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均有发生,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非法集资犯罪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绑架、暴力逼债等犯罪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省高院公布这十大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威慑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市民注意识别和防范此类犯罪。案例一:潘璐等集资诈骗案2008 年 5 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
2、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 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 年4 月至 5 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 10 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 1433 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
3、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 314 名被害人的钱款。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4 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案例二: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潘建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1 年至 2008 年 11 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建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美媛等 36 人和无锡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 30
4、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 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 18340 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 3231 万余元,单位损失 15108万余元。2009 年 6 月 11 日,被告人潘建萍向无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潘建萍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案例三:吕文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8 年底,被告人吕文明在因先前放高利贷无法收回部分款项,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 2009 年 1 月注册成立了泰兴市明丰理财有限公
5、司(以下简称“明丰公司”)。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7 月间,被告人吕文明以“明丰公司”名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骗取卞同生、蔡华芳等 311 人共计人民币 2076 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投入“标会”及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致使上述被害人实际被骗 1874万余元。2010 年 7 月,被告人吕文明逃至泰州藏匿,并将 73 万元存至他人名下。2008 年 5 月至 2010 年 7 月,被告人吕文明与被告人陈雪兰计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文明召集“
6、会员”,被告人陈雪兰负责记账和收发“会钱”,以图赚取利差。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 1254 万余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 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吕文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雪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案例四:王付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2003 年 6 月至 2007 年 4 月间,
7、被告人王付荣利用其先后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 5646 万余元,其中 3400 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2007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间,被告人王付荣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泰州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泰州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泰州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泰州
8、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被告人王付荣以泰州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 万余元,其中仅有 60 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 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 23035 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 4609 万余元。被告人王付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 17706 万余元,其中 4920 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 年 4 月 9 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2009 年 10 月 9 日,被告人王付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江苏分公司
9、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 3500 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 800.7 万元、价值 280 万元的汽车 7 辆、价值 71 万余元的南通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江苏分公司。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于 2012 年 3 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付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例五:华安公司、黄应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单位华安公司于 2004 年 9 月登记成立,被告人黄
10、应龙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煤炭需要资金周转,被告单位华安公司于 2006 年至 2009 年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被告人黄应龙及其他人的介绍,以借款的形式先后向钱俊锋、顾进、海阳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 13196 万元,用于该公司经营煤炭,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7967 万元。2009 年 7 月 28 日,被告人黄应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共追回赃款合计人民币 418 万余元。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6 月依法判处华安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判处黄应龙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案例六:李广盛非法吸收公
11、众存款案2005 年至 2008 年间,被告人李广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息结算,先后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 1029 人次,共计人民币 361 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 376 人次共计人民币 148 万余元未兑付。案发后被告人李广盛及其家人退赃计人民币 82 万余元,用物品给群众折款 11 万元,实际造成损失人民币 55 万余元。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12 年 2 月依法判处李广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例七: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平、周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自 2003 年起,江苏乐园
1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园”公司)因开发项目多,通过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物业用于储备、增值,致资金短缺。2003 年, 董事长周平决定并形成决策,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乐园公司遂以高额利率和高额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 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自 2003 年至 2008年 12 月,乐园公司向社会公众 5.26 万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 33.85 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 23.92 亿元,有 7000 余户 9.93 亿元未兑付。案发后退款 3.78 亿余元。2003
13、年至 2008 年 12 月,乐园公司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从清、吕秀华、邵念德、丁宏盛、衡兴亚、杨文俊、杨桂春等 7 人,在明知乐园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参与乐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方案、政策的研究、制定和修改,并积极组织实施。被告人沈洪友、徐西玲、黄国英、刘建丽、李志祥、汤美玲、韩爱涛、孙德红、童丽娟、骆公梅、夏艳燕、吴士俊、徐梅等 13 人,在乐园公司工作期间,为获取手续费报酬,积极执行、实施乐园公司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上述各被告人分别积极为乐园公司非法吸收 264 万余元至 6160 万余元不等数额的存款。被告单位乐园公司及全部 22 名被
14、告人均能在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秀华协助侦查机关清理账册、查封冻结资产、审计等工作。被告人吕秀华、丁宏盛、黄国英、刘建丽、李志祥、韩爱涛、孙德红、夏艳燕、吴士俊等 9 人分别退缴了 2 万至 22 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共计 93.6 万元。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于 2011 年 7 月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周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分别于 2012 年 7 月、11 月,2012 年 7 月、8 月依法判处叶从清、吕秀华等 20 人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至二
15、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吴士俊、徐梅两被告人依法予以适用缓刑。案例八:石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1 年 4 月至 2011 年 5 月,被告人石军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合计约人民币 5100 万元。被告人石军将非法吸收的资金放贷给他人,造成大部分非法吸收的存款无法返还。案发后,被告人石军于 2011年 7 月 22 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12 年 1 月判处石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案例九:李庆玲、吴兆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
16、010 年 8 月至 2011 年 6 月间,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凌绍民、张桂英、张茂权、薛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沈阳颐和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发沈阳曹台新村住宅楼、砂山老年生态城等项目融资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月息 6%、每三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 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徐州地区与 796 名投资人签订了 1618 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 11565 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共同吸收 9035 万余元,被告人凌绍民吸收 1966 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吸收 1124 万余元,被告人张茂
17、权、薛美共同吸收 1224 万余元。2011 年 8 月 26 日,被告人李庆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前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被告人李庆玲返还 1067 万余元,被告人吴兆顺返还 0.84 万元,被告人凌绍民返还 544 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返还 391 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返还人民币 189 万余元,被告人薛美返还 3万余元。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 2012 年 9 月依法判处李庆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兆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凌绍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
18、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桂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茂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薛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案例十: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苏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6 年 11 月至 2009 年 8 月,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红公司)在经营“分红广告招商网”期间,为了达到推销该网站上的网络广告位、提高网站知名度的目的,将网站的页面分割成不同区域的广告位,并设定相应的价位。分红公司先后在江苏、浙江等七个省、直辖市设立了 34 个市县级直属机构及代理办事处,通过招聘的经纪人以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以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19、开宣传“一年投资几万元,每年回报几十万元”,诱使社会公众与该公司签订“广告位代理招商合同”,并以交纳“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购买公司广告位,从而成为该公司的“广告位代理商”。北京分红公司为了支付“广告位代理商”到期的高额分红回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不断地收取“广告位代理商”的代理订金,并以收取后期参与者的“广告位代理订金”,支付前期参与者的到期分红及给予办事处、经纪人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等方式,吸收参与者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7821 万余元,涉及人数 7859 人。截止 2009 年 8 月,仍处于分红期间的集资金额为 11952万余元,其中已分红金额 4975 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 6976 万余元未兑付,涉及参与者多达 5100 人。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11 年 4 月依法判处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刘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护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