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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bnf).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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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五章 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第一节 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我国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 保护人民,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3、保护管辖权,4、普遍管辖权,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2、失效时间,3、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从旧兼从

2、轻原则,1. 新刑法在溯及力上是采取( )A.有条件的从新原则 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C,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犯 罪,第二节 犯 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概 念,犯罪,指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劫匪以枪杀人质来胁迫警方答应其条件,犯罪的基本特征,具有刑罚当罚性,二、犯罪构成,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其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类型,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犯罪

3、客体的法理分析,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的法理分析,犯罪客观方面的法理分析,因果关系,时间地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行为人在自己的意思和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不当为之而为之,当为而不为之,案例,2000年某日,河南省某市某镇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司机撞人以后逃逸了,伤者血流不止,很多群众围观。恰逢此时,该镇派出所所长赵绍光开着警车路经此地,群众拦住车要求他将伤者赶快送到县城医院抢救,赵托词有急事并指了指墙上的报警电话,遂驾车离去。县城医院离该镇较远,当群众好不容易找来拖拉机把伤者送到医院,因延误了治疗时间,伤者不治

4、身亡。一个月后,赵绍光以玩忽职守罪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作为形式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二、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三、不作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因果关系 条件说,行为人的行为只要是对结果自始至终发生作用的条件之一,就是该结果的原因。至于是否极其偶然,是否还有其他条件、因素发生作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犯罪主体的法理分析,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 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

5、体的法理分析,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能力。,单位犯罪主体,由集体决定或负责人授权,范围以刑法规定为限,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犯罪主体的法理分析,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故 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明知可能放任,杜书贵杀人案,过 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6、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应当预见”?,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义务。,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的能力和可能。,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 意怎样区别,案例,强行开车挤死人,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告人王某于1999年某日晚驾驶装有五吨水泥的解放牌汽车与司机严某驾驶的解放牌空车相遇,因公路两侧堆着大量碎石,路面呈凹形,有效路面只

7、有1.4米,双方都认为不好通过,被迫停车。严某将车向后退让了一下,王某要求严再退让,严因汽车后轮35米处有一块大石头,认为不能再让。王某说话粗鲁,严赌气熄火下车。王某着急要开车,说:“反正我的车厢快完了,要撞大家撞。”随即进入驾驶室要冒险通过。严为阻止王某开车,便站到自己汽车左面的脚踏板上,说:“要撞就撞我,撞车不行。”王某被火上浇油,不顾严的阻止和在场行人的劝告,强行开车通过,把严某挤进两个车厢之间,严当场死亡。,犯罪目的与动机,犯罪目的 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 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推动力量,1. 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一新生儿啼哭不

8、止。为止住其哭闹,甲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经死亡。甲对该婴儿的死亡有何主观罪过( )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C,2. 一善捕蛇者王某,一日捕到一条毒蛇刚回到家中,邻居有急事找,遂将毒蛇放在门口一水缸内。不久,一过路者经过王某家门前,因口渴欲讨水喝,发现家中无人,便用勺从水缸中舀水,不幸被蛇咬。几分钟后,过路者因毒性发作而死亡。本案王某对过路者的死亡有何主观过错( )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C,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9、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构成犯罪。,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有什么区别?,某部队司机 李某到一仓库拉雷管,返回部队途中遇到战士高某步行回部队,李某见天要下雨便停车让高某上车。十分钟后,一闪电导致雷管爆炸,致使李某重伤,高某死亡。试分析李某应否负刑事责任。,要点提示,本案中,雷管爆炸导致战士高某死亡属意外事件,李某不构成犯罪。,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被告人薛某,某大学体育教师。1999年11月8日11时许,该校校长将薛某叫出,要其将持刀入校闹事的陈某送交派出所。因陈某拒不交刀,继续持刀准备行凶。薛某朝其头部打两拳,将陈某打伤致死。试分析薛某是否负刑事责任。,要点提示,本案

10、中,薛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主要是指那些具有紧迫性、积极进攻性,采用暴力侵害较强烈或危险性、破坏性较大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二、不法侵害必须是处在正在进行状态,案例1,被告人赖某遇见

11、两个男青年在侮辱其女友黄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两名男青年的殴打,被迫还手并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防身。正在打斗中穿着便衣的民警范某路过,以为是打架斗殴便上前制止,他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赖某的胳膊夺他手中的刀,赖某以为是对方的同伙来帮凶的,便朝着范某的左臂刺了一刀。后经群众报警协助将几个当事人一起带到派出所讯问。,案例提示:,赖某由于精神过度紧张,发生了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把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实行了防卫,这称做“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造成危害结果的或按过失犯罪处理,或属意外事件,但不能构成故意犯罪。,案例2,村民许某喝醉酒后到邻居邹某家串门,见邹某不在家,便

12、对邹的妻子赵某污言秽语进行调戏,并动手撕扯赵的衣裤。赵拼命与之撕打,并顺手从炕上火盆里抓把炭灰扬在许的脸上,许眼睛被灰迷住,抽回手揉眼睛,赵趁机跑出。碰巧在院门外撞上回家的丈夫,向其哭诉。邹某冲进屋,见许还坐在自家的炕上揉眼睛,一时激怒,操起菜刀朝许头部、颈部连砍数刀,许当即死亡。邹某投案自首。,案例提示:,“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造成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C.前面是正当防

13、卫,后面是防卫过当D.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D,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起对方先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实施“正当防卫”来加害对方的行为,称为“防卫挑拨”,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造成危害后果的,应按故意犯罪对待。,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防卫强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新刑法第20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14、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砸成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 ) A.过失重伤罪 B.紧急避险 C.不可抗力 D.意外事件,B,紧急避险的含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

15、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一、危害的来源不同,二、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三、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四、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五、对主体限定不同,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的预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的特征,行为人已经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停止下来,即是说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能得逞,犯罪分子意

16、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未遂,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犯罪中止的类型,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及时放弃了犯罪,自动放弃了犯罪,彻底放弃了犯罪,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觉得自己的行为很冲动,便打消念头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C,甲计划前往曾经服役的

17、武警大队盗窃枪支,某晚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武警大队的围墙外,甲观察情况后发现墙内有人正在施工并且有加岗,随即离去。甲的行为是(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A,丁某和王某原是一对恋人,95年王某提出分手,丁某多次劝说未果后遂起杀人报复之心。某日,丁将王约到城郊的一座大桥上再次哀求,王态度坚决,丁恼羞成怒将王推下大桥。时逢严冬桥下无水,王从10米多高的桥上摔下正好掉在一堆炉渣上没有发生伤亡。这时桥下王的哭声激起了丁的怜悯之心,遂将王救起并送回家。,请问:丁某的行为属于犯罪的未遂还是中止?,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18、能力的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形式,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3人或3人以上组成,具有一定组织性,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 犯,从 犯,胁从犯,教唆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和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人的种类,郭某与梁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郭某与梁某为某商场仓库的保管员,各自都有从仓库偷些东西的想法。一日郭某与梁某值夜班。晚11时许,郭某与梁某入仓库

19、分头巡视。郭某将一金表和一条金项链放入怀中,梁某将两部摩托罗拉手机放入口袋中。,第三节 刑 罚,一、刑罚概述,一、刑罚概述,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对犯罪人适用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罚的特征,刑罚的目的,国家预先确定的,通过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一般预防,特殊预防,通过刑罚的适用和执行,警戒社会上不稳定者,防止其犯罪,并使人民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同犯罪作斗争,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重新犯罪,末代皇帝重新做人,宣判大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者,二、刑罚的种类,管 制,拘 役,有 期 徒 刑,无 期 徒 刑,死 刑,罚 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 财 产,附

20、加刑,主 刑,青海省副省长韩福财索贿受贿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下列关于刑种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 B.主刑与附加刑在轻重程度上不具有可比性 C.死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必须同时适用 D.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A,三、刑罚的具体运用,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被称为量刑。量刑的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法定 情节,酌定 情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罪后态度,犯罪动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是累犯。累犯分

21、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前后罪都是 故意犯罪,所受刑罚都是 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内,前后罪都是 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内,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是自首。,自首的条件,犯罪后必须是自动投案,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下列情节可构成自首的有( ) A.在投案途中被司法人员抓获 B.电话投案后未逃逸 C.在羁押期间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D.向所在单位领导交代罪行,ABCD,犯罪分子归案之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

22、其他罪犯以及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是立功。,请思考,马某杀人后向司法机关自首。他认为,他具有自首情节,肯定不会被判处死刑。马某的这种看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根据。,请思考,如果马某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情节,他的这种观点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根据。,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按照法定原则和方法合并处罚的一种刑罚制度。,近日,某检察院以盗窃罪和抢劫罪对信某提起公诉。受案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3年和 5年。试分析对信某执行刑罚的期限。,观点提示,本案执行刑罚的期限应在5-8年的范围内适当确定。,1997年11月,杨某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11月,法院对杨某于1997年5月

23、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试分析对杨某的执行刑期如何确定。,观点提示,本案执行刑期的确定应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而不应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故本案对杨某的执行刑期可在7-14年范围内适当确定。,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当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缓刑、减刑和假释,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战时缓刑制度。,请思考,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减刑和假释,减刑的种类,减刑的期限,减刑的程序

24、,可以减刑,应当减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减刑的适用,假释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减刑和假释,追诉时效: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再追诉的法定时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的,第四节 犯罪的种类及其罪名,第四节 犯罪的种类及其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危

25、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国家安全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主要罪名,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过失爆炸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爆炸罪,投毒罪,过失投毒罪,过失决水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 设施罪,劫持汽车罪,主要罪名,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 市

26、场经济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金融诈骗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主要罪名,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制职工劳动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奸淫幼女罪,主要罪名,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抢劫案,侵犯财产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主要罪名,五、侵

27、犯财产罪,敲诈勒索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主要罪名,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有个人也有单位 主观方面多数犯罪出于故意,个别犯罪出于过失,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基本特征,危害国防利益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聚众冲击军

28、事禁区罪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主要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单位行贿罪,主要罪名,八、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商检失职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放纵走私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主要罪名,九、渎职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 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军事职责,实施了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现役军人和刑法上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29、主观方面多数犯罪是出于故意,也有少数犯罪是出于过失,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基本特征,军人违反职责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逃离部队罪,拒传、假传军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战时自伤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投降罪,主要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关注“军人犯罪案件”,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部属罪,被告人曹某,原为某边防连班长。因嫌新兵方某训练跟不上,于1998年4月5日至7日,采取让方某长时间做俯卧撑、原地喊号子等手段对方某体罚。7日21时许,曹某因方某未能按要求站军姿,便令其双手后背用头顶墙,数分钟后,方某因体力不支倒地,曹某认为方某装假,遂用脚踹其头部十余下,致使其当即昏迷,于8日1时5分死于脑挫裂伤。,观点提示,曹某明知头部是人体要害部位,却肆意猛力直接侵害,反映出其主观已由嫌方某训练跟不上对其体罚,转化为对方某恼怒而施以暴力伤害,故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姚某应定何罪,被告人姚某,1993年3月任某部军人服务社主任,1996年10月调至该部军务处。94年2月至95年11月,姚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帐等手段,先后六次将公款人民币250万余元据为己有。姚某为感谢本部政委杨某给予其不当利益,于96年11月两次给杨某送红包达人民币10.5万元。,观点提示,对姚某应定贪污罪和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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