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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中:起诉书送达被告人至开庭审理应有时间间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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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程序中:起诉书送达被告人至开庭审理应有时间间隔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陈茜茜 皇甫长城 日期:2008-12-17 我来说两句 (0 条) 复制链接 字号: 小 中 大 推荐栏目: 民事诉讼法规 民事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常识 律师在线 律师法律咨询 在简易程序中,对于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2、,概括起来大致有两种:第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使在简易程序中,起诉书的送达时间与开庭审理的时间之间还是应当有一定的间隔,对此在实践中又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坚持遵照普通程序中“日”的间隔,而有的法院则自行规定该间隔时间为日;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只要开庭前送达起诉书就不算违法,如有的法院在开庭前日方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实践中甚至出现开庭当天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极端做法。 笔者认为,虽然简易程序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相对简单,但程序的简化必须兼顾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而不能有所偏废。也就是说,简易程序不能因简而“易”,不能为了程序的简化和快速而取消某些体

3、现诉讼公正必需的制度设置。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简易程序中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理之间有比较充足的时间间隔是十分必要的,它对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实现诉讼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合理的时间间隔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利的需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保障被告人的获得辩护权,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人委托权,而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被告人可以接受辩护人的有效辩护。这一点在简易程序尤为重要。因为与普通程序相比,适用简易程序必然要对被告人的权利予以一定的限制或忽略,为此,庭审前给予被告人充足的时间委托和准备辩护就成为必须。由于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仅限

4、于审判阶段,除了开庭准备阶段的起诉书送达制度外,现有的法律并没有为被告人在庭审前知悉指控内容并为之准备辩护提供其他的制度保证。如果法院在审判前很短的时间甚至开庭前日才送达起诉书,那么这种做法实际上就等于变相地限制甚至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它将使有权利诉求的被告人行使委托辩护权以及辩护人进行充分、有效地准备都成为不可能,被告人只能被动地接受审判。这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诉讼法理,也违反了人民法院法定的职责义务。 二、公诉案件中,合理的时间间隔是保障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简易程序中并没有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完全取决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此,

5、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吸收了理论界的意见,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必须具备“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条件,并且对于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只有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才能决定适用。这就在部分简易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赋予了被告人程序选择权,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被告人在开庭前很短的时间甚至是日才收到起诉书,那么被告人能否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作出自愿而理智的选择,是值得怀疑的。 三、自诉案件中,合理的时间间隔可以促进被告人对诉讼过程和结果的认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刑事自诉案件中

6、简易程序的适用决定权还是完全掌握在法院的手里,也就是说法院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前,无论是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还是对适用的审判程序,均无须听取被告人的意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即自诉人在自诉成立时应该已经做好了比较充分的准备。此时,如果被告人只是在审前很短的时间甚至是日前才知道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那么,在来不及委托辩护、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将可能丧失起码的平等对抗的机会。尤其是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中,控诉方是具体的个人,没有了国家公权代表的强制色彩,这将使得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色彩更为直观化,此种情形之下限制甚至是取消被告人辩护准备的机会只能增加被告人对诉讼过程和结果的抵触和否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应当确保审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有必要的时间间隔。为了改变实践中无章可循的状况,立法机构或者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讲,简易程序案件起诉书送达被告人至开庭审理时间间隔可以少于普通程序。至于至少应当间隔几日,有学者进行过专门调查后发现,法院一般是在离开庭日约日左右的时间向被告人送达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而辩护人也并不认为法院的这种做法使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开展辩护准备活动。基于此,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建议规定简易程序中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理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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