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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初探中.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733035 上传时间:2019-05-2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6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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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初探中四、拉个背场,适时揭穿法。有的当事人不明智,或者是自作聪明,认为法官并不知真情,故意隐瞒已经明了的案件事实,想从中达到自己不真实的目的。这时要把这一方当事人单独叫到一边,用法官的威严进行毫不留情的批评教育,严厉的指出他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原形呈现,彻底揭穿当事人的谎言,让当事人知道法官的心是明朗的。但应注意的是,这种揭穿必须是善意的,也必须是单方在场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场,这样的工作做法会适得其反。法官在撑握了确凿的证据后,对当事人的撒谎和不明智揭穿时,要先用含蓄性语言,这样可照顾当事人的自尊和面子。如果当事人还是不能明白,胡搅蛮缠

2、、有错不认时,法官要用一些比较严历的、具有震慑性的语言,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心理压力,以唤起当事人的恐惧心理,把当事人的思维拉到案件正常的轨道上来。法官在采用了震慑性的语言后,要再运用一些期待、鼓励性的语言,如:“我知道通过我的解释,你一定会明白的,一定会按法律规定去办的。通过村干部我也了解到,你在村内威信很高,是个很明事理的人”。最后,要与当事人说一些幽默性的语言,以缓和法官与当事人的紧张气氛。民事调解不应强调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即使调解不成功,判决下来当事人会心服口服的,不会有上访、缠诉发生。相反,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确实有冤屈的案件,

3、更需要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像这类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会无休止的缠诉、上访。所以调解案件不要只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我审结的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两家隔墙相邻,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住院多日,损失 2000 多元,原告向法院起诉,但在庭审时,原告未能就这一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因双方是同村,证人都不愿作证,而被告拒不承认殴打原告。按照法律程序,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而原告却指天发誓,连连叫屈,并扬言,如果公家管不了,宁肯人头落地,也要把事情摆平。面对这种情况,我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通过私下走访群众,从侧面了解到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我通过走访

4、了解到:被告确实打了原告。我就抓住了这一点,做被告单方的思想工作,并毫不留情的指出其在法庭上所讲的是谎话,你是骗不过法院的,让被告的思想崩溃。同时又抓住原来两家关系较好这一点,对被告进行了多次道德和法制教育,晓之以和为贵的道理。终于被告的最后一道防线被击破,他主动向法庭承认了其确实打了原告的事实,只是不愿在村内落个输了官司的名声。我给他讲:你不承认打原告,导致案件没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你心里永不安宁,原告也不会轻易的不了了之。你既然不愿落输官司的名声,就让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样既能让案件公正了结,又显示不出你输了官司,以后你们双方还能和谐相处。同时让原告也能宽宏大量,不记前嫌,对自己的诉讼

5、请求做出一定的让步。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主动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双方并就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即履行。通过对本案的调解,避免了一起案结事不了案件的发生,化解了原、被告两家的矛盾,缓和了邻里关系,增添了和谐音符。前不久,我用揭穿法还调解了一起奇特的离婚纠纷。马某与李某系邻村,后经媒人介绍,二人订下婚约,马某长期在外地打工,李某是个老实本分的农民,男大当婚,女大当嫁,2007年 12 月份,李某在给了马某 16000 元的彩礼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仪式,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七天,马某就继续外出打工,三个月后,马某回来并告知李某自己怀孕,李某及其家人对马某关心有

6、加,正在一家人准备迎接小生命降临的时候,马某突然失踪,李某听说马某与他人私奔,他将信将疑,在四处寻找仍找不到马某下落的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将马某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后,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当法院问起马某是否生有子女时,马某的回答令所有人都意想不到,她说,她们婚后是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孩子不是李某的,是其婚前与别人同居所生,她们在结婚典礼时已经怀有这个孩子了。李某听后,如当头一棒,觉得受到了莫大的戏弄和侮辱,坚定了要和她离婚的决心,并要求马某返还彩礼款16000 元,赔偿损失 5000 元。而马某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她们已经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彩礼款不应予以返

7、还。原告李某态度激烈,坚决不同意被告的意见,并扬言要抄她们全家。为了不引起双方矛盾激化,我开始寻找调解案件的方法,我想,被告的过错已经发生,不可能再去弥补,要想平息原告心中的不满,必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这个平衡点就是从经济上来弥补。我首先把李某单独叫到办公室,毫不留情的指出她的不轨给原告在经济上、精神上所造成的巨大伤害,让其在最大范围内给原告以经济上的补偿。之后,我又单独对原告进行了开导和劝说,在经过了四、五次的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被告马某自愿放弃自己在原告李某家的价值 5000 余元的婚前个人财产,并自愿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 7000 元。该协议当庭予以了履行。五、假如挂

8、嘴,换位思考法。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知父母恩。这就是说,只有一个人在扮演了某种角色以后,才能真正体验到作为该种角色的认识与情感。所以,在向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时,要常把“假如”二字挂嘴边,这样可以形成一个现场模拟的换位思考体系,使当事人进入一个虚拟“现实”之中。以达到能够接受对方要求的目的。比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采用子女与父母的角色换位,来改变不尽赡养义务当事人的认识。在调解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让被告的监护人与原告的监护人予以角色换位,让他们体会一下孩子受到伤害情形,案件就好调多了。总之,只要不失时机的把“假如”挂嘴边,就能使当事人的怨气消去很多,为做下一步的调解工作奠定了

9、基础。如:我刚审结的一件赡养纠纷案。今年 75 岁的石老汉,系南乐县城关镇一村民,其共有五个女儿,没有儿子。随着孩子的渐渐长大,五个女儿均成家另过。其老伴在十年前因病去逝,已过古稀的石老汉,为老有所养,在五年前就让五女儿、女婿住其家中与其一起共同生活,并口头协议,由五女儿、女婿为石老汉养老送终。五女儿、女婿就搬到石老汉家居住,并改建了房屋、增添了财产,五女儿、女婿对石老汉也承担着应尽的赡养义务,一段时间以来,他们生活得很好。可时间一长,各种家庭矛盾也开始产生。石老汉认为,五女儿、女婿对其生活上不关心,经济上不帮助,就提出让五女儿、女婿搬离其家,并承担赡养费用。在石老汉有了这种想法后,石老汉得到

10、了他大女儿和二女儿的支持,三、四、五女儿站在了一个立场上。家庭矛盾出现了两派。而五女儿、女婿则认为,其已尽到了赡养义务,是其老父亲受到了其大姐的挑拨才产生误会的。家庭的两个派别开始为一些小事,你一言我一语的争吵,后来家庭矛盾逐渐升级,争吵、打骂天天发生,经村委、亲戚多次调解无效,石老汉将其五女儿、女婿告上了法庭。一起因家庭纠纷而引起的赡养案件,于 2008 年 10 月份立案了。在第一次开庭还未开始时,石老汉的大女儿、女婿和五女儿、女婿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互骂,后来发生了殴打,使第一次开庭未能按时进行,在对他们进行了严历的批评后,又另定时间进行了开庭。五女儿、女婿为照顾石老汉的晚年生活,居住原告

11、家中,其二人应该对石老汉在精神、生活、经济上承担赡养义务。在家庭矛盾发生后,五女儿、女婿对石老汉确实有照顾不周之处,但石老汉也有趁家庭矛盾之机有意与五女儿、女婿过意不去,不接受五女儿、女婿的道谦、认错,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双方当事人虽然有至上的亲情,但矛盾之大足可引起上访缠诉。我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为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但因积怨太深,谁都不愿作任何让步,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因快要过春节了,如果继续调解有可能会引起矛盾激化,更没有调解的可能,所以我就采用了时间消磨法,让时间淡忘仇恨,让时间让他们亲情回归。另一方面,我对两被告讲: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

12、的传统美德,善待老人是天经地义之举,让他们回想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父母把他们拉扯大的艰辛和奉献的无私的爱。乌鸦尚有反哺情,羔羊还报跪乳之恩,况且人呢?父女之情血浓于水,即使父母有不当之处,也不要和父母一决高低,斤斤计较,父母必竞的长辈。并且让两被告换位思考,我给被告讲:你们也是为人父母的人了,做父母的艰辛你们也体会到了,父母养育你们也同样的艰辛,如果你们的孩子长大后对你们也不尽赡养义务,你们心里会是什么滋味?况且,作为父母你们是孩子的一面镜子,你们的不孝之举会传给下一代的。同时,使被告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其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忘记前嫌,主动履行赡

13、养义务与原告和好。在春节期间,五女儿、女婿就主动给石老汉生活费、买年货、拜年,石老汉心中的结慢慢解开了,春节过后,我借“调解年”这一东风,下大力气对本案进行了调解。通过对两被告进行多次的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对原告进行不断的思想开导和劝说,又让他们的亲戚参与其中予以协助,终于使调解工作有了起色。2009 年 3 月16 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五女儿、女婿自 2009 年 3 月份起,自愿照顾石老汉的饮食起居,并每月给付原告石老汉赡养费 50 元。法庭上父女二人洒泪相依,动情诉说着双方的心声,女儿愿意按父亲的意愿去赡养老父亲,父亲愿意以宽阔的胸怀原谅女儿,双方和好如初,

14、共同上演了一场感人的亲情回归。六、借助东风,巧用说情法。“说情”是延续已久的一种不良社会风气,从古至今,“说情”者出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可谓无处不在。当然,这种说情风也不可避免地要延伸到司法领域,俗有“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说法。提起“说情风”,有的胆怯,有的避回,而我正是抓住这一点,让“说情者”大大方方走“进”法院,体体面面出来说“情”。对反是前来说情的,我都会把案情的细节详细讲给他们听,把双方的证据拿给他们看,有必要时邀请他们旁听庭审、参与调解,使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让“说情者”在了解了案情,听了法院的法制宣传、教育后,自觉站出来去做自己所说当事人的思想

15、工作,借助当事人对“说情者”的信赖,因势利导,借助东风,这样既节约了法院的办案成本,又能促成案件的调解解决,可谓是“一箭双雕”。这种作法既给“说情者”一次法律知识的教育,也为调处案件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也抵制了不正当“说情风”的存在。我们除借助“说情者”以外,还可以借助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我们可以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调解案件的“拦路虎”;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我们法官的“助力棒”。所以,法官要灵活多变的运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让委托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首先,让委托代理人和法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达成共识,如有分歧,必须先疏导,待达成共识后,再

16、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其次,让委托代理人对调解案件有一种责任和使命感,让其知道,他是成功调解案件的重要一分子,是维护法律公正的一员,而不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不分清红皂白的死死守护,调动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记得我在法庭时曾调解的一件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李省与被告李刚、张春(系李刚之母)系同村,且两家责任田相邻,曾因责任田边界问题发生过纠纷,原告李省在被告李刚之父的脊梁上打了一锄头,后经村干部调解,事已完结,三天后,两被告在村口遇见了原告李省,并上前质问,随用手推打原告,并致原告轻微伤,原告花去医疗费 900 多元,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发

17、回重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判决后,二审又发回重审,本案通过四次审理,在当地群众中、在一、二审法院中都引起了较大反响,双方当事人矛盾更加尖锐,他们都扬言:“哪怕倾家荡产也得把这官司打下去”,双方的委托代理人也都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此案如不及时认真处理,一是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影响法院的声誉,经审委会研究决定,此案交由我所在的城关法庭审理。我接了此案后,了解到,双方的诉争数额不过千元,原告要求全额赔偿,被告认为应赔偿原告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在农村,官司输赢对当事人影响很大,双方都碍于面子谁都不肯让步,对立情绪越来越大,特别是他们双方都有亲戚在政法机关任职,他们这些亲戚也都争相给他们出主意、

18、想办法,互不示弱。如想顺利调解此案,必须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以事实说服人,同时还要做好案件幕后人的思想工作。我首先加班加点翻阅卷宗,走访有关人员,查清了案件的事实,分清了是非责任。然后把双方的幕后亲戚分别叫到法庭,把卷宗材料让他们一点点查阅,把法律规定给他们讲解,让他们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之后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一块传到法庭,给他们讲明,当事人最信赖的就是委托代理人,做为法律工作者应该与法官一道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不能与一个不懂法的当事人对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案件进行反复折腾,案件不能案结事了,与你们代理人有很大的关系。最后,我把双方当事人都传唤到庭,推心置腹地给他们谈心,再认真听取他们的倾诉

19、,从情讲到理,从理讲到法,最后以铁的事实,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我给他们说:“如今我们生活富裕了,谁都不在乎那些钱,你们打官司无非是想争口气,为了一口气,你们通过四次诉讼,所花去的费用,恐怕比那些医疗费还要高,如果继续打下去,会劳民又伤财的。”我的一番话,可能道出了他们共同的心声,他们的态度比先前有了很大的改变。这时,我请出了他们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和幕后的亲戚,他们均愿意接受法院调解。我看时机成熟,就拿出了具体的调解方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亲戚都表示赞同,并主动去做他们所代理的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历时五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600 元

20、,并当庭履行。一起历时二年,四次对簿公堂的民事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前不久,我还利用村内知名人士,在开庭前调解了一起赔偿款分割纠纷案。崔娜,女,27岁,三年前与其丈夫贾小飞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关系很好,并生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因贾小飞是独生子,他们三人一直与贾小飞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家庭关系十分融洽,其家中还经营了一个小酒厂,贾小飞从其父母哪儿和崔娜的娘家凑了几万元,和别人共同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家庭过的红红火火。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贾小飞在一次去山西跑运输的途中发生了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贾小飞当场身亡。贾小飞的父母从山西得到了 25 万元的赔偿。因为崔娜必竟还很年轻,不久,崔娜带

21、着孩子回了娘家。在贾小飞尸骨未寒的日子里,崔娜及其家人跟贾小飞的父母多次协商赔偿款分割的事宜,但均未果,双方反目成愁。崔娜一纸诉状将贾小飞的父母告上了法庭。作为主审人,我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对他们的不幸遭遇表示深深的同情,同时,对他们闹到法庭打官司表示很不理解。在给贾小飞的父母送应诉手续时,我都不知该说些什么,只怕触到他们的伤心处。为了不过多伤害他们之间那份曾经的亲情,我没有急于给他们定开庭时间,想通过他们共同的熟人、亲戚、街坊等,进行庭前调解。通过打听,我得知贾小飞村内一知名企业家,与他们双方家庭都熟悉,且这位企业家是县人大常委,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望,平时愿意、并善于处理一些民间纠纷,我就找到

22、他让他帮忙调解,他说:这案子起诉前他已经调解多次了,双方的态度都比较坚决,谁都不愿作出让步,调解很难,你们看着判决得了。我说:调解再难你也要给他们调,因为这次调解工作是法院委托你做的,你一定得帮忙。这些话让这位企业家感到了自己在法院的位置,在法官心目中的分量,他爽快的答应了。经过这位企业家的努力,该案在应诉后的第七天调解了,原告崔娜高高兴兴地到法院撤回了起诉。掩卷深思,这些案件的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案外人的大力帮助。当事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之中,就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善于充分利用社会关系,是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运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当事人处于对自己权利的偏激保护,往往会从根本上怀疑法官的调解行为和结果的公正性,但对其社会关系人的劝解却十分信任。只要正确运用法律关系,让社会关系人分析出当事人的利弊得失,由其向当事人做工作,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说,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借助外力作用,巧用说情者、委托代理人、知名人士,也是一个很好的调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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