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物防疫员管理及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规范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提高动物防疫员的素质,推动我区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动物防疫员(一下称防疫员)是指由各乡镇聘用的,在指定乡村从事动物免疫、动物产地检疫、动物防疫及相关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区域内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行政村设置,原则上每村配备一名防疫员,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考核结果,可建议乡镇对防疫员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章 动物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
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农牧业部门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第二条 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方面的有关畜牧、兽医基础知识,必须经 XX 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的防疫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办理相关证件。第三条 热爱兽医工作,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能正常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坚守工作岗位,肯于吃苦,工作认真负责。第四条 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徇私情,服务热情。第三章 防疫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第一条 负责责任区内所有畜禽强制免疫、计划免疫、耳标佩戴。做好动物养殖场所的消毒管理工作,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动物疫情报表及消毒记录等。第二条 做好责任区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检测采样、免疫、防疫统计报表
3、等工作。第三条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检疫操作规程,对应免动物免疫密度必须达到 100%。全面落实免疫制度,确保全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严格按照动物疫苗免疫程序免疫,不得出现人为事故的发生。(一) 、责任区内动物按程序免疫,春秋集中免疫与常年补针免疫。按照规定的免疫时间,疫苗种类,免疫程序进行规范操作。(二) 、严格遵守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疫苗要求统一领取,按要求保管和使用。不准私自从非法渠道购买并使用假劣疫苗,不准出售区畜牧部门发放的疫苗及其生物制品。(三) 、对布氏杆菌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兰耳、猪瘟、羊三联、鸡新城疫等强制免疫种类,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 90%以上,其中应免畜
4、禽免疫密度必须达到 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 70%以上,全年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第四条 兼任检疫员的防疫员必须要协助区检疫部门做好本乡镇内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确保牧畜出栏率达到 100%。第五条 防疫员要熟悉责任区内的牧畜流动情况,建立健全牧畜流动登记记录,全面掌握本责任区内动物饲养情况及其他农牧业方面信息,协助乡镇动物防疫站及时向区疫控中心保送防疫及其他相关统计资料。第六条 防疫员协助乡镇防疫站做好本乡镇可能发生疑似动物疫病的控制工作。第七条 防疫员必须认真填写免疫档案、消毒记录、监管记录,真实齐全。对实施强制免疫的猪、牛、羊必须佩戴标识并填写备案,动物免疫标识佩戴率必须达到100
5、%。第八条 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发现疑似动物疫情,及时上报本乡镇兽医工作站,不得越级上报。配合区动物疫控中心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第十条 积极参加上级行政及业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能力。第四章 动物防疫员考核和奖罚办法第一条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绩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量化考核。第二条 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指标共八大项,总分 100 分。(一)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组织领导(5 分):动物防疫员能熟练掌握和应用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得 2 分,服从组织的工作
6、安排3 分,否则不得分。(二)建立健全养殖场、户的免疫和消毒记录(5 分):主要考核动物防疫员对责任区内养殖户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等。以随机抽查为主,能够记录真实齐全、条理清晰的,随时记录责任区内养殖户畜禽进栏和出栏情况得 5 分。如记录不真实扣 2 分,不及时扣 3 分,不进行记录的扣 5 分。(三)按时完成强制免疫任务(65 分):主要考核动物防疫员在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的开展情况。1、强制免疫密度达到规定要求(25 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查看 10-20 户村民养殖户(规模养殖场必查) 。(1)强制免疫密度(20 分):免疫密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得满分;免疫密度每查出有 1 头(
7、只)应免未免得扣 1分,免疫密度低于 85%一下此项不得分。(2)补栏畜禽补免(5 分):补栏畜禽及时补免的得满分;有 1 头畜禽未补免的扣 1 分,直至扣完为止。2、免疫档案(10 分):免疫档案的填写准确、真实、不漏一户一畜的得满分。每户免疫未登记的扣 0.5 分,填写内容一项不准确、不完整的扣 0.5 分,没有畜主签子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3、抗体效价(25 分):防疫结束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免疫抗体效价检测。效价全部达标得满分,未达标的,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1 分,扣完为止。4、在规定时间内为完成强制免疫工作的经查实一次扣5 分,按时完成的得 5 分。5、疫苗的保存
8、及使用(5 分):疫苗按要求存放得 3分,疫苗使用有完整记录得 2 分,疫苗储存不规范扣 3 分,没有使用记录扣 2 分。6、参加培训情况(4 分):全勤参加会议及技术培训等活动得 4 分,不参加每次扣 1 分。7、技术操作规范(5 分):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的得 5 分。每出现一次技术事故的扣 1 分,出现重大技术事故的扣 5 分。8、流调、统计等信息采集(5 分):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动物饲养统计等按时完成得 5 分,一次未按时完成的扣 1 分。9、群众满意度(6 分):依据服务对象的意见,随机抽查 10 户农户,分为满意和不满意两种。每户满意计 0.6分,不满意不计分。第三条 动物防疫
9、员考核和奖惩办法1、考核办法:每半年考核一次,区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组织实施,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时采取养殖户随机抽查(规模养殖户必查) 。2、奖惩办法:(1)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其中基本工资每月 200 元,绩效工资每月 500 元,奖励工资为 100 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2)考核为 90 分以上,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 ,并在全区动物防疫大会上给予表彰。(3)考核为 89-85 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4)考核为 84-80 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 60%) 。(5)考核为 79-60 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 30%) 。(6)考核为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发放半年的基本工资,并待职学习一年(并待职学习期间取消工资待遇) ,连续 2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防疫员聘用资格。第四条 本办法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