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 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
2、税。9、从 2009 年 1 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 1200 元/ 月提高到 3000 元/月。 10、从 2009 年 1 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1、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1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3、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营业税。1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14、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5、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16、 对非
4、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17、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 2 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18、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
5、过 2 年(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2 年(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9、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 元。 上述
6、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2009 年 12 月 31 日。20、农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4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2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24、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5、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5一、关于营业税的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
7、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 5000 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 元(不含),免征营业税。(冀地税发200880 号)二、金融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减按 3%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177 号)(二)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财税2003141 号)(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银发2001245 号)(四)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
8、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94 号)(五)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102 号)(六)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凡开办的险种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营业税的名单的,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 002 号等)(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国务院令2008第 540 号)三、房地产业方面的税收优惠(一)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个人将购买超过 2 年(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个
9、人将购买超6过 2 年(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财税2008174 号)(二)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财税2000125 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824 号)(三)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在
10、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财税200824 号)(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的,取得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 号)(五)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 号)四、交通运输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
11、取得的应税收入,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营业税。目前尚未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经铁道部或各铁路局批准进行改制后,对其为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自其改制之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营业税。7(财税200799 号)(二)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577 号)(三)纳入全国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单位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
12、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5208 号)(四)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务院令2008第 540 号)五、下岗再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3、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财税200923 号)六、邮政电信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 70计算。(财税200647 号)(二)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8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 20
14、08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7 号)(三)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 号)七、教育劳务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三)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
15、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四)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 号)八、科学技术文化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 号)(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42 号)(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
16、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务院令2008第 540 号)(四)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9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办发2008114 号)(五)对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7160 号)(六)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 年内免征营业税,执行时间为 2
17、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年 12 月 31 日。(财税200717 号)九、社会福利方面的税收优惠(一)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 3.5 万元的营业税。此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 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财税200792 号)(二)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国务院令2008第 540 号)
18、十、医疗卫生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10(财税200042 号)十一、农业服务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国务院令2008第 540 号)(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
19、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42 号)(三)单位和个人将人工用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2700 号)十二、仓储服务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68 号)(二)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储备棉取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38 号)(三)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4 号)十三、军队系统相关劳务方面的税收优惠(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20、,3 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84 号、财税200518 号)(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11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
21、税。(财税200493 号、财税200518 号)(三)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 (含 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26 号、财税200518 号)(四)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以外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1187 号)(五)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123 号)十四、其
22、他服务方面的税收优惠(一)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对纳入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名单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免税期限为 3 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国税发200137 号、发改企业2006563 号)(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2(国务院令2008第
23、5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 号,以下简称 10 号文件)精神,现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 10 号文件的规定,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 ,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
24、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10 号文件中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 8 项内容:(一) 家庭清洁卫生服务;(二) 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三) 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四)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五) 养老服务;(六) 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七) 避孕节育咨询;(八) 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
25、地对社区居民服务的要求和项目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 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具体项目,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一) 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 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 1 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13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 1 至
26、 2 年。具体免税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二) 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 1 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 1 至 2 年。(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
27、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 3 年的税收优惠,本通知执行到 2003 年 12 月 31 日止。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贯彻落实 10 号文件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政策性强,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 号
28、,以下简称通知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 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一)企业申请认定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
29、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三)认定办法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14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30、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
31、职工总数 30(含 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一)企业申请认定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
32、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三)认定办法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
33、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15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办商贸
34、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含 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一)企业申请认定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l.营业执照副本;2.税
35、务登记证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三)认定办法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
36、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16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
37、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 30%。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一)企业申请认定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l.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
38、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三)认定办法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
39、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17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
40、料。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 30%。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的认定、审核程序(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 30%以上(含 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
4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执行。(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
42、(或产权变更证明 )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 3、4、5 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三)认定办法1.核查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
43、结构证明 (或产权变更证明 ) ;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 认定证明 ;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18员认定证明 ,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四)经
44、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七、监督管理(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
45、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 一式四份);(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5)职工花名册;(6)工资报表;(
46、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47、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 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国通报。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 ,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1.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并负责监制。2 认定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3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 ,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