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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增值了 离婚钱归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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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前房产增值了 离婚钱归谁无锡一离婚女要求分割遭法院驳回新华社电 无锡一女子在离婚时主张,由于婚后房价急剧上涨,所以虽然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是丈夫婚前财产,但其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近日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仍然应归本人所有。张某与王某 2006年结婚,2008 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导致感情不和并分居。此后,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了协商,并于 2009年 8月约定,双方协议离婚,丈夫王某向妻子张某支付 30万元。事后,妻子虽然接受了 30万元,却因故未

2、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也拒绝离婚。于是,丈夫王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张某告上法院。王某表示双方感情破裂已成事实,且已达成了离婚协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在庭审中,妻子称与丈夫虽已达成了离婚协议,丈夫也按约支付了 30万元,但婚后双方一直居住的房屋增值幅度很大,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妻子虽表示不愿离婚,但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妻子已接受丈夫按协议向其支付的财产,以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来看,双方只是在对财产分割问题上存有分歧,且双方在分居期间均未有改善关系的行为

3、,放任了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鉴于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法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对于妻子分割房产的增值部分这一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应归本人所有,所以对妻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表示,由于房价的急剧增长,离婚时夫妻一方往往会要求对房产增值部分给予分割,这种情况近年来比较常见,已经成为离婚财产分割中最容易“扯皮”的环节,所以特别提醒当事人,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应归本人所有。婚前合资购房合同上用谁的名房归谁案例:李姗和傅俊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03 年初,两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 10万元支付首付。傅俊因工作忙,李姗独自一人办

4、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 10万元的首付。让人意外的是,没过多久傅俊爱上别人,并决定和李姗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傅俊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李姗的同意。无奈之下,傅俊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是李姗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傅俊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李姗的名字,而且傅俊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终判房产归李姗一人所有。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

5、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以李姗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

6、情理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律师提醒:未婚同居最好签署财产协议在有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中,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居住而不走的话,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

7、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的房产纠纷。此外,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 1994年 2月 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 年 2月 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婚前合资购房 应用谁的名?案例:李姗和傅俊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03 年初,两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 10万元支付首付。傅俊因工作忙,李姗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 10万元的首付。让人意外的是,没过多久傅俊爱上别人,并决定和李姗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8、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傅俊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李姗的同意。无奈之下,傅俊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是李姗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傅俊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李姗的名字,而且傅俊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终判房产归李姗一人所有。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

9、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以李姗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

10、法收回房产(或钱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律师提醒:未婚同居最好签署财产协议在有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中,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居住而不走的话,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的房产纠纷。此外,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

11、有 1994年 2月 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 年 2月 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确权房屋的产权归属王某系 A市甲公司职工,1998 年 12月,王某与 A市 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建筑面积 90平方米的三居室楼房一套,王某交纳购房款 12万元后,开发公司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1999 年 1月,王某经单位同事介绍,与该市乙公司的女青年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同年 5月 1日登记结婚,并于 2000年 3月生育一女孩。2000 年 9月,王某所居住的房屋经 A市房产管理局登记,颁发

12、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200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年 2月,王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纠纷而诉至 A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同意与王某离婚,但提出双方所居住的房屋因系婚后确认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上述房产。处理结果:关于王某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出现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王某婚前出资购买,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王某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应认定该房屋为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分割。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虽为王某婚前购买,但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故应认定为王某

13、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案例评析:我们认为,要正确界定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应首先分析房屋产权变动的准据时点。众所周知,房屋属于不动产范畴。所谓不动产是性质上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破坏、变更则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不动产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是房屋),不动产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攸关当事人民事权益甚巨。现代各国、各地区,关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致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我国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系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属变动的生效要件。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0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

14、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 61条规定:房产权利的变动应当登记。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 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我国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即当事人买卖房屋必须依法登记,否则,其房屋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上述案例中的王某于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了楼房,但因该房屋在其婚前尚未登记,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在王某结婚前并未转移,王某只取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直到 2000年 9月,王某所居住的房屋经 A市房产管理局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15、后,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才转移,王某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此时王某与张某已经登记结婚,即王某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在其登记结婚后,而不是在结婚前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时。上述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后王某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第二种意见正确地认识到了房屋所有权在登记后移转的事实,但又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界限,亦未能正确认识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我国婚姻法第 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条第 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16、有的财产。”婚姻法第 17条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界定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于婚后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并未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规定在内,即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上述类型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该房产的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其所有权亦与婚后发生移转而已。上述第二种意见只看到了房屋所有权在婚后发生移转这一点,从而错误地认为上述房屋属于王某与张某共同财产,此乃因未能正确理解婚姻法第 17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所致,因而也是错误的。因此,我们认为,上述房屋应当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只不过该房屋所有权于王某结婚后发生移转。张某要求与王某分割上述房产的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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