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8919891205 发布 19900601 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宜 和范围1.1 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1.2 适宜 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2 引用标准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
2、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
3、级标准。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 1 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 2 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4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4.1 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
4、,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4.2 含 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 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并不准稀释排放。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mg/L序号 污染物 最高容许 排放浓度1 总汞 (1) 0.052 烷基汞 不得检出3 总镉 0.14 总铬 1.55 六价铬 0.56 总砷 0.57 总铅 1.08 总镍 1.0注:(1)烧碱行业容许排放浓度为 0.005mg/L。4.3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的规定。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mg/L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序
5、号标准分级排污水量标准值污染物不分污水量1000米 3/日1000米 3/日1000米 3/日1000米 3/日1000米 3/日1000米 3/日1 PH 值 69 69 69 69 69 69 692 色度(稀释倍数)50 80 80 80 80 80 1003 县浮物(S.S)70 100 100 200 200 200 2504 生化需氧量(BOD5)30 50 60 60 70 70 805 化学需氧量(CODCr)100 110 130 130 150 150 2006 石油 类 5.0 8.0 10 10 10 10 157 动植物油 15 15 20 20 20 20 308
6、挥发酚 0.3 0.4 0.5 0.5 0.5 0.5 1.09 氰化物 0.3 0.4 0.5 0.5 0.5 0.5 0.510 硫化物 0.5 0.8 1.0 1.0 1.0 1.0 1.511 氨氮 10 15 20 20 25 25 3512 氟化物 (1) 10 10 15 15 15 15 1513 磷酸盐(以 P计) (2)0.5 1.0 1.0 1.0 1.0 1.0 2.014 甲醛 1.0 1.5 2.0 2.0 2.0 2.0 3.015 苯胺类 1.0 1.5 1.5 1.5 2.0 2.0 3.016 硝基苯类 2.0 2.0 2.5 2.5 3.0 3.0 5.0
7、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5.0 5.0 10 10 10 10 1518 总铜 (3) 0.5 0.5 0.5 1.0 1.0 1.0 1.019 总锌 2 2 3 3 4 4 520 总锰 2 2 2 2 2 2 4注:(1)高氟地区(地面水含氟量大于 1.5mg/L)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 10。(2)为排入蓄水性河流、水库或封闭性水域的最高容许排计算方法家度。(3)经济鱼类水体保护区总铜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 0.3。4.4 本标准列入的行业和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站)排污口,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容许排污水定额(或最低水循环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中未含的行业和项目,应符合表
8、 2 的规定。注:(1)最高容许排污水量不含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厂内锅炉、电站排水、铬、盐酸工业、烧碱工业、粘胶纤维工业、肉类加工业、铁路货车洗刷等行业最高容许排污水量或最低要求水循环执行 GB8978 规定。表 3 中列出的最高容许排污水量的行业,当削减 20以上排污水量时,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可相庆放宽,但不得宽于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 30。(2)印污染水排放量定额不含洗毛、煮茧和单一漂厂及灯芯绒生产的排污水。(3)三类控制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受纳水体容量,指标值可适当放宽,由当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规定。4.5 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工厂污水,其水污染物项
9、目和预处理指标值由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确定。4.6 含多行业车间、分厂(如糖三厂的制糖、酒精、造纸等车间)的总厂排污口及经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多厂家联合污水处理厂(站)排污口,按本标准 4.4 条规定核定控制。5 其他规定5.1 医院污水排污口,应符合 BGJ48 和本标准的规定。5.2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排污口,应符合 GB8703 和本标准的规定。5.3 机动船舶的污水,禁止在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排放,在其他控制区排放,应符合GB3552 的规定。5.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排出的污水,应符合 GB4914 的规定。5.5 废弃物堆放场必须有
10、防漏设施,其排出的污水庆符合本标准。5.6 本标准未列的特殊项目,应符合 GB8978 或国家有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6 标准实施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6.2 本标准规定的各类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不能保证达到功能水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更改控制区类别;补充本标准未列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值;修订某项污染物排放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后施行。6.3 已有市(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市(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市(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仍执行本标准。6.4 本标准执行 GB8978 规定的分析方法标准和采样方法标准。附录 1二类控制区(补充件)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梅州、惠州、江门、佛山、湛江、茂各市的市辖区、肇庆、河源、油尾、阳江、清远、潮州、东莞、中山各市的城区;中山市、东莞市、南海县、顺德县、番禺县、宝安县所辖镇的镇区、新会县、开平县、台山县、博罗县、增城县、花县、三水县、恩平县、鹤山县、斗门县的县城城区。附录 2三类控制区(补充件)广州市所辖县、中山市、东莞市、宝安县、南海县、顺德县、新会县、台山县、斗门县、三水县和惠州市城区以下东江流域除特殊控制区及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除特殊控制区及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本省其他市的市辖区、县城城区和工业集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