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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察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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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天消防企业监察制度序 言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考核体系的良好执行与良好运转,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更好的服务于生产与经营,为企业二次创业打下坚实基础,现经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正式成立公司监察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提高各部门执行力及效能,充分发挥企业中监察职能作用,促进公司员工克己奉公,遵章守规,根据企业现阶段发展规划,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制度。第二条 公司监察部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员工执行公司政策、流程、决定、指令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第三条 监察部对公司和综合办公室负

2、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事项受公司综合办公室领导。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现阶段适用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人人平等。第五条 监察工作实行监察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整改、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监察工作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第七条 监察部在公司综合办公室领导下,主管公司的行政以及各岗位的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第八条 监察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章守规,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九条 监察人员依章开展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办公,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二章 监察工作主要职责第十条 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及

3、其员工遵守和执行公司规章、政策、决定、指令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的问题。第十一条 受理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检查、检举。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公司各部门及其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行政指令的行为。第十三条 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调查处理公司各部门及其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以及违反岗位职责要求的行为。第十四条 受理公司员工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各部门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对违反行政指令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给予提醒、警告、罚款、开除或撤职处分的监察决定。第三章 监察部的权限

4、第十七条 监察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 监察部在调查员工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相关规定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三) 监察手段采取不定时,不定岗,全天随机抽查方式;(四)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员工

5、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有权告知直接上级领导;(五)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员工停止违反规章制度和行政指令的行为。第十八条 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 拒不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违反岗位要求,应当予以纠正的;(二) 给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三)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四)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十九条 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章应当给予提醒、警告、罚款、撤职或开除处分。第二十条 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

6、应当执行。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对监察事项涉及的部门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对检举重大违章、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四章 监察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根据企业阶段性规划以及公司综合办公室的要求,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 对于需要查处的重大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要立案并呈报公司领导和综合办公室批准。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部门和员工的陈述。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

7、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和员工应当受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回复监察部。第二十八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监察部申请复查,监察部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总经办申请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五章 处罚第二十九条 处罚级别分为四个等级:提醒,警告,罚款,开除(罚款金额 50-200 元) ;被监察的部门和员工违反相关岗位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一) 上班期间,有擅自离岗、脱岗现象的;(二) 上班期间,玩忽职守以及做其他与工作不相干的;(三) 未按时上、下班、开例会迟到早退的;(四) 车间违规操作,造成安全隐患的;(五) 利用职权包庇违规、违章行为的;(六)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七) 以及其他相关违规违纪行为(补充)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六章 附则附:1.处罚通知单2.监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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