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宪法的结构与渊源 第三节、宪法与宪法学 第四节、宪法的原则 第五节、宪法与宪政 第六节、宪法解释与修改 第七节、违宪审查,第一章 宪法概论,一、宪法的概念 二、宪法的特征 三、宪法的本质 四、宪法的分类,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由“宪”与“法”组成,“宪”表明的是宪法的最高地位,“法”表明的是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共性。 了解宪法应从什么是法出发。,一、宪法的概念,法是约束人们言行的无形之网,法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需求 荒岛上的鲁滨逊不需要法 人越多,越需要法的规制 法的功能预期: 维持社会秩序,保证个人安全 协调社会行为,实现个人的正当预期(J. Holmes) 市场经济是
2、个人计划经济,法治保证个人行为的社会结果的可预见性,促进社会理性。,法作为约束人们言行的无形之网,对人的自由构成限制。同权力一样,法也具有扩张的倾向。如果法律规定太严, “紧箍咒”太紧,自由空间就太小。 宪法的功能:保证法网不至于太紧,为个人保证足够的自由空间。 宪法是法律的法律,限制的限制,衡量法律的标准。 宪法与法的关系中,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是一种更高的法。,宪法与法,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的总和。” 法的性质: 法律是一种规范或命令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义务 法律是普遍适用的 法律是一种公权力行为 法律是一种等级体系,A宪法是法,法律是一种规范或命令,Hans
3、Kelsen: “法是一种强制秩序”,“法律规定制裁的初级规范。” 法的形式:禁止+惩罚 刑法第102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是一种强制性义务,法律既规定权利,也规定义务,对权利的保障往往是通过强制性义务实现的。 自由主义出发点:人生来自由,法律给他套上锁链。文明人必须接受法律的限制。 法创制的目的乃为人的安全与自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一般只禁止有害行为,不要求积极有益行为 少数法律是授益性的,如社会福利。 在法律体系中,义务性规定是法律的规则,授益性是其例外。,法律是普遍适用的,法律在原则上适用于所有人。1
4、982年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普适性是指法律的适用平等,而非内容平等。人生来是不平等的:法和礼类似,可以对不同的人群作出不同规定。归类(classification)是普遍法律现象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是一种公权力行为,韩非子:五蠹:仓颉作书,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 法律由公共权力制定和实施,而非由私人制定。查士丁尼法律阶梯:国家代表公权力,为了公共利益而制定、解释和实施法律。,法律是一个等级体系,不同立法主体制定不同的法,必须形成有秩序的法律体系。 基本原则:下位法服从
5、上位法。问题:如何决定上位法和下位法?为什么行政立法一般必须服从议会立法?(提示:考察立法主体与对象的性质),法律效力的等级秩序,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主要的问题。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立法依据和最高行为准则。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B宪法是根本法,不同宪政理念、历史传统和时代背景下对根本性内容的理解很不相同。我国宪法有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还有大量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内容。,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主要的问题。,宪法是一般法律的
6、制定基础和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宪法处于一国法律体制中的顶端,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均以其为效力基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的条款无效。,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立法依据和最高行为准则。,制定: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 修改:特定主体提出 通过:绝对多数通过原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宪法Constitution,原指“构成”,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结构和运行方式,不
7、同部门的权力分配。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概念:,宪法具备“法”的一般特征,如规范性、普适性与公共性等,但也存在区别于一般法的独特之处: 宪法是公法 宪法是授权性的 宪法是基本契约 宪法是相对稳定的基本法,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公法,私法:分配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涉及公权力的行使,除了作为中立的立法和司法。 公法:关于公权力的法,包括政府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组成及产生、机构权力的界定和分配。 公私法的区别:私法的义务对象是私人,公法义务对象是政府;私法诉讼针对私人,公法诉讼则只能针对政府:“民告官”,而非“官告民”或
8、“民告民”。 宪法处理的法律关系,主要有: (1)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私主体)的关系 (2)国家(公共权力)内部的关系。,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的功能是赋予并保障公民权利,而非规定公民义务,因而不可能作为起诉公民依据,即政府不可能以违宪进行“官告民”。 公法的出现是人类对公共权力进行反思的结果,主要是对权力的规制达到保障权利的目的。 如何对待中国宪法中的义务条款? 第46、49、51-56条明确规定公民义务:纳税、保守国家秘密、受教育、抚幼养老等 儒家文化传统的体现,宪法本身不提供任何具体的制裁。,宪法是一部保障权利的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论:为国家的存在提供正当性的理论。 自然状态:人类原本没
9、有国家,没有法律,导致人的生存、安全、健康、福利得不到保障。 理性的人自愿放弃自然状态的自由,通过达成契约组建国家,期望获得基本权利的保障。 并非任何形式的国家和法律都合法,必须符合理性人达成契约的本意。 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契约论 假定理性人都愿意生活在一个公正的国家,但公正观念因人而异。 假想“无知之幕”:知道一般规律,但不知自己地位。 平等正义:除非不平等给穷人带来好处,自由、机会、收入应当尽量平等分配,发展应对弱者有利。,宪法是相对稳定的基本法,宪法限于规定基本权利和政治制度。 超多数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慎重; 反映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正当性高于普通法律 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稳定:
10、宪法关系到人的相对恒定的基本需要,并不随着社会发展而改变,如宗教信仰、人身自由。 宪法修改更为困难,但柔性宪法变化较快。 稳定是相对的,需要和观念都可能发生变化。,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 传统宪法学关于宪法本质的一般理论: 神的意志论:即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的反映。 巴基斯坦宪法明确写明,宪法是“以至仁至慈的真主的名义制定” 全民意志论:即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全体人民的意志 美国宪法开篇就说我们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和幸福。” 阶级意志论:即认为宪法的本质反
11、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三、宪法的本质,(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就宪法内容来看,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列宁:“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的本质,宪法通过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民主的国家制度,同时确认并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毛泽东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二)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确立的,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
12、和总结。 宪法在内容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利益,这体现于宪法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政治制度和原则。 从宪法的发展变化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三)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四、 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其它分类法,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区分标准: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由英国宪法学家J.Brycel提出 成文宪法有关内容规定在一个或几个(复式成文宪法)宪法性法律文件中,且直接标明某某宪法。它的优点在于结构条理清晰,内容明确。 如美、法、中、日。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
13、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时期的法律文书、宪法慣例和判例之中,它的优点在于富有弹性,适应性强。 如英国的宪法分散在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Act of Habeas Corpus)、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s of Rights)、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和1911年的议会法(Parliament Act)以及其他判例文件中。,二、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区分标准: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由英国宪法学家J.Brycel提出。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刚性宪法的优点在于稳定性,维护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性。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
14、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柔性宪法的优点在于弹性大,适应性强。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是实行刚性宪法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刚柔指成文宪法修改的难易程度,取决于修宪程序。 修宪程序对于界定民主和司法权力的作用: 美国联邦宪法:相对刚性宪法,第五条规定极为困难的修宪程序,结果建国后至今只有27条修正案; 中国宪法:相对柔性宪法,修宪远比联邦国家容易,二十多年便有31条修正案:1988、1993、1999、2004年,主要关于经济体制,但也包括法治、人权、征收补偿等重要原则。,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区分标准:制定宪法的机关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
15、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如:1889日本“明治宪法”、1908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全民公决而制定的宪法。现代大多数国家都是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如:1215英国“大宪章”、1830法国宪法,四、其它分类方法,(一)书面宪法与现实宪法标准:宪法在实际生活中是否得到实行 书面宪法:宪法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实行,又称具文宪法。 现实宪法:宪法的作用在现实中切实发挥,宪法被尊重执行。列宁: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二)罗文斯登的三分法(又称“功能意义上的分类”),(1)规范宪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 所指:为政治权力所能适应并服从的宪法。 比喻:“一件合身的衣服,并且经常被穿着的衣服”。 典型: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2)名义宪法(nominal constitution) 所指:只是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挥其规范性的宪法。 比喻:“过于宽大而不合身“,需等待“国民的身体”成长的衣服。 所在:拉美、亚非新兴国家,(3)语义宪法(semantic constitution) 所指:即使被使用,也是掌握权力的宣言手段或点缀品的宪法。 比喻:“决不是真正的衣服,而只是一种化妆”。 所在:专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