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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法律法规汇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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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环境监理法律法规,2014.10,1.1 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八个层面) 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一、 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 二、 环境保护单项法。分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三、 环境保护相关法; 四、 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 五、 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 六、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七、 环境保护标准; 八、 缔结和签署的国际公约。,1.2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 后法的效力优于前法 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 国内法或签署时有保留

2、或声明的除外。,1.3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8.28;(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

3、1.3.1;(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8.28;(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7.1;(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12.29;(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1.1;,依据安徽省建设项目监理技术指南,在安徽省内开展环境监理项目,涉及到法律17项,条例6项,办法意见6项,技术规范7项。,(1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

4、.1.1;(2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11.18;(2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11.1;(22)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3.1;(2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6.6.29;,(2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135号文),2011.10.17;(25)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20125号文),2012.1.10;(26)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2号文);(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

5、局令第13号令),2002.2.1;(28)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24号文),2004.2.12;(29)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环法2010193号文),2010.12.31。,(3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2.1-2011),2012.1.1;(3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2009.4.1;(3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1994.4.1;(3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2010.4

6、.1;(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2011.6.1;(3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2011.9.1;(3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2004.12.1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已于2014年修订,新法于2015年实施),法律章节,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新法增加章节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2.1 掌握环境的含义,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

7、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新法增加湿地,2.2 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区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以外,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3了解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和与地方标准制定的联系,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

8、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质量标准的地方标准。,2.3了解国家排放标准制定和与地方排放标准制定的联系,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4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

9、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5了解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 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

10、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新法引入“生态保护红线”,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新法增加生物

11、多样性,新法中删除红字部分,2.6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新法强调健全生态补偿机制,2.7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1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8了解污染事故处理,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

13、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新法,强调建立预警机制。,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2014年已出修订征求意见稿),2013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目前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指导性文件。,法律章节,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附则,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

14、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划定的区域仅限于两类区域。一是尚未按环境功能区划规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二是“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3.1、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3.2、了解大气环境质量公报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本法第三章(第24条第31

15、条,分别就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作了规定),3.3、了解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

1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本法第三章(第36条第45条,分别就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作了规定)。,3.4、了解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 有关规定(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10月30日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从今年5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了5个检查组展开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报告指出,从检查情况看,大气环

17、境质量不容乐观,形势依然严峻。 首先,产业结构不合理,污染物排放集中。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污染、高耗能的产能严重过剩;能源结构不合理,2013年全国煤炭消费总量达36.1亿吨,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5.7%。特别是在北方冬季采暖期,燃煤量大面广、管理粗放,城郊和农村散煤燃烧后直接排放。 第二,有的地方政府及部门执法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人情执法、以罚代管等问题,违法排污行为得不到有效遏止。一些地方排污费收取不规范,存在少征、漏征现象。基层监管能力严重不足,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薄弱。2013年环境保护部接到的举报案件中,大气污染类占73%,但在全年查处案件中大气污染类仅占12%。,第三,部分企业防治

18、污染的主体责任不落实。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采取“一来就停,一走就排”、“昼停夜排”、瞒报虚报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执法监管。企业违法排污被查处后的罚款额度远低于治污成本,不少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主动治污。 报告建议,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对企业生产全过程实施在线监控,提高在线监测数据准确性,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公信力。同时要加强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区域传输等基础性研究。加快推进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节能减排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支持高效实用技术推广应用,促进环保产业积极健康发展。,数据来源于2013

1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法律章节,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院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和海洋法,不适用本法。,4.1 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接下页),4.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治水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

20、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治水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4.3.掌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第五十七条在饮

21、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4.3.掌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

22、水体。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4.3.掌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

23、区水体不受污染。,4.4. 了解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4.5 了解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及倾倒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有关规定 (重点),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三十三条

2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4.5 了解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及倾倒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有关规定,2013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近日,合

25、肥市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合作,抓获5名向派河排放含镉(属于一类污染物)废水的企业负责人,并指控他们涉嫌污染环境罪。经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某等5人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这是合肥首例因环境污染行为而入刑的案件。,4.6、了解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第三十八条兴

26、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4.7水自动监测,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27、,数据引自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5.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法律章节,总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接下页),5.1熟悉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含义,所以在法律上,声音要构成环境噪声污染,除了扰民之外,还必须超过排放标准,二者缺一不可。 另外,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

28、的防治,不适用该法,因为这属于劳动安全的保护。,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5.2 了解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先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后建产生噪声的项目

29、)(接下页),5.3 了解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民用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法律责任,注意处罚部门的不同(45页),5.4掌握基本概念,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

30、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法律章节,总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与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根据我国法律对固体废物的定义,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

31、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也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6.2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6.3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的规定(第27至37条),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

32、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6.4收集利用,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

33、废物。,6.4收集利用,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

34、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6.5了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第50至66条(第四章)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35、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6.6熟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36、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6.7掌握基本概念,(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

37、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

38、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法律章节,总则规划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附则,7.1掌握环境评价的定义,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掌握),7.2分类管理及内容,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

39、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

40、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重点掌握,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

41、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点掌握,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法律章节,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与监督法律责任,9.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法律章节,总则放射

42、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同时了解62条中的名词解释及放射性同位数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68条中的名词解释.,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7.1.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

43、,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十一条:按典型和价值,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掌握自然保护区划分及要求,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

44、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具体规定参考272829条),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1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0.11.1,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

45、管理活动。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遵循自然规律,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至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依法须报国

46、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批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应当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

47、,应当同时治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源。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二)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生产、试运行规定的要求;(三)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四)配备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建

48、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阶段性竣工验收。,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1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修订),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动。本条例所称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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