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 济 责 任 审 计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是 指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或 社 会 审 计 机 构 , 依 据 国 家 、 湖 北 省 有 关 规 定 和公 司 管 理 制 度 , 对 基 层 企 业 负 责 人 任 职 期 间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情 况 及 其 所 在 基 层 企 业 资 产 、负 债 、 损 益 和 权 益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效 益 性 及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等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 以 及执 行 国 家 、 省 经 济 政 策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鉴 证 、 评 价 的 活 动 。 经
2、 济责 任 审 计 包 括 任 中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和 离 任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一 、 审 计 目 标通 过 对 被 审 计 人 员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资 产 、 负 债 、 损 益 等 情 况 的 审 计 , 实 事 求 是 地 鉴定 被 审 计 单 位 及 被 审 计 人 员 任 职 期 间 资 产 管 理 、 企 业 运 营 、 经 营 成 果 以 及 资 产 保 值 增值 等 情 况 ,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被 审 计 人 员 任 职 期 间 履 行 各 项 经 济 责 任 的 情况 , 以 促 进 企 业 管 理 水 平 的 提
3、 高 , 同 时 为 人 事 部 门 考 核 管 理 干 部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二 、 审 计 要 点( 一 )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经 济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 推 动 企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情况 ;( 二 )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经 纪 律 情 况 ;( 三 )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 四 ) 有 关 目 标 责 任 制 完 成 情 况 ;( 五 )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情 况 ;( 六 ) 企 业 财 务 收 支 的 真 实 、 合 法 和 效 益 情 况 ,
4、 以 及 资 产 负 债 损 益 情 况 ;( 七 ) 国 有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和 收 益 上 缴 情 况 ;( 八 ) 重 要 项 目 的 投 资 、 建 设 、 管 理 及 效 益 情 况 ;( 九 ) 企 业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健 全 和 运 转 情 况 , 以 及 财 务 管 理 、 业 务 管 理 、 风 险 管理 、 内 部 审 计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情 况 ,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和 职 务 消 费 等 情况 , 对 所 属 单 位 的 监 管 情 况 ;( 十 )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职 责 情 况 ,
5、 以 及 本 人 廉 洁 从 业 情 况 ;( 十 一 ) 对 以 往 审 计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 十 二 ) 其 他 需 要 审 计 的 事 项 。三 、 审 计 方 法 与 技 巧( 一 ) 审 计 组 在 编 制 审 计 方 案 前 , 要 调 查 了 解 被 审 计 企 业 及 被 审 计 负 责 人 的 基 本情 况 , 了 解 、 掌 握 与 被 审 计 企 业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 以 及 企 业 内 部 的 规 定 制 度等 。( 二 ) 实 施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审 计 。 确 认 企 业 每 一 项 经 济 业 务
6、是 否 建 立 完 善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其 执 行 程 度 与 效 果 如 何 , 能 否 有 效 地 降 低 风 险 。具 体 内 容 为 :1、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的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销 售 及 收 款 的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订 单 处理 、 授 权 及 责 任 管 理 、 发 货 运 送 、 开 立 销 货 发 票 、 应 收 账 款 及 记 录 、 收 款 等 制 度 。2、 采 购 预 付 款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请 购 、 采 购 、 验 收 、 退 货 处 理 、 应 付 负 债 及记 录 、 付 款 、 备
7、用 金 等 制 度 。3、 生 产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领 料 、 生 产 、 质 量 管 理 、 出 入 库 手 续 、 存 货 管 理 及记 录 。4、 融 资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借 款 额 度 审 核 、 借 款 合 约 签 订 、 公 司 债 发 行 、 债 券偿 还 及 记 录 、 抵 押 及 记 录 、 以 及 股 票 相 关 事 务 处 理 ( 例 如 , 股 票 发 行 、 过 户 、 挂 失 及注 销 的 授 权 、 执 行 、 记 录 及 空 白 股 票 的 保 管 ) 制 度 等 。5、 固 定 资 产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8、 固 定 资 产 的 取 得 、 添 置 、 清 理 、 处 置 、 报 废 、折 旧 、 保 管 及 记 录 等 制 度 。6、 投 资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有 价 证 券 、 不 动 产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的 投 资 决 策 、 买 卖 、保 管 、 记 录 、 监 督 被 控 股 公 司 等 制 度 。7、 研 发 循 环 ; 包 括 基 础 研 究 、 产 品 设 计 、 技 术 研 发 、 产 品 试 制 、 研 发 信 息 及 文件 的 记 录 与 保 管 等 制 度 。8、 电 脑 信 息 化 处 理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信 息 管 理 部
9、门 与 使 用 者 的 部 门 权 责 划 分 、信 息 处 理 部 门 的 功 能 及 职 责 划 分 、 系 统 开 发 及 程 式 修 改 控 制 、 编 制 系 统 文 书 的 控 制 、程 式 及 资 料 的 存 取 控 制 、 资 料 输 入 控 制 、 资 料 输 出 控 制 、 资 料 处 理 控 制 、 档 案 及 设 备安 全 控 制 、 硬 件 及 软 件 的 购 告 、 使 用 及 维 护 控 制 、 系 统 复 原 计 划 及 测 试 程 序 的 控 制 等制 度 。9、 印 鉴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 票 据 领 用 管 理 制 度 、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10、、 财 产 管 理 制 度 、 背书 保 证 、 负 债 承 诺 及 或 有 事 项 等 制 度 。10、 有 无 专 人 负 责 内 部 稽 核 或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 人 员 资 格 、 知 识 、 能 力 、 经 验 是 否符 合 要 求 , 独 立 性 如 何 , 方 法 是 否 得 当 , 效 果 是 否 良 好 ,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对 内 部 审 计 和外 部 审 计 的 接 纳 程 度 如 何 等 。( 三 ) 实 施 资 产 负 债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合 法 性 审 计 , 各 资 产 负 债 项 目 的 审 计 要点 和 技 巧 详 见 第
11、一 章 财 务 审 计 章 节 。( 四 ) 实 施 任 职 期 间 完 成 经 济 指 标 的 真 实 性 、 效 益 性 审 计1、 企 业 资 产 营 运 能 力 指 标 有 : 资 产 增 值 保 值 率 、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 资 产 损 失 比 率 。2、 企 业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有 : 资 产 负 债 率 、 所 有 者 权 益 对 负 债 比 率 、 产 权 比 率 、 举债 经 营 比 率 。3、 企 业 发 展 潜 力 指 标 有 : 对 新 产 品 研 制 开 发 投 入 总 额 、 新 产 品 开 发 率 、 技 术 进步 产 品 率 、 固 定 资 产
12、 成 新 率 、 利 润 保 留 率 。4、 反 映 企 业 完 成 利 润 情 况 指 标 有 : 利 润 总 额 、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 资 本 收 益 率 、 任职 期 间 平 均 利 润 增 长 率 、 经 营 亏 损 挂 帐 比 率 。5、 企 业 产 品 销 售 指 标 有 : 销 售 收 入 、 产 品 销 售 率 、 销 售 增 长 率 、 销 售 利 润 率 。6、 企 业 资 本 资 金 运 用 效 率 指 标 有 :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率 、 资 本 周 转 率 、 资 本 积 累 率 、流 动 比 率 、 速 动 比 率 。7、 企 业 经 营 效 绩 指
13、 标 有 : 全 员 劳 动 生 产 率 、 上 缴 利 税 指 标 、 人 均 利 税 额 指 标 、总 资 产 贡 献 率 、 资 产 收 益 率 、 所 有 者 权 益 利 润 率 、 股 本 报 酬 率 、 长 期 投 资 收 益 率 、 社会 贡 献 率 、 社 会 积 累 率 。8、 企 业 职 工 收 入 指 标 有 : 职 工 收 入 增 长 率 、 职 工 收 入 与 新 增 效 益 增 长 幅 度 比 率 。9、 其 他 专 业 性 经 济 指 标 有 : 存 货 周 转 天 数 、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天 数 。 资 产 保 值 增 值审 计( 五 ) 实 施 资 产
14、 保 值 增 值 审 计 。 确 认 被 审 计 人 员 任 职 初 期 和 期 末 企 业 资 产 状 况 和盈 亏 情 况 , 查 明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状 况 , 进 一 步 确 认 其 任 职 期 间 的 经 营 业 绩 。 国 有 资 本保 值 增 值 率 完 成 值 的 确 定 , 需 剔 除 任 期 内 客 观 及 非 正 常 经 营 因 素 ( 包 括 增 值 因 素 和 减值 因 素 ) 对 企 业 年 末 国 家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影 响 。1、 需 剔 除 的 增 值 因 素 为 :( 1) 国 家 直 接 或 追 加 投 资 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15、金 ; ( 2) 政 府 无 偿 划 入 增 加 的 国 有资 本 ; ( 3) 进 行 资 产 重 估 ( 评 估 ) 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 4) 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 ( 5) 住 房 周 转 金 划 入 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 ( 6) 接 受 捐 赠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 ( 7)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债 权 转 股 权 ”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 ( 8)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确 定 的 其 他 客 观 因 素 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2、 需 剔 除 的 减 值 因 素 为 :( 1) 经 专 项 批 准 核 减
16、 的 国 有 资 本 ; ( 2) 政 府 无 偿 划 出 或 分 立 核 减 的 国 有 资 本 ;( 3) 按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重 估 ( 评 估 ) 核 减 的 国 有 资 本 ; ( 4) 按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清产 核 资 核 减 的 国 有 资 本 ; ( 5) 因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而 核 减 的 国 有 资 本 ;( 6)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确 定 的 其 他 客 观 因 素 减 少 的 国 有 资 本 。( 六 ) 实 施 企 业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事 项 科 学 性 、 有 效 性 的 审 计确 认 重 大 决
17、 策 程 序 的 科 学 性 , 投 出 资 金 的 效 益 性 ; 确 认 被 审 计 领 导 人 员 的 决 策 水平 和 驾 御 经 济 管 理 工 作 的 能 力 。1、 审 查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事 项 是 否 经 过 可 行 性 研 究 、 论 证 , 是 否 经 过 企 业 董 事 会 同意 、 或 经 过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2、产品结构或经营方向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设备、工艺、技术、环保等是否先进,发展前景如何,产品性能、服务项目有无占领市场的可能;3、 投 资 协 议 有 无 损 害 本 企 业 的 条 款 , 投 资 资 金 来 源 是 否 合
18、规 , 有 无 足 够 的 资 金保 证 工 程 按 时 完 成 , 并 形 成 生 产 能 力 ;4、 对 亏 损 项 目 要 进 行 全 面 的 调 查 分 析 , 以 确 定 该 项 目 是 否 盲 目 决 策 的 结 果 ;5、 审 查 投 资 回 收 期 和 报 酬 率 是 否 达 到 预 期 的 目 标 , 投 资 效 益 是 否 真实、完整,有无“只投不管”的现象,有无截留投资收益不入账的问题 ;6、 企 业 举 债 投 入 是 否 超 过 其 承 受 能 力 , 是 否 将 有 限 资 金 投 放 在 关 键 项 目 上 , 有无 在 新 建 、 扩 建 项 目 中 搞 重 复
19、 建 设 等 ;7、 查 明 有 无 因 决 策 不 慎 或 决 策 失 误 而 造 成 巨 大 的 损 失 浪 费 或 导 致 企 业 资 金 拮 据 、债 台 高 筑 、 效 益 滑 坡 、 濒 临 倒 闭 的 问 题 。( 七 ) 实 施 企 业 和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遵 守 财 经 法 纪 情 况 审 计 和 廉 洁 自 律 情 况 审 计 。确 认 企 业 遵 守 财 经 法 纪 的 情 况 , 查 清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有 无 侵 占 国 有 及 集 体 资 产 和 违反 与 财 务 收 支 有 关 的 廉 政 规 定 及 其 他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 在 审 查
20、 企 业 资 产 负 债 损 益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 完 整 性 的 基 础 上 , 进 一 步 查 明 企 业 有 无 隐 匿 、 截 留 、 转 移 收 人 和 滥 支 乱 用 、挥 霍 浪 费 资 财 等 违 反 财 经 法 纪 的 问 题 。( 八 ) 方 式 方 法1、 注 重 资 料 的 查 阅 及 利 用主 要 是 查 阅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 纪 要 、 决 议 、 前 后 任 交 接 资 料 , 办 公 会 或 经 营 工 作会 , 各 种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记 录 以 及 反 映 决 策 过 程 和 决 策 结 果 的 相 关 资 料 , 尽 量
21、取 得 原 始记 录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企 业 近 期 内 部 审 计 与 外 部 审 计 成 果 或 被 审 计 人 员 所 在 企 业 及 有 关 部门 的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成 果 。2、 与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的 座 谈重 要 岗 位 人 员 包 括 : 接 任 人 及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其 他 班 子 成 员 , 与 管 钱 管 物 有 直 接 关系 的 部 门 人 员 , 纪 检 、 审 计 部 门 人 员 等 。 座 谈 是 为 了 听 取 和 了 解 有 关 人 员 对 被 审 计 者履 行 经 济 责 任 的 意 见 和 看 法 , 座 谈 前 应
22、向 参 加 座 谈 人 员 讲 明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依 据 , 目的 和 要 点 , 要 注 意 策 略 , 讲 究 方 式 , 做 好 引 导 工 作 , 座 谈 的 结 果 要 经 过 审 计 查 实 , 切不 可 偏 听 偏 信 , 在 取 得 其 他 可 以 证 实 的 审 计 证 据 后 , 方 可 形 成 审 计 结 论 。四 、 审 计 评 价 及 责 任 界 定审 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审 计 查 证 或 认 定 的 事 实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 责 任 考 核 目 标 、 行 业标 准 等 , 对 被 审 计 人 员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情 况
23、 作 出 客 观 公 正 的 评 价 。 审 计 评 价 不 应 超 出 审计 的 职 权 范 围 和 实 际 实 施 的 审 计 范 围 。( 一 ) 审 计 评 价1、 评 价 方 法 主 要 包 括 业 绩 比 较 法 、 量 化 指 标 法 、 环 境 分 析 法 、 主 客 观 因 素 分 析法 、 责 任 区 分 法 等 。 ( 1) 业 绩 比 较 法 。 包 括 纵 向 比 较 法 ( 即 任 期 初 与 任 期 末 业 绩 比 较 法 , 或 先 确 定比 较 基 期 再 将 比 较 期 与 之 进 行 对 比 的 方 法 ) 和 横 向 比 较 法 ( 即 将 相 关 业
24、绩 与 同 行 业 平均 水 平 进 行 比 较 的 方 法 ) 。 ( 2) 量 化 指 标 法 。 即 运 用 能 够 反 映 企 业 内 管 干 部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情 况 的 相 关 经 济指 标 , 分 析 其 完 成 情 况 , 总 结 相 关 经 济 责 任 的 方 法 。 ( 3) 环 境 分 析 法 。 即 将 企 业 内 管 干 部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的 行 为 置 于 相 关 的 社 会 政 治经 济 环 境 中 加 以 分 析 , 作 出 客 观 评 价 。 ( 4) 主 客 观 因 素 分 析 法 。 即 对 具 体 行 为 或 事 项 进 行 主 客
25、观 分 析 , 推 究 其 具 体 的主 客 观 原 因 , 分 析 该 具 体 行 为 或 事 项 是 因 为 企 业 内 管 干 部 的 主 观 过 错 , 还 是 由 于 客 观因 素 的 影 响 , 进 而 作 出 客 观 评 价 。 ( 5) 责 任 区 分 法 。 包 括 区 分 直 接 责 任 、 主 管 责 任 和 领 导 责 任 等 。2、 对 被 审 计 人 员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情 况 的 评 价 , 可 以 采 取 分 类 评 价 和 综 合 评 价 相 结合 的 方 法 。 ( 1) 分 类 评 价 即 对 审 计 关 注 的 某 一 方 面 的 情 况 分 别
26、 评 价 , 一 般 包 括 对 企 业 财 务收 支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的 评 价 、 对 经 济 效 益 真 实 性 的 评 价 、 对 企 业 制 定 和 执 行 重 大 经 济 决策 情 况 的 评 价 、 对 内 部 控 制 建 立 健 全 情 况 的 评 价 、 对 企 业 内 管 干 部 遵 守 廉 洁 从 业 情 况的 评 价 等 。( 2) 综 合 评 价 即 给 出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被 审 计 人 员 的 总 体 评 价 。 对 被 审 计 人 员 进 行综 合 评 价 时 , 应 在 前 述 分 类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 对 其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27、 的 情 况 作 出 “履 行 、基 本 履 行 、 未 履 行 ”的 总 体 结 论 。 ( 二 ) 责 任 界 定审 计 机 构 对 被 审 计 人 员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过 程 中 存 在 问 题 所 应 当 承 担 的 直 接 责 任 、 主管 责 任 、 领 导 责 任 , 应 当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作 出 界 定 。1、 被 审 计 人 员 应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的 行 为 包 括 : ( 1) 直 接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规 定 ; 授 意 、 指 使 、 强令 、 纵 容 、 包 庇 下 属 人 员
28、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规 定 。 ( 2) 未 经 民 主 决 策 、 相 关 会 议 讨 论 而 直 接 决 定 、 批 准 、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并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浪 费 、 国 有 资 产 ( 资 金 、 资 源 ) 流 失 等 严 重 后 果 。 ( 3) 主 持 相 关 会 议 讨 论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研 究 , 但 是 在 多 数 人 不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直接 决 定 、 批 准 、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 由 于 决 策 不 当 或 者 决
29、策 失 误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失 浪 费 、 国 有 资 产 ( 资 金 、 资 源 ) 流 失 等 严 重 后 果 等 。 2、 被 审 计 人 员 应 承 担 主 管 责 任 的 行 为 包 括 : ( 1) 对 其 直 接 分 管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 ( 2) 主 持 相 关 会 议 讨 论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研 究 , 并 且 在 多 数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决 定 、批 准 、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 由 于 决 策 不 当 或 者 决 策 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
30、)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3、 除 直 接 责 任 和 主 管 责 任 外 , 对 企 业 内 管 干 部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经 济 责 任的 其 他 行 为 , 应 当 界 定 为 承 担 领 导 责 任 。 五 、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是 指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事 项 实 施 审 计 后 , 就 审计 工 作 情 况 和 审 计 结 果 向 主 要 领 导 、 董 事 会 或 委 托 机 构 提 交 的 书 面 报 告 。 经 济 责 任 审计 结 果 报 告 的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
31、一 ) 审 计 任 务 的 说 明 。 审 计 报 告 应 对 本 次 审 计 的 任 务 进 行 说 明 , 主 要 包 括 : 执行 审 计 的 依 据 、 被 审 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姓 名 、 被 审 计 企 业 名 称 、 审 计 范 围 、 内 容 、 方 式和 时 间 、 延 伸 、 追 溯 审 查 重 要 事 项 的 情 况 , 以 及 被 审 计 领 导 人 员 和 企 业 配 合 与 协 助 的情 况 等 。( 二 ) 审 计 的 基 本 情 况 。 主 要 包 括 : 企 业 资 产 、 负 债 、 损 益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审 计 的情 况 , 经 济 指
32、 标 完 成 情 况 ,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情 况 、 企 业 重 大 决 策 情 况 , 企 业 和 被 审 计 领导 人 员 遵 守 财 经 法 纪 情 况 ; 采 用 的 主 要 审 计 方 法 等 。( 三 ) 审 计 发 现 的 问 题 。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应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问 题 给 予 具 体 揭 示 , 包 括发 现 问 题 的 事 实 , 产 生 问 题 的 原 因 , 所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具 体 内 容 , 存 在 问 题 所 造成 的 影 响 或 后 果 等 。 ( 四 ) 审 计 处 理 意 见 和 审 计 建 议 。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应 当 反 映 审 计 发 现 的 违 反 财 经 法规 的 问 题 的 处 理 、 处 罚 意 见 , 并 提 出 审 计 意 见 和 审 计 建 议 。( 五 ) 审 计 评 价 意 见 。 综 合 评 价 被 审 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职 期 间 的 主 要 业 绩 , 指 出应 由 其 承 担 的 主 要 经 济 问 题 及 应 当 负 有 的 责 任 , 包 括 直 接 责 任 和 主 管 责 任 。( 六 ) 需 要 反 映 的 其 他 情 况第 五 章 基 建 工 程 项 目 审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