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91201关于印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司鉴协发20094 号各相关会员单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在办理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委托的非职工工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案件中,建议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总则.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
2、础,结合北京市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度鉴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鉴定原则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 鉴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残疾等级划分本标准依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
3、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医疗依赖;意识消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医疗依赖;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医疗依赖;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四级残疾的划分
4、依据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医疗依赖;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有并发症;
5、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能力降低。.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工作、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多处(种)残疾的评定被鉴定人有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
6、,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项以上的可晋升一级。. 对原有残疾和疾病的处理受伤器官原有残疾或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参与度。. 鉴定人.鉴定人条件: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鉴定人权利和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及相关资料,勘验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1.9 劳动能力丧失与伤残程度的比对本标准 1-4 级伤残相当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 级相当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 级相当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 分则
7、2.1 一级残疾2.1.1 极重度智能减退;2.1.2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2.1.3 三肢瘫(肌力 1 级);2.1.4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1.5 植物性生存状态;2.1.6 迁延性昏迷状态;2.1.7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以上;2.1.8 呼吸困难级;2.1.9 小肠切除 90以上;2.1.10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1.11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2 二级残疾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2 级);2.2.2 三肢瘫(肌力 2 级);2.2.3 截瘫、偏
8、瘫(肌力 1 级);2.2.4 面部明显瘢痕 9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2.2.5 双眼球缺失;2.2.6 双眼盲目 5 级;2.2.7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2.8 一侧上颌骨及下颌骨对侧完全缺损;2.2.9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呼吸困难级;2.2.10 肺功能重度损伤;2.2.11 心功能不全三级;2.2.12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2.2.13 肝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2.2.14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dd-Chiari 综合征;2.2.15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2.17
9、 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2.18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3 三级残疾2.3.1 重度智能减退;2.3.2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2.3.3 截瘫、偏瘫(肌力 2 级);2.3.4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2.3.5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2.3.6 面部明显瘢痕 7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2.3.7 面部重度毁容;2.3.8 双眼盲目 4 级;2.3.9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 5 级,另一眼盲目 3 级;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下颌骨一侧完全性缺损;2.3.
10、12 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3 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2.3.15 小肠切除 3/4 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3.16 肝切除 3/4 以上;2.3.17 全胰切除;2.3.18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3.19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3.20 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3.21 二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4 四级残疾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 3 级);2.4.2 截瘫、偏瘫(肌力 3 级);2.4.3 中
11、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2.4.5 面部明显瘢痕 5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2.4.6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0以上;2.4.7 双眼盲目 3 级;2.4.8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 5 级,另一眼低视力 2 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2.4.9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2.4.10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2.4.11 一侧上颌骨缺损 1/2 以上;2.4.12 下颌骨缺损 6cm 以上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2.4.15 一侧全肺切除;2.4.16 一侧胸廓成形(切除 6 根肋骨以上);2.4.
12、17 双侧肺叶切除;2.4.18 心功能不全二级;2.4.19 小肠切除 3/4 以上,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2.4.21 肝切除 2/3 以上;2.4.22 肝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2.4.23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2.4.24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2.4.25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4.26 双侧输尿管损伤致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4.27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2.4.28 膀胱全切除;2.4.29 双侧肾上腺缺失;2.4.30 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2.4.31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32
13、 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33 枢椎齿突骨折或环椎骨折脱位,遗有脊髓受压或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2.4.34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4.35 双手掌缺失 90%以上;2.4.36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2.4.37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2.4.38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2.5 五级残疾2.5.1 单肢瘫(肌力 1 级);2.5.2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5.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2.5.4 脑脊液漏不能修补;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2.5.6 重度尿崩症;2.5.7 面部明显瘢痕 2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2.5.8 面部中
14、度毁容;2.5.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60%以上;2.5.10 双眼低视力 2 级;2.5.11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 5 级,另一眼低视力 1 级;2.5.12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2.5.13 双耳听力损失81dBHL;2.5.14 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或下唇长度;2.5.15 呼吸困难级;2.5.16 两肺叶切除;2.5.17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2.5.18 肺功能中度损伤;2.5.19 心脏瓣膜置换;2.5.20 度房室传导阻滞,安装起搏器后;2.5.21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2.5.22 全胃切除;2.5.23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 2/3 以上;2.5.24
15、 肝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2.5.25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5.26 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5.27 永久性膀胱造瘘;2.5.28 重度排尿障碍;2.5.29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大于或等于 50 毫升;2.5.30 阴茎大部分缺失或畸形;2.5.31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并发或继发椎管狭窄,遗有脊髓或脊神经根受压;2.5.32 双手十指缺失 90%以上;2.5.33 双手掌缺失 70%以上;2.5.34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2.5.35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完全缺失;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2.6 六级残疾2.6.1 中度智能减退;2.6.2 四肢瘫
16、(肌力 4 级);2.6.3 单肢瘫(肌力 2 级);2.6.4 不完全性失语;2.6.5 中度外伤性癫痫;2.6.6 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2.6.7 面部明显瘢痕 1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2.6.8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毁损;2.6.9 外鼻部缺损 2/3 以上(或严重畸形),容貌毁损;2.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 50%以上;2.6.11 一眼低视力 1 级,另一眼低视力 2 级;2.6.12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0.5,或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 1/2以上或眼睑严重畸形;2.6.13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伴另
17、一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 以上;2.6.14 双侧耳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2.6.15 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脱落 12 枚以上;2.6.16 下颌骨缺损 4cm 以上;2.6.17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2.6.18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2.6.19 肺叶切除并肺段楔形切除;2.6.20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2.6.21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2.6.22 排便重度障碍;2.6.23 肝切除 1/2 以上;2.6.24 胆道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2.6.25 胰切除 1/2 以上;2.6.26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 1/4;2.6.27 肾功能中度障碍;2.6.28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18、2.6.29 尿道瘘不能修复;2.6.30 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2.6.31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6.32 骨盆环三处以上骨折,遗有髋臼向盆腔内突;2.6.33 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功能丧失 80%以上;2.6.34 双手掌缺失 50%以上;2.6.35 一手缺失;2.6.36 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6.37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2.6.38 一下肢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6.39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2.7 七级残疾2.7.1 三肢瘫(肌力 4 级);2.7.2 单肢瘫(肌力 3 级);2
19、.7.3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7.4 不完全性失用、失读、失写、失认等;2.7.5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2.7.6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2.7.7 中度尿崩症;2.7.8 面部明显瘢痕 30cm2 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2.7.9 面部轻度毁容;2.7.10 外鼻部缺损 1/3 以上(或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容貌;2.7.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40%以上;2.7.12 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明显萎缩有眼球摘除适应证者;2.7.13 双眼低视力 1 级;2.7.14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7.15 耳廓缺失或明显畸形达两侧耳廓总面积的 75以上;2.7
20、.16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2.7.17 舌缺损 1/2 以上;2.7.18 张口度 1cm 以下;2.7.19 颞下颌关节强直关节成形术后;2.7.20 器质性失音;2.7.21 限局性脓胸部分胸廓成形术后;2.7.22 一肺叶切除;2.7.23 肺功能轻度损伤;2.7.24 心功能不全一级;2.7.25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2.7.26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 1/2 以上;2.7.27 肝切除 1/3 以上;2.7.28 胰切除 1/3 以上;2.7.29 一侧肾切除;2.7.30 青年脾摘除;2.7.31 肾损伤致高血压;2.7.32 膀胱大部分切除;2.7.33 女性双侧
21、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7.34 子宫切除;2.7.35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80%以上;2.7.36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8cm 以上;2.7.37 双手十指缺失 50%以上或功能丧失 60%以上;2.7.38 双手掌缺失 30%以上;2.7.39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0 双足十趾缺失 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2.7.41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2.7.42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2.7.43 下肢骨折,遗有 8cm 以上短缩畸形;2.7.44 髋、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8 八级残
22、疾2.8.1 轻度智能减退;2.8.2 截瘫、偏瘫(肌力 4 级);2.8.3 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2.8.4 第 III 对颅神经麻痹;2.8.5 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8.6 面部瘢痕 30cm2 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2.8.7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2.8.8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2.8.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30%以上;2.8.10 双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2.8.11 一眼盲目 4 级,或视野半径5;2.8.12 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2.8.13 一侧耳廓缺失伴另
2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 50以上;2.8.14 双耳听力损失56dBHL;2.8.15 一耳听力损失91dBHL;2.8.16 牙齿脱落或折断 14 枚以上;2.8.17 上唇或下唇缺损 1/3 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 1/2 以上;2.8.18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8.19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8.20 肺段切除;2.8.21 心脏异物滞留;2.8.22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2.8.23 胃大部分切除;2.8.24 小肠切除 1/2 以上;2.8.25 结肠切除 1/2 以上;2.8.26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2.8.27 胰切除 1/3 以下;2.8.28 成年脾摘除;2.8.29 轻
24、度排尿障碍;2.8.30 双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2.8.31 阴茎部分缺失或畸形;2.8.32 一侧肾上腺缺失;2.8.33 阴道狭窄;2.8.34 双侧乳头缺失;2.8.35 双侧输卵管切除;2.8.36 一侧卵巢切除;2.8.37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60%以上;2.8.38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6cm 以上;2.8.39 双手十指缺失 25%以上或功能丧失 40%以上;2.8.40 双手掌缺失 20%以上;2.8.41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 75%以上;2.8.42 双足十趾缺失 50%以上或功能丧失 75%以上;2.8.43
25、双侧足弓结构破坏;2.8.44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30或旋转30;2.8.45 一下肢骨折,遗有 6cm 以上短缩畸形;2.8.46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 75%以上;2.8.47 股骨头缺血坏死;2.8.48 四肢长管骨骨折不愈合;2.8.49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遗留功能障碍;2.8.50 四肢长管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2.8.51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2.9 九级残疾2.9.1 单肢瘫(肌力 4 级);2.9.2 颅骨缺损 25cm2 以上,伴脑膨出;2.9.3 轻度外伤性癫痫;2.9.4 脑叶切除;2.9.5 颅内异物;2.9.6 第 IV、对颅神经麻痹;2.
26、9.7 轻度尿崩症;2.9.8 面部瘢痕 18cm2 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2.9.9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 )25以上,影响容貌;2.9.10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它部位秃发 50;2.9.11 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2.9.12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20%以上;2.9.13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2.9.14 双眼睑下垂遮盖瞳孔 1/2 以上或双眼睑畸形;2.9.15 复视伴有眼球运动明显障碍;2.9.16 一眼盲目 3 级或视野半径10;2.9.17 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药物控制;2.9.18 双眼睑球粘连明显影响眼球运动
27、;2.9.19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2.9.20 耳廓缺失(或畸形)达两侧耳廓总面积 50以上;2.9.21 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双耳听力损失41dBHL;2.9.22 牙齿脱落或折断 7 枚以上;2.9.23 舌缺损 1/3 以上;2.9.24 支气管成形术后;2.9.25 八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2.9.26 肺内异物滞留;2.9.27 呼吸困难级;2.9.28 心脏、大血管修补;2.9.29 心脏异物摘除;2.9.30 食管切除不影响进食;2.9.31 胃部分切除;2.9.32 小肠切除小于 1/2;2.9.33 排便轻度障碍;2.9.34 肝切除小于 1/3;2.9.35 胆道
28、修补;2.9.36 胰修补;2.9.37 脾部分切除;2.9.38 腹壁缺损 10cm2 以上;2.9.39 一侧肾部分切除;2.9.40 膀胱部分切除;2.9.41 输尿管修补;2.9.42 尿道修补;2.9.43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2.9.44 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2.9.45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9.46 一侧输卵管切除;2.9.47 子宫部分切除;2.9.48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40%以上;2.9.49 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线片示有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2.9.50 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椎体水平位移3mm、
29、角度位移10 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2.9.51 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减少 2/3 以上;2.9.52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4cm 以上;2.9.53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两侧骶髂关节脱位;或骨盆严重畸形愈合;2.9.54 双手指缺失 10%或功能丧失 20%以上;2.9.55 双手掌缺失 10%以上;2.9.56 上肢骨折,遗有 6cm 以上短缩畸形;2.9.57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 50%以上;2.9.58 前臂旋转功能丧失 75以上;2.9.59 双足十趾缺失 25%或功能丧失 50%以上;2.9.60 一侧
30、足弓结构破坏;2.9.61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2.9.62 下肢骨折,遗有 4cm 以上短缩畸形;2.9.63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 50%以上;2.9.64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无功能障碍;2.9.65 创伤性关节炎;2.9.66 阴茎外伤导致阴茎严重畸形。2.10 十级残疾2.10.1 边缘智能状态;2.10.2 颅脑损伤开颅术后;2.10.3 颅骨凹陷性骨折 20cm2,深度 0.5cm 以上;2.10.4 脑脊液漏修补;2.10.5 人格改变;2.10.6 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10.7 面部瘢痕 4cm2 以上,影响容貌;2.10.8
31、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30cm2 以上,影响容貌;2.10.9 头皮损伤疤痕形成或头皮无毛发 40cm2 以上;2.10.10 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 1cm 以上,影响容貌;2.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5%以上;2.10.12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 1/2 以上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2.10.13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2.10.14 一侧人工晶体植入或外伤后无晶体;2.10.15 外伤性青光眼术后无功能障碍;2.10.16 睫状体脱离术后;2.10.17 玻璃体切割术后;2.10.18 一眼角膜移植术后;2.10.19 一眼睑球粘连明显影响眼球运动;
32、2.10.20 单纯性复视;2.10.21 一眼低视力 1 级;2.10.22 耳廓缺失(或畸形)达两侧耳廓总面积的 15以上;2.10.23 一耳听力损失56dBHL;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2.10.24 牙齿脱落或折断 4 枚以上;2.10.25 舌尖部分缺损(畸形)影响进食、语言功能;2.10.26 唇部分缺损显露 2 牙宽、1/2 牙冠以上;2.10.27 张口度轻度受限;2.10.28 面颅骨部分缺失或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2.10.29 器质性声音嘶哑;2.10.30 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2.10.31 二肋以上缺失;2.10.32 胸导管损伤;2.10.33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
33、形;2.10.34 肺修补;2.10.35 肺内异物摘除;2.10.36 膈肌修补;2.10.37 消化道修补;2.10.38 肝、脾修补;2.10.39 肾修补;2.10.40 膀胱修补;2.10.41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10.42 子宫、输卵管、卵巢、阴道修补;2.10.43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20%以上;2.10.44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三个椎节以上自然或手术融合;2.10.45 枢椎齿突骨折;2.10.46 胸、腰椎骨折,遗有小关节创伤性关节炎;2.10.47 外伤性颈、腰椎间盘突出;2.10.48 颈、腰椎椎板减压;2.10.49 脊椎压缩性骨
34、折,前缘高度压缩 1/2 以上;2.10.50 二个以上椎体横突骨折不愈合;2.10.51 骨盆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2cm 以上;2.10.52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单侧骶髂关节脱位;或骨盆畸形愈合;2.10.53 双手十指缺失 5%或功能丧失 5%以上;2.10.54 一手掌缺失 5%;2.10.55 上肢骨折,遗有 4cm 以上短缩畸形;2.10.56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 25%以上;2.10.57 前臂旋转功能丧失 50以上;2.10.58 双足十趾缺失 10%或功能丧失 25%以上;2.10.59 一侧髌骨切除;2.10.60 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5
35、,或反屈畸形;2.10.61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2.10.62 下肢骨折,遗有 2cm 以上短缩畸形;2.10.63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 25%以上;2.10.64 阴茎损伤,影响勃起功能。3.附则3.1 残疾程度判定基准3.1.1 生活自理范围,护理依赖分级3.1.1.1 生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 进食;b) 大、小便;c) 翻身;d) 穿衣、洗漱;e) 自我移动.3.1.1.2 护理依赖是指因伤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a) 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 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36、理,上述五项中 a、b 二项加上c、d、e 三项之一需要护理者;c) 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3.1.2 医疗终结、 医疗依赖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医疗依赖是指因伤致残后达到临床症状稳定,但仍不能脱离治疗。3.1.3 损伤参与度损伤参与度是指人体损伤与自身疾病或残疾(共同作用),判断损伤在后果中的作用程度。根据外伤在不良后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损伤参与度分为六级。A 级:不良后果完全由自身疾病或残疾造成。B 级:不良后果绝大部分由自身疾病或残疾造成,外伤在后果中作用轻微。C 级:不良后果主要由自身疾病或残疾造成,外伤在后果中起次要作
37、用。D 级:不良后果由外伤与自身疾病共同作用导致。E 级:不良后果主要由外伤所致,自身因素起次要作用。F 级:不良后果完全由外伤所致。损伤程度参与度对照表划分等级 理论系数值() 责任程度 参与度系数值()A 0 无 0B 10 轻微 120C 25 次要 2040D 50 共同 4060E 75 主要 6090F 100 全部 901003.1.4 智能减退3.1.4.1 智能减退的诊断:a) 智能缺失,IQ 低于 84,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b) 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c) 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
38、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性;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它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d) 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e) 病程至少四个月。3.1.4.2 智能减退分级:a) 极重度智能减退:1)IQ 低于 25;2)语言功能丧失;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重度智能减退:1)IQ2539 之间;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3)生活不能处理。c) 中度智能减退:1)IQ4054;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
39、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d) 轻度智能减退:1)IQ5569;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e) 边缘智能状态:1)IQ7084;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3.1.5 植物性生存状态: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3.1.6 迁延性昏迷状态: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但
40、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3.1.7 器质性精神障碍3.1.7.1 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a)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b) 症状表现为:1)意识障碍;2)遗忘综合征;3)痴呆;4)器质性人格改变;5)精神病性症状;6)神经症样症状;c) 现实检验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3.1.7.2 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 2 分。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
41、项或两项评为 2 分。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 1 分。列表见第 44 页表一:表一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 陷严重功能缺陷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 分 1 分 2 分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分 1 分 2 分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 分 1 分 2 分职业劳动能力 0 分 1 分 2 分社交活动能力 0 分 1 分 2 分3.1.8 人格改变3.1.8.1 人格改变指: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
42、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e)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f)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3.1.8.2 年龄未满 18 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3.1.9 外伤性癫痫3.1.9.1 外伤性癫痫:要有颅脑损伤的确切病史和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MRI 或 CT 显示异常。3.1.9.2 外伤性癫痫的分级:a)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b)中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c)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
43、)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发作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3.1.10 运动障碍3.1.10.1 肢体瘫的运动障碍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分为 05 级。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 级:正常肌力。3.10.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
44、、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b)中度:完成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c)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3.1.11 面神经损伤的鉴定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病变。一侧面神经完全性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面部肌肉瘫痪,表现为: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面神经不完全性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3.1.12 面部的范围指前额
45、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3.1.13 面部的分区、瘢痕面积的计算3.1.13.1 面部分区:采用九分法分为中央区与周边区,中央区和周边区分三级(三级九分法)a) 九分法: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以上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余部分为周边区。b) 三级区:根据上述九分法将面部区域分为三级一级区:即中央区;二级区:周边区中与中央区紧密相邻的部分;三级区:周边区的四个角区。3.1.13.2 各级瘢痕面积的换算为一级区的 1cm2 相当于三级区的 3
46、cm2二级区的 1cm2 相当于三级区的 1.5cm2。3.1.14 颜面毁容分度3.1.14.1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a)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外耳缺失;d)鼻缺失;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颏粘连。3.1.14.2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a)眉毛部分缺失;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翼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3.1.14.3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3.1.15 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分度:a)重度:每日尿量在 10000 毫升以上;b)中度:每日尿量在 50019999 毫升之间;c)轻度:每
47、日尿量在 25005000 毫升之间;3.1.16 成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见第 51 页表二 )儿童头颈部为 9(12年龄),躯干为 39,双上肢为 29,双下肢为46(12年龄)注:手掌估计法:伤残者并指一掌面积为 1。表二 成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部位 面积 中国九分法头颈 (19)9头 6颈 3前躯干 13后躯干 13 (39)27会 阴 1上臂(每侧 3.5%) 7 (29)18双上肢 前臂(每侧 3%) 6(每上肢 9)手(每侧 2.5%) 5臀(每侧 2.5%) 5双下肢 大腿(每侧 10.5%) 21 (59+1)46小腿(每侧)6.5%) 13足(每侧 3.5%) 7全身合
48、计 100注:此表以成年男性为标准,成年女性双足及臀部各为 63.1.17 视力障碍鉴定3.1.17.1 视力检查。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 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3.1.17.2 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纠正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 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视力障碍分级见第 53 页表三。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 10而大于 5者为 3 级;如半径小于 5者为 4 级。表三 视力障碍级 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最好矫正视力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
49、力等于或优于低视力 1 0.3 0.12 0.1 0.05(三米指数)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4 0.02 光感5 无 光 感3.1.17.3 周边视野检查: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a)视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 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b)周边视野缩小鉴定以实测得的 8 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实测视野有效值()= 8 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5003.1.18 眼睑畸形指眼睑外翻,缺损或闭合不全,致角膜、巩膜外露。3.1.19 鉴定听力损失的方法3.1.19.1 单耳听力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