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技术法规、规程、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2. 2. 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所、输电线路、有关用户及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电力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力系统各部门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以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1. 1. 电网调度系统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
2、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组成。下级电网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 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必须服从该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2. 2.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领导电网的运行、操作以及事故处理,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 1. 充分发挥本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用电需求。 2. 2. 使电网连续、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 3. 使电网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波形)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 4. 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依据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合理使用燃
3、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处于经济运行。 5. 5. 依照法律、法规、合同、 协议正确合理调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5. 5. 江苏省电网调度机构设置为三级制,即江苏省级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省辖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 市)级调度机构(以下 简称县调) 。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供电单位对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都应建立相适应的专业职责并配备相适应的专责人员。 1. 1. 省调属华东电网的第二级调度机构,是江苏电网的生产运行指挥机构和相关专业的业务领导机构,其工
4、作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全局。省调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行使指挥权。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及其本网中的发电厂、变电所运行部门在电网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 2. 2. 省调依法进行下列主要工作:1. 1. 负责编制并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 2. 2. 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3. 3. 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编制检修进度表,并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4. 4. 指挥本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 5. 5. 指挥、控制本网与其他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的调整。 6. 6.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稳定管理。 7. 7. 指挥本网的事故处
5、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并组织落实提高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8. 8. 参加拟定发、供电计划、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改善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9. 9. 参加编制电力分配计划,监视用电计划的执行,严格调控计划用电。负责编制年度事故拉(限)电序位,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10. 10. 对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设备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负责运行管理,对非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上述设备和装置负责技术指导。 11. 11. 参与本网的电网规划编制及电网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 12. 12. 组织本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13. 13
6、. 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4. 14. 负责收集、整理本网的运行资料,并进行运行分析工作,总结交流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电网调度运行和技术管理水平。 15. 15. 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电能质量的运行管理、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16. 16.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并参与新设备启动。 17. 17. 协调本网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第 8 条 本规程是江苏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有关人员、各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机炉长、电气运行人员、各变电所所长、班长、 值班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各发电厂、供电局(电业局)
7、的有关领导(厂、局长 ,总工程师等) 、生技、检修、继电保护、 电力通信、远动、自动化、安监等有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各单位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现场规程,凡现场规程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必须依据本规程予以修改现场规程。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9. 9. 为使电网调度机构的效地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 1. 1. 根据本网的网络结构特点和电网发展的趋势,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充分发挥电网经济效益、便于指挥等要求,确定省调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1. 1.
8、 发电厂:1. 1. 单机容量为 50mw 及以上、装机总容量为 100mw 及以上、单机容量为 30mw 及以上或总容量为 50mw 及以上的各种类型的调峰电厂、热电联产性质的电厂,其发电设备(机、炉)均属省调调度管辖,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许可,并由电厂自行管辖。除上述规定外的电厂视容量等具体情况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2. 2.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 220kv 及以上(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 0 母线属省调调度管辖。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 110v及以下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或电厂调度管辖,影响发电出力时应得到省调许可。 3. 3. 凡属省
9、调调度管辖电厂的 220kv 及以上主变压器(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电厂自行管辖,省调许可( 含 220kv 及以上主变中性点接地闸刀),并由省调下达继电保护整定限额。上述主 变压器的 110kv 及以下侧(含主变中性点接地闸刀或消弧线圈等设备) 属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或许可,并由所在地区地调下达继电保护整定限额。 4. 4.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及其运行管理由电厂根据省调或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限额或规定自行负责。 5. 5. 凡属省调或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电厂的厂用系统由电厂自行调度管辖,但若其厂用系统涉及到与相应电网之间构成环路者,必须得到
10、省调或相应调度机构的许可。2.输电线路: 1. 1.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 220kv 及以上联络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均属省调调度管辖。凡属省 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 110kv 及以下联络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并属省调许可。 2. 2. 本网跨地区的 220kv 及以上联络线或在同一地区内的 220kv 及以上主干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 均属省调调度管辖。 3. 3. 本网同一地区内的 220kv 非主干线属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许可。同一地区内的 220kv 馈供线路属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 4. 4. 跨地区的 220kv 终端供电线路由相应地区
11、按资产分界处分别负责调度管辖,两地区地调必须签定调度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原则上送、受端开关间隔分别由相应地调管辖) 。 5. 5. 本网同一地区内的 110kv 及以下线路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调度管辖范围。跨地区的 110kv 及以下线路属相应地区按资产分界处分别负责调度管辖,相应地调必须签订调度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3.变电所: 1. 1. 本网 220kv 及以上枢纽变电所(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 调调度管辖。220kv 终端变电所由所在地区地 调调度管辖。110kv 及以下变电所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调度管辖范围。 2. 2.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变电所的 2
12、20kv 及以上母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调度管辖。220kv 终端变电所的 220kv 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110kv 及以下变电所的 110kv 及以下母线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调度管辖范围。 3. 3. 凡属省调高度管辖变电所的 220kv 主变压器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若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其出力者,需经省调许可。 1. 1. 凡属地调调度管辖的 220kv 及以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均属地调调度管辖,若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出力者,需经省调许可。 2. 2. 凡属地调调度管辖的 220kv 主变(含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 均由各
13、地调按照省调下达的继电保护整定限额和省调颁发的 220kv 电网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的规定负责运行管理。4.无功补偿设备: 1. 1.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 220kv 及以上变电所内无功补偿设备,其容量在 50mvar 及以上的属省 调调度管辖( 属上 级调度管辖者除外)。 2. 2. 其余无功补偿设备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调度管辖范围。5. 5.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 220kv 及以上母线、输电线路、主变压器的继电保护有关整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下达。凡属地调、发电厂调度管辖的母线、输电线路、发电机、主 变压器(含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由地调、发电厂根据省调下达的限额或运行规定自
14、行负责运行管理和整定。 1. 1. 凡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若应其要求委托省调调度管辖,除上级调度机构要求外,均按省调调度管辖的原则执行。 2. 2.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 220kv 母线中接有地调(或发电厂) 调度管辖的设备(如终端馈供线路、主变压器等,在停、送电前必须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完成后必须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同时双方必须做好记录。第 11 条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应由省调直接进行运行操作的调度管理和指挥事故处理。但由于受通信或其它原因限制时,可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调度管理: 1. 1. 省调通过有关地调(或发电厂)转达调度指令进行运行操作的调度
15、管理。 2. 2. 为便于操作及事故处理,省调指定或委托有关地调(或发电厂) 进行运行操作的调度管理(即:暂时性移交调度关系)。 3. 3. 设备仍属省调调度管辖,省调指定或委托有关地调(或发电厂) 代管并进行运行操作的调度管理。第 12 条 为使电网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有利于“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的实施和符合电网发展的客观规律,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明细表,省调将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网发展状况,于每年颁发给有关发电厂、变电所和相应的调度机构。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第 13 条 凡需并入本网的各类发电厂、变电所,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6、,在并网前必须向电网主管部门提出并网申请,依法签定并网调度协议。第 14 条 凡已并入本网的各类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服从电网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各级调度机构和并入电网的各类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均应严格履行并网调度协议。 15. 15.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受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网调的调度指令。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我省电力系统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应正确地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电网调度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电网调度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
17、种非法干预。 1. 1.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面的调度操作指令,有关地调、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如接令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调度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必须执行;若执行该调度指令将危及人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接令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如有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者,一切后果均由受令者和允许不执行该调度指令的领导负责。决不允许有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
18、意虚报或隐瞒情况的现象发生。如经发现,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 2. 凡属省调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各有关单位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自行改变其运行方式(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 ,但应按照有关规定边处理边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凡属省调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各有关单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改变运行状态的操作。第 18 条 电网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所领导(或调度科长)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各发、供 电单位领导人向其运行人员发布的指令或指示,如涉及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
19、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的规定,涉及到省调权限时,应事先征得省调同意并报省调备案)。 19. 19. 当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地调、发电厂、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时应按现场规程迅速处理。 1. 1.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联系对象是: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正值班员。省调值班调度员与其联系对象之间联系调度业务,发布调度和事故处理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详见 附件一),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录音和 记录等制度。 2. 2.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
20、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按规定的交接项目逐项进行。交接清楚后,交接班双方应签字,交接班工作才算结束。在处理事故或在进行重要的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在接班后应主动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互通接班情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在接班后,也应向各单位值班人员了解运行情况,并将系统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同时综合本省系统运行情况向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叫汇报。( 交接班汇报内容详见附件三)。第 22 条 值班调度员应当由政治思想和专业技术素质较高,组织、管理、协商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值班人员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书
21、面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第四章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23. 23.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应充分发挥本网内发电、输电、变电设备的能力,保证供电连续可靠性和完成国家下达的电力生产计划。 1. 1. 电网调度机构负责编制本网的年度、季度( 月度)运行方式和生产、检修计划,由本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机构负责按电网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季度( 月度)运行方式和生产、检修计划编制日方式、特殊方式( 含节日方式)和事故运行方式,由该级电网调度机构的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电网调度机构。 2. 2.
22、电网正常运行方式(含电气结线)编制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应满足下列要求:1. 1. 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2. 2. 能迅速消除事故,避免事故范围的扩大,保证对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3. 3. 当电网中最大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或重载输电线路因故跳开时,保证电网稳定运行。 4. 4. 短路容量不超过设备的允许值。 5. 5. 电网继是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能正确配合、可靠动作。 6. 6. 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规定。 7. 7. 实现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发、供电的连续可靠性。 8. 8. 实现电网的最佳效益和社会的最佳效益。第 26 条 为编制电网年度、季度(月度)、日运行
23、方式(日调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省调提供下列资料(年度于上年末前三个月,季度于上季末前一个月,月度于上月末前十五天): 1. 1. 各地调分别向省调报送:1. 1. 全年及分月的地区最大有功、无功负荷及电量需求计划。 2. 2. 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主要设备检修计划。 3. 3. 全年及分月地区潮流图及电压监控点的偏移范围。 4. 4. 电网事故时紧急拉(限)电序位表。 5. 5. 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设置及实测分析。 6. 6. 地区无功补偿设备(调相机、电容器等 )的容量表。 7. 7. 属地区(含县或县级市)调度管辖的小火电容量表。 8. 8. 地区电网主结线图
24、。2.各类发电厂分别向省调报送: 1. 1. 全年及月发电机有功、无功可调出力计划和发电量计划。 2. 2. 全年及分月的发电设备、电气设备检修计划。 3. 3. 各机组 pq 曲线、效率特性、机炉开停损失、微增煤耗等资料。 4. 4. 全厂的电气结线图(包括厂用电系统)。3.省级电网主管有关部门分别向省调提供(年度于上年末前一个月): 1. 1. 全年各类发电厂机组大、小修计划及各厂最高、最低技术出力。 2. 2. 全年及分月发、用电计划及电力、电昨指标或平衡计划。 3. 3. 全年及分月基建项目投产计划等资料。 4. 4. 年度防雷式方(3 月 1 日10 月 31 日)的运行规定。注:每
25、年 2 月 15 日前提供。5. 5. 年度各类电厂的上网电价等经济指标资料。 1. 1. 季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注:上季度最后一个月 15 日前提供。第 27 条 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1. 1. 全网及分地区的分月最大有功、无功负荷、电量的需求预测、全网与外网受、受电量的预测及经济分析。 2. 2. 全网及网内各发电厂的分月有功、无功可调出力及电量预测( 含新投产设备)。 3. 3. 全网及分地区的有功、无功电力电量平衡计划。 4. 4. 电网内主要设备的大、小修计划进度表。 5. 5. 全年最大、最小和正常运行方式的潮流图、稳定计算结果和中枢电压水平预测。 6. 6. 电网年
26、度运行预测分析及其改进措施。 7. 7. 电网主要基建项目投运计划及其运行方式的预安排和分析。 8. 8. 电网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的建议和防止对策分析。 9. 9. 根据电网运行需要,还应编制以下专题:1. 1.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 2. 2. 电网中主要设备和输电线路最大允许运行值汇总表。 3. 3. 电网稳定限额、稳定措施及其运行规定。 4. 4. 电网短路容量表。 5. 5. 电网按频率减负荷方案。 6. 6. 电网事故时紧急拉(限)电序位表和保安供电明细表。 7. 7. 电网内快速保护停用的运行说明和规定。 8. 8. 其它重大问题。 10.电网的年度方
27、式还应包括上一年度电网运行的分析内容。 第 28 条 电网季度(月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1. 与年度运行方式中第 27 条 1.4.各条相同的内容。 2. 2. 典型的有功、无功负荷曲线。 3. 3. 电网内各中枢点的电压曲线及其允许的电压偏差值。 4. 4. 重大事故后的运行方式。 5. 5. 其它需要安排或预安排的运行方式及分析。第 29 条 电网日运行方式(日调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1. 全网及分地区有功及无功负荷和日用电量需求计划(含峰、腰、谷时段)。 2. 2. 全网内各发电厂有功及无功出力和全日发电量预排计划(含峰、腰、谷时段)。 3. 3. 全网内各发电厂
28、机炉运行、启停、检修、备用等预排计划( 含峰、腰、谷时段)。 4. 4. 全网与其他电网之间电力交换曲线和日交换电量计划(含峰、腰、谷时段)。 5. 5. 已批准的设备检修计划(含运行方式安排、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变更、对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影响、运行注意事项和反事故措施等,必要时应附图)。第 30 条 电网特殊运行方式(含节日运行方式 )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1. 电网特殊运行方式(含节日运行方式)应包含电网日运行方式(日调计划)的全部内容。 2. 2. 法定节假日前、后 12 天的日运行方式( 日调度计划)的全部内容。 3. 3. 有关历史资料中的日运行方式(日调计划
29、) 的内容及其分析。 4. 4. 电网特殊方式(含节日运行方式)的有关薄弱环节、注意事项及其对策。第 31 条 为掌握电网潮流及电压情况,规定每月 15 日进行一次电网典型潮流实测,各有关单位应将实测记录于当月 20 日前报送省调。第五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第 32 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计划编制的原则是从设备情况和保证电网安全及发、用电平衡等实际要求出发,依据设备检修的有关规程、规范、 标准等所规定的周期及检修工期,由省调配合省级电网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设备检修计划,报上一级电网主管部门平衡后,由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下达执行。日设备检修计划由省调负责按年度、季度(月度)
30、设备检修计划进行编制、安排及批准。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影响到主网架运行或发电出力(如运行方式、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继电 保护、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地调或发电厂应事先报经省调同意。 33. 33. 设备检修计划按时间分为年度、季度、月度和日检修计划。按设备检修类别分为定期(含大、小修)、临时检修等。按检修设备分为:发电设备、母线设备、变电设备、 输电设备、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设备、 调度自动化设备等。 1. 1. 为加强设备检修的计划管理和准确地编制设备检修计划,要求各单位:1.年度设备检修计划根据当年设备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编制次年度的设备定期(含大、小修)
31、计划,并于八月底前报送省级电网主管部 门和省调各一份。经汇总、平衡并编制次年度本网的设备检修计划,报上级电网主管部门平衡、核准后,由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下达执行。2.季度设备检修计划根据本年度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前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编制季度的设备检修计划,并于季末前一个月报送省级电网主管部门和省调各一份。经平衡、核准并编制季度设备检修计划,由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下达执行。3.月度设备检修计划根据本年度、季度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前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编制月度设备检修计划,并于当月 15 日前将次月的设备检修计划报省调。经平衡、核准并编制月度设备检修计划,由省调与
32、省级电网主管部门审议批准后下达执行。4.节日设备检修计划在法定节日前一个月 5 日前,向省调提出节日期间(含法定节日前、后各一天)的设备检修计划,经省调平衡并向省 级电网主管部门汇报后,由省调正式下达节日检修计划(含日运行方式) 。第 35 条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含属上 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需经省调转办审批的设备),虽已列入月度检修计划,但设备主管单位仍应在设备停役检修期前三天 12 时以前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调统一平衡安排后于开工前一日 16 时以前批复。申请停止运行或失去备用的设备,申请虽已被批准,但在设备停役或失去备用前,仍需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后方能进行有关操作。设备
33、主管单位或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未经审批或许可,不得擅自将设备停役或退出备用。第 36 条 基建施工单位要求停役运行设备,也应纳入设备主管单位的设备检修计划中,并经设备主管单位向省调办理设备停役申请手续。涉及省调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电力通信设备(含通道) 、调度自动化、远动设备等检修,应事先向省调通信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办理申请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37. 37. 凡省调调度管辖并已批准的设备检修,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后,方可进行停役操作。停役操作完毕,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检修许可令后,方可转入检修。设备检修完毕,由设备主管单位或现场值班人员验收合格,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竣工后,由省
34、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指令或许可后,方可进行复役操作。现场运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经省值班调度员发布指令所规定的设备状态。 1. 1. 属地调或发电厂调度管辖的检修设备,涉及到对主网运行方式或影响发电出力者,均应事先向省调提出申请或办理书面手续,凡输局面手续的申请必须严格履行开、竣工申报规定,由地调发布设备检修许可令,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本网设备检修工作,由各单位经省调向上级调度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批复程序同省调调度管辖设备),并由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负责发布设备停役操作指令和开工许可令。设备检修工毕后,由设备主管单位或其调度机构向省调汇报竣工,再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向上级
35、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转达竣工报告,由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与现场核实后发布设备复役操作指令。 39. 39. 已批准的设备检修计划,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按期进行时,设备主管单位或其调度机构应在停役前三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输改期手续,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擅自将已批准的设备检修自行改期。 1. 1. 对经过批准已停电的设备,在未获得调度许可开工前,不得擅自进行检修,应视为有随时来电的可能。严禁在未经申请和批准虽已停电设备上(或虽已停电但未得到调度许可开工的设备上) 进行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 2. 2. 已开工的检修设备如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投入运行或恢复备用时,检修申请单位应在原批准的计划工期
36、未过半前办理设备检修延期手续并说明原因(工期仅为一天者,亦应在当日 12 时前办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已开工的检修设备若增加工作内容需延长工期时亦照本条处理。 3. 3. 凡检修设备在复役时需要进行有关试验(如:核相、冲击、带负荷测向量等),申请检修单位均应提前五天向省调提出试验内容、要求等 ,并拟定试验方案与设备检修申请一并报省调(在设备检修申请的备注中扼要注明)。 4. 4. 临时检修及其处理1. 1. 在月度设备检修计划中批准的发、供电设备定期( 含大、小修和维修)以及苊检修计划以外的设备停役检修,均应统计为临时检修。 2. 2. 临时检修(事故停役除外)应在设备停役前六小时向
37、省调提出局面申请。 3. 3.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下列允许的权限范围内有权批准设备的临时消缺工作:1. 1. 100mw 及以上机组辅机仅影响备用且工期不超过两班时间(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者,还应征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意)。 2. 2. 影响机组或全厂额定出力,但不影响预计发电曲线且工期在当班内可以完成的辅机设备检修;若电网条件许可,无需开启备用机组时,工期可延长为两班。 3. 3. 影响全厂发电曲线但工期不超过当班,且电网内有旋转备用可以调整,电网潮流允许的设备临时检修。 4. 4. 属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临时检修,如对电网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者,工期以当班为限;若对下一班的日调
38、度计划无影响者,工期可以延长为两班。 5. 5. 节假日及办公时间以外的属省调许可而又急于消缺的设备临时检修,如对电网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者,工期以当班为限;最长不得超过两班。 6. 6. 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设备相配合的其它设备检修,但时间不得超出计划检修设备所批准的工期范围。注 1:凡隔班的消缺工作,均应有局面的备 案手续。当班的消缺,可口头申请,但双方要做好记录。注 2:所谓“ 对电网运行方式无明 显影响“主要指:(1)不破坏本网的正常电气接线方式(如:环网运行方式、母线正常结排、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等)。(2)不影响 电网的电能质量。(3)不破坏电网的稳定性( 有补救措施者除外)。(4)不影
39、响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 动装置的整定配合。第 44 条 发电厂和变电所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是设备从电网中断开停役(拉开开关,关闭主汽门、并炉门)时起,到设备重新投入电网运行(合上开关,开启主汽门、并炉门)或根据电网要求转入备用为止。投入运行(或备用) 所进行的一切操作( 包括启动、试验以及投运后的试运行)时间 ,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输电线路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从线路转为检修状态(即开关、 闸刀均断开,出线接地)时起,到省调值班调度员接到申请单位有关线路检修人员撤离现场和工作接地拆除的竣工报告为止。第 45 条 属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带电作业,无须提出局面申请,但在开始作业前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
40、的同意后(有具体要求应作说明)才能进行。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省 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属上级调度机构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带电作业,由省调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转报有关带电作业及其要求,并得到上服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意后,省调值班调度员按省调调度管辖设备带电作业的程序执行。第六章 电网新设备投入运行的管理第 46 条 凡将并入本网的新设备,必须在设计审查时,明确调度关系,并由建设单位向调度管辖新设备的电网调度机构提出设备命名、编号的书面申请报告。属本网内新建的 220kv 及以上变电所命名,由建设单位提出并征求省调同意后由省级电网主宇航局部门批准正式命名。属省调调度管辖或调度许可的设备,由省调负
41、责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和电网内统一命名编号的原则进行设备命名编号。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或调度许可的调和.由上级调度机构(或委托省调)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和电网内统一命名编号的原则进行设备命名编号。 47. 47. 凡投运后为省调调度管辖和许可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在设计审查前,主管(或主审)单位应将设计项目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省调,以便省调进行研究,并对设计提出意见或建议。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应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 1. 凡需并入我省电网,属省调或上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及许可范围内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在启动前三个月,建设单
42、位应通过运行主管部门或所属地调向省调提供有关资料,其内容包括:1. 1. 主要设备规范及设计参数(三份)。 2. 2. 电气一次结线图(三份),电厂的厂用电系统图和主蒸汽系统图,发电厂、变电所的平面布置图(二份)。 3. 3. 线路的地理走向、换位循环、交叉、合杆、杆塔型号、导线排列组合、绝缘架空地线及引下装置等图纸(一份 )。 4. 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原理图、展开图及配置( 包括设计、制造厂图纸资料等二份)。 5. 5. 调度通信方式及通信设备情况(包括通道、 结合设备等二份)。 6. 6. 调度自动化、远动设施及设备情况(二份 )。 7. 7. 设备命名编号的建议(一份)。 8
43、. 8. 其他设备资料及说明(二份)。第 49 条 新设备在投入运行前一个月,由设备运行主管部门向省调提出投入系统运行的申请书(一式二份),.其内容包括: 1. 1. 主要设备实测参数。 2. 2. 线路实侧参数(包括正、负、零序阻抗、线路互感以及线路高频特性等参数的实测值)应在启动前 12 日分别报省调运行方式科和继电保护科。 3. 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情况。 4. 4. 启动试运行计划及负荷要求和新增用电设备负荷资料。 5. 5. 现场运行规程及事故处理规程。 6. 6. 批准的运行人员名单。 7. 7. 调度通信设备调试情况及电话号码。 8. 8. 远动设施及安装、调试情况
44、。 9. 9. 预计投入运行的日期和原有设备的关系,以及准备采取的基本运行方式。 10. 10.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第 50 条 在新设备预定投入运行前一个月,省调应对新设备投入运行申请书予以答复,其内容包括: 1. 1. 设备的正式命名编号。 2. 2. 设备的调度管辖和许可范围的划分。 3. 3. 设备投运后的运行方式和注意事项。 4. 4. 批准投入运行的时间和启动试运行计划(包括调度操作计划) 。注:在正式启动前三天。5. 5. 省调有权发布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 1. 1. 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2. 2. 主变分接头放置的位置。 3. 3. 通信、远动要求和注意事项
45、。 4. 4.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第 51 条 新设备启动前必面具备下列条件: 1. 1. 该工程已全部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并具备投运条件,且验收工作(包括主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 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调度自动化设备等)已经结束,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 2. 参数实测工作已经结束,并已局面提供有关单位,且测试结果获得有关单位的认可(如需在启动过程中测参数者,应在投入运行的申请书中说明)。 3. 3. 生产准备工作就绪(包括运行人员的培训、考 试合格,现场图纸、规程、制度、设备编号标志、抄表日志、 记录薄等均已齐全) 。 4. 4. 现场具备启动条件,且调度关系已明确。 5. 5
46、. 有关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良好。52. 52. 新设备由主管单位(设备主管单位应得到启动验收委员会“ 可以投运“的确认)认为可以启动操作(带电)向调度汇报时起,即已属于调度管辖(或许可) 设备,未经申请批准或虽经申请批准,但在未得到有关值班调度员指令或同意前,不得进行任何操作和工作,严禁自行将新设备投入电网运行。 1. 1. 在新设备投入运行前,省调和有关调度部门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 1. 修改调度模拟屏及有关显示装置的图表。 2. 2. 修改电网一次接线图。 3. 3. 修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图。 4. 4. 修改参数资料及健全设备资料档案。 5. 5. 修改有关调度运行规
47、定或说明(包括设备运行规定、 稳定限额、运行方式调整、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等内容)。 6. 6. 有关人员应熟悉现场设备、现场规程、图纸资料、运行方式,并进行事故预想。 7. 7. 其它与新设备投入运行有关的内容。第 54 条 对新建、扩建的大、中型电厂 22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等重大项目,在进入施工阶段时,设备主管部门及有关地调应与省调联系,研讨有关调度关系、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项目及完成进度等事项,以便省调充分做好投运前的准备工作。 55. 55. 新设备投运前,新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召集有关单位开启动会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调度操
48、作、启动、试运行计划进行讨论,并取得统一意见,以便有关单位事先做好启动操作的准备并贯彻实施。第七章 系统频率的调度管理第一节 正常运行时的频率调整 56. 56. 当我省电网与华东电网并列运行时,频率调整按照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执行。当我省部分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运行,在容量为 3000mw 以下时,频率应保持在 50hz,其偏差不得超 过0.5hz,电钟与标准钟的误差不得超过 1 分钟;在容量为 3000mw 及以上时,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电钟与标准钟的误差不得超过 30 秒。禁止升高或降低系统频率运行。当我省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但和其他省(市) 电网并列运行时,谁负责频率调整,由华东网
49、指定。 57. 57. 当我省电网与华东电网并列运行时,第一、第二调频厂由华东网调指定。第一调频厂应保持系统频在 500.2hz 以内。当频率超过 500.2hz 时,第二调频厂应协助第一调频厂调频,使系统恢复至 500.2hz 以内。系统内其它发电厂为负荷频率监视厂,当频率超过 500.2hz应自动参加调频率,直至使频率恢复至 500.2hz 以内。当我省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运行时,省调可根据电网具体情况确定某厂为第一或第二调频厂,第一调频厂在其调频能力范围内应保持系统频率在 500.2hz 以内,当电 网频率超 过 500.2hz 时,第二调频厂应主动协助调整,使频率恢复至正常允许的偏差范围以内。担任调频厂的运行人员,应认真负责监视频率,保持频率正常。当调频厂将失去调频能力时,调频厂值长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其调频能力,必要时可根据当时系统结线方式和各电厂发电出力,临时指定调频厂或另行采取其他调整手段。当检修或事故情况下,造成个别地区与大电网解列时,其调频厂的选择及调频职责范围由省调临时确定。第 58 条 省调调度室内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标准钟和电钟,于每月十五日中班与华东网调核对一次。省调应保证频率表和标准钟的准确性,于每周二零时与华东网调核对一次,本系统内各地区调度室及发电厂、变电所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