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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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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行政诉讼(15学时) 第一 节 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在整个社会分工日愈细化的时代背景下,大陆法系的诉讼法学依照诉讼客体的不同性质即诉讼所解决的争议的不同性质,把诉讼分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解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或制度。,行政争议有广狭两种概念。广义的行政争议是指,行政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纠纷。 狭义的行政争议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所发生的纠纷,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特定“官”和特定“民”之间的纠纷。 与行政诉讼直接关联的是狭义的行政争议

2、,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解决。 行政诉讼的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又俗称“民告官”。,(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解决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2、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监督来实现对私人权利的保护。 3、原被告关系恒定。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范围和效力 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范围: 主要是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空间效力/地域效力。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纠纷以及在我国进行的行政诉讼,均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宪法以及香港特别

3、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包括行政诉讼法在内的绝大多数全国性法律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2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从 1990年10月1日起 施行。3对人的效力。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都适用行政诉讼法。 4对事的效力。 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对此,我们另设专章详述。,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一)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理行政案件 (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司法程序中审判权与司法活动的“司法法”;行政法则是规范行政程序中行政职权与相关行为准

4、则的“实体法”。 (二)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以后归纳) 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重要的区别: (1)诉讼客体与诉讼目的不同。 (2)诉讼当事人间的关系及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3)审判制度上存在许多不同。 (4)执行方式不同。,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重要的联系: (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需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2)由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中有相当部分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解决其中的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 (3)原告因不服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中的赔偿请求部分时在举证责任、能否调解等问题上,与审理民事赔偿诉讼案

5、件处理这些问题的制度一致。 五、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概念: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集中体现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功能作用.,(一)一般基本原则 (略) (二 )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 1、含义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2、范围 (1)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2)原则上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 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是对违反行政合理性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例外。,第二节 受案范围(1学时),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和作用 行政

6、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为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作用:划定了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范围; 划定了私权利寻求司法救济的范围。,二、确定受案范围的原则、模式与标准 (一)我国确定受案范围的原则 1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 2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受案范围。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 世界各国规定很不一致,总体上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主要以制定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概括式规定。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其立法背景是其受案范围非常宽泛。,(2

7、)列举式规定,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式。肯定的列举是指行政诉讼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对于法院能受理哪些行政案件,一一具体加以列举,被列举的行政案件属于受案范围,未加列举的,法院不得受理。其立法背景是其受案范围非常狭小。 否定的列举也称排除式,是指法律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即法院不能受理的事项,一一具体加以列举,凡被列举的事项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未作排除列举的则都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其立法背景是其受案范围非常广泛。 (3)混合式规定。即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主要以判例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同时辅之于制定法的规定。这是指在行政判例法国

8、家,如法、英、美等国,(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3违法标准。,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行政许可;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若干解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

9、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四、我国行政诉讼不受理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0、 世界许多国家都把这种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在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一种。,(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见“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例证: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

11、,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节 管辖(1学时),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结合有关级别管辖的其他条款,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适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司法实践中多由中级法院管辖。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

12、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所使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处理结果的。),二、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

13、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被告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且不属于同一个法院的辖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案件,如果该不动产横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的

14、辖区,则这些法院都有管辖权。 出现共同管辖的情形时,最终的管辖法院是由原告来选择的。 四、裁定管辖(略),第四节 法律适用(1学时),一、概念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定的活动。 二、法律规范适用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审判的依据 规章参照(规章从总体上说对人民法院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司法解释适用时应当在判决书中援引 行政规定可以在判决书中引用,三、法律规范冲突的处理规则 (1)一般效力位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区法规对法律作变通规定的,

15、在其适用的地域优先适用之 (2)各种规章相互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省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所辖市政府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第五节 参加人(1学时),一、行政诉讼原告 (一)概念与特点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

16、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人 原告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某个企业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工商机关的行为直接剥夺了该企业的民事权利,二者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企业不服,就有资格起诉工商机关。“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客观上的利益关系。例如有一个企业与前一个企业有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担心工商机关的行为会影响到自己债权的偿还,要求法院撤销工商机关的吊销

17、行为,则法院不能受理,只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三)原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的权利有: 起诉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申请回避权 ;补充、变更诉讼请求权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给付的权利 ;申请撤诉权; 上诉权 ;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 原告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依法行使诉权,不得滥用诉权 ;遵守诉讼规则,服从法院指挥 ;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四)原告的特殊确认规则 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

18、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企业为原告,(五)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所谓原告资格的转移,就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死亡或终止,他的原告资格依法转移给特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制度。 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原告资格可转移给其近亲属 2、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原告资格可以转移给承受其权

19、利的法人,但是,以下情形不发生原告资格的转移问题: l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该法人或组织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在破产程序尚未终止时,破产企业仍有权就此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3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主管机关决定撤销,不服撤销决定的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二、 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概念 和特点 是指被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因而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 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是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种类 1、作出

20、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4、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授权的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该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1、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转移 情形:、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不再享有行政权 被告的确认: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如果确实没有继受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作为被告。,(四)行政诉讼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1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2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回避权。6申请保全财产权。 7上诉权。 8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 诉讼义务:1应诉的义务。 2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义务。 3执行法院裁定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的义务。 4先行

22、给付的义务。,三、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般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情形 1、行政处罚受处罚人与受害人一方为原告则另一方为第三人 ;共同受罚人 2、行政裁决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第三人 、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公平竞争、相邻) 、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人民法院要求原告追加另外

23、一部分为被告,但原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从而享有与原告或被告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其中对第三人较为重要的权利是: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四、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 (一)概念 一方或双方当事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二)分类 1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如,(l

24、)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分别处罚,受处罚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 (2)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受到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受到处罚,两者均不服处罚提起诉讼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受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5)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6)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后,纠纷当事人均不服行政裁决,向法院起诉裁决机关的。,2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

25、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下列情形也可合并审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集团诉讼 指行政诉讼原告一方人数众多,由他们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诉讼。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中的一种。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第六节 审理程序(1学时),一

26、、起诉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适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期限 (二)起诉期限计算 经过行政复议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从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自收到申请后可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27、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起诉的处理 程序意义上的审查 1应当受理的情形 当起诉符合以上五个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受理。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行

28、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三、审理(特殊之处) 合议庭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停止执行的条件,()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审理期限: 一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

29、院批准 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四、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同意 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起诉,法院不受理 五、先予执行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 六、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第七节 判决种类(2学时),一、维持判决。 含义: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乎法律的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 适用情形: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含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原告的实体请求

30、不予满足的判决。 情形:、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其他,三确认判决 含义:人民法院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所作出确认的判决。包括确认违法或无效、确认合法或有效 确认违法或无效的情形:、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如拒绝发证行为 、被诉具体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如违法使用器械致人伤亡行为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1、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合法或有效的情形: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 四履行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五撤销判决 含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其全部或部分予以撤销的判决。 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可以同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六变更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时,直接判决变更被诉的处罚行为。,第八节 证据(3学时),一、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

32、含义 和特点 行政诉讼主体用以证明行政诉讼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一般特征: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独有特点:主要来自于行政案卷,(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 以其外形、性状、规格、质地等来说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有:(1)物证以其存在的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2)物证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书证的内容则以制作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3)某些书证法律有特殊的条件要求,不具备法定要件的书证不能起到证明作用;而对物证则不可能作这种要求。 3视听资料。 运用现代科

33、技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储存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反映的资料,用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 4证人证言。 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依法向法院作出的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5鉴定结论。 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利用专门的仪器和设备,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技术性结论性。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结论性、中立性、规范性和权威性、(4)有些鉴定结论不具有定案的唯一性。 6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的说明,它既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也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既包括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

34、法院所作的案件事实说明,也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机关所作的说明。,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案发现场或者难以当庭出示的物证,就地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有)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现场处理情况所作的当场、即时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必须经当事人核对并签字盖章才能生效,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重要依据之一。,二、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概念 和特点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

35、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主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原告的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证明起诉符合条件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行政赔偿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 3、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其他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三、提供证据的要求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

36、十日内提供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四、人民法院调取与保全证据 1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行政诉讼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应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调取行政诉讼证据。 (1)申请条件:不能自己收集但可以提供

37、线索 (2)可申请的范围: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3)程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法院不准许调取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动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38、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之中。,五、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与审核认定 (一)质证规则: 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不经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申请人出示,当事人质证 ;法院主动调取的证据,由法院出示并作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一般应当出示的原件或者原物 ;证人一般要出庭作证,一般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对检验的物品取样

39、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其他情形。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 ,正当理由除外,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二)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认定规则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

40、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41、不予采纳: 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三)同于民诉的证据认定规则 下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

42、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六、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同民诉。,第九节 行政赔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涉外行政诉讼,一、行政赔偿诉讼 (一)相关概念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

43、的人 ;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二)行政赔偿范围情形 、侵犯人身权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侵犯财产权违法实施罚款、吊销

44、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其他。 、不作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的批复,自年月日起施行 。),(三)不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赔偿的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

45、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直接向法院起诉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违法性审查并解决行政赔偿问题。 (五)行政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

46、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六)行政赔偿的标准 、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

47、性费用开支。 、其他。一般赔直接损失,不承认精神赔偿,(七)行政赔偿诉讼的特殊规定 、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 。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 、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参阅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

48、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一)概念与特点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了与行政争议具有一定关联性的民事争议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并案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 第一,一个或者数个当事人提出了两个不同性质而又具有关联性的诉讼请求,即一个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另一个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行政诉讼为前提的。有关行政争议的解决,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的基础。 第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将两个不

49、同法律性质的诉讼请求进行并案审理。,(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首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解决因具体行政行为所严重影响的民事性质的争议,更有利于实现行政诉讼法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次,有利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再次,符合诉讼效益原则,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种类 行政裁决纠纷。,其他,如公民获得许可建房,邻居起诉许可行为违法,同时状告建房人侵犯了相邻权。 (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就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但当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时,则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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