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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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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2 章 商事法律关系-商 主 体案例 2-11999年8月,牟某与项某2人签订书面协议经营综合商店。协议决定,牟某出资15万元,项某出资10万元,二人共同参加经营管理,利润按六四分成,经营期限为5年。签订合同后,牟某和项某均按期出资,起名为某综合商店,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开业。综合商店即与某批发公司订了一份购销童服的合同,批发公司将货款汇至综合商店账户。综合商店收到货款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并以种种理由不退货款。1999年末,综合商店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批发公司向综合商店要求退款,牟某和项某以综合商店破产为由,拒绝承担债务,批发公司遂诉至法院。问:(1)批发公司的货款应由谁清偿?(2)

2、综合商店的债务应如何分担?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关于商合伙的问题。(1)牟某和项某注册成立的综合商店为合伙企业,其对批发公司的货款负有清偿责任。对于该货款可先以综合商店的财产清偿,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2)综合商店的债务应由翟某和项某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如果牟某和项某2人的合伙协议未订明债务分担比例,2人又协商不成,则以各自出资比例分担债务。即按牟某60,项某40的比例分担合伙债务。案例 2-21999年5月 15日,某运输队司机张波辞职,并托熟人由所在市建筑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38万元,购买了卡车,于6月10日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经营汽车运输。同年10月

3、,无业青年李行通过其父关系向张波提供了担保单位某贸易公司,为其贷款21万元。同时李行与张波协商入伙,参与张波的个体运输,从此两人一起合伙搞运输。开始,由张波的妻子帮助管理帐目,在2001年7月份后,改由李行的妹妹帮助管理帐目,他们两人均没有参加盈利的分配。而所有单据均由张波、李行共同签字后才人帐。在经营过程中,为购买汽车及其他零配件,张波向某设备厂借款 2000元,李行向其朋友也借款2000元。在两人合伙经营期间,前两个月每人每月领取现金500元,其后的几个月每人领取1000元现金。这里都有单据可以证明。后因经营无方,发生亏损,在清偿债务时,双方发生争执并一致同意散伙。这时双方尚欠银行贷款21

4、5万元(其中有5000元是张波于1999年5月买车时向银行贷款尚未偿还的部分),欠贷款利息26852元,欠某设备厂1000元,欠李行的朋友2000元,欠加油站油款100余元,以上总计欠款272852元。张波认为这些欠款应两人平均分担赔偿,而李行认为,自己仅是张波的个体运输的雇工,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张波起诉到法院。问:(1)此案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与合伙企业是否统一?(2)没有约定出资比例和利润分配比例,如何承担债务和亏损?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关于商合伙与合伙企业的有关问题。(1)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合伙关系与合伙企业不是同一概念。(2)没有约定出资比例

5、和利润分配比例的,可以按照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和亏损,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多承担责任。第 2 章 商事法律关系- 商 行 为案例 3-12000年9月12日、23日和10月14日,被告转运站受原告设备制造厂之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庙岭火车站签订了102件炉门框运输合同四份。之后,原告交被告铁路运杂费1308368元。同年9月29日、10月立日,被告转运站又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庙岭火车站代理处为原告的货物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上站前被告损坏一件。同年10月12日、26日,货物分别到达铁山县。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损坏24件。按投保金额及铁路承

6、运中的费用计算,原告的损失共计9117886元。原告拉回了该24件损坏的货物。原告经向被告转运站交涉索赔事宜未果,遂诉至庙岭市某区人民法院。原告设备制造厂诉称: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运费、上站费等多种服务费用,并给原告出具了发票,原告据此将货物交给被告,这一行为表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应是代理关系。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是代理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代办运输造成的经济损失91178 86元。被告转运站辩称:在代理期间,被告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了运输合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并将原告的货物由自己的储存地安全地送至货场站台,同铁路部门进行了验收交接,并按原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送至目的地,被告全面完

7、成了委托职责。货物的损坏是在运输中造成的,是铁路部门的责任,应由承运人和保险人按规定赔偿。被告转运站的上级主管机关实业公司答辩内容同转运站。问:(1)被告转运站是否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实业公司在案中承担什么责任?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关于特殊商行为的问题。(1)被告转运站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如果被告转运站具有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由于自己不慎损坏一件货物的损失,其他23件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铁路部门追偿(不可抗力除外)。(2)本案中的被告转运站如果不具有法人资格,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上级主管部门实业公司与其承担损坏一件货物的损失连带责任。第3章 商事登

8、记案例 4-1某家用电器公司因购买家用电器,欠下生产厂家货款600万元,多次催要无果,于是生产厂家将家用电器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调查发现,家用电器公司因违法经营已被工商局在1个月前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遂即法院以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驳回了生产厂家的诉讼请求。而生产厂家则认为,家用电器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注销登记,应当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于是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意见不一致:有的认为应当维持原判,因为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法规,不论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以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资格的象征,所以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法人资格

9、的消灭。有的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就已失去了民诉主体资格,故应将其开办单位或主要投资人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的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应将企业的清算组或清算人作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你认为本案二审法院应如何审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商事登记的效力。二审法院应当改判,由清算法人(若在期限内没清算就应为家用电器公司)作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若公司过期没组成清算组,二审法院应当改判,由开办单位或主要投资人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法人营业执照只是作为法人行为能力的象征,所以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法人资格的消灭,只是法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0、,但法人资格还在,还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第4章 商号案例 5-1常青家电有限公司是1993年建立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该公司生产的某种袖珍便携式影碟机质量上乘,销量可观,在当地已成为驰名商品。1998年,常青家电有限公司发现订单明显减少。经调查,发现本市有一家名叫常青电器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也在生产同类袖珍式影碟机。该公司于1994年底成立,原名为鼎立电器有限公司,但其生产的袖珍式影碟机的销路并不好。于是公司决定在1997年更名为常青电器技术有限公司,并在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为此A公司认为,A公司自1993年就开始使用“常青家电有限公司”的名称至今,而B公司

11、在这之后多年才使用“光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二者极其相似,而且,B公司经营的袖珍式影碟机,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解,由此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它的商号权(即名称权)。 B公司声称本公司并未侵犯商号权,因为只有假冒、盗用商号才构成侵权,而该公司的名称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因此不构成侵权。问:B 公司对A公司是否构成侵犯公司商号权(名称权)?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商号权的效力和排他性。作为商主体的商号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享有商号权的商主体,可以使用该商号进行法律行为,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二是具有排除他人使用、仿冒的效力,即商主体有权向有关机关请求依法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定商号和请求赔偿因此造

12、成的损失。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同一行业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类似。B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与A 公司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况且两个公司属于同一行业,在本行业中易造成误解,因此,B公司不能继续使用本公司名称。虽然,B 公司认为自己公司的名称经过合法登记而不构成侵权,实际上B公司明知A公司的名称为知名企业,仍然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合法名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虽B公司的名称经过合法登记,但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因为,即使是公司登记机关也无权允许一个公司在同一范围内,同行业中使用相同或相近似另一公司已登记注册的名称。也就是说公司登记也并非都是合法有效的。所

13、以本案中登记机关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他-商事账簿案例6-1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是1996年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1999年,公司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作为公司主要股东的6家国有企业考虑到本年度股份公司业绩平平,又要支付2000万元公司债的本金,加利息720万元,股东的股本将会锐减。于是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支付三年期到期的公司债的本息2720万元列为公司的成本支出,支付股东股息460万元,同列为本年公司成本一栏。此时公司的税前利润仅剩960万元,提取各种基金后,股东几乎没有得到分红。答案及解析:本案的考点涉及公司账簿的问题。本案中公司所列帐目不正确。按照我国会计法及相关规定,

14、公司债券及利息,以及应支付的股东利息均应记人负债栏,而不应列为公司的成本支出。第 5 章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案例 7-11998年6月,骑浓童装厂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同年8月26日,蓝天服装有限公司依法成立。1999年3月29日,蓝天服装有限公司与众力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众力纺织厂向蓝天服装有限公司提供100匹莱卡棉面料,共计价款3石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1999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5月16日,众力纺织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原料仓库。5月20日,众力纺织厂按合同约定,要求蓝天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万元人民币。而此时蓝天服装

15、有限公司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经营状况不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与众力纺织厂订立购销合同以前,已拖欠多笔大额债务无力偿付。因此,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向众力纺织厂表示无法按期给付货款。众力纺织厂考虑到蓝天服装公司的股东包括骑浓童装厂在内的11家企业均为本市的著名企业,大部分经营良好,信誉较高。于是,众力纺织厂遂以包括骑浓童装厂在内的这11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11家企业承担偿付货款人民币36万元的责任。问:众力纺织厂是否可以向蓝天服装公司的股东骑浓童装厂等11家企业追偿债务?答案及解析:本案的考点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16、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有建立在独立财产基础上的独立法人人格。独立组织机构以及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蓝天服装有限公司由骑浓童装厂等11家企业发起设立,并最终经登记成立。其设立行为显然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属依法设立。该公司的财产由11家企业股东出资形成,构成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应以其独立财产对其与众力纺织厂之间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该公司的股东并非此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第 5 章-公司的分类案例8-1蔓沙皮革有限公司,下设甲、乙两个分公司。2001年5月8日,甲公司经理刘某与广兴商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甲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 1000个,每个

17、800元,总金额是 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广兴商场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甲分公司定金8万元。两个星期后,甲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广兴商场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广兴商场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而甲分公司却坚持要广兴商场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广兴商场向法院提起诉讼。甲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同时要求蔓沙皮革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但蔓沙皮革有限公司认为:甲分公司常年远离蔓沙皮革有限公司独立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利润,所以蔓沙皮革有限公司不应参加诉讼,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

18、,法院认为,蔓沙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甲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蔓沙皮革公司和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你认为,法院的意见是否有道理?答案及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法院的意见不完全正确。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是蔓沙皮革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与广兴商场签订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债务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由蔓沙皮革有限公司承担。第 6 章 公司的设立案例 9-1赵某、张某2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甲,在设立过程中,赵某、张某

19、2人各出资 2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收入 10万元,借贷 15万元。问,若公司甲成立,收入 10万元与借贷 15万元如何分配?若公司 甲未被工商核准登记,收入 10万元与借贷 15万元又该如何处理?答案及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发起人的设立责任问题。设立中的公司,在公司尚未成立之前,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原理,如果公司成立,设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发起人有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再追究发起人的责任。若公司不能成立,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例中,设立中公司收人10万元,借贷15万元,即欠债5万元,当公司

20、成立后,该债务由成立的公司继受。公司未成立的,则该债务由发起人赵某、张某2人承担,两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担责任。第 7 章 公司的人格 公司的能力案例 10-1中国银行甘肃分行与新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制药厂为新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97 年 2 月,新科有限公司借款到期未还,甘分行从保证人帐户中将借款划走,同年 4 月 5 日,制药厂与新科有限公司就该借款合同达成扣款、还款计划,新科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但仍欠制药厂 27 万 5 千余元,99年 3 月 10 日,制药厂向兰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科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4 月 7 日中级法院立案,新

21、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交应诉书,同年 6 月 11 日,一审开庭时,新科有限公司出庭并举证在 6 月 8 日受到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制药厂请求追加新科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并对新科公司组织清算。6 月 29 日法院以新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无明确被告为由,裁定驳回制药厂起诉。制药厂不服,上诉至甘肃高院,并认为新科有限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登记,仍具有法人资格存在,法院受理后有几种不同意见:1)有人认为,应维持一审判决;2)有人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后表明新科有限公司失去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将其开办单位或主要投资人列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3)有人认为,公司被吊营业执照后,就不

22、具有法人资格,应将该公司清算组或清算人列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你认为新科有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问题。本案中虽然新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登记,公司只丧失了正常的法人行为能力,仍具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所以新科有限公司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并应承担偿还欠款和赔偿制药厂经济损失的责任。第 8 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案例 11-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

23、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同时,甲、乙、丙、丁、戊在向大连市工商局预先申请核准的公司名称为:中国69商品贸易有限公司。如果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丙表示同意,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因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请问:(1)在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为什么?(2)在本案中申请的公司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你认为该公司股东甲的出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股东的出资

24、的形式、公司的名称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转让制度。(1)不可以。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公司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劳务出资不利于公司的信用提高,也与有限责任制度相违背,故不可以。公司法第24条第1款,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五种出资方式,劳务出资不包括在内。(2)不符合。公司名称应由4部分组成。一是不应为中国应为大连;二是不应为69,应为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3)有效。公司法第35条第2、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者应购买该股份,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虽然乙没有实现购买权,但不等于

25、甲的转让无效,并且办理了出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第9章 公司股东与股权案例 12-1茂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茂昌公司)是1996年1月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成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监会批准,其发行的股票获准上市交易。该公司1996年至1998年连续三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共计100万元;1999年起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发生很大困难。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方案,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大会以52的表决权通过决议,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为吸引投资者以9

26、5元股的价格出售,拟筹集资金95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行新股的公告,专门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问:(1)茂昌公司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罚茂昌公司?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关于公司股份和股票的问题。(1)茂昌公司以下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第一,茂昌公司自成立后连续3年微利,未能支付股东股利,且1999年度上半年亏损,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第137条第2项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即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第二,茂昌公司将面值100元的股票,以95元股的价格折价发

27、行,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的股票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发行的规定。第三,茂昌公司决定公开发行新股,未报请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违反了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第四,茂昌公司自行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销售股票,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140条关于“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的规定。(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7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茂昌公司的行为可作出如下处理:第一,责令茂昌公司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第二,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3的罚款;第三,茂昌公司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

28、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属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可依法暂停其股票的上市交易。案例 12-22000年6月20日,陈某与王某、张某、曾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陈某出资20,担任监事;王某出资50,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曾某各出资15,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且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1月10日前送交各股东。各股东均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从未向陈某、张某、曾某提交过财务会计报告,陈某、张某、曾某多次要求了解公司帐目,王某指令财务人员尹某拒绝提供。陈某、张某、

29、曾某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犯,诉请法院要求尹某向其履行送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对此案被告是否合适,法院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尹某为被告,因其为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直接行为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王某为被告,因尹某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是在其指令下进行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公司为被告,因知情权作为股东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问:你认为哪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股东与股东权的问题。第三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32条、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殷东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知情权,有限责任公

30、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因此,甲公司负有向股东履行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保证股东对公司状况知情权得以实现;甲公司没有履行此义务,侵犯了陈某、张某、曾某作为其股东的知情权,故一般应以甲公司为被告。第10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案例 13-1柴某是映星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在1999年10月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该公司主要经营的产品有显示器、主板、CDROM、声卡、显卡等。2000年12月,柴某的一个老同学杨某申请开设了一家生产电脑主板的公司。因为柴某具有这方面的业内经验,杨某便邀请其到他的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给予高额的报酬。2001年底,映星数控股份有限公

31、司发现了本公司董事柴某和杨某的这一情况,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认为柴某违反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决定免去柴某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柴某将其与杨某合伙经营主板生产企业期间所得的收人共计人民币40万元交给公司,被柴某拒绝。映星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柴某将其经营主板生产企业所得收人交给公司。问:柴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忠实义务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义务。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或以其他方式

32、与公司竞争。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被告柴某身为映星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又作为副总经理为他人经营企业,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以谋取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61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其所得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被告莫某应当向原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万元。第11章 公司的合并与解散案例 14-1某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并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之后立即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宜通知公司债权人及在报

33、纸上公告,并规定自公告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的,公司将不负清偿义务。此时,A公司尚欠F公司货款40万元,约定付款期为7个月之后。同时A、F两公司还有一供销合同未履行。F公司按A公司通知的期限申报了债权,并提出既然A公司已解散,已丧失履约资格,则双方间这一供销合同不再履行。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认为F公司违约在先,拒绝履行合同。又由于所欠F公司货款7个月后方到偿还期,因此无义务提前清偿。据此意见,清算组坚持履行双方的供销合同,F公司亦已接受。而未到期货款则未予以清偿。F公司遂诉至法院。问:A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对F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关于公司解散与清算问题

34、。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供货合同尚未履行,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应继续履行,此项A公司清算组执行正确。F公司已预先付货,而A公司尚欠F公司货款40万元,在F公司先行给付了货物的情况下,以付款期限的形式允许A公司延后履行付款义务,显然该期限的设定是为了A公司的利益,同时,因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必须了解公司现存的一切事务,终止全部对外法律关系,当然也包括这种未到期债务。因此,A公司清算组不清偿F公司40万元货款的处理不正确。本案中,清算组本应进行债权登记,并列入清偿范围,这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而其违背此义务不进行债权登记,致使F公司40万元货款因A公司解散注销无法受偿,依公司法

35、的规定,应由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第12章 破产法概述案例 15-1某市某沃土化工厂是一家国有企业,成立于1989年。其拥有固定资产1000多万元,现有职工 402人。企业主要生产化肥产品主要在本地销售。企业在成立后的最初几年,由于农业对化学肥料需求较大,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好。但是,近几年随着本地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开放,化学肥料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自1997年开始,企业连年亏损,累计负债额为850万元。政府及该企业主管部门试图采取一定措施来挽救沃土化工厂,但由于企业设备老化,产品单一,挽救措施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由于债务问题,企业已经没有周转资金,最终被迫停产。至1999年底,沃土化工厂累计负债

36、1200万元。政府部门不愿再扶持该企业,银行也不愿借贷资金给沃土化工厂,企业生存无望。在这种情形下,沃土化工厂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问:(1)沃土化工厂能否向法院申请其破产?为什么?(2)沃土化工厂向法院申请破产后,能否再提起和解整顿程序?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我国企业的破产程序制度。(1)沃土化工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因为它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即具备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破产条件即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包括形式要

37、件和实质要件,前者主要指有破产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合格。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等;后者主要指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等。本案中沃土化工厂向法院申请破产是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申请是符合形式要件的。首先,破产程序应当是依申请的行为,沃土化工厂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其次,申请破产的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是全民企业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沃土化工厂在本案中是债务人,其向法院提出的破产申请也是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再次,接受破产申请的法院要有管辖权,即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沃土化工厂是位于某市的一家国有企业,同时也是本案中的债务人,所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

38、管辖权。申请是符合实质要件的。从我国破产的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一般来说破产的实质要件是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中沃土化工厂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连年亏损,政府及该企业主管部门试图采取措施挽救沃土化工厂,但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工厂由于债务问题致使企业无周转资金,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沃土化工厂向法院申请破产后,不可以再提起和解整顿程序。所谓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目的,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将全民企业的和解与整顿合并为一个程序,即破产案件受理后,先申请整顿后开

39、始和解,和解协议通过后即着手整顿。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整顿不能进行;没有整顿申请和措施,和解不能开始,也难以实现协议内容。这种互为条件互相依赖的关系,在破产立法上是有其特色的。提起和解整顿程序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本案的破产申请是由债务人沃土化工厂提出的,不符合提起和解整顿程序的前提条件。第13章 破产程序法案例 16-1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省烟草专卖所属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

40、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出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借3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5)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万元。现就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该企业应如何申请破产?(2)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3)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简要说明理由。(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我国企业的破产程序制度。(1)该企业经省烟草专

41、卖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4)1200万元中的 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 4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5)能。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6)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第14章 破产实体法案例 17-11997年,某纺织品公司与某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租赁公司融资200万元购粗纺机、细纺机设备给纺织品公司,租期5年。合同订明:(1)在本合

42、同期限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纺织品公司除非征得租赁公司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件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后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租金概算表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2)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属于纺织品公司。任何第三者由于租赁公司的原因对租赁物件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租赁公司负责。纺织品公司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3)如纺织品公司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租赁公司有权要求纺织品公司即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或收回租赁物件自行处置,所得款项抵作乙方应付租金及迟延利息,不足部分应由纺织品公司赔偿。虽然租赁公司采取前述措施

43、,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纺织品公司其他义务。(4)纺织品公司如发生关闭。停发、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须立即通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可立即采取本合同规定的补救措施。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1998年初,纺织品公司因为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而于1999年7月 16日向某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并及时告知了租赁公司。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已达到破产界限,于1999年8月 28日,依法裁定纺织号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8月 29日,某人民法院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9月5日,某人民法院组织成立了清算组。问:租赁公司可以向清算组要求行使原合同项下的

44、什么权利?答案及解析:本题考点是关于我国企业的破产取回权制度。本案中债务人某纺织品公司与权利人某租赁公司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拘束力。合同中订明了在合同有效期内,某租赁公司对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而某纺织品公司则享有使用权。破产试行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所以,租赁公司有权向清算组要求行使原合同项物件的取回权。第15章 票据法概述案例 18-1温某盗得票据金额4万元的支票一张,对朋友张某称该支票是自己的劳务所得,因担心去自己的开户行兑现时,被银行扣抵先前所欠款,故愿以3万元之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半信半疑受让了该支

45、票,旋即持票到某超市购物,该支票因而被该超市持有。本案中各环节持票人的性质和地位如何?答案及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关于票据的法律关系问题。(1)本案中温某、张某、某商店先后成为持票人。(2)温某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属无权利持票人。(3)张某取得票据虽不是出于恶意,但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须接受抗辩,属瑕疵权利持票人。(4)某超市以支付商品为对价,因而持有票据,属完整权利持票人。第16章-汇 票案例 19-1A 公司为支付所欠 B 公司货款于 1998 年 5 月 5 日,开出由 E 信用社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B 背书给 C,C 背书给 D。汇票到期后, D 请求 E 付款,E 以 A

46、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问:(1)E 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D 被拒付后,如何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3)D 还可行使何种票据权利?可向谁行使该票据权利?答案及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关于票据的性质和汇票法律关系和其当事人的权利问题。(1)不成立。由票据的无因性决定。(2)D 被拒付后,应制作拒绝证书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3)D 还可行使票据追索权,可向其前手行使该票据权利。案例 19-219996 年 1 月 3 日甲、乙二公司签订一货物购销合同。1 月 5 日,买方乙按合同约定,向卖方甲预付货款 40 万,以建设银行某支行为承兑人,到期日为 4月 5 日的汇票开具。3 月 28 日

47、,甲将货物依合同约定运抵厦门,通知乙提货,但因没有按合同约定随货提交生产厂家质量证书,乙拒提。3 月 30 日,甲的债权人丙向其催还货款,于是,甲便将该 40 万的银行承兑汇票,作完全背书转让给丙。4 月 2 日,丙持该汇票到建设银行某支行要求付款。支行以甲欠其银行贷款为由,将汇票扣留,并拒绝付款。问:(1)丙可否要求该支行无条件付款?为什么?(2)支行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关于汇票的法律关系问题。(1)丙不能要求该支行无条件付款。因为该支行没有承兑。(2)支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不论是拒绝承兑还是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都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

48、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第16章-本 票案例 20-1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C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问:(1)涉及争议的本票是银行本票还是商业本票?为什么?(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什么行为?王某应承担哪些责任?(3)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除王某以外的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及

49、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关于本票的法律关系问题。(1)涉及争议的本票是银行本票。因为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可见,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本案中的本票虽然是A银行接受 B公司的委托而开出的,但是本票是用A银行而不是B公司的名义开出的,因此其性质仍然是(而且只能是)银行本票。(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做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变更的不是票据的签章,而是票据的金额,因此构成票据的变造。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王某首先要承担票据责任,责任范围以其变造的金额为限。在本案中,也就是要对持票人承担86万元的付款责任。其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3条第回款、第104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还应当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3)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因此,如果本案中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在王某变造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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