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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乐.doc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7800068 上传时间:2019-05-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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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少儿乐两全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9 年 8 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符合投保条件被保险人的父母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 15 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少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教育金给付:有以下三款供投保时选定,款式选定后不再更改。 A 款: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2、13 、14 周岁合同生效日

2、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初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 、17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 、20 、21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领取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B 款:有两种领取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 、20、21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领取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5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一

3、次性领取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C 款:有两种领取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领取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 18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一次性领取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三、疾病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退还所缴保险费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180 天后,被保险

4、人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5、(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 2 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一)第四条第一款中列明的情形; (二)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上述(一

6、)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 2 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 二)至( 五)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出生 90 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 90 天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至被保险人 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4 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以份为单位,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每份疾病身故保险

7、金额为人民币 2000 元。每一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保险费的缴付设趸缴和年缴两种方式,投保时可确定其中一种。趸缴按附表列明的标准缴付;采用年缴方式者,每份每年缴付保险费人民币 300 元,A 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 1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B 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 14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C 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 17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8、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保险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的父母在投保时指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

9、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教育金的申领: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0、: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二、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成年,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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