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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学校标准.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730370 上传时间:2019-05-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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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 号)精神,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计划,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标尺,是开展督导评估的依据。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等原 则 上 应 达 到 本 标 准 要 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标 准 另 行 规 定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 施;各市州、 县市区根据本 标准

2、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校园规划建设第四条 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 规模适宜,合理 设置并调 整学校布点。学校 选址应在位置适中、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环境适宜的安全地段。第五条 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 进行分区,达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同时也应当适 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第六条 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

3、。1、生均占地面积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分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各市州、县市政府所在地的老城区,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城区,以下同 )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合格和基本合格四种情况,具体标准参照表 1:(表 1)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单位:平方米/ 生中心城区学校生均占地面积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合格 基本合格 合格 基本合格12 班 - - 22.00 20.0012 班 18.10 10.16 18.79 17.90小学18 班 14.81 8.64 17.57 14.6024 班 12.59 7.41 15.45 12.

4、6030 班 11.11 6.67 14.68 11.9712 班 18.00 15.74 19.20 18.8118 班 16.67 14.44 17.78 17.2424 班 15.00 14.08 17.30 15.12初级中学30 班 14.25 13.00 16.44 13.3118 班 16.82 11.78 19.24 17.0927 班 15.47 10.71 17.65 15.54九年一贯制学校36 班 12.56 9.79 16.11 13.50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 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 10%。2、体育场地学生体育场地面

5、积标准: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 2.3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 3.3 平方米。体育场地设置标准:完小 6 班应设置 60 m 直跑道田径 场一个;完小 12 班、完小 18 班、初中 12 班、九年制 18 班均 应设置 200 m 环形跑道田径 场一个;完小 24 班、完小 30 班、初中 18 班、九年制 27 班均应设 置 250 m 环形跑道田径 场一个;初中 24 班、初中 30 班、九年制 36 班均应设置 300 m 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中小学校均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 6 个班应有 1 个篮 球场或排球场。在中心城区、山区、湖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

6、受到限制时,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 须有能满足全校 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其他必要的体育活动项目所需的场地。3、绿化用地: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 0.5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 1.0 平方米。第七条 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不包括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和食堂)分合格和基本合格两种情况,具体标准参照表 2。(表 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 生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合格 基本合格12 班 7.4 4.812 班 6.6 4.318 班 5.8 4.024 班 5.4 3.8小学30

7、班 5.2 3.7初级中学 12 班 7.9 6.418 班 7.1 5.824 班 6.7 5.630 班 6.4 5.118 班 6.5 5.427 班 5.8 4.8九年一贯制学校36 班 5.6 5.0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 10%。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建筑面积配置标准为: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 1.5 平方米。第八条 校舍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学校校舍安全,无 D级危房。第三章 装备条件第九条 学校应有音乐、美术、 劳动技术、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

8、室和语音实验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计算机室代替),有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体育活 动室(馆)、卫生室、综 合档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根据 办学需要配 备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符合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的规定。第十条 学校应有理、化、生(小学为科学)实验室,达到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有关功能、面 积、 间数、建筑、环境、布置、固定 设施、实验室设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有较高实验室装 备能力的地方,可以达到“规划建议” 的要求。教学仪器配备达到湖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湖南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的“ 基本要求”,有条件的

9、地方可以达到“选配要求”。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体卫艺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设备。按照湖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湖南省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湖南省中小学生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及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至少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应有 50 台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各 1 间,完全小学有 45 台计算机室1 间,实现 “校校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校园网,实现“ 班班通”。第十二条 学校生均藏书量小学 20 册以上,初中 25 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学科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报

10、刊。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 1%。有条件的学校 应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并逐步实行图书馆(室)的计算机管理。第四章 生均公用经费第十三条 确保生均公用经费足额到位,并保持逐年增长,到 2010 年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应达到 300 元/生年,初中生均公用 经费应达到 500 元/ 生年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满足办学需要。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公用经费使用与管理。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和偿还教育负债(利息)等方面的开支严禁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第五章 队伍建设第十五条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校长须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工作,有 5 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品德良好,改革创新精神强,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

11、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 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根据需要配备班子成员,严格按选拔程序任用,做到精干贤能,结构合理。第十六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应按照编制标准和学科要求配备学历合格的专任教师,语 文、教学、外语、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科学(物理、化学、生物)、 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须 有专任教师,其他学科可由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的教师兼任。 规模较小的学校应采取联聘等措施确保上述学科配备专任教师任教。每所学校至少有 1 名高级职称教师(或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带领学校开展校本教研。

12、600 人以上的学校须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 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600 人以下的学校须配备兼职的保健教师。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应普遍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熟悉教育规律,遵守师德规范,关注学生成长。所有教师能够使用普通话、运用信息技 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 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第六章 学校管理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按规模设置分管教学、学生、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机构 职能和人 员职责由学校规定。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 民主管理和

13、民主监督,至少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 充 分 发 挥 工 会 、共 青 团 、少 先 队 组 织 在 学 校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第二十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教务、学生、后勤等工作部 门以及年级组、学科组、 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要有明确的岗 位责任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 职工激励制度, 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在校长的领导下,组成以财务人员为核心的相对稳定的预算编制管理小组。学校要加强财务 管理,配 备专(兼)职财务 人员, 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14、第二十三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 预防发 生事故。寄宿制学校要加 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第二十五条 学校须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 须符合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形成良好运行机制,增强执行力,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和教职工专业成长。第七

15、章 教育教学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树立并落实德育为首,教书育人的观念,做到教育与教学有机结合,把德育融汇在教学过程和学生实际生活之中,办学活动和学科教学体现育人要求。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校长负责,党政工团(少)齐抓共管,全体教职工共同承担的学校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 班主任骨干作用。形成德育课程、德育活 动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体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德育工作网络并发挥作用。第三十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教育教学

16、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范。使用经国家或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重视体育、卫生、 艺术和美育工作,保证学生每天 1 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通 过相关课程及其他形式的活动,增 强学生体 质,培养学生健康 审美情趣。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应举办全校性的综合文体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第三十四条 学校 应 保 证 学 生 的 课 外 活 动 时 间 ,组 织 开 展 学 生 兴 趣 小 组 活 动 ,通 过 多 种形 式 建 立 实

17、 践 基 地 ,利 用 当 地 校 外 教 育 活 动 场 所 ,指 导 开 展 校 外 活 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须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建 立 健 全 校 本 教 研 及 校 本 培 训 制 度 ,完 善 教 师 互 相 听 课 、评 课 和 集 体备 课 制 度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第八章 办学水平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

18、、少年适时免试就近入学。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关注经济或学习有困难学生等弱势群体的受教育问题;做好心理和行为有偏差学生的转化工作,确保学生辍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个性潜能得到发展;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都能合格,初中 应达到 98%以上;犯罪率为 0,违纪处分比例控制在 1%以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率 98%以上。第四十条 学校校园干净整洁,绿化状况良好,内部运转正常,校 风学风积极向上,当地群众满意。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义务 教 育 阶 段 的 非 完 全 小 学 及 民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参 照 本 标 准 执 行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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