门会同省局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批筹要求的,由省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论证。第十五条:省中心筹建申报材料应包括: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局直属单位正式行文申报;申报省中心基本情况表;省中心可行性分析报告;申请筹建省中心承担技术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现有省中心名称所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含姓名、年龄、职务、学历、专业、职称);现有省中心名称所对应的检测设备(含名称、产地、型号、规格、价格、台/套数)清单及 拟购置设备清单;现有省中心名称所对应的产品检测资质
8、情况;申请筹建省中心名称所对应的产品分类表及相关标准目录;地方政府支持承诺文件,中心建设项目纳入规划情况,或其他证明性材料。第五章 立 项第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符合批筹要求的,由省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论证。第十七条:专家现场审查主要包括:1、技术基础情况。审查现有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与布局、已开展项目关键设备的配置、当前的检测项目设置、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及专业水平。2、产业基础情况。审查申请筹建省中心相关产业是否属于该地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产业,产业规模与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集群优势和产业积聚度。3、政府支持情况。检查地方政府支持的落实情况,或通过座谈等形式了解
9、计划支持情况。 (包括现场查看建设用地、房屋、政策等)。第十八条:专家现场论证主要包括:1、符合国家或我省的产业规划和政策,建设目标明确;2、名称科学、规范,产品范围能够明确界定;3、实验室基建、技术装备投入等资金充足、渠道明确、筹措有力;4、设备选型先进、数量满足检测项目设置需求,设备资金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总投入的20%;5、有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科研工作计划,人才投入及科研投入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入的5%;6、检测资源丰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科学合理,具有持续发展的能力。第十九条:经现场审查论证,综合考核的有关情况,专家组提出专家论证意见,报省局主管部门备案。省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
10、意见,对建议批复筹建的项目提请省局局长办公讨论。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同意批筹的省中心建设项目,由省局统一下文予以批复立项。第六章 验 收第二十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局直属单位负责落实省局批复的省中心建设任务,落实当地政府承诺支持措施,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建设进度倒排工期,确保省中心顺利建成。第二十一条:省中心建设周期应在24个月以内。建设规模较大,基建施工周期较长的项目,应及时提出延期申请,说明有关情况,经省局正式批复后,筹建期可延长至36个月。对超24个月无故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超36个月建设工期的或省中心建成率低于50% 的,原则上暂停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局直属单位新申报省中心的批筹。
11、第二十二条:省中心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并取得相应实验室资质后,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局直属单位正式行文申请省局验收。省局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中心等级评审标准的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对该中心进行验收,综合评定75分以上的,予以批准成立。第七章 管 理第二十三条:省中心的监督管理施行省局、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局直属单位、筹建单位等共同管理的原则。省局对中心的技术能力进行把关,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各筹建单位对中心的人事、财务、资产、法律权责等事项具体负责。第二十四条:经批复立项、成立的省中心,如需延期、调整、撤销、追加等,应书面报告省局,正式批复后方可调整。第二十五条:对省中心监督
12、管理施行自查自评、复查复评制度。每年11月底前,各省中心根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中心等级评审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形成工作报告报省局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省局主管部门对自查自评情况进行考核,并每年度选取10% 以上的省中心进行现场复查复评。省中心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现场复查复评65分以下的;相关产业严重萎缩,技术服务工作基本停滞的;超36个月建设工期,且各项工作严重滞后的;存在不公正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鼓励自查自评、复查复评情况较好,检验检测、科研工作等成绩突出的省中心进一步做大做强,积极冲击国家质检中心。第二十七条:省中心的命名、刻章、检验报告等必需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第二十八条:对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省中心,各种法律权责由省中心承担;对于非独立法人省中心,各种法律权责由依托法人单位承担;对于混合所有制省中心,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股份制合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控股,各种法律权责由省中心承担。附 则第二十九条: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省中心监督管理,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和协调,确保省中心投入和支持政策的落实。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及时向省局报告有关情况,促进省中心工作的科学发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