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 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 行政机关 ”)对政府法律 顾问的聘请和管理,适用本 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包括行政机关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家、律师。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以专家和律师为成员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明确管理机构及工作
2、职责,提供履职保障,使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规模与其承担职责任务相适应。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第六条 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其所聘法律顾问办理。第八条 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主要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涉法事务等提供法律服务。区政府法制办结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聘请、管理工作。第九条 担任政府法
3、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经验;(三)具有法学讲师以上职称或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四)了解社情民意,熟悉政府工作规则。第十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五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行政机关认为应
4、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在征得应聘者所在单位同意后与应聘者签订服务合同。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名称、政府法律顾问的姓名;(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合同期限;(六)合同的生效、续签及解除;(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一般包括:(一)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行为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机关起草、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三)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
5、(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五)起草、审查行政机关拟签订的合同,参与合同谈判,为合同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六)参与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及矛盾纠纷化解,分析研判,提供法律意见, 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论证;(七)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八)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由行政机关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法律顾问主要通过参加会议、起草修改法律文书、
6、参与合同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理等工作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其书面法律意见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交。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二)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三)获取报酬的权利;(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勤勉尽责、忠于职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二)保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与行政
7、机关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应当回避;(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聘用关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三)受所在单位处分的;(四)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能依法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一)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二)政府法律顾问
8、合同的正式文本;(三)法律(审查)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四)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案卷材料;(五)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制度。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 11 月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态度、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等履职情况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可以评为优秀:(一)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被推荐;(二)为行政机关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三)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
9、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两次以上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一次以上的;(三)因过错导致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败诉的;(四)因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合格的考评结果前,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备案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政府法律顾问应将其社会兼职情况向所聘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一年一聘,考评合格者可续聘,不合格者不再续聘。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效显著,或者为行政机关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区政府可给予通报表彰。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业操守,造成行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聘请、管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行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直属机构、各管委会、驻区各有关单位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