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行政诉讼原告 一、概念与法律特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特征:(1)原告必须是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官”)(2)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必须有利害关系。(法律上是权利与义务关系:要么原告需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要么原告受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3)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观诉讼),二、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拓展行诉法 司法解释 未来 1.直接相对人-相关人-案外人若干解释第13条 (公益诉讼)2.直接利害关系-间接利害关系
2、-事实上的利 害关系3.法定权益-合法权益-值得保护的利益,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他们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 转移条件: 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法律上不复存在,如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2.有原告资格的主体灭失时,未逾诉讼保护期限,即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 3.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仅限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没有这种关系部发生资格的转移。 遗留问题:1.进入破产程序,是转移还是法律赋予?2.自然人非要等其死亡,原告资格才能转移?有无例外情况?,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的特殊情形 (
3、一)企业原告资格的确认 (1)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不具备资格的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推选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原告为5名以上可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指定期限内推选不出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 (3)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或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或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赋予其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4)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
4、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实体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 (6)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确认 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五、理论上值得探讨的相关问题 1.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后的行政诉讼原告问题;(应区别强制与否) 2.社会团体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现行法无,但工会、消协在其成员利益受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况下,可不可以?
5、) 3.行政机关能否做原告?(1)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2)以行政主体出现?第三人、日本的机关诉讼 4、检察机关可否做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起诉的情况下?行政公益诉讼?,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原告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行政主体)。 法律特征:(1)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是组织,而非个人;不是一般的组织; (2)是作出被控具体行政行为并被原告指控违法的组织:作出-指控; (3)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组织:这说明被告的确定除由原告指控外,还必须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只
6、有到-,被告资格的具体认定情形: 、直接起诉下的被告:谁作出,谁被告; (2)经过复议下的被告(复议前置如工伤认定、复议选择): a。复议维持-(原主体); b。复议改变(相对于先撤销-,再作出新-)-复议机关;-思考:与管辖规定有无矛盾? c。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 d。复议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选择(若干解释22条),(3)共同作为下的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如何认定?(盖章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 授权关系下的被告:行诉法法律、法规授权-若干解释第20-21条承认规章授权。 注意: a.授权的性质是立法行为,授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b.法律、法规或者
7、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应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对其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与其行为合法与否无关) c.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由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委托行政下的被告: a.行诉法第25条第4款:谁委托,谁被告 b.若干解释第21条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由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c. 讨论:超越委托范围的,谁为被告?如加收行为 (6)行政主体被撤销情况下的被
8、告:a.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为被告(行诉法25条);b.谁撤销,谁被告 (7)行政审批情况下的被告:谁署名、谁被告认定标准:盖章 (8)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谁组建、谁被告(如城管大队、联防队),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特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部分权利受到扩张、减少或限制: (1)没有起诉权与反诉权; (2)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3)对原告执行生效司法裁判的权利。 负有一些特殊的义务: (1)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义务; (2)不得事后补证; (3)不得与原告
9、自行和解。,第六章 行政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该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特征: (1)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2)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演出合同、违法器具是否借用) (3)是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性质) (4)与原被告具有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容易出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具体案件情形:(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受罚人-受害人)(2)行政确权案件中的第三人;(3)矛盾裁
10、决案件中的第三人;(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案件中的第三人;(5)越权案件中的第三人(被越权的行政主体)。(6)共同作为案件中的第三人:与行政机关在决定书上共同署名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可通知作为第三人。(7)程序追加第三人:a.应当追加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法院可通知相应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b.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相对人,其中一部分提起诉讼,另一部分人不起诉的,不起诉的那一部分人可以作为第三人;c.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的,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一)实质的行政诉讼第三人 是指其在诉
11、讼关系中的地位不能成为本诉的原告或被告的第三人。 (二)形式的行政诉讼第三人 在已经形成的诉讼关系中的地位,实质上等同于原告或被告,与其他原告或被告形成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关系,但因法定原因从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中分离出来而不能成为原告或被告的第三人。 注意另一种划分:权利受影响第三人、义务受影响第三人、权利义务均受影响第三人、事实受影响第三人,二、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 是在行政诉讼中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种类:(一)基于诉讼参加义务产生的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 在业已发生的行政诉讼中,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成为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应的行
12、政诉讼。 当然其自身并不必然需要出庭直接进行诉讼活动,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二)基于起诉权利产生的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 若干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基于起诉权利成为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1)企业被强制终止后,内部决策机制无法正常运作,有权起诉的董事会、股东大会难以召开;(2)企业内部决策机制虽未被强制终止,但董事会中部分成员反对起诉,而法定代表人认为有必要时。,三、行政诉讼代理人 自然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律师代理的特权:行政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13、。(这一诉讼地位是其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不具备的)同时这一款又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在行使上述的材料查阅权和调查收集证据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而行政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四、行政诉讼代表人 是指依法可以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行政诉讼的人。 特征:(1)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是其代表的非法人组织的成员;(3)其产生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定的内容。 行政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1)合伙企业的行政诉讼代表人。若干解释规定: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若干解释规定,应当由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 (3)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若干解释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